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届全国运动会越轨行为分析与控制对策研究

2014-12-05 18:27韩新君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全运会规范主体

韩新君,张 杰,李 欣

(1.北京工业大学体育教学部,北京 100124;2.河南大学体育部,开封 475001;3.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北京 101101)

近三届全国运动会越轨行为分析与控制对策研究

韩新君1,张 杰2,李 欣3

(1.北京工业大学体育教学部,北京 100124;2.河南大学体育部,开封 475001;3.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北京 101101)

以越轨社会学视野,全运会中的消极比赛、服用兴奋剂、裁判员收受贿赂等违反全运会重要规范的行为是越轨行为。研究认为,近三届全运会中的越轨行为有后果极具危害性、主体极具广泛性和目的极具明确性的特征;社会转型期的影响、竞赛主体社会化程度不高、利益差别巨大和重要规范存在缺陷是导致全运会越轨行为屡屡发生的原因。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越轨的发生,最后,提出了完善全运会控制越轨行为发生的对策。

全运会;越轨行为;分析;控制

越轨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又称为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1]。由此,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上,那些违反全运会重要规范要求,违背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体育精神的行为无疑可以认为是越轨行为。近几届,这些行为有呈泛滥之势,以致人们对举办全运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不少专家、学者,甚至是体育行政官员有提出取消全运会之举[2-3]。然而,以社会学公认的观点:越轨是正常的社会现象[4]。如涂尔干所讲,越轨是任何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5]。因此,在全运会仍然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通过对近三届全运会中的越轨行为进行分析,提出科学的控制对策,方能实现全运会在中国竞技体育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1 近三届全运会中的越轨行为

第十届全运会:从明确、查实的越轨行为看,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观众及地方体育行政官员都在其中有所表现。裁判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是典型的越轨案例。本届全运会摔跤比赛是裁判员越轨执法的重灾区。预赛阶段,有3名裁判员因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而被终身禁赛;决赛阶段,裁判员越轨执法仍然未有收敛,以致多场比赛被多次中断,观众大喊“黑哨”,最终多名裁判员被处罚。此外,艺术体操、体操、摔跤、柔道等项目也屡次出现明显误判、错判现象。服用兴奋剂、体育暴力是主要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典型越轨行为。本届全运会湖北女子举重队用药并集体退赛、孙英杰兴奋剂案震惊国人。“跤场变成斗殴场[6]”、篮球、足球比赛屡屡发生冲突,表明运动员暴力越轨为数不少。“假赛”、罢赛、随意弃权也是涉及运动员的越轨行为。2005年10月15日,跆拳道本应有8场比赛,却有6场因选手弃权而无法进行,拳击比赛类似情形依然。而孙福明的“假摔”则将运动员此类越轨行为推向极致。现实中,运动员行为越轨往往与教练员有直接关系,山东足球队的虚报年龄、湖北女举用药、孙福明“假摔”,以及不少运动员的弃权、弃赛,可以说教练员是始作俑者,是真正的越轨者。如孙福明的教练刘永福所言:没错,是我让孙福明让的[7]。至于暴力越轨,一些教练员更是直接出手追打裁判[6]。观众行为越轨主要体现在对竞赛的干扰上,如观众向比赛场内投掷矿泉水瓶、辱骂运动员、裁判员等语言暴力,既有悖文明观赛,也干扰比赛,无疑是超越竞赛观众规范的越轨行为。体育行政官员越轨行为有直接或间接之分,冲上竞赛场怒斥裁判员是直接越轨,如湖南体育局领导熊倪在摔跤场上的表现;间接越轨则如湖北女举用药、许多项目的大面积弃权、为运动队预留所谓公关费用等,无不与体育行政官员的指使、默许有关,既违反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也明显与其作为官员的行为职责相背。

第十一届全运会:服用兴奋剂、运动员竖中指、追打裁判、“假球”、裁判员收受贿赂是本届全运会明确、查实的越轨行为。服用兴奋剂行为发生在赛艇、射击、田径三个项目里,涉及河南、内蒙古、福建代表团;运动员竖中指则为黑龙江运动员宋兴宇在速度滑冰比赛中实施,为发泄心中不满,他向吉林的助威团竖起了中指;追打裁判的越轨者是男足天津队的李根等人,因对裁判红牌罚下天津队三名球员心存愤怒,他们赛后追打当值裁判何志彪;女足比赛也有类似行为。在成都赛区的全运会女足预赛中,新疆队因为不满裁判判罚,与裁判发生冲突。比赛结束后,新疆二队的球员和助教冲下看台和场上的球员一起围住4名执法裁判理论,并发生推搡。最终,4名裁判不得不在保安的护送下才脱身球场。“假球”则以男篮小组赛最后一轮,上海队对阵湖北队的比赛最为典型,裁判员不得已以违背道德判定湖北队自投自家篮筐的行为无效;裁判员收受贿赂的黑幕在全运会后的中国足球打假扫黑行动中被揭开,事关全运会男足U20的比赛,裁判员万大雪先后收受上海队40万元、广东队10万元、东道主山东队2万元。

众所周知,全运会查证属实的越轨行为往往是少数,疑是越轨,但没有被认定处罚的行为更多。如男足U16比赛最后一轮的“默契球”;田径男子3 000米障碍,新疆运动员(山东交流到新疆的选手)在比赛中的阻挡、肘击、拌腿行为。对此,亚军江苏选手林向前冲着媒体说:“这样的金牌挂在胸口上,应该问一问自己的良心,对不对得起这块金牌、这项荣誉。山东是东道主,但也不能以这种恶劣的行为来获得冠军。我拿的是银牌,但我觉得我才是冠军[8]。”无疑,他认为冠军有借助越轨行为夺冠的嫌疑。跳水项目金牌内定的传闻令世人一片哗然,不得已,体育总局领导只好亲自面对媒体予以驳斥,但结果与传闻惊人的准确,这不能不使人怀疑越轨行为的存在;女子无差别级柔道决赛,运动员赛后一度拒绝去参加称重决定胜负,并痛哭流涕,甚至找到裁判理论,希望裁判员讲良心主持公道,观众更是高喊“黑哨”;其它比赛,也先后有多名选手不服裁判裁决,拒绝赛后离场,有的还做出了脚踢混合采访区广告牌的行为;而且,本届全运会因“黑哨”之争发生了多起观众间的肢体冲突。

第十二届全运会:明确、查实且业经组委会处罚的越轨行为主要是3例。第1例是本届全运会最为典型、昭著的北京女子橄榄球队消极比赛行为。第2例是拳击比赛预赛阶段男子49公斤级云南选手的服用兴奋剂行为。第3例是海南排球队在男子小年龄组比赛里,弄虚作假,更改年龄的行为。最后,涉案的云南、北京、海南三个代表团被取消了参加十二运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越轨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关协会或中心的处罚。此外,一些行为尽管未被处罚,但客观存在,明显违反全运会的重要规范,亦属越轨。如女子公开水域游泳比赛,江苏运动员王思卜和天津队庞玟贤的“水中混战”;柔道、摔跤、花样游泳等多个运动项目、场次的运动员拒绝赛后离场、不参加颁奖或不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行为;湖北男子网球选手与安保人员冲突,导致负责安保工作的警察出现轻微伤的行为。至于疑是存在越轨行为,并引起观众和媒体质疑的比赛,本届全运会也有不少。如花样游泳文婷姐妹质疑裁判打分,最后仅获第三名的比赛;辽宁和上海2-2握手言和,携手出线,被现场观众高喊“假球”的男足U20小组赛最后一轮的比赛;河南选手赵海军身上牙印清晰的古典式摔跤84公斤级1/8决赛;涉及兴奋剂处罚,影响到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某项自行车和田径比赛;被现场观众高呼“黑哨”的多场摔跤、柔道比赛;被曝通过抽签作假夺冠的小轮车比赛;以及有关交流或双计分运动员参加的退赛、弃权、“假赛”等不少比赛。

2 近三届全运会越轨行为的特征

2.1越轨行为后果极具危害性

行为必然有其行为后果,近三届全运会的越轨行为在其行为后果上显示了极大的危害性。第一,它对中国竞技体育,甚至是中国体育的发展具有破坏作用。客观的讲,全运会作为调动我国中央和地方优势力量的杠杆,目的之一就是对于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确有重要的作用。而大量越轨行为的发生,如服用兴奋剂、“假球”“假赛”贿赂等,既违背了体育最基本的公平竞争原则,又助长了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更使一些运动员、教练员,甚至是管理者产生侥幸心理,不把精力放在科学训练上,却走所谓的“捷径”夺取金牌,严重影响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切实提高;既严重伤害全运会参加者的身心健康,又因负面新闻太多,驱使人们远离体育,影响中国竞技体育的人才贮备,导致体育人口下降。而且,也正是因为历届全运会都有太多越轨行为的发生,才使不少专家、学者,甚至是体育官员提出取消全运会之举。第二,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国家形象。由于体育竞赛具有公开性,现代传媒能将全运会近乎同步、毫无遗漏地传播至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每个角落。而越轨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它能削弱了中国体育管理的公信力,进而引起世人质疑中国在国际体育赛场上取得的优异成绩。在政治意义上,竞技体育具有政治功能,是扩大国际影响的载体。越轨行为的发生,无疑会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历届都有,且广为发生,不能有效控制,会使社会认为体育领域的腐败司空见惯,可以无视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并质疑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大量越轨行为对社会传播的是负能量,是负面示范,会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加入越轨者行列,带来社会风气的恶化。第三,导致社会财富流失和浪费。经济利益往往是许多越轨行为的终极诱因,经费或金钱是许多越轨行为的目的,越轨者的巨额不法利益显然来自社会财富;而不计成本的诉求金牌也使本以捉襟见肘的体育经费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社会财富的流失、浪费不可避免。第四,影响人们良好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阻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竞技体育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原本承载着公众的精神寄托和良好品格的塑造,一些运动员甚至还是很好的励志人物,在全运会上的越轨行为背离了人们的期待,使体育对人的精神教育作用大打折扣;知名体育人物越轨,更为广大青少年良好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带来负面影响。

2.2越轨行为主体极具扩散性

所谓越轨行为主体,是指全运会中实施越轨行为的个体、团队和组织,也称之为越轨者。由越轨案例可以发现越轨主体,近三届全运会明确、查实且业经处罚的案例主要有15起。其中,十运会4例:湖北女子举重队用药并集体退赛案、孙英杰兴奋剂案、山东足球队虚报年龄案、孙福明的“假摔”行为;十一运8例:3例服用兴奋剂案、1例运动员竖中指行为、2例追打裁判行为、1例“假球”比赛、1例裁判员收受贿赂案;十二运3例:北京女子橄榄球队消极比赛、云南拳击选手服用兴奋剂案、海南排球队弄虚作假,更改年龄案。根据这些越轨案例,不难发现,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是全运会上的主要越轨主体。而十运会湖北女子举重队用药并集体退赛案、十一运足球裁判员万大雪收受三个球队的贿赂案、十二运北京女子橄榄球队的消极比赛,表明运动团队也会成为全运会上的越轨主体;十运会熊倪登台怒斥裁判的行为,则证明了体育行政官员行为越轨的存在。

全运会是体育竞赛的盛会,保障比赛顺利进行是全运会重要规范的目的和重要内容。因此,干扰比赛的行为应是越轨行为。实践中,工作人员、媒体记者、观众都可能因干扰比赛,而成为越轨者。工作人员主要来自东道主,刁难东道主选手的主要竞争对手、为他们制造参赛障碍是违反他们岗位职责的越轨行为。如十二运赛艇项目奥运会冠军金紫薇的微博抱怨:“东道主带给我们的困难更激发我必胜的信念!”“下午的训练真是难为了东道主,为了给我们造浪,不能让我们正常训练,开着摩托艇在航道来回跑了1个多小时!”媒体记者干扰比赛的行为主要有2方面:一是不负责任的虚假报道或恶意中伤,给运动员或教练员带来心理压力;二是在比赛中不按要求使用闪光灯等。观众干扰比赛也是典型的越轨行为,主要包括向比赛场内投掷影响比赛的物品、辱骂运动员、裁判员等。当然,与参赛主体或其他观众发生肢体冲突,特别是引起群体性骚乱的行为,不仅违反全运会观众观赛规范,也是违犯我国法律法规的严重越轨行为。总之,根据上述越轨行为,不难得出全运会越轨主体极具广泛性的结论。

2.3越轨行为目的极具明确性

作为社会性的人,行为要受思想的支配。实施行为之前,会先有行为活动的想法,也即行为动机。而动机总是为了人的一定的目的服务。特定的行为有特定的目的,全运会上的越轨行为显然也有其特定的目的。考察近三届全运会明确、查实且业经处罚的15起越轨案例,服用药物、年龄造假、贿赂裁判等越轨行为的目的无疑都是希望在比赛中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而其它如竖中指、消极比赛、“假摔”、追打裁判等越轨行为的目的,也与运动员(队)的竞赛成绩具有巨大关系。尽管竖中指、消极比赛、追打裁判的行为指向显示的不是运动成绩,但实质是运动员(队)对其他主体影响其取得运动成绩实施的报复、发泄行为,一样不能与竞赛成绩脱离关系。孙福明的“假摔”比较特殊,它意味着越轨者放弃竞争,而成就对手。但是,与对手存在利害关系就使“假摔”指向了运动成绩。至于全运会上的其它越轨行为,如体育暴力、刁难运动员、制造参赛障碍、干扰比赛等,越轨者的目的也无不是期望创造一个更有利于自己、同伴或有利害关系的运动员(队)的竞赛环境,以实现不公平竞争条件下的比赛胜利,拿到相应积分,直至夺得全运会金牌。所以,诉求运动成绩成为全运会越轨行为的目的。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现实世界,运动成绩其实直接关系到越轨者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以流行的说法,运动员脖子上的金牌等同于自己的房子,教练员的票子,地方的面子以及官员的位子。全运会竞赛场上如是,竞赛场外的越轨行为也不例外。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官员收受贿赂行为、新闻媒体及记者为吸引读者眼球,对运动员、教练员甚至是官员的虚假报道或恶意中伤行为等,越轨的原动力也来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诉求。由此,对利益,特别是对经济利益的诉求成为全运会越轨行为极其明确的目的。

3 近三届全运会越轨行为发生的原因

3.1社会转型期特征对中国竞技体育的影响是外部诱因

社会转型期是社会结构整体变迁、社会关系重新调整、社会规范新旧更替、社会价值日趋多元,人们的社会行为无所依从的时期。正是由于转型社会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不难推断:转型社会是越轨行为的高发期[10]。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需要中国经济社会的土壤,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影响中国竞技体育,对近三届全运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并为越轨行为的发生带来了潜在的隐患:(1)使全运会竞赛主体日益多元,除原有体育行政部门、体工队、专业运动员外,也有职业教练员、职业运动员出现在全运会的赛场上。身份差异导致价值取向上的差异,行为难于趋同不言而语。(2)经济来源多样化,除传统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外,高额的竞赛奖金、品牌代言费、社会赞助等也成为许多全运会竞赛主体收入的来源。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主体会不顾道德和全运会规范的约束,成为越轨者。(3)使运动员、教练员不再“谈利变色”,而是敢于公开表达利益诉求,致趋利风气蔓延,人文精神逐渐淡漠,利己主义膨胀,进而行为易发越轨。(4)贫富地区对全运会奖励差异愈发巨大,导致运动员、教练员等主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化,并在经济来源多样化的助推下,差距进一步扩大,为“假球”、让球、“假赛”等越轨行为的出现提供了条件。(5)界定竞技体育主体身份、利益关系、行为的规范存在漏洞或欠缺,如计分办法多次改变、运动员的多重身份、对“假赛”、黑哨、贿赂等越轨行为的界定、处罚与制裁的不足等。这些问题模糊了全运会的循轨行为模式,以致主体实施行为时无所依从,出现自觉或不自觉的越轨。

3.2主要竞赛主体社会化程度不高是主体动因

外部诱因是主体实施越轨行为的外在条件。但是,当主体具有很强的规范意识,也不会产生越轨行为,也即主体动因与外部诱因的联动才能引起越轨行为的发生。主体动因受主体的规范意识左右,而规范意识习得于主体的社会化过程。因而,社会化程度成为主体是否易发越轨行为的重要原因。人的社会化主要来源于5个方面:家庭、同龄群体、学校、工作单位和大众传播媒介[11]。然而,全运会的竞赛主体,特别是数量最为庞大、也是最主要的运动员群体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却存在颇多问题。(1)过早的训练专业化,使很多运动员幼年即离开家庭,在社会化的早期阶段缺少来自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不厌其烦的关于社会规范、价值目标等内容的教导,即社会化进程存在先天缺陷。(2)同龄群体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群体角色定位和游戏规则的设计对主体学习和认同社会行为规范,发展个性心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而运动员群体是一个与众不同的群体,单调枯燥的运动训练与普通青少年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相比,对发展人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实践行为规范的效果无疑是弱势的。同时,运动员群体还存在要为“比赛”做出牺牲、要为表现杰出而竭尽全力、要接受冒险和忍受痛苦、为追求永无止境四种信念构成的群体文化,尽管其有积极的一面,但对运动员的负面影响也显而易见,容易使其产生获胜是行为唯一价值标准的认识,直至会为了取胜不惜违反游戏规则。(3)学校是对人进行系统的文化教育和训练,使人获得比较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对事物有正确的判断和评价的认知能力的最重要场所。但是,如刘鹏局长讲:体育系统内各级各类体校文化教育师资严重薄弱,文化课难受重视。运动员承担的大量训练和比赛任务,又严重挤占了文化学习的时间,学训矛盾突出;省级以上的专业队长于运动训练,短于文化教育,有的地方虽然挂了运动技术学院的牌子,但往往重文凭不重文化,文化课甚至形同虚设,有文凭无文化、有文凭无水平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体校培养目标单一,学生如果不能成为尖子运动员,既无文化,又无技能,难以就业[12]。这样的现状对于运动员世界观、价值观及法律意识和制度观念的培养自然难以取得实效,会导致运动员社会化程度的低水平。(4)工作单位是主体联系社会的纽带,也是主体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场所。运动员的工作单位主要是其隶属的训练和竞赛组织。从实践看,重训练、轻教育,打骂、体罚、超负荷、高强度等现象在训练中司空见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13]。可以想象,这必将影响运动员正确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形成。(5)大众传播媒介主要以其故事性和刺激性对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促使主体认同社会主流价值和行为规范。但在传播媒介商品化的现状下,负面报道偏多是不争的事实,这显然不利于青少年,也包括运动员正常的社会化进程。在全运会比赛阶段,许多媒体更是热衷于服用兴奋剂、金牌内定、“假赛”、“黑哨”、裁判员、官员收受贿赂等全运会越轨现象的报道,给人以全运会上越轨行为铺天盖地、极其普遍的认识,以致于产生不实施越轨行为不能取胜的想法,进而使更多的体育竞赛主体无视规范,难以形成良好的规范意识。

全运会是调动中国竞技体育各方力量的杠杆,也是中国竞技体育主体诉求利益的重要平台,更是许多运动员最后的竞技赛场,意义非常重大。以越轨社会学理论,表明其具有极高的越轨外部诱因刺激强度。而参与全运会活动的、数量最为庞大的竞赛主体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则为他们在规范意识、道德观念、行为准则上提供了越轨的思想基础,即具有主体动因。一旦进入越轨情景,极易触发越轨的内外联动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实施越轨行为。

3.3利益差别巨大是直接原因

归根到底,对利益的诉求是各类主体参加全运会的原动力。然而,不同的主体在对利益客体的需要和利益诉求的能力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更重要的是还存在着主体对利益的“位置权利准则”。因此,处于全运会竞赛核心位置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优先满足,如能在前一届奥运会以及本届全运会上争金夺银的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他们既能够得到国家高额的奖金、荣誉的同时,退役后的工作安置一般也有较好的保障,可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双丰收。然而,反观那些不能够在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不仅没有高额奖金,工作安置也是问题。现实中,每届全运会后各省市都有大批运动员退役而无法安置,有的几年后仍在等候安排。如果再有多年训练导致的伤病,可以说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而中国竞技体育总的利益容量有限,且存在“赢者通吃”现象,必将导致利益差别越来越大。但主体对利益的诉求是刚性的,特别是基本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主体置规范、道德于不顾,通过越轨行为谋取利益的行为自然就会发生。而且,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竞技体育领域,新旧管理制度、规范交替混杂在一起,也为许多主体通过越轨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机会,降低越轨成本,以致全运会必然发生越轨行为。

3.4规范存在缺陷是制度原因

制度是以规则为实质内容、以一套相应的组织系统为要素的体系。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能为社会主体提供普遍的、确定的行为模式,指引和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对合乎规则的自主行为予以肯定和保护,对逾越界限和违规的行为则明确惩处[14]。全运会的竞赛制度表现为规制全运会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范。但是,从近三届全运会看,这些规范至少存在3方面的问题,导致对越轨行为的控制很难发挥作用。(1)规范体系的权威性不够。规范的权威性意味着个体对于规范的尊重,意味着不遵循某种规范,个体就不能做出某种行为[15]。否则,随之而来的就是规范的强制力,也即对违反规范的人进行惩罚,强迫其恢复由于其越轨行为而被破坏了的先前的状态,或至少今后会遵守规范。但是,反观挑战全运会规范权威性的行为,如总局淡化重奖冠军的政策在地方根本没有执行、对“假赛”予以认定,而处罚却是重赛、对无故退赛和变相罢赛的纵容等。权威性是规范之所以具有行为约束力的基本属性,不仅代表可接受的行为模式,而且强化这种行为模式。如果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地维护,主体就很难形成正确的行为模式,也不会有稳定的行为预期,行为越轨在所难免。(2)规范体系不完整,变化太快,导致主体难以适应。如十二运竞走团体比赛规则的变化、人们对涉及兴奋剂处罚,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异议等。(3)规范体系与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排除司法的介入,导致对越轨行为的惩戒不严厉,制裁力度偏小,如十运会3名裁判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行为,仅被终身禁赛,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越轨的成本太低,规范的威慑力就无法体现,以致主体会认为越轨是理性行为,不越轨反而是非理性的。这必然使规范失去对越轨行为的控制作用,并能诱发更多越轨行为的发生。

4 完善全运会对越轨行为控制的对策

4.1加强对全运会体育竞赛主体的教育工作

教育是一个人素质培养和提高的过程,也是人不断调适自己,逐步适应社会规范,并自觉用社会规范约束和检查的价值观及行为模式的社会化过程。通过教育实现全运会体育竞赛主体越轨行为的控制,应着手以下几方面工作:重视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使之对事物有良好的认知能力,减少偏激盲动型和因问题认识不清而致的越轨行为;重视运动员的退役就业再教育工作,使运动员退役后能够妥善安置;德育也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全运会体育竞赛主体的德育教育与实践,使他们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以及善恶、是非、正义的评价标准,并能在体育实践中积极实施道德行为,避免违背道德和价值观的越轨行为;加强体育规范意识、法律意识教育,将体育规范、法律规范的价值、模式内化为全运会竞赛主体的性格结构、价值理念以及行为习惯模式,使他们在实践中自愿遵从和崇尚体育规范与法律,自觉接受体育规范和法律的评价,实现对越轨行为的内化控制;注重全运会体育竞赛主体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与培养,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心理适应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正确的自我意识,能够正确、客观的评价与认识自己及周围的社会环境,减少情绪宣泄型和偏激盲动型越轨行为的发生。

4.2加强对全运会体育竞赛主体基本权益保护,降低利益驱动型越轨行为发生的必然性

在全运会发生的越轨行为中,利益驱动是许多越轨行为发生的原动力。但是,利益具有刚性特征,对于未处于优势利益位置的主体,如果基本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为生活所迫实施越轨行为就不可避免。因而,需要通过多种机制,加强对主体基本权益保护,可以减少大量越轨行为的发生。(1)明确运动员等主体的基本权利内容,使其他优势主体清晰他们的利益边界和对之保障的义务,为他们实现基本利益提供规范上的明确依据。(2)建立健全中国竞技体育主体权利保护的救济体系,打击和制裁侵害他们权利的行为,及时有效的维护其合法权利,使之有良好的利益预期。(3)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并积极配合其它国家行政部门,切实保障全运会竞赛主体宪法性权利的实现,如教育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权利、伤残保障权等。

4.3加强运动伦理教育,营造和谐的全运会竞赛文化

文化对群体成员的影响是巨大的,能从价值观、道德观、制度观和行为规范几方面对全运会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以美国社会学家杰·科克利和罗伯特·休斯的观点,它甚至是一些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越轨行为的直接原因。群体文化能内化为群体成员的意识观念,对群体的认同,能使个人意识按照群体文化规范化。所以,和谐、稳定、积极的全运会竞赛文化能对控制越轨行为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需要做到:树立“以人为本”的运动伦理观念,明确体育是为人全面发展服务的理念;淡化“金牌至上”的意识,摒弃危害体育竞赛主体身体健康的一切行为;加强对主体行为的伦理评价,发挥运动伦理的教育和谴责功能,即弘扬合德行为,并使之广为传播,打压背德行为,并使之无法蔓延,最终形成积极的全运会竞赛文化,使全运会参赛主体发自内心的不愿越轨。

4.4加强全运会规范建设,重视规范的稳定性,实现道德与规范的一致性

全运会竞赛规程的计分办法是变化、修改最频繁的规范,它表明全运会规范有关竞技体育利益的分配难有相对稳定的政策,从规范指引主体行为的角度出发,这能导致地方以此为根据备战全运会的措施、行为的不确定性,带来全运会调动地方力量的杠杆作用的降低,使中国竞技体育效益下降。尽管任何政策制定时都存在有限理性问题,但必须要保证基本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也需要对全运会规范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统一性建设,特别是关于体育基本原则,如公平竞争、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等内容,要覆盖所有的体育规范,实现体育道德精神与规范的一致性,方能发挥规范正确指引全运会主体实施行为的作用。

4.5积极寻求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严厉处罚与制裁严重的越轨行为

规范有效性的突出表现在于它能否对越轨行为做出恰当的反应。对于仅仅违反体育竞赛规则的越轨行为,根据规则予以处罚与制裁是恰当的。但是,对于既违反全运会竞赛规范又触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的越轨行为,其规制就显得力不从心。如收受巨额钱款“打假球”、贿赂官员、教练员的行为、严重的体育暴力行为等。如果仅以体育竞赛规范处罚,显然不够恰当,降低了越轨成本,会使潜在越轨者漠视规则的存在,甘冒小风险以搏大利益。而且,对此类越轨行为没有严厉的制裁、惩戒和处罚,其他主体就可能跟进,致使越轨行为愈演愈烈。所以,必须发挥法律国家强制力作用,严厉打击全运会上的违法犯罪类越轨行为。而且,法律的介入,能强化全运会规范的权威性,使主体不敢无视规范的存在。

5 结束语

原则上每人都必须遵守社会规范,但这并不完全排除那些偏离规范的行为[16]。全运会对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不能因越轨行为的发生而无视其价值和贡献,人们要做的应是正确认识这些越轨行为,探寻其发生机理,进而建立科学、恰当的控制机制,方能保证全运会切实促进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

[1]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467.

[2]秦小平,张虹,王健.取消全运会:基于体育公共服务的视角[J].体育学刊,2010(7):11-14.

[3]陈培德.该我说了——谁搞乱了中国足球[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168-171.

[4]皮艺军主编.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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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ant Behaviors at the Recent Three National Games and the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HAN Xin-Jun,et 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124)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of deviance,such behaviors at the National Games as passive play,doping abuse,bribery on the part of referees,etc.,are considered as deviant behaviors.The research believes that the last three National Games are characterized by these deviant behaviorswith harmful consequences,subjective universality and purposes,the reasons forwhich include the influence ofsocial transformation,the low levelof the participants′literacy,the huge differences in benefits and the defective regulations.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control the occurrence of deviantbehaviors.Finally,the paper suggests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achieve this goal

National Games;deviant behavior;analysis;control

G80-051

:A

:1001-9154(2014)02-0043-07

G80-051

A

1001-9154(2014)02-0043-07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2YJAZH025。

韩新君(1969-),男,河南焦作人,副教授,教育学硕士,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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