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共兴 刘燕玲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心的问题,在倡导社会和谐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广大农村的稳定、和谐是我们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是促进农村经济良好发展的条件之一。农村人民调解是化解农村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司法途径不能满足一切人的需要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必须具有担当起维护农村乃至社会稳定重任的勇气。
群众性、自治性及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基本特征,但笔者认为,这些特征是表面化的,农村人民调解有深层次蕴意。
农村人民调解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矛盾和冲突,任何解决纠纷的方式都有着自己的生成、发展的特定社会背景,农村人民调解的发展也与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吻合。我国古代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形成了“天人合一”观念下的“和合文化”,传统的民间调解正是这种文化的产物。解决民间纠纷的依据首先要考虑“情”,其次是“礼”,而后是“理”,最后不得已才诉诸于“法”,讲求“中庸”、“和谐”,主张用说教、调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排斥对立方式的诉讼,追求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调人”制度,汉代以后,出现了“长老”、“里胥”一类处理民间纠纷的职位,到了明清时期,民间调解上升到法律层面,明代设“申明亭”,清代设立“乡保”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