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人肉搜索吞噬两个少女

2015-01-03 06:49
中外文摘 2015年14期
关键词:陆丰市小蔡小徐

一场人肉搜索吞噬两个少女

□ 林晔晗 黄立靖

因为一场轻率而不可控制的“人肉搜索”,一个18岁的年轻生命消逝了,而另一个23岁的年轻女孩将面临一年的有期徒刑。“人肉搜索”,究竟伤害了谁?公众在网络上的行为是否应有必要的限制?广东汕尾法院近期对一起涉及“人肉搜索”案件的判决,向网络越界行为敲响了警钟。

服装店店主怀疑盗窃发起“人肉搜索”

现年23岁的小蔡是一个性格活泼的女孩,作为90后,能拥有一间自己的服装店一直是她颇为自豪的事。对这间名为“格仔店”的服装店她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或许正是因为这份在意,使得她对任何影响服装店的人和事都缺少了一份宽容,也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2013年12月2日下午4时,和往常一样,小蔡在她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服装店里看店。一个学生模样的女孩走进来试衣服,陆陆续续拿了六七件上衣进试衣室,但到最后只拿两件出来。店里的员工说还有一件红色的上衣,小蔡就问女孩还有一件红色衣服呢?女孩说在试衣室里面没有试,然后返回试衣室并关上门,2分钟后女孩拿出两件红色上衣。后来小蔡和店员清点衣服时,发现少了一件浅色牛仔上衣,看视频发现这女孩第一次拿进试衣室的就是那件丢失的牛仔上衣。当晚7时30分左右,小蔡将女孩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的字幕后,上传到其在新浪微博注册的微博名“东海格仔店”上。不到2分钟,小蔡以前的员工打电话告诉她这女孩叫小徐,是高三学生,家住东海,并报了女孩的手机号码。到晚上7点38分,女孩在微博上跟小蔡交流后,当晚10时许,小蔡就删除了微博。

在小蔡看来,自己把微博删了,这事就算了了。没想到,发出的人肉搜索帖如出笼的猛虎,网上迅速地露出了森森的獠牙。“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网上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小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而小蔡在网友问及找到人没有时,也很随意地在微博回复了小徐的姓名、学校、家庭住址。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小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与小徐同校的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两天后,小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水自杀,留给世界的最后影像是她上传到个人微博上的两张漆黑的河水的照片和“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句话。

“人肉”之后瞬间逆转的人生际遇

2013年12月4日12时许,小徐父亲到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小蔡进行了盘问,后继续侦查发现小蔡有侮辱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遂于12月9日对小蔡进行刑事拘留。

归案后,小蔡很委屈:“我的目的只是想把她找出来而已,如果报警的话会拖延很长时间。我找到她后,就把微博删了,因为根本没有其他目的。”而且她认为这是一种很有效的方式,“我以前也发过类似的微博,都找到了人,他们也赔钱了。”所以她并不知道这样做触犯了法律。

当被问及是否能确认小徐偷了店里的衣服,小蔡回答:“我们从视频监控中有看到小徐拿衣服进试衣间,但没有看见她将衣服拿出来,她偷衣服我们只是猜的,我们是这样认为的。”

小徐出事后,她的父亲认为小蔡的网络诽谤致使女儿自寻短见,小徐的姐姐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系“诬陷”,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行为共同导致“一个花季少女在无奈中走上绝路”。

耐人寻味的是,“人肉”之下,谁都可能受伤,举起“人肉搜索”利器的小蔡却被利器反过来刺伤。小徐自杀后,网络又开始了新一轮对小蔡的“人肉搜索”,不久后小蔡的个人信息曝光,即使换上马甲也很快被搜出。而小徐的姐姐也在网上炮轰小蔡:“你如何人肉微博我妹妹诬陷她,我就让你如何享受。要红是吧,我让你红!这女人,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金碣路××号格子店,你不用翻身了。”

2014年5月1日,小蔡的父母与小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小蔡一次性赔偿小徐父母人民币12万元,双方因“微博事件”引起的纠纷就此了结。小徐父母出具请求司法机关对小蔡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庭审激辩 罪与非罪之争

案发后,由于该案在社会上引起的巨大反响而被称为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人肉搜索”这个关键词也使众多网友对该案抱以极大关注。

2014年4月28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小蔡涉嫌侮辱罪对其提起公诉。

“之所以以侮辱罪起诉,是因为小蔡发微博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属于网络暴力行为,其行为对被害人的人格及名誉造成了损害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侮辱罪的构成特征。”汕尾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黄海钦说。

小徐父母对此未表示异议。

一审庭审中,小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她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侮辱罪。

小蔡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是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侮辱罪应当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7种情形才是公诉案件,否则应当告诉才处理。本案并未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7种情形,不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小徐的家属自行起诉,对小蔡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2.小蔡主观上没有对小徐进行侮辱的故意,发微博行为属正常寻人行为。3.现有证据只能说明小蔡发微博和小徐自杀在时间上有先后关系,但均无法直接证明小徐的自杀与小蔡发布微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小蔡发出的微博仅存在4小时左右,回帖仅仅几十条,且已及时删除微博、消除影响,被扩散和报道的内容均是在小徐自杀后他人重新编写的内容,与小蔡发出的原始微博无关,不能将其影响的扩大归责于小蔡。故认定小蔡涉嫌侮辱罪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蔡因怀疑小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开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小徐进行侮辱,致小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身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被告人主观上直接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客观上利用微博公然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故以侮辱罪判处小蔡有期徒刑1年。

二审定音 对上诉理由的评判

小蔡不服,提起上诉。汕尾中级法院二审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

评判一:发人肉微博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寻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害人小徐是否有盗窃行为及对其行为应作如何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及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诉人小蔡没有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擅自在网络上发微博,通过配发视频截图指认被害人小徐是“小偷”并在网络上请求“人肉搜索”,其行为属于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评判二:上诉人的行为与小徐的自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小徐父母均证实:我女儿在该服装店买衣服时,被该店店主诬陷偷其衣服,并将我女儿的照片发送到微博上称我女儿是小偷,使其学校学生及朋友均知道这件事,致使我女儿无法面对现实而跳水自杀。

小徐朋友小陈等人证实:小徐在微信朋友圈上对别人说,她到人家服装店里试衣服被人录像截图发上微博并“人肉搜索”说她是小偷,引起了很多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她非常伤心,当时的心理压力非常大,感觉到这次微博导致了她当时的情绪状况很低落。

小徐同学小林等人证实:有在网上看到过东海格仔店所发的这条微博,这条微博发出后在学校造成很大的反应,许多人看了这条微博后都对小徐进行指责和谩骂,影响很不好。

以上证言证实了被害人小徐因“东海格仔店”所发的微博造成了对其的伤害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而后发生了被害人小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小蔡通过网络发微博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评判三: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是否属于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侮辱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提起公诉;上诉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扰乱了社会秩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

评判四:在小徐的家属已表示谅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是否进行了重判?

法院认为:小徐父母与小蔡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对小蔡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小蔡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鉴此已经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现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因此,汕尾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以侮辱罪判处小蔡有期徒刑1年。

莫让“人肉搜索”的悲剧重演

这起被称为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案件,随着汕尾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宣判终于尘埃落定。法院的判决明确告示,小蔡发微博人肉搜索公然对小徐进行侮辱,直接导致小徐跳河构成了侮辱罪。

宣判后,有媒体联系采访小徐父母,小徐父母拒绝接受采访。他们说事情已经过去,希望到此为止,不想再被打扰。

而小蔡面对记者十分悔恨,如果时间能够回溯,她一定不会发起那场人肉搜索,也就不会发生两个女孩的悲剧。

或许对小蔡来说,她最应该反思的,是自己在应用现代网络手段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边与界”。此前,小蔡也用过“人肉搜索”找到小偷,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这种方式被不少人视为一种所谓的维权手段,毕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一般人在所谓的维权过程中认定自己就是被侵害的弱者,并不认为自己的所谓维权触及了法律。而“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于当事人的辱骂,因而几乎将这种“网络暴力”推向了极致。

一直以来,“人肉搜索”的运用就饱受争议。虽然“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途径,网民将一些违法犯罪情况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但是,一旦这种监督失衡,就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近年来,关于“人肉搜索”过当的新闻也不断见诸网络、报刊,从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2008年女白领自杀案,到今天的被“人肉”少女跳河案,“人肉搜索”的悲剧不断上演。“人肉搜索”似乎已经到了必须被规制的时候,如果不给“人肉搜索”这个脱缰的野马系上缰绳,是不是有一天,我们每个人都将面临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人肉搜索”行为,都理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和约束。无论有多么正当的理由,无论是否以正义之名,只要行为一旦越过法律边界,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无疑,汕尾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给那些触及法律底线的“人肉搜索”行为敲响了警钟。

(摘自《法庭内外》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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