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敏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问题和矛盾凸显,近年来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经常发生群体性事件,如2008年瓮安事件、2009年石首事件、2010年马鞍山事件、2011年乌坎村事件等。探讨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路径,就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群体性事件可以看作一种激烈的社会利益表达形式。这种形式主要的特点在于其参与者数量较大,并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破坏。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学者们提出了从不同角度提出多种解释机制,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影响广泛的解释框架。
框架一:传统的社会解体理论范式。美国早期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是在勒庞的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基础上起步的。勒庞的理论核心是心智归一法则。勒庞认为,人作为个体是理性的,但是在群体中其思想和思维方式将会逐渐变得和群体保持一致,变得非理性,迷信权威和领袖,欺负弱小。①在他看来,群体性事件值得肯定的很少,因为它们都是非理性产物。
在勒庞的社会心理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有布鲁默德循环反应理论、格尔的“相对剥夺感”理论、斯宾尔塞德加值理论等,这些以勒庞的社会心理学为中心的理论被统称为社会解体理论范式。布鲁默认为,群体性事件源于社会变迁引起的不安,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分为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