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以检务公开促司法公正

2015-01-30 03:17孙晓茹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1期
关键词:检务司法公正检察

●孙晓茹/文

浅析如何以检务公开促司法公正

●孙晓茹*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068150]/文

摘要:内容201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此举对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实践中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当下作为检察机关应着重从几方面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等几个方面阐述检务公开与司法公正的必然联系,希望能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务公开司法公正

201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此举对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曾明确指出:当前,我们整个社会环境日益开放、高度透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对执法、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关注点日益扩大,执法、司法的敏感性明显加强。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检务公开面临的新挑战。笔者认为,推进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举措,此举能够更好地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检务工作公开的重要性

(一)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趋完善和成熟,公民权利愈来愈受到国家重视,国家也正在试图通过一系列改革来让渡权利给公民,让公民能更多的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的治理,真正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度。

(二)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公平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如何让检察机关在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始终保持公平公正,这是一个难题。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民众对司法有愈来愈多的失望和不信任,致使国家开始意识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和重塑司法机关形象的必要性。法治的推进不仅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多的是要依赖于公民对法治自觉的接受和认可。如果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信息能及时向外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务公开的工作就会在阳光下畅行。

(三)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我国历来重视普法工作,每年全国范围内都会开展诸如法治宣传月、法治宣传周等一系列普法活动。这种普法模式大多过于陈旧,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没有适应社会的变革;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普法的效果并不理想,民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不尊重的现象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公民选择上访而不是诉讼来解决纠纷、主张权利。如何打破传统思维,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普法方式,向民众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司法价值观,这是普法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以检务公开来促进法律知识的传播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普法模式。将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向社会公开,公民就可以从中了解到诉讼的基本程序,乃至于了解并认可法律的逻辑思维模式和价值追求等更深层次的法理知识。

二、当前实践中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有的地方检察院没有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待检务公开工作,而是将检务公开作为上级交办的一个任务,工作的动力也往往是来自上级的压力,其自身对检务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对提高检察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工作推进中缺乏长远眼光。同时,长远制度的建设往往缺乏延续性,部分地方检察院在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时不够积极,在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动作快,而在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具体运行方面则相对滞后,导致检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耗费了人力物力,但成效却不太明显。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正确认识,将检务公开与长远的法治建设相结合,这是当前检务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二)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制度研究制定相对滞后,近年来,部分地方检察院率先试点检务公开工作,主要包括网络配置、建设门户网站,开通微博、微信等工作。但从各地推进检务公开制度实际情况来看,大家对于硬件设施建设比较积极主动,工作推动也相对较快,但对于相关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则相对滞后。

二是制度还需不断完善,虽然许多地方检察院都制定了检务公开实施意见、操作细则和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详尽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需经过实践的检验,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

三是已有制度运行不充分,有些办案部门对于检务公开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与业务工作相比,检务公开只是附属工作,公开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加上基层院普遍案多人少,在业务工作的压力下,对于检务公开主动的思考和探索较少,甚至对自己在检务公开中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不清楚,对于哪些信息需要公开也不清楚。

(三)公民权利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公开与监督的良性互动

虽然现阶段公民的权力意识普遍高于权利意识,但是大多数民众不太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善于表达诉求,加之有些地方检务公开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致使检务公开在群众中知悉度不高,群众平时也很少关注,这影响了检务公开的效果,特别是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少有申请;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往往是比较重要的案件信息,是检务公开工作的核心,这部分内容公开不充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三、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着重探索检务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和阅卷制度

首先建立完善听证制度。目前一部地方检察院对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听证范围等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必须制定统一的检务听证程序规则,才能规范听证程序,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

其次建立完善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保障了社会民众对法律及程序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的秉公办案和透明决策。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导致在实践中有的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检务公开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再次建立完善当事人阅卷制度。查阅卷宗是当事人在检务处理程序中了解有关信息的重要权利,当事人阅卷的案件范围应依法律规定,阅卷的材料范围限于一般的案卷材料,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秘密性材料。

(二)建立完善检察保密制度

一方面,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另一方面,检察保密规定则要求检察人员要保守检察工作之秘密;这样看来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是矛盾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务公开并不是全面公开,而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现行的保密制度是在检务公开制度实行之前制定的,有不少规定与检务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修改完善。应当划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保密程序和内容,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促进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四、新形势下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一)明确检察监督权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这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国家法律赋

予检察机关神圣的监督权,其监督权主要明确弄清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表现在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错误立案以及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物等错误行为。三是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表现在受理当事人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以提请抗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五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预防,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并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丰富检务公开形式

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健全检察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不起诉宣告厅、申诉案件听证,强化法律监督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做到依法应该公开的必须全部予以公开。把公开延伸到执法办案全过程,我院经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正义网法律微博认证的检察院官方微博已经确定,真心实意的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并积极回应。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我院已经建成以“检务公开大厅”为平台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的建设,向社会公布“12309”举报电话,建立检察长接待日,通过这些形式和手段,方便群众查询案件办理情况、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阅卷、检察长接访等,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重要作用,也是对检务公开形式的不断丰富。

(三)保证司法公正

公开决定公正。检察机关要实现监督别人的目标,就必须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因此,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务必积极推进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等社会各界汇报、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广泛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检察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更加注重强化检察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各界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更加注重完善“检察开放日”制度。通过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观检察院办公办案区、来访接待室、侦查指挥中心、院史展览室和荣誉室等,并制作展板、绘制流程图,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宣传资料,展示检察工作情况,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情况。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回答提问和咨询、填写调查问卷和意见表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是更加注重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开内容包括:

1.检察案件信息。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2.检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等内容,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年度部门预算、决算。

3.检察队伍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检察人

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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