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俊
摘要: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突破“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结构而自发形成了“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实现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新的权利结构在政策层面已得到肯定,但法律层面的支持尚且缺位。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后,承包权应主要包括承包地位维持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收补偿获取权、继承权、退出权等内容,经营权则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和对经营权进行抵押、入股等处分的权利。为了防范经营权一权独大甚至吞噬所有权和承包权,农地“三权分置”中应当严格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守农地用途,合理控制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期限、分离价格和流转规模,防范农地“非农化”“非粮化”流转,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实行农地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权利内容;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1-0067-07
一直以来,农村土地因承载政治、经济和社会保障功能而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农村土地上的三大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承包经营权表现出较大的流动性。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①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结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实践中已形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