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西北地区信用合作社借贷活动的特征分析

2014-11-11 03:35李晓光张瑞雪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借贷特征

李晓光++张瑞雪

[摘 要]民国时期,西北地区信用合作社的建立相比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时间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对较快。由于西北地区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使得信用合作社作社的借贷活动呈现出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姿态。

[关键词]民国时期;信用合作社;借贷;特征

西北地区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运动开展的主要形式,其借贷活动有着和其他地区不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合作社建立时间晚发展速度快

与其他省份相比,西北地区信用合作社建立的时间稍晚,但发展速度很快。1923年,华洋义赈总会在河北香河县建立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合作社,此后,在义赈会的推动下,河北省的信用合作社发展迅速,进入到30年代,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不再是河北省的专利,其他身份都相继建立起来信用合作社。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东部各省相继沦陷,其合作事业的发展逐渐回落。而此时,在国民政府开发西北的背景下,西北地区的合作事业随之发展起来。在西北各省中,陕西省由于地理位置及历史因素的影响,成为西北地区发展的窗口,早在1931年,陕西就出现了类似信用社的组织。在陕西合作事业发展起来后,是信用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时期,截止到1936年,全省共组建了2003个信用合作社。甘肃省到1941年底,全省共有信用合作社数6321个,社员数为341843人。宁夏和青海的合作事业发展较晚,据1943年统计,宁夏全省共有专营信用合作社225个。青海的合作事业是从1944年开始的,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主要以消费合作社为主,后来增社信用部,以流通农村金融。

二、农民借贷的比重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西北地区的信用合作社虽发展较快,但其推行的程度很浅,农民们多不知信用合作社是为何物。陕西省和甘肃省是西北合作事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根据1934年的调查,二省借贷来源仍以地主、富农、商家为主,即高利贷借贷。而信用合作社的借贷,陕西省只占到了2.0%,甘肃省为1.3%,低于全国平均2.6%的水平。宁夏和青海此时没有开展合作事业,故没有数据可查。这一时期,全国其他省份的借贷来源也以富农借贷为主,但信用合作社借贷的比例有所提高,在信用合作社发展较快的河北省,其合作社借贷的比例占到了11.9%,山东省占8.4%,安徽省占8.6%,江苏省占5.6%。均高于陕、甘两省。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点,一是陕、甘两省合作事业发展晚于其他各省,虽然合作社的数量在增加,但它的发展只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二是,由于西北地理位置的偏僻,农民对新事物的出现,反应迟缓,适应较慢。三是因为西北地区特殊的环境,造就了高利贷资本的强大生命力。众所周知,西北地区的农民尤其是佃农生活异常困难,还要受自然灾害、兵匪的璀璨,而农村的凋敝,农村金融的枯竭,致使农民告贷无门,只能以举借高利贷为生,高利贷借机抬高利息,据统计,西北地区高利贷的利息之高,为全国之最,西北四省高利贷借款利率在4分以上的占到50%-70%。

三、社员成分多以富农为主

信用合作社的借贷对象是农民及其他阶层,但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加入合作社之后,才能享有借款的资格,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不但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在借款时,还需要保人、证人等。然而贫农们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极低,根本没有有资格和士绅等往来,更哪能希望这些人能给他们作保。这就将多数濒临破产的农民拒之门外,因此,在西北地区,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多为地主、富农、自耕农。根据1945年统计,甘肃省西固县信用合作社社员成分以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为主,占社员比例的97.91%,佃农只占1.53%。而在江苏省的吴县,情况却恰恰相反,在吴县的信用合作社中,其社员的主体是佃农,占到社员总数的58.7%,半自耕农紧随其后,位列第二,占到了社员总数的27%,而自耕农、地主及其他成分的社员只占6%,笔者认为这可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合作社管理有关。江苏省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组建信用合作社较为容易,农民也较容易接受。社员主体多为忠实的农民,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来维持这一组织。他们对于合作社的发展会形成一股凝聚力,他们会致力于自身的发展而使社内氛围趋于健康。如江苏吴县南村信用合作社,会组织定期考核以淘汰对合作事业意志不坚定的人。又如姜家村信用合作社,积极培养社员的储蓄习惯,以壮大社内资金。这样最缺资金的佃农、半自耕农把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当中,从发展中得到实惠,可以刺激其入社的积极性,保持其社员成分中的主体地位。

而反观西北地区的信用合作社,社员多为富农,他们也就成了主要的借贷对象,如1937年甘肃崇信县成立农贷办事处,而借贷对象主要是商户及有权势的人家。这样,他们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合作社的直接操纵者,正如骆耕漠所说:“有许多地方更因银行贷款给合作社,或者合作社贷款给农民所取利息较低于乡间的高利,就发生一般豪绅包办转借的黑幕”,“放款利息也因经过豪绅的手而间接提高。”(1)据《申报月刊》载:“乡之强豪,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条件之酷,实罕其见。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2)如甘肃省银行在山丹的实物(麦子)放款,月息为2分7厘,但经过合作社转到农民的手里,就变成“加五”或“对斗子”了。

四、借贷用途的不同

社员主体成分不同,就会影响到借款用途的不同,在江苏省吴县,信用合作社的借贷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上,这就保障了农村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1936年春,江苏省农民银行拨款600万元,用于农民的春耕,办理青苗借贷,放款于信用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转贷给农民,月息为1分,秋收后归还。此外,信用合作社还组织农户运输,销售农产品,使农户减少中间商人的盘剥。因此,最需要资金救济的农民得到了实惠,有助于提高其生产的积极性。而在西北,信用合作社主要借给地主、富商们,他们在借到钱之后,并不是用于农业生产,而是进行转贷工作,即以信用合作社借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广大需要救济的农民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而从中借到款的一小部分佃农,主要的用途是用于农业生产,以购买籽种和牲畜居多,购买农具和肥料的比例很小,在宁夏,购买籽种的占到44.71%,农具和肥料占到10.18%,用于租地的比例是5.68%,这种租地贷款中包括典田,所以,佃农依然生活在富农的剥削之下。在甘肃西和县,购买牲畜的比例占到了59.3%,农具和肥料只占5.3%,用于还债的比例是2.6%。由此可见,农户的借贷只能维持基本的农业生产,根本无力进行农业的扩大再生产。此外,由于借贷期限很短,农户在农作物没有成熟和无现金偿还时,不得以低价卖粮,出卖耕牛、农具,用来还款,辛苦一年,仍一无所得,情况比过去更遭。

综上所述,西北地区的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主要是在抗战以后,但在国民政府、银行机构以及各省合作管理机构的共同推动下,信用合作社得到了快速有效的发展,并成为推动西北合作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至于合作社社员主体成分的不同,合作社就会成为不同利益的代表者,在西北,信用合作社成为富农剥削农民的新型工具,致使信用合作社的借贷活动的成效大大折扣。

参考文献:

[1]范长江.中国的西北角.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2]桑润生.中国农业经济史.北京:北京农业出版社,1986.

[3]魏永理.中国西北近代开发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

[4]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1927—1937).上海:三联出版社,1957.

[5]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6]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

[7]徐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农村金融研究.山东:齐鲁书社,2005.

[8]陈庚雅.西北视察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

注释:

(1)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1934年。

(2)《申报月刊》第3卷第9期,1934年。

猜你喜欢
民国时期借贷特征
抓特征解方程组
民国时期新蔡的圩寨
民国儿童图书馆的发展及其当代启示
民国时期媒体问题应急管理的特点
浅析民国时期“宛西自治”的历史背景
元代就有“按揭”
一张图看懂民间借贷“防火墙”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
春天来啦(2则)
抓特征 猜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