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监管现状评价及对策建议

2014-11-14 16:39吕霞涂建军查安平
珠江水运 2014年18期
关键词:安全监管对策

吕霞+涂建军+查安平

摘 要:本文基于广东省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监管现状,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规范监管体系、完善法规体系、落实监管责任、推行星级监管、强化队伍建设、构建网络系统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危险货物码头 安全监管 对策

1.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危险化学品使用消费数量的增长,我国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2012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2年底,全国港口拥有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886个,专业化泊位997个,其中原油泊位68个,成品油泊位114个,液体化工泊位141个,危险品码头数量约占全部万吨级以上码头总数的32%。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统计信息,到2013年底广东省共有危险货物港口企业356家,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泊位446个,其中10万吨以上码头25个,同期全国共有10万吨以上码头63个,广东10万吨级以上危货码头数量占全国总数的40%。目前广东省港区范围内共有危险货物储罐4398个,总库容2143万立方米;危险品集装箱堆场56个,总面积145600平方米。随着危险货物港口大型化、专业化、集中化以及安全监管职责的调整,广东省港口安全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同时危险货物快速增长带来的风险也随之加剧。

2.广东省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监管现状评价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明确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为港区范围内装卸、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增加了港口安全监管的范围和难度。广东省现有18个港口管理部门辖区内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的相关原则,本着稳妥的原则推进全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的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并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明确港区内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职责界面,与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界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目前港口管理部门与当地安监部门已经明确界定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职责,港区内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监管模式大致分为2种情况:

第一种:深圳、珠海、惠州、佛山、阳江、茂名、潮州、云浮、湛江、汕头、顺德区11市区的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监管职责移交至港口管理部门;第二种:广州、东莞、中山、揭阳、汕尾5市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职责保持现状,继续由安监部门负责;肇庆、江门由港口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原有储罐不移交,由安监部门监管。

近年来,广东省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港口行政监管部门在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监管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包括港口建设前期安全监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管理、作业日常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四个方面。其具体包含:

(1)港口建设前期安全监管: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查、安全评价。

(2)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管理: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年度核验、经营延续审查。

(3)作业日常安全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申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类管理、作业现场检查、安全资格培训、安全责任处罚。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考评员培训、考评机构认定、考评工作。

分析当前广东省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现状,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相关配套的法规文件滞后

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相继实施,广东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监管要求,但仍缺乏相对完整的法规体系。尤其是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缺少罐区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急需进行修订完善。

2.2安全监管体系需进一步规范

《港口法》实施以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体系。但随着监管范围的扩大,监管难度的加大,现有的监管体系难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因此需对现有的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

2.3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配备不能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新的监管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储罐、管道等港区设施纳入港口行政管理范围,增加了有关危险货物罐区的监管内容,并且管理的方式不再只是对港口设施的安全管理,而是深入到港口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这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透彻理解危货存储设施技术标准和作业管理涉及的法规条款,并要加强应对重大、复杂安全问题的能力。

2.4安全监管涉及部门众多,缺乏长效联合监管机制

由于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较多,主要有港口行政部门、海事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目前监管体系分散,部门沟通不畅,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管理上将存在“扯皮”现象,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沟通体系,对危货港区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2.5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平台需进一步完善

尚未建立畅通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平台,有关危化品港区应急资源保障、专家库、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据库方面还存在信息孤岛现象,特别是要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平台基础上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共享。

3.广东省危货码头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3.1构建规范化的安全监管体系

从法规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监管指标体系与保障机制五个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监管体系。其中完备的法规体系是监管体系的最高准则与要求,它授权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健全的组织体系是实施危化码头监管的权责结构;监管工作繁杂,监管指标库是实施各项检查、审核、考核的基础单元,它保证了监管效果的基本标准,主管部门能够依此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高效的保障机制,则是对日常监管、应急管理进行资源储备与使用,确保监管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endprint

3.2完善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结合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码头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体系,修订《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补充明确罐区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出台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危险货物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港口危货库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时梳理和修订已有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用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3.3落实危货码头监管责任

由于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较多,职责划分需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础上如何落实危货码头监管责任显得特别重要,要杜绝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地带。

3.4推行安全生产星级监管模式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启动,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安全监管提供了体系支撑。建议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应建立安全评价等级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等级,对企业安全管理进行星级评定。

3.5建立高素质安全监管队伍

依靠安全科技力量和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可为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建议通过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人员配备开展安全基础科研,同时完善管理人员培养机制;管理部门与企业合作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培训基地,通过授课、调研、演习演练等方式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监管的人员进行培训;另外还可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推进为抓手,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第三方专家团队,利用专家参与的模式解决监管队伍建设问题。

3.6构建网络化港口安全监管系统

充分利用信息化、现代化手段,建立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应满足港口危险货物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电子政务、方便公众等的需要,该系统将使监管政务流程进一步优化,为政府信息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提供强大的技术和咨询支持。

参考文献:

[1]孙国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问题探讨[J].中国港口, 2012(04): 50~52.

[2]曲艳东,李瑞勇,翟诚等.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5(5),42~45.

[3]张云康,陈晓攀.宁波港域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水运管理,2011,33(11):20~22.

[4]周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的研究[D].江苏大学, 200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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