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与公职候选人考试深度剖析

2014-10-23 19:26房列曙
西部学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利弊分析

摘要:公职候选人考试是孙中山的理论创新,也是连结孙中山五权宪法和民权主义、权能区分的一条纽带。1940年-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举办公职候选人考试,这是实践层面上的创新。这一创新和各级民意机关代表的选举,虽然在恶劣的政治环境下对激发民众参政的热情,增强抗战救国的力量具有某些作用,但从实践效果看,公职候选人考试的目标没有完全达到。公职候选人考试分为试验和检核两种,试验没有进行,而检核也不是完全意义的考试。公职候选人考试以救选举之弊的方法,在实践中成效不彰,究其原因,是这一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文官制度;公职候选考试;选举制度;利弊分析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A

科举制度废除以后,我国实行现代文官考试制度,公职候选人考试,是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查中国期刊网,关于公职候选人考试的研究,仅有秦昊扬著的一篇文章,刊载于《浙江档案杂志》2003年第4期。肖如平著《国民政府考试院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其中有“救选举之穷:公职候选人考试”的研究。王奇生主编的《中国考试通史》民国卷(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也专列一节,论述了“公职候选人考试”。本文以孙中山的公职候选人考试的理论创新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践创新为新的切入点,探讨公职候选人考试的成因、经过及其结束的历史真相,其中对公职候选人考试的目标与成效的分析,以及公职候选人考试与抗日根据地参议员(公职候选人)产生的优劣的比较研究,尚属首次。研究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利弊得失,对当今的干部选任制度不无借鉴意义。

一、公职候选人考试是孙中山的理论创新

公职候选人,是指依法应选举产生官员的候选人和国民大会代表、省市县参议会参议员、乡保民代表等民意机关成员。公职候选人考试,在完成民主政治、澄清宪法根源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民主政治的实施,系由选举制度来表现;而在实行普遍选举中,关于被选举人的资格的限制,实为防止选举发生流弊的好办法。

孙中山在认真比较了中国和外国考试制度和选举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以后,设计了公职候选人考试制度。孙中山认为,公职候选人考试制度,可以纠正选举制度的弊端。可以防止民意机关的代表成为如同北京民国政府的“猪仔议员”一类的政客,可以纠正西方“金钱选举”“势力选举”等恶习,避免选举权的滥用。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在观察美国缺点后,研究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大小官吏”,“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是考试合格之人,才能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的流弊。”[1]3301923年2月,孙中山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文中指出:“为人民之代表与受人民之委托者,不仅须经选举,尤须经考试,一扫近日金钱选举、势力选举之恶习,可期为国家得适当之人才,此为庶政清明之本也”。[2]35

孙中山明确提出公职候选人考试,是1918年他在《建国方略》一文中的表述。他在谈及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形态采取国民大会与五院制时说:“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史,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为五权宪法。”[3]205此处的“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即为公职候选人。1921年3月,孙中山在《五权宪法――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一文中指出:“当议员或作官吏底人,必定要有才有德或有什么能干”,“单靠有钱是不行的。”怎样选拔这种人才呢?他借鉴了中国科举考试和监察制度的优点,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加上了中国古代的监察权和考试权。他说:“考试本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是兄弟亡命海外底时候考察各国底政治宪法研究出来的,算是兄弟个人所独创,并没有在那一国学者中抄袭的。兄弟想这个制度一定可以通行有利。”[4]3491921年7月,孙中山说:“如果实行了五权宪法以后,国家用人行政都要照宪法去做。凡是我们人民的公仆,都要经过考试,不能随便乱用。”[5]510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制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十五条明定:“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6]128

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制度设计,是孙中山的理论创新。

二、公职候选人考试是南京国民政府实践层面的创新

(一)公职候选人考试的争论

根据孙中山的规定,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考试法》中规定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的范围包括候选人员,后称公职候选人员。1933年2月,第一次修正公布的《考试法》规定候选人员考试条例将另行制订,但长期未曾实行。

以孙科为代表的一些国民党高层人士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对民意代表进行考试,在理论上不能成立,民意代表是国家的主人,而考试机关的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怎么能由公仆考主人?并且认为在实践上也无法操作,例如全国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遍及全国甚至海外,考试院无力办到。这一争执直到抗日战争中期,国民党政府在后方推选“新县制”,才统一意见。

抗战爆发后不久,国共两党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了抗日,国共两党的政策都进行了调整。在国民政府方面,增添了一点“还政于民”的色彩。1938年7月6日,国民参政会成立,其中包括国民党、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从而成为中央一级的民意机构。从1939年起,国统区各省陆续成立省临时参议会。同年9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60条,规定实行“新县制”,即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以下乡镇内的编制为保甲,县的面积过大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分区设署;县设县参议会,乡镇设乡镇民代表会、保设保民大会;乡镇民代表由保民大会选举;县参议员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每乡选举1人,加上职业团体选额为每县总额的3/10;县参议会暂不选举县长。并规定实施“新县制”,各县最迟于3年内完成[7]。1940年国民党中央人事会议,也有筹办县参议会参议候选人考试的议案。

(二)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的举办

194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颁行《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8],将考试方法分为“试验”与“检核”两种。试验分笔试,“检核除审查资格外,得举行测验或口试。”该《条例》规定了应考资格和检核资格,特别注重地方服务经验。此后至1943年5月,以贯彻上述《条例》为中心,重点是审核县、乡镇民意机构代表的资格。

1941年1月25日,考试院公布《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检核办法》[9]393,规定试验为笔试,其科目:“一、 国父遗教、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二、国文。三、本国历史及地理。四、公民。五、地方自治法规概要。前项试验科目,必要时得增减或变更之。”[10]检核除审查资格外,还得举行测验或口试。试验和检核及格者即考试及格者,由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公告之。考试及格人员取得他省县公民资格时,其考试及格资格,仍然有效。检核由考选委员会组织机构经常办理,申请检核者,应呈缴申请检核履历书、保证书、公民证及各种资格证明文件、最近4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4张[11]393(1942年3月14日修正为2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3张或用箕斗代替[12])。并规定上述的测验和口试则委托各省政府办理。

同年3月,考选委员会依照暂行条例规定考试方法,先行举办检核。制订县参议员及乡镇民候选人检核委员会规程,并依其规定,于5月27日在考选委员会内成立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检核委员会,积极办理检核案件。

按照法定检核手续,申请检核人应向考选委员申请。为检核案件办理迅速,经制订县政府汇转乡镇民代表候选人申请检核办法,及省政府民政厅汇转县参议员候选人申请办法,先后呈考试院于1941年9月18日及1942年3月12日颁行[13]11。规定各省、县政府收到申请检核案件后,应就地先行审查,合格者再行汇转考选委员会检核,不必送件,以资简捷。1943年4月5日,考试院公布《县及乡镇公职候选人检核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14],规定省民政厅或各县政府设立审查机构,办理检核资格审查事宜。4月20日,根据国防最高委员会关于各县考试及格的候选人尚无足数时,并请由考试院订一补充办法的指示,考试院公布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汇转检核补充办法[15]。公职候选人的检核,亦将原订的《汇转检核办法》修改为“已近选举时期之县,尚无足额候选人时,得由县政府就县公民中之具有法定资格者加倍遴选,呈由省政府审定,先行参加选举,—面补行检核,以应事机”。[16]

1941年6月,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开始举办。考试院为“求简便程序,决定先行办理检核,不命题笔试”[17]。所谓检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考试,而是对申请人的资历、证件予以审查,审查合格即作为考试及格并发给考试及格证书,作为获得候选资格之凭证,“而将笔试程序省却”[18]516。据统计:1941年办理检核及格人数1195人,其中县参议员候选人997人,乡镇民代表候选人198人。1942年办理检核及格人数39965人,其中县参议员候选人11004人,乡镇民代表候选人28961人。[19]455

(三)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合并办理

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检核举办两年后的1943年5月17日,国民政府颁行《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此后至1947年5月1日该项考试废除,公职候选人考试扩大到省参议员。这一阶段,公职候选人考试,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者,得为省参议员和县参议员候选人。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者,得为乡镇民代表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甲乙两种公职候选人考试方法仍分为“试验”和“检核”两种[20]。关于试验和检核的资格:除积极资格,增加了“背叛中华民国通缉有案者”、“被夺公权者”、“亏欠公款者”等七种人不得参加公职候选人考试的消极限制资格[21]。关于试验和检核的方法:试验的方法为笔试;检核的方法,申请检核者,应呈缴申请检核履历书4份、保证书1份、公民证1份、资格证明文件、最近2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6张、证书费和印花税费及邮费,检核除审查资格外,得举行测验或口试。

1943年10月1日,考试院公布《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施行细则》和《省县公职候选人检核办法》,对《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作了解释和补充。

《施行细则》规定:甲种公职候选人试验科目:“一、国父遗教(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三民主义)。二、国文。三、本国历史及地理。四、宪法(宪法未公布前考中华民国约法)。五、地方自治。”乙种公职候选人试验科目:“一、国父遗教(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二、国文。三、本国历史及地理。”试验以各科平均60分为及格,“但有特殊情况的地方,其平均及格分数,考试院临时以院令定之。”[22]

《检核办法》规定:(1)检核除审查资格外,得举行测验或口试。此外还规定了检核程序、补行检核程序、代请检核和申请认定的方法。(2)检核的机构:考选委员会设公职候选人检核委员会,办理公职候选人检核事宜,公职候选人检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考选委员长指派。县政府和省民政厅,各设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办理各该县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的初审、复审及汇转事宜;县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县长兼任,委员5-13人,由县长指派职员兼任,并得聘有关机关主管人员或地方卓有信望人士2-3人兼任。省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民政厅长兼任,委员7-19人,由民政厅长指派职员兼任,并得聘有关机关主管人员或地方著有信望人士2-5人兼任。(3)试验、检核及格者的待遇。省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时,由省政府发给甲种候选人临时证书。县公职候选人应考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时,由县政府发给乙种候选人临时证书。省政府应将发给临时证书的候选人姓名、籍贯于选举期前分别在县或乡镇公布。临时证书的有效期,以各该县第一届选举为限。[23]

遵照国民政府1944年7月关于“公职候选人考试检核手续,力求简单切实办理”的令示后,为便利地方政府加紧办理审查汇转起见,经斟酌实际情况,考试院于1944年9月15日修正公布并施行《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施行细则》和《省县公职候选人检核办法》。[24]修正施行细则,将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的资格扩大到军官佐、军用文职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经铨叙合格者。修正检核办法,皆为放低要求:删除了对申请检核人应取具保证书及对保证人资格限制的条文;乙种公职候选人检核案件,授权省政府代为审查,合格后,由省政府依式制发及格证书,同清册1份,转送考选委员会备案;申请检核手续及申请书、表,亦均修正,力求简单;扩大认定资格及简化认定程序,以期大量甄拔合格候选人,适应选举需要。

1945年,考试院再次降低考试要求。根据规定:凡是甄别、甄审、登记或考绩合格者,任用审查合格者,予以试用、任用、派用及见习人员考核成绩优良,经铨叙部认为铨叙合格者,皆具有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资格。同年10月,考试院敦促河北、察哈尔、热河等省及台湾省尽快办理检核,如果“迭期确属迫切”者,可以按补行办法办理。因为这些省份或因“交通梗阻,邮递困难”、或“所属区域多已沦陷,政权不能行使”,未能及时办理检核。

1946年夏,各考铨处先后成立。8月10日,考试院公布省县公职候选人检核办法补充事项,以规范和推进考铨处及设置考铨处省区的省县公职候选人的检核。此项考试系经常办理,范围又系普及全国,自考铨处成立,可就地督导进行。1947年5月1日,此项考试停办。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施行后,甲乙两种公职候选人考试仍分为试验和检核两种,但仍以检核作为考试的方法,并未举行试验。据统计,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人数:1943年45545人,1944年201495人,1945年535614人,1946年644267人,1947年1279881人。

总之,以上考试及格人数,完全是检核的人数,连同前一时期,自1941-1947年,经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及格的,“计甲种583250人,乙种2164714人,合计2747964人。”[19]455

三、公职候选人考试的目标与成效分析

(一)公职候选人考试的目标没有完全实现

第一,国民政府考试院考试的公职候选人没有涉及到中央层次。据孙中山制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6]128而国民政府考试院设计的公职候选人考试,人民代表以省参议员最高,政府官员以乡镇长最高,与中央政府“无缘”,可见,孙中山确立的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对象,国民政府大打折扣,未能执行到位。

第二,就已实行的公职候选人考试,也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我国地域辽阔,所需省县公职候选人为数众多。当时,全国35省,12院辖市,2082县市及设计局,49811乡镇,623830保。省参议员每县市应选出1人,共2082人。县参议员每乡镇应选出1人,加上职业团体选额为每县总额的3/10,共64754人,乡镇长每乡应出3人,共149433人。乡镇民代表及保长,每保各选出2人,共2495320人。省县合计应选名额,共2711589人,其候选人数,姑且以2倍计,共5423178人[26]35。而1941-1947年,经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及格者计2747964人,可见两者的人数相差甚远。特别是一部分省市未完全达到规定的标准,例如江苏、西康、湖北、青海、河南、广西、台湾、绥远等省市,只办足各该省市所需省参议员、县参议员、乡镇民代表3类,还有乡镇长、保长两类候选人的考试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此外,还有“少数情况特殊之地区”[25]37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二)公职候选人考试的成效不彰

第一,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背离。制度设计方面,如同前述,公职候选人考试分为试验和检核两种,还规定试验科目和及格标准。但从实施的情况观察,公职候选人考试从一开始,就只有检核,并没有试验。至于没有进行试验的原因,有几种说法。

一是“反对考试”说。“《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规定:凡经过考试合格,方得为省县参议员候选人。时因一些地方的反对和拒绝执行”,遂以“察酌目前实际需要”为由,改为检核[26]833。“由于一些地区的反对和拒绝执行,而致考试为检核,也就是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等于考试合格,从而也就获得候选人资格。”[27]51

二是试验没有必要说。考试院认为:“此项候选人,其职责为充任民意机关代表,及办理地方自治。只须具备相当之资历,与丰富之经验,即已足胜任,原不必加以笔试。”[28]160

三是尽先检核说。由于《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推行新县制的“期限仅有三年,而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之考试检核,尤应尽先办理完成。”[29]125 “尽先”,即放在最先的意思。也有学者论证了“尽先”有“足以因应环境迅赴事功”、“足以广揽人才因势利导”、“足以利制度之推行”三个优点。[30]41

尽管上述理由不无道理,事实上从1941年开始,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就只有“检核”而没有“试验”,而1943年《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仍然将“试验”作为考试方法的一种,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是相背离的。“试验”即考试,失去考试的公职候选人考试,也就失去了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二,孙中山希望通过公职候选人考试,“一扫近日金钱选举、势力选举之恶习,可期为国家得适当之人才,此为庶政清明之本也”的目标,南京国民政府没有完全做到。在后来实施的选举中,仍然存在“金钱选举、势力选举之恶习。”国民政府推行的公职候选人考试,并未做到“庶政清明”,“已远离孙中山的要求。”[31]269

(三)公职候选人考试成效不彰的原因

公职候选人考试成效不彰的原因,与公职候选人考试理论的不足不无关系。孙中山为民主奋斗终身,他创立的民主共和,改写了历史。但他毕竟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的前辈,他的许多想法也是矛盾的,既有封建的烙印,也有资产阶级的不成熟性以及不彻底性。

第一,孙中山认为,公职候选人考试可以“一扫近日金钱选举”的恶习。曾任考试院秘书长、考选委员会委员长的陈大齐说:公职候选人考试 “足以补救欧美选举制度之流弊”[32]。这在当时也许是正确的,但不一定是绝对真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职候选人考试不是解决资本主义“金钱选举”的唯一途径,例如被称为“金钱选举”之一的对选民财产的限制,是19世纪围绕选举权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民主运动的发展,各国选举制度中的民主化程度明显加强,对选民的财产进行限制,除法国、比利时等国规定无偿还能力的破产者没有选举权、美国有一些州规定“乞丐流浪汉”及“受济贫院抚养的人”无选举权以外,“在各国历次选举制度改革中逐渐放宽或减少,到了20世纪60年代一般都已取消。”[33]223这种对选民的财产限制的取消,并非通过对公职候选人考试取得。

第二,孙中山一再强调考试的价值,希望以考试救治资本主义选举未能把优秀人士选出来的重要弊端。其实,公职候选人考试不一定能达到他的目的。有学者认为,“选举的过程就是选民对候选人进行的一种非常复杂非常全面的考试。”其“鉴别功能比孙中山设想的公职候选人考试要更加有效。”,“候选人考试”“并不能确保当选者都是优秀人士。”[34]我要指出的是,当时的公职候选人考试,实际上剥夺了广大不识字的工人、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孙中山提出公职候选人考试主要就是希望建立一个高效率的万能政府,争取国家独立,使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孙中山很重视权力制衡和权力监督,但是他深受中国传统的“为民作主”、“你是民我是主”的影响,他个人的权力是不受约束的。他曾经做了一个规定,所有党员都要绝对服从他,而且早期国民党的老党员,每一个人都要打手印的,必须要绝对服从孙中山,而孙不受任何人监察。这就反映了他思想的矛盾性。众所周知,垄断和专制,必然产生腐败,上述目标不可能达到。

四、公职候选人考试与抗日根据地参议员(公职候选人)产生的区别

(一)两者对参议员候选人的资格规定有所不同

国民政府对公职候选人的检核资格的规定比较广泛。有学者论证,《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暂行条例》之各款,其中“普通考试应考资格”一款,即可演绎为130余种资格;“有委任职任用资格”一款,即以特种任用法规所规定者计算,亦可演绎为80余种资格[35]。1943年5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36],规定了试验资格和检核资格,由于实施时以检核代替了试验,故仅将检核资格引证如下:(1)甲种公职候选人的检核资格。县公民年满25岁,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甲种公职候选人的检核:曾任县参议员者;曾任乡镇民代表或乡镇长2年以上者;有委任职之任用资格者;有普通考试应考资格并有社会服务经历3年以上者;经自治训练及格、并有社会服务经历3年以上者;办理地方公益事务3年以上者;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主要职务3年以上者;曾从事自由职业3年以上者。(2)乙种公职候选人的检核资格。县公民年满25岁,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乙种公职候选人的检核:具有国民学校毕业程度并出席保民大会3次以上者;曾任甲长或保干事3年以上者;曾从事自由职业1年以上者;有甲种公职候选人的试验资格之一者。

尽管国民政府规定的公职候选人的检核资格比较广泛,但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实际上将没有机会接受学校教育的工人、农民排斥在外。推行新县制,主要在农村。当时的农村,绝大多数农民都不识字。绝大多数不识字的农民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村基层政权的选举,是不可能成功的。

抗日根据地的选举制度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只要不是汉奸、罪犯或精神病患者,均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7]235

这一规定,比国民政府规定的选举资格更为广泛。其一,将国民政府规定的年满25岁,扩大到年满18岁。其二,抗日根据地规定的上述选举资格,给了农民其中包括绝大多数不识字的农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正体现了孙中山所说的,政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真正体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二)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国民政府规定,公职候选人的产生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考试实际上由检核产生。产生的方法,已如前述。二是由党政秘密会议提出人选。1943年3月27日,行政院训令指出:“县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之产生方法可由党政秘密会议提出加倍人数。呈由省政府省党部特别小组会决定之。”[38]980

抗日根据地参议员的产生,完全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这是“最公平、最进步的选举办法。”[39]210

一是候选人由各党派和抗日团体提名,群众个人也可提名,有10人赞成,就可列入候选人名单。1945年秋,陕甘宁边区曾规定,县参议员候选人有10人以上联署,边区参议员有20人联署即可提出一人,乡镇、县、边区候选人名单应比当选人数多两倍。

二是自由竞选。候选人提出后,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让全体选民讨论批评,决定取舍。提出候选人的单位团体和候选人自己则开始自由竞选。竞选时,提出竞选政纲。竞选方式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只要符合竞选秩序,政府就无权干涉,但如果违法选举,即使已经当选了,除宣布无效外,还应受刑事处分。[39]224三是不搞“一党专政”。共产党作为边区的领导者,也以一个党派资格参加竞选,不但提出共产党员候选人,同时也提出国民党员和无党派人士候选人,坚持和确保“三三制”原则。[40]71

(三)两者的作用不同

参议员的作用和参政会、参议会的作用密不可分。国民政府的参政会和参议会只是战时供政府咨询的机关、民意机关,并非正式的代议机关。国民参政会没有选举产生政府、罢免政府的权力,没有立法权,其权力仅限于报告、咨询和建议。

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实为各级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拥有立法权,对同级政府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同时还行使监察权,监督政府的行政和人员,如发现政府人员有腐化或违法行为,即可弹劾甚至罢免之。

五、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停办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为了在全国建立各级民意机关、选举民意代表、为实施宪政奠定基础,而推行公职候选人考试。公职候选人考试由县参议员和乡镇民代表候选人检核开始,逐步推广到省参议员、县参议员、乡镇民代表、乡镇保甲长等候选人检核,形成了从社会最基层的保甲长候选人到省参议院民意机关代表候选人的考试制度。公职候选人考试制度的建立,是国民政府在抗战时期为了动员民众参加抗战建国,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积极尝试。这种尝试,无疑为恶劣的政治环境注入了新鲜的空气,对激发民众参政的热情,提高民意机关代表的素质,增强抗战建国的力量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一面积极建立各级民意机关,举行各级民意代表选举,一面却又利用其在抗战中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军事权威,拒绝实施真正的民主宪政。在这种情形下,公职候选人考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1947年5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宣布废除对公职候选人进行考试、检核的法令。

尽管如此,公职候选人考试制度的创设仍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它赋予了考试院真正的内涵与价值,使考试权有了从行政权独立出来与其他四权平等对峙的凭借,并为落后的传统国家走向宪政之路提供了一种方式。这也是考试院制度区别于西方现代文官考试制度的真义所在[28]169。蒋介石政权溃逃大陆以后,在台湾,公职候选人考试,主要以检核的方法,仍在继续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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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房列曙(1951-),男,汉族,安徽桐城人,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二级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责任编辑:李直)

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中国近现代文官制度研究”(批准号06BZS026)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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