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冲击下的我国商贸治理选择

2015-01-04 00:26赵迎军副教授宁波大红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宁波315175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7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世贸组织条款

■ 赵迎军 副教授(宁波大红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浙江宁波 315175)

引言

从20 世纪中期开始的近半个世纪时间里,世界商贸治理的全球性与区域性是携手共进的局面。但是从20 世纪90年代开始,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RTA)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给全球世界贸易的多边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其比世贸组织协定的内容和协调层次更广、更深。因此,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从21世纪开始,逐渐削弱了世贸组织的贸易协定。所以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从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性质、影响,以及世贸组织多边化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探讨我国在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冲击下的商贸治理区域化与多边化选择问题。

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性质

(一)确立全球生产共享区的新型规则

20 世纪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基本是以减免货物贸易的关税为主。20世纪的商贸活动,主要是当地制造的商品在异地销售,跨区域贸易协定是为了解决货物进行跨国界流动时的贸易壁垒,因此,削减贸易中边界的壁垒是20 世纪区域贸易的主要目的。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对当时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相关规定:即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双方,都应将商贸设置成零关税。一直到20 世纪80年代之前,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基本都是为了减少相关商贸产品的关税,消除贸易壁垒。

但是,随着全球供应链分工的不断细化,进入21世纪后,新型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已经不仅是针对货物的“出售”,同时还是对全球生产共享进行的规划,成为一种针对“生产”的跨国协作协定。因为在进入21世纪后,商贸活动不再是当地制造异地销售,而是多国共同制造后再异地销售,并且,生产细分后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相关的知识、服务、中间产品、资本、人员和技术等资源的综合性跨界流动。所以,21世纪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第一个性质,就是在确立全球生产共享区新型规则后,促成跨国商品生产制造的协定。

具体而言,应从全球生产协调和海外生产协调两个方面确立全球生产共享区新型规则,两个方面的协调都需要确立新型的规则,以保障全球商品生产制造的顺利进行。

首先,全球生产协调又可称为“供应链规则”,是为了协调全球商品生产制造而确立的,该规则主要是通过保障人员、货物、投资持续的双向流动,以协调全球生产制造的设施和工厂,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质量稳定且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在世贸组织数据库中,归纳了巩固全球生产共享区的全球生产协调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条款,其“供应链规则”是为了更加便利地联结生产厂商,比如:公共采购的逐步自由化、公共采购制度的逐步规范化、服务业贸易协定的基础设施服务、资本流动自由化等。

其次,海外生产协调也被称为“离岸规则”,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海外生产而确立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就是为了消除或降低企业与国外供应商达成长期合作,或者是企业直接在海外进行投资时,其技术、资本、营销以及管理技巧等面临的海外风险。在世贸组织数据库中,也归纳了巩固全球生产共享区的海外生产协调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条款,其“离岸规则”是为了保障进行生产的外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比如:生产和营销条件的非歧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协调、投资的相关条款、程序的协调与简化等。

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生产共享区新型规则是联系最紧密的条款,主要集中在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两个议题中。而且,从20 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全球生产共享区新型规则的条款迅速攀升,已经包含了资本流通、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竞争政策、近似立法、投资和关税等协定。由此可见,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质就是要确立全球生产共享区的新型规则制定。

(二)基于世贸组织协定的深层协调

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是一种广于世贸组织协定,且深于世贸组织协定的更深层次协调。依据2011年RTA数据库和WTO数据库的对比,广于世贸组织协定的条款共计38 个,深于世贸组织协定的条款共计14 个。

其中,广于世贸组织协定是指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涵盖了很多世贸组织协定中未曾涉及到的条款和议题,比如:民事保护、核能源安全、政治对话、创新政策、信息社会、非法移民、社会问题、金融援助、环境立法、近似立法等共计38个条款,都是广于世贸组织协定的条款和议题。

而深于世贸组织协定是指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包括了很多比世贸组织协定同条款或议题更加深入的承诺,比如:公共采购、贸易有关投资、反补贴、反倾销、自贸区工业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等14个条款,都是深于世贸组织协定的条款和议题。

(三)由美欧日共同主导的区域贸易

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另一个性质是由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主导的,用来协调跨国生产和巩固全球供应链的新型区域贸易治理。因为,依据世贸组织数据显示,其成员不包括美欧日等供应链组织者任何一方的区域贸易协定。

同时,美欧日主导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在广度和深度上也各有侧重。其中,美国主导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中80%的条款和议题比世贸组织协定更为深入,而且为了鼓励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巩固美国的全球供应链,美国主导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在关税合作、服务业、政府采购、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比世贸组织的承诺领域更为广泛。另外,日本主导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美国类似,而欧盟主导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则比美国的承诺领域更为广泛。

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一)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经济学影响分析

根据对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性质分析,可以假设在区域贸易协定国家之间既没有贸易壁垒也没有贸易成本,而且协定国之间可以安全地进行投资,并通过技术、知识、人员和诀窍等的便捷流动,以形成协定国之间的供应链贸易,从而形成离岸规则的海外生产和供应链规则的中间商品贸易。

首先,“离岸规则”海外生产的基本经济学分析。当一个发展中国家同一个发达国家未签订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之前,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和科学技术远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依靠科学技术优势生产出来的商品,肯定超过发展中国家仅靠劳动力成本低廉而制造出来的产品。而在签订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之后,发达国家企业获得保障,开始逐渐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投资,在发展中国家生产商品以降低企业成本,同时,生产的商品又可以在两个国家内共同销售,以降低运输成本,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带来共同的利润。

因此,“离岸规则”的海外生产可使全球的生产量和贸易量共同增长,转变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由进口转变为出口,而发达国家却由商品的出口转为进口,同时,商品价格的降低也符合第三国进口的利益,实现了全球生产商品的技术、资本以及产品的供应链贸易。

其次,“供应链规则”中间商品贸易的基本经济学分析。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签订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后,能够建立起更加可靠的供应链关系,发展中国家可以毫无顾虑地从发达国家中以更优惠价格进口零部件和中间产品。

“供应链规则”的中间商品贸易主要就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策略。比如:下游产品X和上游产品Z,假设每一个X的生产都需要对应一个Y 产品的投入。通过中间商品贸易,发展中国家从进口X 产品转变为出口X产品,进口Z产品。发达国家从出口X产品转变为出口Z产品,进口X产品。发展中国家进口了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的Z 产品改变了比较优势,发达国家通过进口X产品,提高了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量。这种由发展中国家形成的创造型贸易是产生于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对中间产品、通信技术、交通设备、人员配备等跨界领域的深层次协调。

深度跨区域贸易在协定国家之间实现了技术、资本、人员方面的间接或直接流通,实现了“离岸规则”海外生产和“供应链规则”中间商品贸易的国际生产协作,资源禀赋各异和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通过专业化分工实现了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的重组。

(二)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文献实证分析

从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始,经济学界就开始对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进行研究,然而,研究主要集中在“内部关税的削减,从而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以主导政策制定者对跨区域贸易协定效应的看法。只有在近年来,相关的学者才开始从其他的视角对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进行研究。

2011年,Antras P.、Foley F.对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投资引致效应进行了研究,主要分析了美国跨国公司在东盟自贸区下的行为影响。

同在2011年,Acharya R、Crawford J.A.、Maliszewska M.、Manr Renard M.、Renard C.对全球的19个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进行了传统的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研究,发现部分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产生了负的贸易转移效应。基于基本经济学理论来说,本文认为: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改变了协定国之间的生产组合结构,其生产资源和使用资源的方式均发生了变化,因此带来了相关影响。

2012年,Damuri Y.对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双边效应和非双边效应进行了研究,发现非双边效应的影响效果更为突出,说明跨国生产共享其实是在相关的企业间搭建了一个跨国网络,而不是单纯的双边联络。

2014年,Orefice G.、Rocha N.对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贸易增长速度进行了研究,发现在信息技术产业和汽车配件产业上,协定国之间的平均生产网络贸易增长12%。

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多边化与区域化冲击思考

(一)从多边化到区域化的思考

1947年签订了贸易与关税总协定后,出现了贸易的多边化治理。1957年实行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后,出现了贸易的区域化治理。在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贸易的多边化治理与贸易的区域化治理共同繁荣,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深化和扩大,美国启动了深度跨区域贸易的第一个谈判,期间参与了深度跨区域贸易谈判的所有国家,也都是贸易多边化治理的推动国。在半个世纪的发展中,贸易多边化治理大幅度降低了贸易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影响了160个成员国和97%的全球贸易。

而进入21世纪后,随着跨国生产网络向跨地区生产网络的改变,并未形成真正的“全球生产”,而形成了深层次的“跨地区生产”,跨国生产网络更多是通过深层次协调的跨地区协定完成的,使经过了半个世纪的贸易多边化治理与贸易区域化治理的紧密联系不复存在。

尤其是近年来,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随着跨地区生产供应链的不断发展,已经向巨型贸易区域化治理迈进,比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跨大西洋贸易与伙伴协议,都是串联了众多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而形成的新贸易区域化治理。

(二)区域化对多边化的冲击

世贸组织的贸易治理地位随着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而受到削弱,因其将世界贸易置于“规则导向”,而不是将世界贸易置于“权利导向”,所以传统的多边贸易正处于历史的转折点。而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权利导向”,发展中国家通过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换取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现代化工厂和专项资金,参与到全球生产供应链的分工中,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化改革。同时,发达国家作为全球生产供应链分工的组织者,制定相关规则,主导协定谈判,使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以改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策和国家标准。

因此,在贸易区域化治理对贸易多边化治理的巨大冲击下,世贸组织成员国不再通过出售产品和交换市场而获取贸易流动,而是希望通过提升国内产品竞争力和参与全球供应链分工来获取贸易流动,所以,世贸组织必须在应变全球贸易格局、协调和规范区域贸易协定上有所作为。

(三)多边化区域贸易协定的治理思考

2008年Baldwin R.、Thornton P.提出了世贸组织通过分为两层的方法,实现多边化区域贸易协定的框架,首先第一层是建议世贸组织制定一个鼓励遵循的做法指南,使各个国家在签订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时,主动遵循最优做法,并考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其次第二层是制定每个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都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等。

然而,本文认为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很多条款超越了世贸组织协定的广度和深度,如果世贸组织协定全部深化,将陷入发达国家引导的,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的统一标准,将与国际贸易多边化治理背道而驰。而且,160个世贸组织成员国分在全球供应链的不同分工中,各国的偏好与参与程度的多样性,也限制了世贸组织协定多边化的全部深入。所以,本文认为:世贸组织多边化区域贸易的深层条款,应该符合众多成员国的利益和意愿,具体多边化区域贸易的深层条款应由各成员国协商确定。但是就目前而言,跨国投资的多边化区域贸易条款和海关协作的多边化区域贸易条款应较为适合深层条款。因为,跨国投资的多边化可以减少全球近3 千个双边协定的交叉和重叠,而海关协作的多边化可以减少供应链企业的运营与等候时间。

我国商贸治理的区域化与多边化选择

我国作为全球供应链分工的受益国,面对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一方面应该继续支持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多边化治理,巩固我国生产的深层安排,利用生产要素跨国流通实现我国内部的创造,另一方面应该持续推进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议题谈判,缩减被发达国家“绑架”的规则制定,力争主导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大力支持世贸组织多边化治理

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化贸易体制是我国一直赞同和主张的贸易体制,因此,我国更需要倡导世贸组织的深层条款改革,支持和担负世贸组织对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工作。

首先,我国应该建议世贸组织对现有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全面解读,详尽分类深层条款,探讨何种层次的多边化治理符合世贸组织众多成员国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应该建议世贸组织加大由发展中国家学者主导世贸政策研究的比例。

其次,我国应该建议世贸组织成员国对一致议题进行多边尝试的力度。

最后,我国应该鼓励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在世贸组织中的分层,以实现多边化管理。其最底层可以制定每个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都必须要遵守的相关准则和条款,提供统一脚本。其中间层可以鼓励每个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都选择的最佳条款范本,并设计出不同范本以供选择。其最高层可以针对单个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制作“量身”范本,以鼓励包容、开发和平等的示范作用。

(二)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区域化协定

我国对外商贸关系以及周边环境,都随着以美国为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签订而发生了巨大变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已经形成了亚太地区的下一代商贸规则,其覆盖了全球30%的商贸和全球40%的GDP,亚太地区已有九国加入,其他国家也在积极加入中。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环境标准、劳工集体谈判、消除职业歧视、取消国有企业补贴等都是深于和广于世贸组织的深层条款。

我国虽然也在关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并也表达了有兴趣加入该谈判中,但是,贸然加入势必导致被美国“绑架”,而不加入又将被边缘化。所以,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寻找缓冲空间,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深度跨区域贸易协定议题,以应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首先,我国正在与美国进行《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BIT谈判,而且中美双方对BIT谈判进展一直持乐观态度,并且已经启动了同欧盟的BIT谈判。如果《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BIT谈判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我国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中的压力,到时候我国如何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将有更宽裕的自主选择空间。

其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和中日韩自贸区,是我国正在谈判的两个自贸协定。其中,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由东盟主导的发展中国家群体,虽然开放的程度较低,但该协定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中日韩自贸区的三国,都是地区经济的翘楚,引领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两个商贸协定一旦达成,将会促成亚太地区的全球供应链形成,强化东南亚国家的区域经济影响力,可以确保我国的地缘政治和经济安全。

由此可知,我国应加快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中日韩自贸区的谈判速度,在贸易便利、海关协作、产地规则方面做出积极表态,以领衔两个自贸协定。而且,我国在两个自贸协定谈判时,还要保持包容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并融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宽覆盖和高水准的特点,以巩固我国在生产网络中的地位,并重构亚太地区的投资秩序,加大亚太地区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保障我国在亚太地区的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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