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 晶
(作者为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2014年4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秦火火”(姓名为“秦志辉”)通过网络谣言诽谤、寻衅滋事一案,经过较长时间的审理之后,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以诽谤罪判处“秦火火”2年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火火”1年有期徒刑,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3年有期徒刑。“秦火火”表示不会上诉。2013年9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诽谤的信息被转发500次可视情况判刑。受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按照法律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对“秦火火”案进行审理之后认为,“秦火火”的网络虚假信息已经被转发500次以上,诽谤多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诽谤罪。除此之外,法院审理认为,“秦火火”通过微博编造“铁道部对动车事故外籍乘客天价赔偿”等虚假信息,通过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构成寻衅滋事罪。①除此之外,“秦火火”的“谣微博”还有,其以“东土秦火火”的微博称,少将罗援的大哥在德国一家著名的企业担任高管;以“炎黄秦火火”暗指张海迪之妹更改姓名和国籍,通过各种手段承接残联工程项目;以“川中秦火火”称杨澜股市骗钱诈捐。
“秦火火”案,从一开始的拘留、起诉到法院立案、审判等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使人们更加关注网络谣言问题。网络并不是法外世界,恶意造谣和传播谣言必须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