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监管纠结

2014-11-07 16:28欧明刚
银行家 2014年8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小微贷款

欧明刚

7月23日,为了保持经济增长和就业稳定,确保小微企业的成长,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十条措施。紧接着,中国银监会就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36号文)来落实。这个文件的最大看点就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续贷可以归为正常贷款,以着重解决小微企业的倒贷所带来的高融资成本问题。

可以肯定这一政策对于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是有积极作用的,因为可以避免他们去找高成本资金。但从将续贷认定为正常贷款而设置的诸多前提条件和反复出现的关注风险和加强风险管理的措辞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的纠结和无奈。一方面,管好金融风险是监管部门的法定义务,当前尤为尴尬的是,在宏观经济形势面临增长乏力之时,银行不良贷款也在反弹,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也在显现,防风险成为中心任务;另一方面,落实国务院的相关短期目标似乎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当前稳增长和保就业的压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所以,监管部门试图通过精巧的政策调整来确保防风险和稳增长的同时实践。

为了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银监会从2005年推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来,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管激励政策,也推出了“两个不低于”的强制要求。这些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的激励和风险确认及风险计量上的激励。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不少银行进行战略调整,创新小微贷款,从而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应当视为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认定为正常贷款改变了贷款质量分类,从而降低了不良贷款规模。无独有偶,早在2011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59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优惠的风险资产系数,从而达到降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他们在本质上是属于放松风险管理标准的激励措施。对于风险计量和识别的技术问题,我不敢妄加评述。单就这类政策的推出来看,觉得并不可取。

一是损害了规则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从理论上说,放松监管标准,会产生经济刺激后果。监管标准本身的设定需要基于风险控制和经济增长的平衡,规则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从而给经济主体以一个稳定的预期,也不要存在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诚然,这些规则需要结合实际运行而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应当是全面审慎的,而不能出于短期经济政策的需要而随意调整。然而为了总量或结构性目标,不时对原有规则给予新的解释和修正,显然损害了规则的一致性。

二是可能会引发监管套利和小微企业贷款的虚假繁荣。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样的认定办法,都无法改变小微贷款高风险的现实。对同样类型的借款,只是因为借款主体是小微企业而给予一个较低的风险系数,就会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实际上是降低了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小微企业从整体上来说,风险程度要明显高于大中企业。当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主体是小微企业时,当不能按期归还时,可以不按问题贷款处理,那么就会使贷款质量分类更加模糊。不管哪种情形,都会降低银行整体风险的认定和相应的资本准备。如果是理性的银行家和按市场原则进行经营的银行,就仍然按照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那么这种激励措施的作用有限。然而很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出于监管套利的考虑,一些银行就可能在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上做一些手脚,将较大金额的贷款拆分符合要求的几笔小金额贷款,从而放大了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从而影响决策者对小微企业贷款形势产生误判。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监管部门也用不着这么纠结,最根本的办法是通过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使一些银行进行真心实意的战略转型,重视小微企业。应当指出,仅靠银行是不可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需要多种金融业态的支持。退一步说,正规金融体系也无法解决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因为正规金融体系必然要承担一个高的监管成本和经营成本。民间金融仍然是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也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小微企业要想低成本地获取资金似乎并不现实,但在互联网金融为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可获得性和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了可能,因此监管部门要做的就是因势利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作者系本刊副主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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