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的电子证据

2015-01-03 15:28贾林媛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22期
关键词:鉴别能力司法机关公民

贾林媛,莫 海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刑事司法中的电子证据

贾林媛,莫 海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信息技术已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且正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在司法刑事案件中应越来越重视电子证据的应用,紧跟时代步伐。但电子证据存在着众多缺陷,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本文将首先对电子证据进行解析,再结合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和运用进行探讨和提出一些完善措施,让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案件中应用更加规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概念;应用;缺陷;发展措施

1 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即“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它包括视频音频、图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它与传统的纸质证据、证人证言和物证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对于它的规范使用还处于探索完善时期。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出现,而这些事情解决难度更大,因此急需通过对电子证据制度加以规范完善。

1.2电子证据的特征

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讲求“证据确凿”,追求的就是证据的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电子证据的一大弊端就是受人为因素影响太大,网络技术复杂,但也有些人能自学成才,这些人才规范引导得当就能为电脑信息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但也有些人容易受利益的诱惑,运用高科技犯罪,凭借着计算机技术对一些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避免法律的制裁。这就使得电子证据的客观实在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鉴别能力要更强。第二,电子证据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表现形式需要相对应的硬件设施,电脑语言需要在电脑程序中才能显示出来,这对数据的保存造成了困难,同时在法庭案件审理中也更加麻烦。

2 规范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案件中的应用

2.1建立电子数据鉴定中心,提高执法人员的计算机知识

由于电子证据的客观实在性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因此司法机关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对数据能辨别真假,辨别是否存在刻意的人为因素。而这又需要相当高的计算机知识,并且这样的高科技人才相对缺乏。司法机关应建立较高级别的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聚集专门人才,对数据库中的大量特定数据进行检验、比对和数据恢复等。另一方面,建立高级的防火墙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唯一性。同时,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职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掌握较强的计算机技术,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监控,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2.2程序要合法,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安机关在对电子数据取证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严格按照刑法和其他法律对调查取证的规定执行。只有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例如,采用严刑逼供、威胁、诱惑、欺骗等方法和非法搜查、扣押等违背正当程序所收集的实物证据。电子证据同样要按照法律执行。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隐私权,而在网络世界中存在着众多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计算机的大存储能力和网络云盘的发展使得很多隐私信息都在网络中,执法人员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循当事人意见,不可依仗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

3 如何弥补电子证据的缺陷使其在刑事司法中有更好的发展

3.1不断更新计算机设备和提高专业技能知识

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的特点,因此司法机关更应站在时代的前沿,不断更新计算机的软件硬件设施,提高鉴别能力,将有效的数据提交法庭。不断更新信息设备不仅能提高鉴别能力,也能减少人力物力的支出,未来的发展必定是电脑机器替代人的劳动来提高效率。另外,它还能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监控,很多人自认为网络虚无缥缈,即使做了违法犯做的事也找不到源头,但随着设备和软件的不断更新,一定能追本溯源。同时侦察技术人员也应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的电子取证应用设备与软件的使用能力,司法机关人员对于计算机技术涉及不深,即使有好的设备也难以发挥最大用处。国家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职员加强培训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

3.2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建立符合实际的证据搜集准则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此还没有很明确规范和界定,使得其合法性不明确。电子证据对于刑事司法案件中作用会越来越大,因此急需建立规范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搜集刑事电子证据的准则。有关部门应针对电子证据方面制定合法的规则,让执法机关和检查机关有法可依。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要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对质机会,同时允许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辅导。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作证力度不强的法庭应不予采纳。因此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系统的准则方便公检法机关执行。

3.3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公检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时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对公民进行监控时对于涉及隐私的如电子邮箱、电子跟踪、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都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遵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严格程序,既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又保障公民的权利。我国现在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还不够发达,对于一些涉及个人的数据和隐私不能很好地保护,导致一些个人信息被不良分子窃取,这也给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人们对于电子数据的信任造成了很大问题。只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电子证据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才能被更好地应用。

4 结 语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部门应针对电子证据出台详细的系统的法律法规,让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案件的审查中充分发挥作用。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应用对于公检法机关查明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有着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松,邵宏雷,马曼,等.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适用规则探讨[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8).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122

D925.2

A

1673-0194(2015)22-0153-01

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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