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教育法制化建设

2014-11-05 19:52许建成
江西教育C 2014年9期
关键词:法制化教育法法律

许建成

一、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受地区差异、文化差异、弱势群体、教育政策等方面存在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已经成为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1)教育机会不公平。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限制了学生入学选择权;以钱择校、东西部地区之间及城乡之间学生入学率的差距,流动人口子女因无法享受当地的教育经费造成入学难等问题所造成的教育不公平。(2)教育过程不公平。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内容的差异。地区间办学条件差异大,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悬殊。(3)教育结果不公平。教育教学质量无法使每个学生得到相应的保障,具体表现为教育质量的差距。不同家庭背景及阶层子女成功机会的不均等,高考分数线的地区性差异。(4)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团伙化的形势严峻。近年,青少年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的新特点使得目前的中学教育工作形势更为严峻。

二、我国教育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及现状

教育的法制化是一个大概念,尽管我国对教育事业发展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但并不能认定已进入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教育法律体系地位应放在仅次于宪法之下,没有宪法的基本精神,就不会有一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没有教育基本法,也就不会有教育法制的运作,依法治教就失去了依据和根本。因此只有当一个国家颁布了基于国家教育总体发展的基本法律并且使这一法律根植于国家宪法的精神之中,才能认定一国教育管理法制化时代的开始。

自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1980年)颁布以后,我国开始进入到教育法制化的系统建设中,并取得了明显进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六部教育基本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都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制化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发展中。

我国的教育法规虽然初具规模,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国情比较复杂,地区差异较大,使各级部门及教育结构在实行教育法律法规时存在着现实困难。一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如《教育经费法》每个地方都存在差异,贯彻落实就必然有所出入。教育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如《教育法》规定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国家公务员的收入,但实际上教师的收入和公务员的相差甚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扣押拖欠教师工资,限期后仍不改正也没有追究法律责任。与司法制度总体水平相比,我国教育司法制度相对薄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有一定的处理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惩戒职能,但缺乏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行政司法仲裁权,没有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

三、我国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此,我国的教育法制化进程迈入了新的篇章,教育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这样的社会格局变化,教育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教育体制必须随之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新形势下,教育法制化建设势在必行。只有不断健全教育法律法规,才能适应现在日益突出的各种教育问题。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关注发展教育法制化建设,改善及增补法律条款。加强教育立法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顺应世界教育法制化发展,我国也在积极加强法制化建设,全面推进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需要,除了公办学校以外,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在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卫星电视教育、网络学校、国际学校等等教学模式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面临了很多新问题。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有效地转变了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机构“人治”的旧式管理模式,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教育管理职责等相关条款的出台减少了对学校直接管理和学校微观管理过程的干预,能有效地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学校管理及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教育法制化建设为其开展教育事业及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动准则。

随着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相关的教育问题和法律纠纷,推进教育的法制化建设为解决这些相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手段。

在新形势下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各级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和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监护人之间,都会涉及各方面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和处理好这些关系,做到依法行使权利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就需要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减少教育管理中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教育管理效能。法律手段则是解决教育法律纠纷的最终途径,也是解决教育纠纷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作者系江西省南昌市第三中学校长,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

□责任编辑:刘伟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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