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地方官员选任方式初探

2014-11-12 13:16王志立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1期
关键词:制约

王志立

[摘 要]北宋建立在唐末五代历藩镇割据、政权林立的历史教训之上,建国统治集团非常重视对地方官僚控制和制约。在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系列的措施中,中央特别重视加强对地方官僚的管理,采取了特旨除授、相府堂除和吏部差注三种授官形式,以完善和规范地方官僚选拔和任用方式,体现了北宋官僚选拔与任用方式的革故与创新。

[关键词]北宋官员;任用方式;制约

两千余年的帝制时期,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特征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意指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中,地方权力汇集至中央,中央权力集中到君主,从而形成“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大一统局面。然而,中国古代大一统与分裂割据主次兴替、相间而存则说明,地方集权于中央并非以一贯之,中央与地方也经常形成分权的态势。“在中国古代缺少中间阶层制衡君主的情况下,地方机构的分权甚至割据对国家的盛衰、政权的兴替、经济的波动以及社会的变迁都有重要的影响。”(1)由此看见,相对于中央政治而言,地方政治作为历代王朝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发挥重要作用。

北宋中央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地方官僚权力的分权与制衡。赵匡胤依恃禁兵黄袍加身,登基称帝后,经十余年南征北讨,基本结束了自唐末以来藩镇割据、政治纷乱的状态,削平诸藩列国而取得天下。为了避免重蹈唐末五代“武人乱政”的历史覆辙,巩固新生的赵氏政权,太祖善纳赵普等重臣的建议,行之以“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之策。旨在将节镇的权力统归中央,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以期改变“节镇太强、君弱臣强”的政治局面。在地方官僚任免方式上,将地方官员的任免权逐渐统于中央。并且袭其前制、适势而新,皇帝册授显官重臣,宰府除授朝廷次官和地方大员,而吏部注授地方基本官员。以特旨除授、相府堂除和吏部差注三种授官形式加强对地方官员的选任。

一、特旨除授方式:皇帝册授显官重臣

旨即表皇帝意也。特指除授制度是由封建最高统治者皇帝亲自选拔、任命朝中官员的一种制度,又被称为“御笔除授”或”出自宸翰”。特旨擢人授官,秦汉时早已有之。初时,皇帝除授朝中官员。带有较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后来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至唐时规定,皇室宗亲诸王或正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文武散官等,方由皇帝亲旨“册授”(2)。“执政、侍从、台谏、给舍之选,与三衙、京尹之除,皆朝廷大纲所在,故其人必出人主之亲擢,则权不下移。”(3),即是说,北宋对皇帝册授官吏的范围亦仿前朝所制而略有调整。秉授皇帝旨意而除授官者,中书门下不敢冒然侵也。

宰执集团诸员,掌朝中大权,均出自圣旨而除授之。神宗元丰改制前,宰府正副长官、枢密府正副长官等分掌朝廷行政、军事二柄,共同构成中央决策集体,由皇帝亲自考察任命。特别是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更是权倾朝野,在集议机制不完善、选举体制空缺的情况下,只能由凭皇帝决策,这也是皇权至上的重要体现。皇帝除授宰相,即所谓拜相,整个过程缜密且谨慎,由皇帝亲自召见翰林院学士,言明圣旨,锁院草拟,即便“九重之密,亦不得预知”(4),后付诸施行。御史诸官掌纠弹百官之权,谏院官吏握谏诤皇帝之权,朝中居位相对特殊,为减少朋党之弊,彰显弹劾之效,台谏官原则上由皇帝选派或任命,宰相等朝中重臣不得干预除授,“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之法也”(5)。当然,在北宋亦有例外,如真宗时期、仁宗初年,实行台谏官由朝中大臣推选候选人,然后皇帝从中擢而授之。由于实践中弊端渐显,朋党之欺时而有之,仁宗宝元二年,乃效祖宗之法;庆元四年制文规定“自今除台谏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6),宰执等重臣不得推荐台荐官制度始得恢复。除此之外,台谏官候选人在宋时还实际与宰执集团的亲属回避制度,以减少朝廷重臣与其间的关系瓜葛。

此外,侍从官或掌草拟诏制、封驳之职,或是禁官中近臣,由特旨除授;三司掌握全国财权,依特旨而授者居多;开封府尹、外地监司、路州知府,由于掌握地方大政,为防藩镇势力盆栽膨胀而危及皇权,一般由特旨除授;禁中诸司、三衙和边防主帅也是特旨除授的。毫无疑问,就封建社会的特定官僚体系而言,特旨除授,是皇帝扩权掌政,了解官员的最有效方式。

二、宰相堂除方式:宰府除授朝廷次官和地方大员

官僚队伍庞大冗杂是封建社会行政体系的共同之点。就如此庞大的官员队伍,皇帝显然不能对每个人都了如指掌,朝廷重臣或皇帝近臣,皇帝依其所知、听凭意志而降旨除授,而朝中其他诸官或地方大员,完全依特旨除授亦不现实,宰相堂除即“都堂奏差者也”(7),不乏为可行之法。北宋在强化皇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由宰相府、枢密院差遣地方官吏即是其中的重要形式。

官吏堂除制度即由宰相府、枢密府差除朝廷命官的制度。北宋前期,“堂”即政事堂,是中书门下议政、决策的场所,元丰改制时,以尚书都堂为政事堂,视为重臣议政之所。相府乃议政之所,因而堂除亦称“朝廷堂除”或曰“参堂”。宋时,堂除授官是界于特旨除授和吏部差注之间的授官形式,“自卿监而下,即已经进擢,或寄禄至中散大夫者,皆由堂除”(8)。特旨除授、相府堂除和吏部差注等三种授官形式,堂除施之较晚,是对吏部差注官员的补充,以革除其间之弊。吏部凭借其力而差注全国大小官员,由于人员有限,试图对候选官员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此以来,选任全国大小官员,只能凭年限、论资历,愚者依次叙迁,智者亦难以越级而进。为革其弊,自隋始,凡五品以上官吏,皆由“中书门下访择闻奏,然后下制”(9)。唐朝依顺其制,就朝廷授官而言,相府与吏部有了相对明确的分工,“宰相总其大,而吏部任其小”(10)。北宋代周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行之以“官人授受之别,有官、有职、有差遣”选人用人制度,适应京朝官出任重要地方官吏的需要,“除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11)。而其间,文官堂除皆归中书门下,而武官则权属枢密院,关涉文武两个方面,则合议之。

堂除授官,太祖时范围相当较大,而至太宗有所缩减,至北宋中期,堂除之阙又呈增多趋势。堂除阙位不断增多,是对吏部授官阙位侵夺的结果。但与吏部差注官阙方式相比,堂除显得更为灵活,因而渐成为统治集团惯用的授官方式。神宗熙宁元年,推行激进之法,以革除往日弊政,提高行政运行效率。而变法改制,最需要得力助手或其支持者,为满足人才之需,堂除官员明显增多。但此间亦有反复。朝廷次官和各地知州,皆选于中书,终至中书“事更烦冗”。为减少宰辅机构的烦冗细务,熙宁三年,始置审官西院,以助两府“减负”,负责考核并差注部分官吏。元丰改制时期,再次对中书授阙进行调整,元丰四年制诏规定,堂选之阙“堂选之阙,悉归吏部。”(12)哲宗继任大统后,高后垂帘听政,适应京朝官外任的需要,“繁剧去处、重法地分,吏部所用知州、通判、知县,并在京库务、寺、监丞阙六十余处,并归中书取旨选差。”(13)授官补阙统于中书,继而导致了中书挤占吏部阙位的现象更趋严重,中书、吏部之间授官的矛盾也更加凸显。迫切严峻的官阙形势,哲宗遂诏令诸大臣就中书、吏部除授官员范围进行讨论,施之以堂阙、部阙“各有条格,不相参错”的制令,结果104个知州阙由中书卷走,余之98个知州阙悉归吏部。哲宗新制虽然划定了堂除和差注知州阙的范围,但与仁宗时期比较起来,堂除知州阙几乎扩大了一倍。徽、钦二宗,虽连颁诏令,大观三年(1109年)六月,布诏曰“知州、通判、知县阙,缘臣僚陈请收作堂除去处,今后并归吏部差注”(14),以止中书侵占部阙之恶,然其结果却收效甚微,甚至说较以前更甚,终而导致了蔡京等重臣篡权专国的局面,堂除成了他们擢迁亲信、滥施私恩的重要手段。

三、吏部注授方式:吏部选拔地方基本官员

在北宋,朝中要臣皇帝亲点,朝中次官和地方大官宰相堂除,而官僚队伍的基层官员则由吏部差注,即“自朝议大夫五品以下而受常调差遣者,皆归吏部”(15)。相府堂除官阙素称“堂阙”,而吏部注授官阙即称“部阙”。从差注官员的范围而言,特旨不涉、堂除不问则皆归吏部,既有新及第进士的初次为官者,亦包括因各种因素而遭到罢免而叙复官员,等等。

隋唐时期,六品以下基层文官皆归吏部铨选,而武官则由兵部负责掌选,并将其分为“三铨”,分别由尚书、侍郎负责。沿至后周,三铨机构逐渐合一,基层官员铨选之权集于吏部,统一注拟。北宋初立之时,尚袭旧制,京官七品以下文官由吏部铨选注拟。乾德二年,规定“京朝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16)。自此,八品以上京朝官悉归中书门下特除,九品及以下职官由吏部的下属机构流内铨铨选,吏部长官渐失掌职之权,沦为无实职的寄禄阶官。与此相应,武官的注拟也作了适当调整,大使臣以上悉归枢密院除授,三班使臣由宣徽院注拟补迁,仅有无品低级武官才由兵部差注。官员差注悉归重臣,乃至权重严重失衡,久之必然引起皇帝的警觉和关注。太宗时期,为防范重臣篡权、危及皇权,又再次对铨选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其中文官常调官的差注机构主要有:审官院和流内铨,武官的差注则由三班院负责。这种体制基本上被真宗、仁宗和英宗三朝所袭。

熙宁改革,使北宋铨选机构层次清晰更为清晰、职能相对明确,由审官东院和流内铨分掌文臣京调官、幕职州县官的差遣,而审官西院和三班院分掌武臣诸司使、小使官的差遣。铨选机制的改革,为元丰改制时吏部四选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初步基础。

元丰年间,为彻底改变北宋前期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状况,神宗亲自主持官制改革。就官员选任部门而言,罢中书门下而强化三省职事,原中书门下堂除官员职能亦转归三省,大使臣武官仍由枢密院负责,但就常调官的差注机构作了新的调整:元丰三省,诏令改审官东院为吏部左曹掌文职之选、审官西院为吏部右曹掌武职之选,改吏部流内铨为吏部侍郎左选掌初仕至州县幕职官、三班院为吏部侍郎右选掌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等武职。其中,左、右曹设15案,左、右选设15案,彼此合作,又各有分工。元丰改制后,“四选”作为差注地方中下级官员的管理机构一直沿袭至北宋末,即便偏居一隅的南宋亦承袭前制,少有变化。

吏部差注官僚队伍中的中下层常调官员,但此层级官员涉及面甚多,管理起来有相当难度,而其间的最大矛盾在于:员与阙数量尤为悬殊,员多而阙少。因此,如何将选任的官员分配到适当和职位上,是铨选机构慎思的中心任务。为适当差注形势变化,北宋不断地制定、增修相关条令、法规,以确保差注过程的顺利进行。此外,还行之以保主存举法、诸司奏辟法、定差法和“破格差注”法等举官措施,做为北宋铨选官员的补充,以解决官员选任过程的矛盾和弊端。

注释:

(1)吴树国:《中央与地方分权视野下的唐宋经济变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月6日,第7版。

(2)《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92页。

(3)《宋史》卷四0一,《柴中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175页。

(4)(宋)蔡绦《铁围山丛谈》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8页。

(5)《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647页。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一,庆历四年八月戊午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691页。

(7)《朝野类要》卷三《差除·堂除》,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68页。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〇,元祐元年闰二月丁巳,第8964页。

(9)(宋)高承:《事物纪原》卷四《官爵封建部第十八·堂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07页。

(10)《文献通考》卷三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太平兴国元年九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00页。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五,元丰四年八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615页。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九,元丰八年八月己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591页。

(14)《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三之七,第4613页上。

(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〇,元祐元年闰二月丙辰,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965页。

(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三月乙酉,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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