近代中国律师对外交往的先声

2014-10-23 08:51王志林
西部学刊 2014年9期

摘要:民初律师曾参与“国际律师协会”的发起创立,并利用承办1921年第一次总会的契机,自发谋求行业联合并组建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通过北京总会,近代中国律师群体积极进行对外交流,展现了令人钦佩的国际视野和开放意识,在表达律师职业理想、法律发展的融合趋同的共识同时,积极为收回治外法权进行奔走呼吁,以职业化的方式进行爱国维权。近代中国律师对外交往的这一片段,是一份应受尊重的历史遗产,亦可启迪当前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国际律师协会;律师制度;对外交往;收回治外法权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代律师制度在中国生根成长已逾百年,律师群体一直在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参与并影响中国法律和法治的发展进程。关注律师群体,是理解中国法律和法治进程的一个独特视角。

律师制度是在近代法律改革的背景下由西方引入国内的,这已成为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受这一认知定势影响,我们往往强调西方制度文化对中国律师制度和群体实践的主导影响,而易忽视中国律师主动向外进行交流这一问题。关注律师群体对外交往情况的学术成果也非常匮乏。笔者在翻阅民国时期的文献资料时,偶然见到一本名为《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报告书》(下称《报告书》)的小册子,不见出版机构和编著者。仔细通读,方知在上世纪20年代初,中国律师群体就曾表现出令后辈钦佩的国际视野、开放胸襟和责任担当,以参加“国际律师协会”和承办1921年北京第一次总会的形式,有过精彩的集体亮相。《报告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份珍贵的历史档案,让我们通过“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的形式来认知感受民初中国律师的联合意识、价值共识与爱国情操,并丰富我们对民国法律发展状况与法律人群体实践的认识。

一、民国律师参加“国际律师协会”并承办第一次总会之背景

我们现今所熟知的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 IBA),于1947年成立于美国纽约,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是目前世界上规模和影响最大的国际性律师组织。新中国成立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1987年正式加入IBA。殊不知,在此之前曾另有一个“国际律师协会” ①,其影响力虽不及1947年成立的IBA,但却与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具有特殊关联。民初中国律师亲自参与了它的发起创设,承担过颇为重要的角色,并在其间与国际律师界同仁进行了很好的交流互动,并就中国所面临的“收回治外法权”等法政问题积极奔走、热切呼吁。

据《报告书》记述,1919年菲律宾律师发起组织“国际律师协会”,中国、日本、暹罗(今泰国)、八打威(巴达维亚,即今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等地律师界先后赞成其事。翌年(1920),上述各国(地区)律师协会选派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了“国际律师协会”成立大会,并决议于次年(1921)在中国北京召开“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1]

虽然1912年9月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布《律师暂行章程》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建立的标志,但统一的全国性律师行业组织一直未能组建。②虽然在1912年,就有了名为“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的组织,但其实仅是上海律师发起的地方性律师自治团体,最多时也仅有170余名会员,且存续不到一年时间,1912年底便解散。[2]各地律师公会组织先行成立,一方面为全国性律师组织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使得在全国性律师组织整合中必须协调处理好来自地方的主张与诉求,很难通过简单的“行政化”方式进行直接干预。应当说,“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的筹备承办,为民国律师全国性联合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对于化解地方自治与全国整合当中的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影响会议承办,分散于各地之“律师公会”纷纷呈请北洋政府司法部组建“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并于1921年4月1日获得北洋政府司法部批准。从中可见,当年的全国性律师组织的设立,多少有些应景救急的意味,是“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直接催生建立的。随后,匆忙设立的“中华民国律师协会”议定于1921年10月23日至25日(必要时得延长会期),在北京承办“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1]2《报告书》详细记录了会议筹备的各项情况。1921年5月2日,中方向日本辩护士(律师)协会发去邀请函,6月6日又分别函请菲律宾律师协会、暹罗律师协会、印度律师协会、香港律师协会、上海英国律师协会、八打威律师协会、爪哇律师协会、上海美国律师协会、新嘉(加)坡律师协会、哈尔滨律师协会③派代表参会。

1921年6月23日,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开会,依国际律师协会章程,推荐本届国际律师协会职员及代表委员,并公推招待员,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国际律师协会会长:汪有龄④

干事:裘汾龄(后因裘赴美开会,改推林行规)

会计干事:邓镕

代表委员:林行规 何基鸿 许卓然 陈则民(后由陈柄堃递补) 朱斯(后由高桂荣递补) 曹祖藩 张孝琳 傅绍儒 陈继善 熊福华 李成张 袁超(共12人)

招待员:孙润宇 刘蕃 庄璟珂 吴大业 黄云鹏 吕世芳 熊才 顾泽祺 高穰 郑象山 王劲闻 陶润波 吴锡宝 刘崇佑 赵福涛 桑多罗 郭定森 包振 张鼎乾 吴蕴藻 周玉山 朱念典 薛英(共23人)

民国律师协会还在北京司法部街吹箒胡同十八号专门设立事务所,负责总会筹备事宜。汪有龄会长亲自出面与交通部协商外籍参会律师铁路免票事宜,得到交通部“此事关系国际联络,慨然应允”的积极回应。[1]17

1921年9月底,参会人员陆续确定,其中:日本律师协会73人(东京22人,地方17人,朝鲜⑤34人);菲律宾律师14人;美国律师6人(来自上海美国法院):俄国律师5人(来自哈尔滨俄国律师协会);暹罗、香港、印度各律师协会来函声明不能赴会。中国参会律师共350余名,分别来自全国41个律师公会。可见民国律师界对本次会议非常重视,参会热情很高。

二、1921年北京第一次总会之议程、主旨与共识

《报告书》中对本次总会的议程安排和与会人员的发言均作了翔实的辑录,是一份珍贵的历史文献。为期三天半的会议中,包括全体会议、参观活动、游园会、演讲会、政要接见、餐会等活动内容,形式多样紧凑。具体议程安排如下:

10月23日上午为开会式及议事,参会代表及嘉宾、媒体共计约500人。全体会议对三个事项进行了议决⑥,重点内容为嘉宾演讲。到会先后发表颂词的有:前任会长增岛六一郎(日本)、汪有龄会长、国务总理靳云鹏、司法总长董康、日本公使小幡、代理大理院院长潘昌煦、总检察长汪燨芝、日本律师原嘉道博士、菲律宾律师公会会长亚伯罗、美国会审公堂律师何理克慕。午餐招待会由督办京师市政都公所组织,内务总长齐耀珊主持。下午参观文华武英殿及前三殿古物陈列所。晚上安排中华民国律师协会招待暨“国际律师恳亲会”,由汪有龄致欢迎词;发表答谢词为日本律师监谷恒太郎和平松市藏。

10月24日上午在农事试验场开游园会;午餐招待会由司法部总长董康主持;下午全体代表参观京师第一监狱和法院;晚餐招待会由国务总理靳云鹏主持,各部总长、次长陪席,靳云鹏发表欢迎词,美国律师罗杰、日本律师原嘉道致答词。

10月25日上午,在司法部讲习所开演讲会;午餐招待会由大理院代理院长潘昌煦主持,日本律师、菲律宾律师、俄国女律师先后致答谢词;下午,全体代表觐见大总统徐世昌,并举行茶会,游园活动;晚餐由京师商会和中华民国银行公会招待,中国银行总裁冯耿光主持并致欢迎词,日本律师村上贞吉致答词。

10月26日上午,由汪有龄会长召集,全体代表赴万寿山游园,并由民国律师协会招待午餐,当晚,日本、菲律宾律师举办了答谢晚宴。随后,各国各地参会代表陆续离京。

通过总会议程不难看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对“国际律师协会”北京第一次总会给予了高度重视,政界高层和司法界要员悉数参会,中方参加人员规格高、代表性广泛。虽有礼仪之邦的余风影响,也体现出民初社会对法政之重视。因此,本次“国际律师协会”北京总会也是近代法政人的一次盛会。

从会议议程安排来看,本次总会整体“务虚”性更强,旨在促进律师行业的国际交流。通过对《报告书》内容的研读,可将本次北京总会的主旨归纳为:“增进交流、凝聚共识”。参会律师代表及有关人士在各种场合的发言对此有直接诠释:作为东道主代表的汪有龄在23日全体会议的发言中指出:“本会宗旨在规则第二条中已极明了,即发展正义四字尽之矣。……彰明正义须先破除成见,破除成见须先联络感情。……希望联络日益普遍,会员日益增多,感情日益融洽,即正义日益发展也。”[1]23司法总长董康当日的颂词指出:“此次大会籍得联络感情,交换知识,其裨益诚非浅鲜。”[1]29菲律宾律师公会会长亚伯罗亦表达了此种增进交流的意旨,“此次到会,有两种意思:一部分为参与开会,一部分为连络感情。须知吾辈宗旨既是相同,则对于感情之事务须抱互相连络彼此友爱之意思。”[1]39

交流以求共识。在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上,各国律师代表和参会人士反复申明的两大共识,为我们了解民国初期的法律观念、法政舆情和律师行业状况提供了观察视角。

共识一:正义、人道和权利保障的职业理想和价值追求

持此论者不仅仅有与会律师,也包括民国政要、司法界要员,已成为一种集体话语和普遍认知观念。限于篇幅,仅扼要摘录一些发言片段予以呈现:

汪有龄会长23日全体会议祝词言曰:“法律为公开之物,律师事业非可与他事业同视,律师愈发达,则人权愈得保障。……律师事业在乎保障人权。”[1]24国务总理靳云鹏则代表政府表达了对律师作用的认同,“夫法律所以求平衡,律师所以维法律,尊崇人道保持正义。法律之原则,亦即律师之职权,其所包者甚广,所任者至重。东西各国无不尊法律重律师者,良由于此。”[1]26大总统徐世昌则从民初政制发展的角度肯定了律师职业,“欧洲诸国创设律师制度,日本及东亚各国师之,于以保障人权拥护法律,其成效盖已可见。民国肇造踵行此制,亦约十年。立宪国家,司法独立,审判本无偏颇,而千虑一失,智者不免,得律师以资攻错救弊补偏,功用互见,此在野法曹,所由称为司法三大职务之一也。” [1]60再来看法官、检察官的态度,总检察长汪燨芝23日全会议颂词讲到,“法律之精神则在正义与人道,律师即以拥护此精神为职责者也”[1]35;大理院院长潘昌煦则明确律师的司法职务角色,即“律师职务为司法三大职务之一,其责任在依据正义人道,拥护人权。顾此正义人道实为世界所共通而无国境之区别。” [1]33

再来看与会外宾对律师职业职业与价值的肯定。23日全会上,日本公使小幡讲到,“诸君子责任固宜注重维持人道,保护正义。然当兹世界文明日见进步之际,而所谓维持人道保护正义之方法亦宜日渐发达。此种目的端在诸君子尽心努力方能达到。”[1]31美国会审公堂律师何理克慕则从美国社会发展的角度阐明了律师职业对现代社会及政治公共生活的重要,“查律师职业实为社会上最重要之职业。盖律师不惟维持正义人道而已,凡百事业均不能离律师之关系。美国律师不但作成种种大事业,近年来,关于政治社会之问题均有律师参与,国会议员亦由律师充当。”[1]41 24日晚餐会中,日本律师原嘉道博士指出,“法律之根本观念在正义人道无待言矣。一国之法律固欲将其所认为正义人道者施之于国中,而欲使正义人道之趣旨贯彻于其国中者,实吾辈之任务也。”[1]56

以上所论并不新颖,但结合民初的时代背景与法律发展状况,则实有深意。首先,中国近代法律变革最核心的诉求是实现国家和民族富强,强烈的致用情结始终裹挟着法律发展进程和法律人的思想与行动。包括律师在内的法政人,往往也有强烈的实用倾向,希图通过法律变革改变中国的社会面貌。“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上,凝聚正义、人道和权利保障的职业理想,有利于校正民初法律人的观念定势,适度淡化“富强致用”的诉求意识。其次,从民初的社会现状观察,政局动荡之下初创的现代法制孱弱乏力,经济民生凋敝,普通人的生活常处于艰难境地之中。在此情景之下,正义、人道和权利保障的现实需要异常迫切。考察民国时期律师群体参与社会运动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不乏敢于为正义、权利奋力抗争的斗士和感人历史。譬如,1923年,全部由上海律师公会成员组成的法治协进会通电全国,坚决反对国会任期届满而延期的违宪行为。[3] 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一场旨在保障人权、改良司法制度的冤狱赔偿运动等等。⑦可见,民国律师群体,不仅仅只在“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上表达了上述共识,而且在后来有过切实的行动实践。

共识二:融合与同质化是法律发展的方向

在“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上,与会律师及各界人士也纷纷表达了对于东西方法律发展趋势的共识,即融合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方向,同质化是法律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而这种共识对于推动当时的法律发展意义重大。同样,本文将《报告书》所辑录的发言片段予以摘录,作一呈现:

先来看与会政治人物的言论。国务总理靳云鹏23日全体会议颂词中指出:“虽然人道正义初无畛域,国界民族靡有差异,故以法派言,虽有英美大陆之分,以法制言亦有君主民主之(分)。然求诸法理,则皆不能外人道正义之精神。方今世界民族以物质文明之进步而接触频仍,以国家主义之主张而竞争难泯。苟无世界主义的法律出现,则人类共通之正义人道或难阐扬矣。”[1]26日本公使小幡则强调东西法律之互补互参,“然窃意东方法律自有统系,盖东方既有固有之文明,不必有固有之法律。虽晚近有与西方法律同化之趋势,然亦不过取长补短,酌为损益,使为东方之一种法律。换言之,我东方法律宜以我东方固有文明为根本,而以泰西各国之新法律为参考材料。”[1]31内务总长齐耀珊则声言“他日国际交相密,法律益趋同化。”[1]43时任民国大总统的徐世昌在25日祝词中讲到,“顾正义人道无分乎国界,法律趋势渐底于大同。况自欧战以还,既缔联盟会议更有常设法庭,国际团体益形发达而律师协会亦遂于前年成立,首由东亚各国之代表荟萃一堂,顺世界之潮流,谋法曹之亲善,萃策群力以底于成。”[1]61

再来看法律人的表达。总检察长汪燨芝23日全体会议颂词指出,“近世交通日便,往来益密,于是诸国法律不独精神相同,而形式亦递嬗渐趋于一致。故各国律师不能不推其拥护本国法律之职责,以谋共同拥护世界法律之精神。”[1]35菲律宾律师公会亚伯罗会长则从会审法庭适应之规则谈到了法律必归于一致,“就上海会审公堂而言,虽为一种特别组织,而所适用之法律则各国决不相背。本会萃会各国人士于一堂,彼此交换法律上之智识,互相研究互相观摩,将来世界上之法律必归于一致。世界法律既归一致,然后始能造成一个和平之世界焉。”[1]40美国会审公堂律师何理克慕则称本次总会之交流就是法律达成大同的途径,“现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虽有殊异,其势渐趋于大同。譬如,有某种行为在北京应受惩罚者,在华盛顿亦必惩罚之,方合司法之原理。今日诸君聚会一堂,正可交换智识以促进法制之大同。”[1]41

以上会议言论彰显了与会人士对于法律发展的信心,彰显了法律共同体的共同愿景,中国的法律发展与世界潮流的融合也指日可待。尽管这些发言带有“礼节性的善意”,后来民国法律的现实也是艰难曲折,但这一共识也并非完全是盲目自信,而有其逻辑原由。首先,这一共识建立在民初十年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在这个“充满矛盾,同时也是百事待兴、给人希望的时代”,法制建设与法治进程中充满太多的矛盾,许多制度、观念奠基初创并扎根生长,“绝不应是一个可以轻轻放过的时代”。[4]北京总会上,日本律师原嘉道有言曰,“参观贵国法院及贵国监狱,时见其内容完备,殊甚惊骇,以之视其他文明各邦固毫无逊色也”[1]58,其赞许或许有夸大成分,但并非全为虚言。民国初期,在宪法政制、司法体制、行政执法、私权维护等方面均有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客观成就。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民初法律制度的研究热,或许提供了另一个注脚。民初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方向,让人们感受了法律融合的前景。其次,从与会人员特别是外籍律师的立场角度来看,传递有关世界法律发展的规律性体验,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对中国同仁的善意和激励,既是对东道主的尊重,亦符合本次总会的主旨。最后,有关世界法律发展的融合和同质化的共识,并非仅仅是一种判断,更包涵着为民初法律进一步改革发展寻找动力的诉求。通过总会上共同体的共识发声,客观上也能够起到推动中国法律进一步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收回治外法权:第一次总会上的呼吁与回应

收回治外法权被视为是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直接动因,也是近代法政人孜孜不倦努力以图实现的目标。⑧民国律师群体是近代法政知识分子的重要代表,借用爱德华·W. 萨义德的话,“知识分子总要有所抉择:不是站在较弱势、代表不足、被遗忘或忽视的一边,就是站在较强势的一边”。[5]民国律师们作出了他们的选择。在“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上,尽管尚未实现充分联合,他们仍然坚定地利用东道主的优势,为收回治外法权而热切呼吁,并得到了与会各国律师的积极回应,彰显出近代中国律师群体强烈的爱国热忱与政治责任。

在23日的全体大会上,作为嘉宾出席的日本公使小幡,在发言中提到“治外法权”为中国法律界面临之急务问题,可以通过国际律师协会这个机制进行很好地研讨,“国际律师协会自开始以迄于今开会三次,本年复在中华民国境内开会,就中华民国而言,关于应行研究之法律问题尤为繁多,如‘司法独立、‘收回领事裁判权、‘陪审审判办法、‘幼年审判办法,凡此种种,皆为当务之急,又非诸君子积极进行不克达此目的也。”[1]32

在23日晚国际律师恳亲会上,汪有龄会长提出了治外法权的议题:“自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尚平等,法律尚公平,国际律师协会即本平等公平之宗旨而成立者。然返观吾国至今尚存有治外法权,殊与平等公平之旨不合”,并重申通过法制建设与改革的方式予以解决,“我国固应改良法制,整顿司法,以期早日撤废治外法权”,并表达了寻求与会者的声援支持之意,“今日与会之友邦君子倘能尽力赞助,敝国同人之所厚望也。”[1]44

日本律师平松市藏发表演讲予以回应,肯定撤废治外法权的正当性,“所谓治外法权者,某国制限他国之法权,在他国领土内行使自国法权之谓也。然一国法权应行使于本国领土以内,此为原则。本国领土内行使他国之法权,乃变则也。从变则返于原则,实应有之事耳”;作为曾受治外法权之屈辱的日本律师代表,平松市藏表达了对中国的同情和支持,“我日本关于治外法权之撤废曾经多年困苦,多大牺牲始渐渐达其目的。中华民国在今日处同样之境遇,我日本之法律家不禁生痛切同情之感焉”;并回顾了上年在东京召开国际律师协会会议上,中国驻日代理公使庄璟珂在招待中国参会律师、日本国总理大臣及司法界人士时的演讲,“贵国因欲撤废治外法权,现已竭力准备,以求我朝野之同情,其时我总理大臣原敬君谨述我国对于此事之苦心,并严明中华民国不久当有达此目的之时期,不必致疑”,并再次表达了支持态度,“我国政府及国民对于贵国之撤废治外法权一致表示正心诚意之赞同,确为既定之事实。”[1]46

24日晚国务总理靳云鹏主持的晚餐会上,美国律师罗杰和日本律师原嘉道的答谢辞也涉及治外法权问题。美国律师罗杰在演说(《报告书》辑录了英文原稿,未译成中文)中强调,任何国家均享有抵御来自强国侵略的法律权利;对于国家间的平等问题,罗杰则指出“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差距的缩小是国家间实现平等的前提。⑨可以推论,其所言含蓄地表达了“治外法权是一种强国侵略”的态度,并强调通过缩小法制差距来予以解决的方案选择。不同于罗杰对“治外法权”问题的含蓄回应,日本律师原嘉道的态度则直接鲜明,他认为“国际律师协会既以使正义人道得完全普及于国际为目的,然由此目的观之,现在所最抱憾者,即贵国(中国)今日尚有领事裁判权之存在是也”;他从日本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关于领事裁判权之问题,我日本亦曾有最苦之经验。我先辈政治家法律家对于此问题曾费多年之苦心,改良司法制度,使司法权独立,博得外国人之信仰后,始于二十余年前而撤废之”,并再次提到中国驻日公使庄璟珂上年在日本发表有关收回治外法权之演说;对于中国收回治外法权的具体措施,原嘉道特别强调了“司法独立”的关键性,“盖领事裁判权撤废之问题,只须贵国制定本诸正义人道之法律且改良其运用之机关,确保司法权之独立,使外国人对于贵国之司法制度增高信仰之念,即可解决也”。[1]57

日本律师基于本国的历史经验而对中国收回治外法权的预判与展望,无疑是善意与乐观的。在这样乐观期待中,消弭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政治因素,又能给中国同行以鼓励,起到增进双方认同的作用。在“国际律师协会”总会上以对话沟通的方式,探讨颇为敏感的治外法权收回之议题,尽管现实功效难言理想,但却不应完全忽视。

过去对于治外法权问题,主流意见将其与中国近代主权或法权的丧失相联系,体现了“革命史的理解范式”;而《报告书》则向我们展示了民国律师群体,基于职业责任感和爱国情怀,以对外交往、和平呼吁方式所做的努力。他们更多从法律发展的规律和世界大势来观察认知治外法权,并坚信完善自身法制能够为收回治外法权寻到契机。民国律师的这种坚持与乐观或许多了一些政治上的“幼稚”,但他们法律意识的坚定却体现了可贵的“信仰真诚”。 它是中国律师群体以职业角度、文明方式所开展的一场爱国维权行动,通过这一行动,民初律师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了自身的素养和品格。

四、结语

傅国涌先生在纪念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一百周年的文章中曾言,“20世纪前半叶的律师界,无疑给今天和未来的人们(不仅是律师从业者)提供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参照系。追寻、挖掘我们的律师传统,和眺望异域的标高一样不可缺少。”[6]93年前“国际律师协会”第一次总会的盛况与细节,早已被尘封丢入历史的角落,甚至被遗忘。然而,“历史的意义,常常体现在叙述而不是阐释之中”。[7]4本文正是希望做这样的“叙述”而非“阐释”,以展示近代法律人的风貌与风骨。当有机会追忆那个特定的历史时刻时,透过几张留存下来已然模糊不清的合影照片,我们依稀看到了那群律师前辈严肃庄重表情背后的丰富的思想世界。历史应当为他们的行动留下印记。现今,中国法治建设正迎来重要的历史机遇,“春江水暖鸭先知”,作为民间法律人代表的律师对其间的冷暖感知更为直接。当下的中国律师,或为推动法治发展,或为扩展自己的执业空间,甚或仅为获取谋生立命,参与到时下的法律实践中,一方面被赋予法治推动的重任,同时又承受着职业使命和社会评价被市场化、世俗利益消解的困厄。在这样的背景下,回望历史,缅怀前贤,或许是激励后来者坚定前行的一种选择。

注释:

①对于本文所记述“国际律师协会”与1947年成立的“国际律师协会”(IBA)的关系,笔者未能找到相关的文献资料,也未能查阅到前者后绪发展演变情况的文献资料,实为缺憾;结合《报告书》的记录内容,前者主要由东亚国家的律师组成,鉴于后者是由34个国家的代表在1947年另行成立的,因而推测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②民国初期律师行业组织建立的基本情况:1911年12月,江苏新政府在审判厅下设立江苏律师总会,负责律师登记、考验与发证事宜;随后,杭州律师自发组织成立杭州律师公会,并敦促政府成立并实行律师公会制度;1912年2月,江宁律师公会成立;1912年5月,南京律师公会成立。当时律师公会组织形式体制不一,导致存在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如江苏)的律师公会由政府主导成立,受监督较多;有些地方(如杭州、上海)则在民间推动下成立,具有较大自治权。参见李严成:民国律师公会研究(1912—1936),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第16-17页。

③旅居哈尔滨的俄国律师组织。

④汪有龄(1879-1947),字子键,浙江杭县(今杭州)人。早年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曾出任京师法政学堂教席;宣统二年(1910)11月,汪有龄等牵头联络北京的立法、司法界人士,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会——北京法学会;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参事,8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次长,法律编查会副会长,1913年被选为参议员,1914年任参政院参政,1918年8月任安福国会参议员,大理院推事;1920年任《公言报》社长;1921年至1931年任北京朝阳大学校长; 1931年后到上海以律师为业,曾在民国六年(1917)的“张震芳复辟祸首案”、1936年救国会“七君子案”中担任辩护律师。

⑤根据《报告书》附录所列名单,包括在朝鲜居留执业的日本籍律师和部分朝鲜籍律师。

⑥全体会议议决事项为:一、承认汪有龄君为国际律师协会会长,林行规君为干事,邓镕君为会计干事;二、第一次总会各国代表委员会均无议案交会审议;三、第二次国际律师协会决定翌年(1922)在菲律宾举行。

⑦郑成林: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与1930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载于《江汉论坛》2006年第8期。

⑧关于研讨近代法律改革与收回治外法权关联的研究成果,参见李贵连:“清季法律改革与领事裁判权——兼论沈家本法律救国思想”,《中外法学》1990年第4期;李启成:“领事裁判权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高汉成:“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以张之洞与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系为视角”,《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公丕祥:“司法主权与领事裁判权——清末法律改革动因分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张世明:“再论清末变法修律改革肇端于废除领事裁判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⑨《报告书》辑录美国律师罗杰演讲原文为:It means that every people and every nation is created free and equal. By that, I mean that every nation should have the legal rights to which it is properly entitled, including protection from the aggression of stronger nation. ……That every nation should has the right of developing its people by education. And it is only by education that China, Japan and the Philippines can hope to meet the other nations of the words as equals. Free they should and must be, but equals they cannot be until they educate their people at least as well as are the people of the Western 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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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志林(1978—),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学。

(责任编辑:李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