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实践理论构建的内涵

2015-01-30 01:32许华卿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政权政策

许华卿

(求是杂志社,北京东城100727)



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实践理论构建的内涵

许华卿

(求是杂志社,北京东城100727)

1940年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是在哲学探索、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论争和“民族形式”讨论基础上,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内涵提出的。此后,中共分别从政治经济层面采取了“三三制”、“减租减息”、实施公营经济和合作社等措施加以贯彻落实,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为毛泽东思想的成熟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民主主义实践;毛泽东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社会主义道路

新民主主义理论最终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从一种理论转化成实践,它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落地并且经过实践检验后不断完善和理论上得以确证,从而为中共七大最终提出毛泽东思想奠定了基础。也可以说,新民主主义的实践是实现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飞跃的关键一环。政治层面主要是三三制政权,经济层面主要是减租减息、公营经济和合作社,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思想,又反过来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次飞跃的实现,也就是为毛泽东思想的成熟提供了实践基础。①

一、政治上:三三制

应该说在第二次国共合作开始之时,中共就立即向国民党明确表示出实施民主的诉求,希望陕甘宁边区建成抗日与民主的示范区,毛泽东后来在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演讲中也提出这两大任务,可见这两项任务是贯穿抗战始终的。1939年国民党反共愈演愈烈之后,中共寄希望于国民党实施民主的希望破灭,转而寻求自主探索中国民主之路。1940年,毛泽东接连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新民主主义论》)和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接着,中共中央发布毛泽东起草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该指示明确提出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族统一战线性质,并提出“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1]170。但在这一指示中也明确提出了“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占领导地位”[1]170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问题。

此后,“党所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都已开始实行,晋察冀边区已作出成绩,陕甘宁边区之陇东分区及清绥分区也获得初步成绩。”[1]553但从后来林伯渠对三三制政权的讲话及现今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一政策在贯彻初期也存在着一定问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中共党内特别是高层领导人对毛泽东“三三制”政权初衷的理解差异造成的,特别是由他们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理论的理解差异造成的,包括张闻天、刘少奇等当时党内的高层领导对这些新问题的认识也不尽一致[2]343,更不用说党内的中下层干部,这不仅造成了当时“三三制”落实中的“位差”,更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何时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上党内高层出现不同意见分歧的根源所在。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根本问题就是前文党内指示中所说的共产党的领导权和民主集中制问题,深层次的表达便是没有正确把握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中阶级联合和阶级立场的关系问题,或者说“一度忽略了革命政权的阶级本质”。

新生事物的实践总会有曲折,但不管怎样,“三三制”政权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实践是毫无疑问的,在这一点上党内也没有分歧。这一点从1941年1月3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关于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中能够看出。指示明确说:“边局决定在今年选举运动中,要以真正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模范政权,为我们党的中心任务。”[2]61“我们在边区所要建立的‘三三制’的新民主主义的政府……必然会大大提高边区在全中国的政治地位,更好的影响全国,促进全国新民主主义的实现。”[2]61并且,在这一指示中只字未提“三民主义”,这说明中共和毛泽东已经对自己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制度有充分的信心并力行实施了。

到1941年4月,李富春在《对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的意见》中明确说“抗日根据地已经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权”[2]270。1941年6月、7月和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还专门听取了晋察冀边区关于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汇报。彭真在代表晋察冀边区的汇报中说“三三制的规定仍是十分必要的”,“今天政权的性质已经有了本质的转变”,“三三制虽不可能普遍严格实现,但大体实现是可能的”[2]368。1942年《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提出巩固三三制,1943年3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专门发出《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充实“三三制”给各县的指示信》,这都说明在还没有找到一种比三三制更加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贯彻落实新民主主义理论时,三三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更确切地说是中共对民主的探求和姿态。事实也证明,三三制确实起到了最大程度地展现中共和毛泽东提出的“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性质”的目的。“事实证明三三制是巩固根据地政权及团结抗日的有力武器”[2]368, “加强了边区内部各阶层的抗日团结”[3]612。这些至少说明三三制作为贯彻新民主主义政治的一项具体措施起到了最大限度检验新民主主义理论的作用。

与此同时,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具体落实中三三制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彭真在代表晋察冀向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汇报中就说:“因为在法律条文上规定三三制,是和真正平等普选原则相违背的。同时,在平等的直接的真正民主普选中,要想百分之百实现三三制也极为困难。”[2]368同时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陕甘宁边区还必须遵循国民政府的规章制度,国民政府现实存在的各级参议会制度与三三制政权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衔接问题,这期间事实上存在着一个普选的参议会制度与三三制之间的双体制运行的并行期。彭真的汇报和中共对普选的执着,又使得中共对三三制不断作出思考。这种矛盾状况导致到1942年12月《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颁布时,陕甘宁边区有“八个县还远未实现”三三制。三三制政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十分精炼地作了说明。“对新民主主义的认识问题。这是党在边区政权工作中最根本的政治立场和阶级立场问题。但有些同志,在这个根本立场问题上却发生了偏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形式,忽视内容。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就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民族民主革命。要鉴别新民主主义,首先就要看政权的阶级性与政策的阶级性。……第二,强调民主,忽视集中。只有民主集中制才能真正有效地表现民主的意志和力量。共产党历来是主张民主集中制的,不因统一战线而动摇改变。第三,只要团结,忽视斗争。……三三制不是无原则的各阶级各党派大联合……在三三制政权中,党一定要领导,一定要在政治上占优势……对新民主主义认识的三个方面,右倾都是主要的危险。”[3]631-634

林伯渠的这一讲话与毛泽东对三三制的设想是完全一致的,可以看作是毛的讲话的翻版。这说明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之后,毛泽东当初对三三制的设想和定调是准确的,所提原则中暗含的预计到的问题也毫无悬念地出现了。因此,随着事态的发展,三三制就逐步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从1943年开始中共转而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问题,在政权模式上或者说在政体上逐步探索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到中共七大毛泽东思想确立之时,三三制也明确为联合政府所取代。但是“无论在抗战以前以后,无论参议会成立以前以后,边区政权都是新民主主义政权,对此是不能怀疑的”[3]632。这充分说明了三三制在实践毛泽东思想核心理论——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2.1 两组临床效果比较 治疗2周后观察组临床效果优于对照组,且总有效率(94.64%)高于对照组(75.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二、经济政策上:减租减息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在中国建立这样的共和国……在经济上也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4]678。并且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基本概念内涵:包括大银行等归国家所有,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采取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允许富农经济的存在,实行“耕者有其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等等。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决不能还是旧的半封建社会”[4]678-679。这里毛泽东点出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基本点。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一理论,很大程度上是中共摸索实行了一段时间减租减息政策的结果。

但毛泽东在提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概念之后,在他起草的党内指示《论政策》中却明确指出“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1]703。这至少说明,虽然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基本成型,但是落实到现实层面却显得不合时宜。减租减息其实对应着政权上的三三制,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配合的政策组合,两者都是在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论之后逐步成为中共在经济和政治层面的两大支柱政策的。如果说三三制更大程度上实现了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政策,减租减息却是一种不属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内涵的经济政策,但这一政策恰恰是与三三制政权相配套的。这一矛盾说明,在新民主主义的实践上,政治上的或上层建筑上的政策是走在了经济基础的前面的。也正是经济与政治的不一致使得减租减息政策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走向消亡成为一种必然。因此,看起来减租减息并属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范畴的。那么如何理解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践对毛泽东思想形成中的作用呢?

减租减息政策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政策概念,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力度和强度在逐步加大,掌握这一政策执行力度的是抗日民主根据地执掌政权的共产党。这一政策的初衷在于国共合作后,为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地主、开明绅士一致抗日。但这一政策的底线是不能否定中共以前所领导的土地革命成果,不能触及中共所代表的工人阶级以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国共合作后,一方面虽然中共宣布放弃土地革命的政策,转而采取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政策,但对原有的土地革命成果是坚定维护的,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坚决反对否定以前土地革命成果的现象,不允许“反攻倒算”。这一政策的前提就是民族矛盾大于阶级矛盾。也就是说,随着前提的变化,这一政策随时有被调整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因此,“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政策表明中共在抗战条件下对地主的策略性后退,其所表达出的阶级性诉求和土地革命诉求丝毫没有因为这一策略性后退而发生根本变化,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强烈,特别是随着国民党掀起反共高潮,中共在逐步反思这一政策的过程中,才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概念作为将来发展的目标,更大程度上是作为减租减息政策执行的方向和尺度。虽然,毛泽东在《论政策》中说出了上述一番话,在194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也承认“我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也就是一方面减租减息一方面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3]19,但是该决定还准确地阐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及其土地政策的三个出发点:即充分发挥农民、开明地主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抗日积极性。

在1942年2月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中更加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指示说:“它(指1月28日发布的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三个附件——引者注)的基本精神是先要能够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在群众发动起来之后,又要让地主能够生存下去。”[3]501942年12月9日,刘少奇在晋西北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对这一指示作了很好的阐释:“这就是以马列主义教育农民,是新的启蒙运动,也就是阶级教育。这个教育搞好了,农民跟上我们走,就不会因为受一点波折而怀疑动摇。……农民起来了,就进行减租减息斗争。……进行减租减息,农民要斗理、斗力、斗法。”[5]237这里刘少奇是从发动群众运动以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来考虑减租减息的,但是他在该报告中所流露出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和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群众的主体性地位的认可,都与毛泽东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这本身也就成为毛泽东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

随后,后来国共摩擦的尖锐,特别是1943年5月共产国际的解散,中共对这一土地政策的执行的力度和强度更为加大,更大程度上是偏重于站在农民的立场力图组织群众,而较少考虑交租交息的问题。1943年10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因为“现在根据地已缩小,我党在根据地上细心地认真地彻底地争取群众、和群众共生死存亡的任务,较之过去六年有更加迫切的意义。”[6]582在此表明,形势的发展不仅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重心发生了向“减租”的绝对倾斜,而且使中共的群众观、群众路线有了更为现实的实践支撑。因此,可以说,这一土地政策是中共在阶级分析基础上从当时国内矛盾出发作出的策略性调整,而不是战略性后退。也正因如此,笔者才把减租减息而不是交租交息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践的一项内容。

比较三三制和减租减息政策可见,中共对地主阶级采取了政治上从宽,经济上从严的方针政策,这保证既发挥他们的抗日积极性,在政治权利上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又在经济权利上必须向农民作出更大程度的让步,以使中共能够动员农民群众。在经济政策上,还可以看出,中共采取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宽,对地主为代表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从严的经济方针,也就是“在经济上,目前我党的政策,以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为主,但同时保存地主的若干权利,可以说是一个七分资本三分封建的政策。”[3]50这种宽严相济的政策配合,有效确保了在抗日的大前提下,各抗日阶级的团结,更为重要的是在综合平衡中确保了中共所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的实施,巩固了中共的领导权。

到1945年中共七大时,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对新民主主义土地政策作了更为彻底的表述,从发展方向上根本否定了减租减息的政策,而提出“必须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解放农民”的革命诉求,虽然他也承认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政策的让步是正确的,并宣称“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的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7]1076。毛泽东的这一设想最终因国共内战爆发没有实现,土地政策问题又不得不靠土地革命的办法来予以解决,但这仅仅是途径和手段问题,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作为一种既定的土地制度是必须要实现的,只要这一目标没有改变,封建土地制度的彻底改变是早晚的事。从以上论述足可以看出减租减息政策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实践,这一实践也反过来极大地丰富了毛泽东思想的内涵。

三、经济形式上:逐步实施“公营经济”和“合作社”

陆定一的论述更加详尽地说明了毛泽东所设想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内容,但具体到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实践层面,应该说是不完全实现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说它实现了主要是因为延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和根据地有了公营性质的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形态,允许了富农经济的存在。说它不完全,一方面是因为还远未达到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更没有实现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的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抗日的需要,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也没有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而是采取“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的调和折中的政策。这是不符合新民主主义经济特点,但却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经济和土地政策。

因此,如何确保这一政策措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方向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理解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践的关键所在。在经济层面,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实践在政策上当然主要是减租减息的政策,其更深的层面是中共的土地政策和对富农、资产阶级政策问题。当然,在经济实践中,还有着公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这两个因为内外封锁的外部原因和外来人口大规模进驻根据地造成经济结构失衡、原有的经济形态被打破的内因所产生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们是新民主主义的,但却有着社会主义的因素。

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执行中,事实上改变了以往土地革命中中共及其政权的财政来源渠道,特别是随着国民党对边区财政拨付的急剧减少和摩擦,更加加剧了边区的财政困难。应该说,这一困难有着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根据地,大量干部、知识分子和军队需要财政供养的现实,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中共缺少了打土豪分田地这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财政来源的渠道。从1940年开始,中共和根据地的财政状况变得极其困难。这样中共一方面掀起大生产运动以开源,另一方面采取精兵简政的办法以节流。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很多战时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并且很多措施连毛泽东自己都觉得违背了社会分工的原则,但是这些措施却实实在在具有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雏形意义。公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这两种经济形态中,公营经济虽然远未达到毛泽东所说的国有资本的程度和水平,合作社也不是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上实现的,但是毫无疑问也有着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和特点。

出于自救的考虑,毛泽东和中共对公营经济是高度重视的。“公营经济事业成为我们保障财政供给两大来源的一个主要基础,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3]622并且他认为“我们之注意公营经济建设事业,是从一九三八年开始的。”[3]623这与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召开,毛泽东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同一年,这是历史的巧合?当然不全是,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为一种理论上的自救与公营经济建设作为一种经济上的自救是相辅相成的。故此,我们就更容易理解公营经济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公营经济的范围,毛泽东明确认为是三部分:“(一)政府经营的盐业、工业及商业;(二)军队经营的农、工、商业;(三)党政机关经营的农、工、商业。”[3]622

与此同时,毛泽东和中共牢牢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的不没收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反而采取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方针,具体到公营经济上,他们一再强调要“公私兼顾”。在1941年毛泽东两次写给谢觉哉的信中都明确表示了这个意思。前信中指出,“今年的八百万投资仅顾及公营事业,全没有顾及私人农业贷款与合作社贷款”[2]546,后信中则说:“最大的一条经验,就是在公私合作中(八万人与一百四十万人合作)解决了问题,证明政策是对的,办法是有的。”[2]579这充分说明毛泽东对公营事业发展中“公私兼顾”的重视,事实上反映出他坚持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中对资本主义的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的《为制订生产计划给各级政府的指示信》,认真吸收贯彻了毛泽东给谢觉哉前信的指示要求,提出了“政府办的公营工业主要是为的倡导和供给的作用”和“应以发展民营商业,繁荣市场为主”[2]577,这说明发展公营经济中的初期偏向得到了及时的纠正。

由此带来了两大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一是公营经济没有可能发展成为官僚资本主义,进而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保证了中共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及解放战争时期的联盟);二是将公营经济严格限制在保障供给之上,从根本上杜绝了机关军队党政不分、借发展公营经济之机的腐败,为保证党和军队永不脱离群众,保持先进性和战斗力提供了基本保证。在《一九四三年生产运动的基本总结》中,李富春详尽列举出了“公私合作、公私两利”的七种新形式新办法,这说明这一政策形式确实是得到了实践的检验和发展。任弼时在《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方针》中也明确提出“公私兼顾,互助合作,一致对外”[8]163作为金融贸易财政政策的第二个基本方针。

公营经济的丰富实践给了理论以极大冲击。这主要是对公营经济中劳动性质的理解问题。“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公营工厂的劳动性质,是一个新的问题,不仅有许多职工们没有弄明白,即知识分子也还有不少人弄不清。”[3]263这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处理公营企业与工人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党、政府与工人的关系问题。时任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的邓发希望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但“都存在若干理论上的分歧(例如对于公营工厂是都有剥削的问题),但都没有展开讨论,没有答复实际问题”[9]359,邓发给出的是模棱两可的答案,但他的回应却把马克思主义的劳动思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都引入到中国理论的视野之中。无形中从另一方面刺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探索,但这一问题在当时没有再引起理论界和中共高层的极大关注。

从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践特别是公营经济的实践出发,中共最大的收获是对工业化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思路。在1944年5月22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为陕甘宁边区工厂厂长及职工代表会议举行的招待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共产党是要努力与中国的工业化的”要求。在1945年1月10日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更是提出两年内陕甘宁边区做到花、纱、布、铁、纸及其他很多用品的完全自给,“所有这些,由公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三方面完成”[10]12。这样毛泽东就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与工业化的任务以及实现工业化的主要经济形式都作出了初步的简要的概括。这既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重大发展,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几年实践的结果。

在中共新民主主义政治纲领《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明确提出:“在现阶段上,中国的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的。而这个国家经营的所谓国家……一定要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7]1058在这一报告中,毛泽东还专列一节讲述工业问题,但他把政治问题的解决作为了工业问题解决的先决条件,“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获得之后,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必须采取切实的步骤,在若干年内逐步地建立起重工业和轻工业,使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7]1081。这一经从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发端,经由抗战时期的公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实践,所得出的经济制度设计和工业化追求,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发展的硕果和重要内容,也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论

全面抗战前,毛泽东的《矛盾论》和《实践论》“奠定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础”,紧接着日本侵华的加剧,华北事变爆发,抗日的紧迫形势使得毛泽东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思考理论问题,其他领导人也是如此,而是投入到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所以,1938年和1939年,中共主要的活动是政策层面的调整与调试,理论层面的突破之处,就是在与王明的右倾主义对抗中一鸣惊人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确切提法,把原本暗藏于下的道理亮出了旗帜,但此后对这一概念的阐发却不是那么直接和明确。这一时期的理论探索主要是在文艺界就“民族形式”问题展开了讨论,但即使在左翼文艺界对这一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同意见。这说明,虽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概念提出,但其作为一种思想概念甚至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为大家所认识了解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与此同时,国民党及其御用文人也看到了中共民族主义转向对其的威胁,一方面从思想文化上针锋相对地展开对中共及其理论的攻击;另一方面推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方针,不断制造与边区的摩擦。所以,中共此一段时间的精力主要是用于处理与国民党维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关系上,同时也从这一国共苗头性的矛盾中得出了必须要“自救”的结论。经由“民族形式”讨论所带来的对文化问题的深切思考,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逐步形成。这是文化论争的直接结果,更是对现实层面的政治形势不得已的选择。

在这一复杂纠结的变化之中新民主主义理论的产生,事实上标志着“两个决裂”:一是标志着中共与“三民主义”制度设计的决裂,这一制度设计不管是中共抗战后所说的真三民主义,还是国民党所主张的三民主义,其核心仍是孙中山确定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中共原本想在抗日的大形势下,通过中共与其他民主势力的联合而迫使其施行宪政民主。但是,现实教育了中共,使中共彻底对国民党死心。但在此之前,中共至少从口号上宣称建立“三民主义共和国”,一切的制度设计也是按照这一点来部署的。新民主主义论的发表标志着中共不再坚持三民主义的制度设计,而是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全新政治理念和系统的制度设计。新民主主义成为与蒋介石所宣称的三民主义相抗衡的一个核心概念,这突破了此前中共与国民党就三民主义论战时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局限。

二是标志着与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道路的决裂。毛泽东提出的农村包围城市与苏联革命道路的根本不同,在于仅仅依靠井冈山式的游击战并不能真正实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目的,即使单凭战争可以夺取政权,也不可能长久地立国。新民主主义论恰恰给出了如何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一整套政治经济政策和制度设计。对于如何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来看,毛泽东选择了与苏联颇为不同的道路。苏联是采取夺取政权后立即进入社会主义的道路,而毛泽东则提出了经过新民主主义的过渡阶段然后再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新民主主义理论从逐步摸索到形成提出,再到形成适用于全国的作为社会主义过渡形式的理论,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正如毛泽东在1940年2月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中所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1]147

这“两个决裂”标志着毛泽东思想开始形成,以此为开端,毛泽东思想逐步从一种哲学理论形态进入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实践层面,并且以此为据逐步探索出一系列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毛泽东思想的成熟奠定了坚实基础。

注释:

①文化层面的实践主要是通过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把前期在“民族形式”讨论基础上的成果加以规制阐发引导,确立了“工农兵文艺”方向,并且形成了政治与文化关系的新模式,本文对此暂不涉及。

[1]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7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2]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3]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9册[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4]毛泽东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刘少奇选集:上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0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7]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9]抗日战争时期延安及各抗日民族根据地文学运动资料:中[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

[10]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刘 滢】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Theory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ractice of the New Democracy

XU Huaqing

(Qiushi Magazine, Dongcheng, Beijing 100727)

Mao Zedong put forward his On New Democracy in 1940 as a basic content in adapting Marxism to Chinese conditions based on his explorations into philosophy and the arguments over the Anti-Japanese National United Front. This theory marked the CPC,s "two breaks", i.e., a break from the framework of the "Three People,s Principles", and a break from the conventional road of socialist 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 represented by the Soviet Union. With this as a start, Mao Zedong Thought evolved from a philosophical theory to aspects of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practice. I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aspects, the CPC adopted policies of "Three One-Thirds Arrangement", "reduction of rent and interest rates", and measures of public economy and cooperatives to implement the theory, which greatly enriched Marxism, and laid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maturation of Mao Zedong Thought.

practice of new democracy; Mao Zedong Thought; adapting Marxism to Chinese conditions; socialist road

2015-08-02

许华卿(1982— ),男,求是杂志社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A81

A

号】1674—0351(2015)05—0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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