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中的“准组织化”及策略应对*

2014-12-04 16:17王国勤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12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组织化群体性

王国勤

集体行动中的“准组织化”及策略应对*

王国勤

本文讨论对象是当前中国集体行动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组织形态—“准组织”,试图在对经验观察与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归纳出关于“准组织化”集体行动的组织形态、行动策略以及由这些策略互动所型构的行动轨迹的具有理论分析意义的一组命题。而且,在同中国集体行动研究以及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中的组织理论展开对话的同时,也为引导集体行动走出“组织化”与“制度化”的双重困境提供了一种组织类型学的知识基础。

集体行动;准组织;策略;非暴力

国内从组织视角来研究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已经不算是较新的议题了,但是总体上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大多数研究因为仅仅观察到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现象,而忽视群体性事件与其他常规集体行动之间的连续谱关系,以及他们之间时常发生的相互转换过程,这无疑影响到了对组织现象更为全面的考察。第二,组织现象也是欧洲和北美社会运动研究传统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国内的研究总体上还缺少与这些研究进行必要的对话,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开启新的理论发展空间。第三,当前国内还缺乏细致的、建立实证研究基础上的类型学分析,例如需要探讨有哪些类型的组织形态,以及不同形态是否有其相对一致的行动策略和行动轨迹等等。基于这些考虑,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提供一个仍然比较简单、但以提供知识增量为目的的回应。在这个过程中,出于理论建构与现实关怀的需要,着重讨论集体行动中的“准组织”以及相应的策略与行动轨迹等议题。

一、集体行动的概念与组织类型

当前的中国像其他诸多国家一样,在大转型时期几乎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学者们常常用“群体性事件的大量爆发”来描述这种现象,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并不全面。因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标志在于它诉诸破坏或暴力的手段来进行利益表达,实际上还有大量的集体性利益表达行动,并没有采取一些违法性的手段,而是力图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序地进行。这类合法有序的集体行动可能在数量上要远远多于群体性事件,由于缺乏新闻轰动性或其他缘故,常常得不到充分的学术关注。笔者在2007年建议使用“集体行动”这个词来概括这类现象,即“社会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由于利益纠纷而引发的、以政府为诉诸对象或重要第三方的、有数人参与的利益表达行动或过程”(王国勤,2007:31-35)。集体行动从有节制的行动到暴力行动构成一个连续谱,不同的行动方式可以互相转换,因此把群体性事件看成是集体行动的一部分,可能更有助于促进对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

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的类型也是非常丰富的,这种类型学分析也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议题。分类的依据也是多种多样,例如以事件的行为特征(于建嵘,2009:114:121)、以事件发生的领域加上缘由(刘能,2011:53-59)、以暴力程度(王国勤,2011:102-115)为分类依据。肖唐镖认为“分类的标准应当是多元的”,其中指出“民众行动的组织程度”是一个不应该忽视的角度(肖唐镖,2012:147-155)。从现实角度看,不可否认的是“组织维度在现代社会具有位居中心的、第一位的重要性,为集体行为的发展和有效性提供了路径和可靠的支撑”(埃哈尔·费埃德伯格,2005:1-2)。但是从理论角度看,现有文献对当前中国集体行动从组织维度进行的类型学分析还是比较单薄的。

鉴于组织形态同集体行动的经典研究议题—行动策略以及行动轨迹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本文尝试把组织维度这个复杂的概念建构成包括如下三个区别维度的分类框架,即(1)组织形态(2)由组织形态作为主要因素所决定的行动策略以及(3)由这些策略互动所型构的行动轨迹。以这个视角来观察中国集体行动的类型,概括一下,至少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具有公开合法的正式组织、相对持久、合法有序的集体行动。在中国最典型的是各类环保组织发动的环境保护运动,大多数可以视作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运动(赵鼎新,2006:2),第二,街头临时聚集、没有组织、彻底失控的集体行动。这是于建嵘概括的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加的来时快、去时快的“泄愤事件”(2008:4-9),可以概括为“无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有项研究细致地展示了村民原始的抗争行为所得具有的“自发性、传统性、去组织化、弱政治性”等特点与打砸抢等群体性泄愤事件之间的关系机制(李晨璐,赵旭东,2012:179-193)。

随后的两个类型均属于“参与者是介于偶然的一般性群众聚合与正式组织的中间状态—组织化群体”(孙正,2004:28-31)。其中,第三,具有类似于正式组织的“准组织”,主要诉诸理性、合法手段的集体行动,即“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其主要特点是表面上不具有正式组织的一些形式特征,比如固定的机构、人员、章程、制度等,但是在集体行动参与者的内部,这些要素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并协同发挥着正式组织的功能,基本上能够协调、控制参与者,主要诉求各种合法有序的常规性手段。这里的“准组织”不同于通常所说的“非正式组织”,后者是管理学中的常用概念,是指在现有正式组织之外的自然形成的松散的、没有正式规定的群体。而“准组织”和后面所提到的“弱组织”一样,由于面临合法化的困境而更像一种实际在发挥着组织功能的“隐形组织”。也因此,为了避免概念混淆,不建议在研究集体行动的组织形态时使用“非正式组织”概念,而且为了和“弱组织”区别开来,而使用了“准组织”概念。第四,具有较弱的组织形态,常常伴随着一些破坏和暴力行为的集体行动,即“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其组织形式和“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相似,但是不同的是,它在协调和控制参与者现场集体行动方面的能力较弱,容易产生一些破坏性和暴力性的集体行动。同时,以这种组织的视角去检视欧洲和北美深厚的社会运动研究传统,可以发现很多可以交流与对话的地方。

二、组织视角的学术对话

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蓬勃发展是从1960年代后期开始的,但在这之前,这个议题的研究在欧洲和北美已经进行差不多一个多世纪了,这段时期的诸种理论一般被称为社会运动的古典理论,也被称作崩溃理论(Breakdown Theory)(Useem, Bert. 1998:215-238.)、整合不良理论(Mal-integration Theory)(Oberschall, Anthony. 1973)或(广义)集体行为理论(Collective Behavior Theory)(Buechler, Steven. 2000)。古典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参与者是病态的、不正常的“病理性假设”;选择参与是非理性的“非理性假设”;个人的心理状态和运动参与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关系的“直接性假设”。古典理论强调了非理性与情感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但是不难发现,这种状况是以“无组织化”这个结构性因素为基础的,无论是勒庞的“乌合之众”(古斯塔夫·勒庞,2004)、还是布鲁默的“集体兴奋”(赵鼎新,2006:63)均是如此。前面提到中国发生的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加的“泄愤事件”,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验证古典理论中的一些基本命题。其共同点就在于“无组织化”,以及由“无组织化”所导致的情绪与非理性等因素主导着集体行动的运动轨迹。正因为如此,赵鼎新称布鲁默理论中的“循环反应”在中国目前发生的各类骚乱中时时可见(赵鼎新,2006:63)。刘琳则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这种无组织化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刘琳,2012:38-48)。

1960年代后期的世界经历了明显的、深刻的、戏剧化的变迁,尤其是席卷全球的大量各类社会运动的爆发,也使社会运动研究以空前的速度发展成为学术界的主流。作为对古典理论的替代性理论—主流理论,包括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进程模型,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资源动员理论最重要的革新是把社会运动看成是有意识的行动者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社会运动组织选择什么样的战术和策略来动员资源和行动,是决定社会运动成败的重要因素(McCarthy, John D. and Zald, Mayer N. 1977:1212-1241)。政治过程理论共享了资源动员理论中对行动的理性的视角,但更多地关注社会运动所处的政治和制度环境,其核心概念是“政治机遇结构”。同时,政治过程理论也揭示了既有社会网络和本土组织对于社会运动招募成员和资源筹集的作用(Tilly,1978;McAdam,1982)。主流理论关注的社会运动,与古典理论关注的集体行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社会运动一般都有正式的、专门的运动组织,而后者没有。这也说明了正是由于大量社会运动组织存在,主流理论开始关注理性、资源、策略、框架建构和机遇结构等因素。在当前中国,可能只有一些大型的环保运动具备主流理论所描述的社会运动的基本特征。根据童志峰的研究,这些环保运动已经具有了独特的资源,其中大众传媒、互联网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直接支持对于环保运动的兴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来,环保运动出现了大规模的联合行动,而且与环保总局建立了紧密的联合(童志峰,2009:144-147)。

三、集体行动中的“准组织”与策略

1.“准组织”与“弱组织”的混淆与厘清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的主流理论所依托的社会经验是发达的市民社会,因此对当前中国大量“准组织化”与“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这样的类型,总体上缺乏学理上的关照。中国当前集体行动长期以来面临着“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双重困境:一是公开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很难具有合法性,例如在处置部门通常实行“掐尖打头”的政策的背景下,行动组织者普遍面临着“领头羊危机”(陈晓运,2012:67-76)。二是开展集体行动普遍缺乏制度化、常规化的轨道。这是导致大多数的集体行动具有“准组织化”或者“弱组织化”特征的关键背景性因素。由此,如果想超越社会运动主流理论,需要发掘出中国经验中的独特性,并以此建构自己的一般理论。事实上,这项努力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在进行,并集中体现在对“准组织化”与“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中的组织形态、策略选择与行动轨迹等因素的讨论上。例如赵鼎新从组织的视角展开了这两种社会经验之间的学术对话,提出“在那些中间组织欠发达、独立于国家的组织受到严重限制的威权国家中,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以及以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为基础的网络关系就成了社会运动发起者唯一可利用的动员手段”(赵鼎新,2006:253)。大致是在这个脉络里,很多学者很早就开始探讨这种中国经验的集体行动组织形态。但是,遗憾的是,大多数的学者并没有把集体行动中普遍存在的“没有正式组织的组织形态”做进一步的区分,有的看到了差异,但是没有在学理上做出明确的分析。

笔者在2011年提出关于集体行动的“准组织”概念(王国勤,2011:130-142),并把它同“弱组织”进行了初步的比较,即“(准组织)这种组织形态,使精英内部以及精英与民众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使他们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更加充分,这样,他们所采取的集体行动更加倾向于理性化与常规化。”而“(弱组织)精英们是分化的,相互之间的分歧较大,而且缺乏有效的沟通,这样容易导致其中的部分精英的理性化努力的失败,因而更容易使集体行动失控或激进化”(王国勤,2011:139)。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各自的“隐形组织”在协调和控制参与者现场集体行动方面的能力是较强还是较弱,这导致了截然不同的行动轨迹。

很多学者把集体行动中的组织形态一律叫做“弱组织”或者“无组织”,这种做法是没有办法厘清其中更为细致也常常较为显著的类型差别的。有些学者虽然在概念上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但是就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而言,显然是观察到了“准组织”与“弱组织”之间的差别。比较而言,学者们对“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于建嵘2000年称他观察到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组织性对抗,一般都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但是这种组织有些“神秘”,因为看不到这些组织外在的组织化活动,而实际上其内部还是较为严密的(于建嵘,2005:57-66)。应星对这种状况有段精彩的描述:“所有的草根行动者在进行动员时都表现出了较强的理性控制、精心组织的面向,都会在实际上有组织的分工、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草根行动者在进行组织动员时几乎都是坚持名实分离的”(应星,2007:1-24)。这种“准组织”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策略选择上体现出充分的理性和效率,致力于利用各种条件,展开合理、合情和合法的利益诉求行动。吴同、文军在一项研究中发现维权的工人们“能在实践中利用规则为自己创造有利条件,自我组织起来。在诉求的过程中,他们选择采用‘非对抗性’、‘非政治’手段”(吴同,文军,2010:121-140)。周林刚、冯建华在一项对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研究中把这种策略细致地分为“行动合法化策略、行动扩大策略和行动延伸策略”(周林刚、冯建华,2009:41-45)。

2008年徐晓军、祝丽花提出“弱组织”概念,即“具有初步的组织形态以及一定的组织内部的压力—动力机制,但又不具备完整的章程等正式组织所具备的要素的‘弱组织’状态”(徐晓军、祝丽花,2008:43-49),这种界定也没有把“弱组织”与“准组织”区别开来,而且他们把这种“弱组织”状态视作所有集体行动的特征,很明显是不全面的。显然,“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中也有组织,但是并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功能,集中体现在协调和控制参与者现场集体行动方面的能力较弱。例如,姚兵所描述的“事前的有组织性与现场的无组织性并存”(姚兵,2012:74-76)的状况,就是“弱组织化”集体行动的典型特征。在当前有些事件中,也发现互联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各种类型的组织、承担起动员与组织的功能,而且不一定使得现场失去理性而出现破坏或暴力行动。

总之,学界对这种有别于“弱组织”的“准组织”的组织形态研究还是缺乏足够的重视的。而且,这种重视也是基于制度化处理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因为在组织化困境还一时难以化解的情况下,除了国家与社会达成共识的少数类型的社会运动外,只有“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是更加理性的,诉诸合法有序的手段。

2.“准组织化”集体行动的策略与行动

现有文献已经对这类集体行动的组织形态、策略选择与行动轨迹等因素展开了比较丰富的讨论。首先,描述了行动者所处的特定社会网络是如何型塑“准组织化”的形态与特征的,其次,阐述了“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倾向于风险最小的、理性的、非暴力的策略与行动的关系机制,最后,归纳出“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倾向于朝着制度化、轨道化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命题。

社会网络从来就是社会运动或集体行动的一个自然而然的动员结构,但是在不同的政治机遇结构下,它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存在大量社会运动组织的西方国家,既有社会网络和本土组织一起可以起到招募成员和资源筹集的作用,通常作用并不突出。只有那些高风险的社会运动或集体行动则高度依赖于一些特殊类型的面对面的社会网络。原因在于,面对面的社会网络所提供的高度信任有助于抵消参与风险所带来的威胁(Cress and Snow,2000:1063-1104)。比较而言,如赵鼎新所描述的情况相似,当前中国集体行动普遍面临着组织化困境和制度化困境,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以及以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为基础的网络关系就成了集体行动发起者几乎是唯一可利用的动员手段。

在这背景下,研究者们较为集中地探讨了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网络结构与特征型塑了这种“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一般而言,同样是“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发生在城市企业或社区的,其“准组织化”的程度普遍要高于发生在农村的。刘能提出“中国都市社会中存在着促成参与的反对派社区及其动员网络,它们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诱发集体行动并促成个体参与的空间布局”(刘能,2004:57-70)。石发勇观察到关系网络在街道社区居民发起的维权集体行动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决定性作用(石发勇,2005:76-88)。而且比较而言,工人要比农民更有组织上的优势(Lum,2000)。即使没有正式的、平行的组织去协调工人们的行动,但是他们共同的怨恨以及失业者在地理上的集中分布为集体抗议活动提供了社会的和生态上的联合(Lee,2003:68-74)。没有正式组织可以依赖的农民则常常利用乡村传统组织结构,如家族或宗教组织,来动员和发动集体行动(Zweig,2003:113),而这些社会网络的基础不仅出自共同利益,也出自相互的伦理和义务感(Tsai,2007:117-148)。在研究范式上,王国勤运用“强关系”与“弱关系”理论以及“结构洞”理论解释了在“准组织化”集体行动中,行动者所具有的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和情感信任等社会资本方面的优势(王国勤,2013)。

由此归纳出命题1:在当前中国,集体行动参与者普遍无法建立正式组织的状况下,无论是哪种类型(居住空间、行业、家族、村落)的社会网络,如果既具有内部成员间“强关系”所蕴涵的情感力量,又具有与外部之间“弱关系”带来的资源优势,则容易建立起一个不公开的、不具有正式组织外形特征、但是同样可以发挥高效率组织功能的“准组织”。该命题显示了“准组织”通常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可以发挥高效率的组织功能。如前所述,这首先表现在有个固定的精英领导群体,其次精英群体之间可以充分地协商,最后精英可以实现对大众的有效动员与领导。因此,可以实现在特定场域中通过对各方所拥有资源进行评估基础上,倾向于风险最小的、理性的、非暴力的策略与行动。

首先,对中央政府的“惠民”政策或法治等话语的运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的“惠民”政策或意识形态与基层的干部或政府行为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差距。中央政府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表现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王国勤在详细展示了在一起“准组织化”集体行动(2004年林镇农贸市场事件)中作为抗议者的经营户是如何积极、充分地运用这种合法性机制同政府进行持久的博弈的,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合法性机制是准组织化集体行动的关键机制(王国勤,2013)。

其次,对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裂隙”的运用。各级政府分别有自己的立场、利益或主张,而且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经营户们意识到各级政府之间的裂隙为他们提供了抗争基层政府的机遇。因此,他们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想方设法,通过上访或其他途径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并依靠上级政府给基层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的问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K.J.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依法抗争”作为一种大众抗争的形式,运用官方的言辞和承诺去约束权力的运用,并取决于其对政府部门间“分裂”状况的利用。也正因为如此,依法抗争使用的策略有调解性的争论和直接行动(政策宣传、要求对话、面对面会见等),而且总体上,是一种相当温和的抗争形式(O’Brien and Li, 2006)。

最后,在“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中,由于参与者的行动直接受组织者或指挥者控制及影响,这使得整个行动的聚散进退也显得比较有章法(周感华,2011:19-22)。一项比较细致的案例研究发现,在集体行动中,当“一盘散沙”的村民出现了组织化的行为时,就开始出现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所说的“情感管理”,即组织者对情感在经过管控后所进行的“表达”。例如村民领袖要求村民,“一定要讲政策,摆依据,讲道理,要注意文明,千万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伤害物件”(陈颀,吴毅,2014:75-103)。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命题2:“准组织”倾向于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采取理性的、非暴力的策略与行动,即充分利用既有的政治机遇结构,坚持安全、有效原则,进行理性的话语建构与策略选择,其中对集体行动目标合法性的争夺是其关键的机制。由命题1与命题2可以合乎逻辑地归纳出、同时也有经验给予充分支撑的命题3:“准组织”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动员能力以及对理性的、非暴力的策略与行动的偏好,这些特征也决定了“准组织”一般能够有效控制现场参与者的行为,避免情感力量的主导,从而使集体行动呈现出非暴力、理性有序的行动轨迹特征,并且促使集体行动的解决朝着制度化、轨道化的方向发展。

四、小结:为什么要关注“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

以上这些命题努力去勾勒当前中国特殊情景下“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的组织形态、行动策略以及由这些策略互动所型构的行动轨迹,并以此与现有中国集体行动研究以及西方社会运动研究中的组织理论展开某种程度的对话。这些发现也揭示了在实践意义上,对于当前中国集体行动以组织形态为标准划分的四种类型而言,在集体性的利益博弈和冲突难以消弭的背景下,较为理想的状况用正式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替代其他类型的集体行动。因为正式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才可以真正实现社会利益表达行动的制度化与轨道化,以及能够按照法治、理性与有序的方式来展开。而事实上,当前中国更多的是“无组织化”、“弱组织化”与“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其中,最需要减少或避免的是“无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因为它具有偶然性、难以控制、不易协商解决并且破坏性或暴力性较强。因为大致相同的原因,也需要尽量地避免与减少“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的发生。

最接近正式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类型的是“准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如前所述,合法性机制是准组织化集体行动的关键机制。因此,一方面,基层政府一些传统的资源和工作模式开始面临一种“合法性危机”,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不断进行自我调适。另一方面,合法性机制的运作是以民众积极地、实用主义地学习或运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意识形态等为前提的。所以这种合法性机制最能体现行动者的理性精神和追求常规化的努力。因此需要积极地引导这种集体行动向正式组织化的方向转化。具体而言,在结构性因素方面,在积极进行集体利益表达与沟通制度化建设的同时,扩大民间组织的合法性空间,积极培育民间社会的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与此同时,在能动性因素方面,就是引导民众对合法性机制的运用。以上努力同样可以做到避免与减少“弱组织化”和“无组织化”的集体行动。

〔1〕陈颀、吴毅《群体性事件的情感逻辑——以DH事件为核心案例及其延伸分析》,《社会》2014年第1期。

〔2〕陈晓运:《去组织化:业主集体行动的策略——以广州市反垃圾焚烧厂建设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12第2期。

〔3〕【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5〕李晨璐、赵旭东:《群体性事件中的原始抵抗—以浙东海村环境抗争事件为例》,《社会》2012第5期。

〔6〕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形象地位变迁和分类框架再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7〕刘琳:《“无组织化”: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风险因素》,《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2年第2期。

〔8〕石发勇:《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学海》2005年第3期。

〔9〕孙正:《组织化群体:关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基本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10〕童志峰:《历程与特点:快速转型期下的中国环保运动》,《理论月刊》2009年第3期。

〔11〕王国勤:《“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国家—社会关系与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的类型与机制》,载肖唐镖主编《社会稳定研究:城乡之间》,学林出版社2011年版;《社会网络视野下的集体行动:以林镇为群体性事件案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社会网络与集体行动:林镇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12〕吴同、文军:《自我组织与遵纪守法:工人依法维权的集体行动策略——以上海SNS企业工人抗争为例》,《社会》2010年第5期。

〔13〕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类型与性质辨析》,《人文杂志》2012年第4期。

〔14〕徐晓军、祝丽花:《“弱组织”状态下乡村集体行动的产生逻辑——以鄂东某村艾滋病人的集体行动为例》,《青年研究》2008年第10期。

〔15〕姚兵:《北京应对群体性事件日趋组织化的思考与建议》,《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16〕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7〕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8〕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周感华:《论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和群体行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20〕周林刚、冯建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策略——基于X厂3位组织精英的个案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1〕Buechler, Steven, Social Movements in Advanced Capit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22〕Ching Kwan Lee, “Pathways of labour insurgency”, in: Elizabeth J. Perry and Mark Selden, eds. Chinese Society, Change, conflict and resistance, 2nd ed., Routledge Curzon London and New York, 2003, pp.68-74.

〔23〕Cress, Daniel M.; Snow, David A. “The Outcomes of Homeless Mobilization: The Influence of Organization, Disruption, Political Mediation, and Framing”, pp.1063-1104. In The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 Vol. 105, No.4. (Jan., 2000).

〔24〕David Zweig, To the courts or to the barricades, in: Elizabeth J. Perry and Mark Selden, eds. Chinese Society, Change, conflict and resistance, 2nd ed., Routledge Curzon London and New York, 2003, p.113.

〔25〕Lily L. Tsai, “The Struggle for Village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formal Institutions of Accountability in Rural China”, in: Elizabeth J. Perry, Merle Goldman, eds. 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117-148.

〔26〕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27〕McAdam, Doug 1982: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8〕McCarthy, John D. and Zald, Mayer N. 1977:”Resource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s: A Partial Theor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86, No.6, 1212-1241.

〔29〕Oberschall, Anthony 1973: Social Conflict and Social Movements. Englewood Cliffs, NJ:Prentice-Hall.

〔30〕Thomas Lum, Problems of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Garland Publishing, Inc., New York and London, 2000.

〔31〕Tilly, Charles 1978: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32〕Useem, Bert 1998: “Breakdown Theories of Collective Action”.AnnualReviewofSociology, Vol. 24: 215-238.

〔责任编辑:宁岩〕

QuasiOrganizationandStrategyinCollectiveAction

WangGuoqi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quasi organization, a more common form of organization existed in collective action which happened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tries to provide some propositions about the quasi organization, form of organ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trajectory shaped by interaction within them in collective action based on literature review and empirical observ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 dialogue between Chinese collective action research and organization theory in the western social movement studies and provides a framework of typology of organization to guide the collective action out of dilemma of systemat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collective action; quasi organization; strategy; non violence

*本文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转型时期的社会冲突与秩序形成”(2009JJD840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暴力因素对策研究”(11CZZ025)的阶段性成果。

王国勤,浙江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杭州 311121

D63

A

1001-8263(2014)12-00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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