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改”动真格

2015-01-20 14:38
商周刊 2014年26期
关键词:药价医药企业定价

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向8个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征求对《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方案显示,此次药价改革步伐之大、速度之快、涉及面之广超出预期。方案称,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让药品实际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此举被视为“发改委自己革自己的命”。

据了解,目前,政府定价药品范围有6类,包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预防免疫药品、医院精神和麻醉药品、专利药品以及低价药品。

在当前的药品定价体系中,国家发改委负责医保目录中处方药的定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医保目录中非处方药的定价。各地还可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增减15%药品,由各省医保部门付费,并由省级物价部门来定价。

药价改革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医改多年,“以药养医”难题一直未破,医院缺乏控制药品费用的动力,医药企业给予医生的“回扣”并未消除,同时,药品定价和招标部门成为权力寻租重灾区。一方面,近年来,一批物美价廉、临床使用需求大的药品产生短缺危机,甚至面临消失困境;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从1997年至2014年间曾连续30余次出招力图降低药品价格,但群众用药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甚至节节攀升。

此次“史上最大规模”药价改革,能降低药价,形成市场定价体系吗?

药价改革追根溯源还是要回归到公立医院改革。卫计委研究人员傅鸿鹏认为,在“以药补医”机制未能破除、医院绩效和医生薪酬制度改革未能突破之前,即使实施支付价改革,仍然存在着医生诱导需求、推高药价和费用的风险。尤其随着互联网售药等政策出台,诱导门诊患者选购超出支付价的高价药品,从而获得其中部分回扣现象极有可能出现。实施药品价格干预的主体是广义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应共同参与药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方能形成完善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药品价格改革的深入,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进而言之,占据中国庞大药品市场23%份额的政府定价产品,将正式放开“计划”定价形式,交由市场来决策。

首先,是实行分类采购,通过市场竞争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对多家生产、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

其次,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医药企业更多地与招标部门打交道,因此对于取消政府最高限价这一事件,多数医药企业并未乐观。目前,药品招标采购权力掌握在各地卫计委系统中,制定实际招标价格,不少企业曾抱怨过招标弊病,不过此次药价改革之风似乎并未吹向药品集中采购招标。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医药行业将产生积极影响,让行业更透明、更公正,能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放开最高限价,药价将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如果出现原料成本上涨等情况,药价会上涨;市场竞争激烈,药价就会下降。通过市场竞争,药价最终会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下一步应该以医疗机构作为招标采购主体,政府相关部门重点监管,减少对经济行为的干预。形成合理药价需多方同步改革。目前的药品定价是由发改委人为地把药分为三六九等,是权利定价,而不是用市场的方法定价。市场定价由三方构成,包括生产方、采购方、消费者。生产方按照自己的生产成本制定自己的售价;采购方按照自己的采购需求进行采购,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选择。政府只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起到监督的作用,而不能是游戏参与者。

(本刊据《中华工商时报》等整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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