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27, No.1(2015)pp.170-197
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王昭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的写作得到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许小亮博士的帮助,特致谢忱,本文是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刑交错案件问题研究——法秩序统一性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课题编号:CLS(204)C35]之研究成果。
摘要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判断究竟是必须保持统一,还是应当具有相对性,甚至彼此独立,一直以来都是极具争议的理论问题。对该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决定对涉及“民刑”交错以及“行刑”衔接问题的案件的判决结果。该问题的实质在于“违法判断相对性”与“违法判断多元性”这两种判断理念之间的对立,正确的方法是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视野下,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因此,民法或行政法允许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民法或行政法禁止的行为,则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对民法或行政法认为并无保护之必要的利益,不能认定侵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关 键 词法秩序统一性违法判断一般违法性相对性多元性
一、 问题的提出
为了调整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国家基于不同目的制定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以及刑事法律等部门法,并由此形成了国家的整体法秩序。这样势必出现“民刑”交错与“行刑”衔接的问题。如何处理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亦即,在法秩序统一性下,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判断究竟是必须保持统一(违法一元论),还是应当具有相对性(违法相对论),甚至彼此独立(违法多元论),就属于具有共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