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新
摘 要: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决定了任何义务主体不得漠视判决的存在,以判决为基础,执行程序当中的一切工作均应以实现判决权利和履行判决义务为主线,相应的,对申请执行时效和抵消的条件掌握不宜过严,应保持一定程度的谦抑性。如此,才能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互负给付义务;判决执行;谦抑性原则
司法实践中,互负给付义务的判决类型司空见惯。这类判决经常出现在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相互给付以及反诉类的判决中。这类判决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会遇到有一方申请执行而另一方没有申请执行,或者被执行人以对方负有义务而主张抵消债务的情况出现,在这样的问题出现后,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突出问题就是:对怠于行使申请执行权一方的权利如何保护;抵消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合理运用。法官在考虑以上问题的同时,也是对权利双方利益如何平衡的反思,更是对法官如何掌握执行理念真谛的检验。
1 谦抑性原则之一:申请执行时效因一方的申请执行而容忍另一方的怠于申请执行。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互负给付义务的判决中仅有一方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而另一方并未及时申请执行,甚至在申请执行时效过后也未申请执行。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才向法院提出抗辩,以申请执行方还应向其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方则以对方已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要求法院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