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短信服务管理规定

2014-12-22 19:22
互联网天地 2014年11期
关键词:接收者商业性服务提供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11月4日对外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360 在2014年年初发布《2013 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报告称2013年全年,360 互联网安全中心共收到用户举报垃圾短信总量约为4.46 亿条,360 手机卫士全年共为用户拦截各类手机垃圾短信971 亿条。其中,广告推销类垃圾短信占比约为66%,资讯信息占比20%,违法信息和诈骗信息分别占比7%和5%。

报告显示,广东、北京和山东是垃圾短信的最大发源地。来自广东的垃圾短信发送号码就占了全国垃圾短信发送号码总量的20%以上,比排在第二位的北京多出了2 倍多。此外,星期五通常是用户收到垃圾短信最多的一天,而星期六则是最少的一天。

在广告推销类垃圾短信中,地产广告、打折促销、医疗广告和教育移民广告是数量最多的4 种类型,特别是地产广告比例高达49%。排在垃圾短信类型第二位的是资讯信息,占比约为20%。事实上,绝大多数咨询信息都带有一定的广告色彩,目的是吸引读者登录特定的网站或者是下载新闻类客户端软件。

在违法类垃圾短信中,推销违禁品和色情服务占有相同的比例,均为30%;其次是非法博彩,占比为18%;办证发票名列第四,占比达到了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关于垃圾短信,公众最为关注的还是打击和处罚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对违反“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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