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
摘要:链接作为新媒体的常态性传播技术,其在推进网络信息迅捷传播的同时,也一再引发侵权行为。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主要表现为浅链接侵权和深链接侵权两种形式,浅链接侵权的发生主要源于我国新媒体行业缺乏严格的“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意识,而未经许可的深链接侵权则源于新媒体服务商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链接侵权行为对新媒体传播秩序造成很大危害,亟须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媒体行业自律层面予以有效规制。我国应加强对新媒体链接技术的制度规制,要通过典型判例明确相关行为指引,要强化新媒体传播者的自律意识。
关键词:新媒体传播;链接;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1-0080-04
从个人用户的视频分享、微博转发等常见的一般链接,到网站用户之间各种信息资源的嵌入式链接,链接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数字化信息传播方式。这种链接式传播在促进新媒体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便利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诱发了链接式侵权等问题。对于新媒体的链接式传播是否构成侵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国内还是国外,一直充满争议。如美国2011年“Flava诉社交视频网站MyVidster”一案,初级法院作出了侵权判决,而联邦上诉法院称在网站嵌入侵权视频不属于违法行为。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问题,只能在遵循版权法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合适的解决方式。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探寻其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