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病死猪的处理措施

2015-01-24 08:38庞玉琪河北省沧州市畜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
中国畜牧业 2015年10期
关键词:沧州市病死猪养猪场

文│庞玉琪(河北省沧州市畜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

沧州病死猪的处理措施

文│庞玉琪(河北省沧州市畜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

随着2012年我国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的实施,绝大部分养殖场户能做到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为详细掌握河北省沧州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状况,笔者对个别县市的养殖场进行了调研,分析如下。

一、问题分析

1.畜禽业生产养殖方式相对落后。最近几年,虽然通过生态化标准化养猪场的建设,建设了一批高档次的规模养猪场。但从全市来看,养猪场的标准化程度依然不高,在不少地方还存在着大量“低、小、散”的养猪场。这部分养殖场基础设施薄弱、防疫意识较差,给病害动物的监管工作带来不小难度。特别是在一些城乡接合部,甚至还存在泔水猪,这些猪场“小而散”,大都是农民自发形成,很难管理,打击后很容易死灰复燃。

2.无害化处置不够规范。2014年,沧州市生猪存栏185.5万头、出栏280.4万头,这些猪在饲养或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因疾病等原因死亡,以前,由于缺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往往会将病死畜禽就近抛在河流池塘中,有的则随便丢弃在田野山园间,或者就地就近处理,存在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的情况。在个别地方甚至查处了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事件。更有甚者,一些长途贩运者在生猪的运输过程中出现不明原因死亡畜禽时,就随便沿途抛尸公路边。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自2012年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实施以来,各养猪场户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到2014年年底,共处理病死猪182307头,但处理方式单一,绝大部分采取深埋的方法,化制、焚烧等方法采用较少。

3.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从饲养到产品上餐桌,其监管环节涉及农业、商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管理等多个执法部门,极易造成部门相互推诿,监管难以到位,加上农贸市场、动物交易市场、屠宰场及动物食品加工企业等单位作为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目前尚未实施全面市场准入管制,如果自己不严把准入关口,加之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监管漏洞就难以完全堵塞。

二、改进建议

1.落实责任。首先,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其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完成病死畜禽的收集、储存、运输工作,并监督无害化处理厂完成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积极落实配套保障政策。落实争取国家对无害化处理厂的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土地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农业部门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税务部门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允许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保险部门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4.明确规定。不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违法买卖病死动物行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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