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涛
英国法学家哈特的重要贡献在于提出了法律是由设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与赋予权力的第二性规则相结合的规则主义思想。这是一套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理念,即“规则统治着拥有权力者,实行法治的是规则而不是人。”①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接受”的概念至关重要。对规则的内在观点是哈特整个规则体系的逻辑起点,而“接受”则构成了内在观点的核心内涵。“接受”概念在近现代的政治与法律思想谱系及其制度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内涵丰富、易于激发人的想象力的词汇。从政治义务、民主理论到社会日常关系,包括两性关系和经济关系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一般认为,个人在自由、平等状况下对义务、责任、权利等话语的接受赋予它们以正当性。因此,“接受”概念彰显了近代启蒙话语对人的独立自主地位的承认。
在《法律概念》一书中,哈特首先从可观察的行为出发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他指出,“法律在所有时空中所具有之最为显著的一般特征即是:其存在意味着,某种类型的人类举止不再是随意性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下具有义务性的”。②这是哈特分析的起点。法律首先要为人们的交往、社会活动提供稳定的秩序预期,没有这种预期,别说一些需要社会大规模合作、长期进行的伟大事业无法进行,就连人们的社会日常生活也难以为继。
但是,人类行为所表现出的规律性可能是出于习惯,或者是由于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