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法律援助研讨会综述

2015-01-30 04:29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法律援助援助

本刊记者

9月8-9日,以“刑事法律援助”为主题的第二届中欧法律援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英国文化协会、英国苏格兰法律援助委员会、英国出庭律师公会、英国西英格兰大学、法国高等法院、德国科隆大学、德国柏林律师协会等机构和中国司法部、中国政法大学、部分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法律援助处(中心)、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就中欧刑事法律援助现状与发展趋势、法律援助如何有效提供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等进行主题发言。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单位及部分省(区、市)司法厅(局)代表参加研讨。

赵大程指出,中国一贯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通过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并随之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基本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当事人及时有效获得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带来了重要机遇。经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6月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意见》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安排,提出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就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赵大程表示,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希望中欧之间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更好地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在促进公正司法、保障司法人权中的作用。

会议就下述主题展开研讨:

一、中欧刑事法律援助概况

埃德·开普(西英格兰大学布里斯托法学院教授):《欧洲刑事法律援助》

欧洲有很多司法管辖区,其中欧盟有28个成员国。而有的成员国如英国等,在本国内部还建立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另外,欧洲各国采取的诉讼模式不同,大多数欧洲国家采取的是审问制诉讼模式,但某些普通法系国家采用“抗辩制”诉讼模式。所以,欧洲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如何建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低刑事程序标准,特别是最低刑事法律援助标准,以适用于这些法律传统大相径庭的司法管辖区。目前,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欧盟和国际标准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庭的判例法、欧盟“程序权利路线图”和《联合国关于刑事司法体系中获得法律援助的原则和指南》。这些文件和判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享有告知权、律师权、法律援助权、翻译权等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适用标准,并明确了有关儿童等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措施。

当前,有效法律援助服务面临的主要挑战有:一是法律援助的管理问题。法律援助管理的目标是要建立高效的法律援助体系,并得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信任。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身权利的知晓问题。三是有关权利告知的规避问题。四是提供即时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五是如何确保法律职业文化和实践要尊重法律援助权利的问题。最后,要明确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及其作用。哪些是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哪些是应当做的,并明确辩护服务要达到的质量标准。

丛卉(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现状与改革》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虽然晚,但是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刑事法律援助积极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服务刑事诉讼当事人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完善电话咨询转交申请、网上申请,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等方式,严格承办律师的资格和条件,加强案件管理,法律援助在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作用进一步凸显。2014年全国组织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是24万件。二是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日趋完善。公检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帮助转交申请的案件,公检法通知辩护案件数都有一定的增长,公检法司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取得积极的进展。《办理法律援助程序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专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未成年法律援助、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衔接机制等等方面都取得重要的进展。四是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力度,2014年财政拨款总额17亿元,近五年来投入年均增幅15%。

当前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即将步入十三五时期,法律援助事业面临非常好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部署。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其中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定,对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展申诉案件代理试点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机制、参与刑事和解与死刑复核办理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中欧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和发展趋势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沿革,分为萌芽阶段、建立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获得很大进步:(1)扩大了法定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原来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2)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以前审判阶段才提供法律援助提前到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要提供法律援助。(3)改变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从以前由法院直接指定辩护律师改变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4)建立了通过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以上五类人以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就,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制约着发展:(1)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律师办案补助偏低。(2)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整体布局中地位不当。(3)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4)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5)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待提高。

1984年经银监会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云南迪庆分行正式成立。几十年来迪庆工行本着服务高原,服务少数民族同胞的宗旨。在迪庆藏区累计发放各类资金110亿元,有效地改善了迪庆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旅游等。然而刚成立初期工行发展十分艰难,在整个迪庆地区就只有两条街,交通不便,员工稀少,经济发展缓慢,办公环境也非常恶劣。而现如今,工行从员工福利、办公条件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全方位提升,迪庆分行已发展至拥有109名员工的一个大家庭。

马蒂亚斯·基利安(科隆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政策》

德国法律援助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具有独特性。如受联邦制国家体制的影响,没有统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国家政策;法律援助几乎全部由私人律师提供,政府只是发挥出资人的作用;缺少全国性监督管理机构,所有的法律援助申请都是由各法院负责受理;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纯粹以需求为导向,没有优先事项;以法院代理类法律援助服务为主,非法院代理类法律援助服务非常有限;刑事法律援助没有当事人经济状况审查制度,即使百万富翁也可能获得法律援助,因为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正义保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为了救济某个缺钱的人;刑事法律援助没有固定的政府法律援助预算,在法律援助预算中占比较小;法律援助介入刑事诉讼的阶段较晚,主要是在审判阶段才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义务。

德国法律援助总支出不是太高,因为德国有世界上最大的诉讼费用保险市场。健全的法律费用保险市场减少了民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因为当民众面临涉法涉诉的风险时,法律商业保险为其获得法律救济提供了必要保障。但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法律费用保险市场并没有太大的作用。

蒂埃里·波勒(法国亚眠高等法院院长 亚眠法律获得委员会主席):《法国刑事法律援助介绍》

1851年法国就通过了有关法律援助的法令,树立了为穷人提供最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1972年,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法令,明确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1991年,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范围、条件、申请受理审查等程序。法国还对律师的法律援助报酬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价格体系,明确了系数指标和单元价格等。

法国法律援助受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律师。根据2013年的统计,法国有近100万人获得法律援助,其中约有54万人获得了民事法律援助,38万人获得了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国一些相对比较贫困的地区,75%的当事人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但法国法律援助体系受到律师的批评,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体系与律师付出的工作努力不太相称。但政府认为,法律援助体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向律师提供了多少法律援助报酬,而是通过向律师支付一定的报酬,促使律师履行人道主义性质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且人道主义性质的法律援助义务是无法用报酬来衡量的。

2016年,法国的法律援助预算将超过4亿欧元。为此,法国政府在不断进行探索和调整,希望降低法律援助成本。一方面法国政府想通过成立基金会的形式,由基金会承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另一方面法国政府也希望律师能够表现出更多的人道主义精神,做一些公益性的工作。

杰西·麦格森(英国文化协会法律获得专家):《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律援助:挑战和近期改革》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于1949年。最初由英国法律协会负责管理实施,1988年改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1999年《法律援助法》颁布之后,又改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伴随着2012年《犯罪人法律援助、量刑和惩罚法》(LASPO)实施,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重组,独立的法律服务委员会更名为法律援助局,成为司法部的一个行政机构(2013年4月)。 法律援助体制采取的是中央集权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局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并主要由私人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欧盟国家一样,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下列因素审查法律援助资格:一是当事人经济状况审查;二是案情审查或者司法利益审查。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律援助经费得到快速增长。政府主要是通过以固定费率合同购买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固定费率的好处是律师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援助服务。2006年,《法律援助——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方式》的卡特勋爵报告建议以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服务价格及服务价值为基础建立法律援助最佳值竞争方式,进一步推动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到2009年,每年的法律援助预算达到20亿英镑,是世界上人均法律援助支出最高的地区,其中超过10亿英镑花费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大幅度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同时不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此,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但是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变化不大。从短期来看,政府法律援助成本下降了(从大约20亿英镑下降至15亿英镑),但大部分是对民事法律援助设置种种限制的结果。同时,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政府通过加大工作力度,以减少因法律援助开支削减和改革进程缓慢造成的影响,如成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皇家刑事法庭无代理被告人提供帮助热线服务等。

《犯罪人法律援助、量刑和处罚法》颁布后,刑事法律援助也发生着很大变化,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种种限制导致政府在其他方面节省开支,最明显表现在费率方面和为精简服务修改合同范本方面。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拒绝以降低后的费率接受新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认为这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亏损。一些机构如律师协会以及部分法官也反对降低后的费率,并担忧会对法律援助质量、经费、法律援助地区间的均衡发展、市场机制失灵等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问题都有待于通过试点加以解决。而从积极角度来看,政府应当在2016年对改革为法律援助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公正透明的评估。

三、创新改进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林赛·蒙哥马利(苏格兰法律援助委员会首席执行官):《苏格兰刑事法律援助》

未来苏格兰将开展更多的改革活动。如目前苏格兰议会正在考虑有关刑事司法的大型立法项目,如果立法通过,2016年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咨询权利将发生重大变革。很可能有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寻求法律咨询服务。郡法院刑事诉讼也将有重大改革,并且要求进一步改革法律援助付费方式等以支持司法改革的进行。加强刑事司法数字化建设,包括在警察局、监狱和法庭使用视频设备。

周济生(河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2006年9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在河南修武县实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在该县法院、看守所、派出所等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2008年4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商务部和司法部在修武县召开试点项目总结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项目试点成功,具有可推广性;同年5月,河南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单位扩大到22家。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共在市县两级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177个。2011年底至2012年初河南省开展刑事法律援助试点工作,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3年,值班律师制度扩大至全省看守所,并设立12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2014年至今,全省值班律师共接待咨询12.3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5万份 ,化解矛盾纠纷近万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指引申请法律援助1.4万多件。

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要做法:一是科学确定职能定位。针对法院和看守所不同的工作性质和人群特点,科学制定了驻法院值班律师和驻看守所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并以省司法厅规范文件的形式进行确定。二是完善协作保障机制。法院和看守所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法院和看守所分别在立案大厅、对外接待窗口等方便人员往来的位置,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独立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全省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示内容和门牌标识,公示无偿服务承诺、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监督电话等,并突出刑事法律援助内容。强化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向政府汇报,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推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三是灵活设置值班模式。河南省根据看守所羁押人员数量及刑事法律援助现实需求,按照方便当事人和法律援助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值班模式,每次安排1-2名社会律师值班。

埃德·开普(西英格兰大学布里斯托法学院教授):《英格兰和威尔士在警方拘留期间促进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做法》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获得律师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由来已久,并于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案》中作出明确规定: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不被警方监听的情况下随时会见律师,警察有义务尽快帮助犯罪嫌疑人联系律师。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享有到场权。通过设立值班律师项目,确保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和法律援助权利的实现。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无论贫富,都可以通过值班律师项目获得法律援助。

目前,在律师会见权实施中存在几个问题:犯罪嫌疑人缺乏对自身权利和权利重要性的了解;警察故意不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权利或者推迟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时间;律师不愿意去警察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提出的建议不恰当,或者不知道自己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什么等。为这解决这些问题,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做法是:一是针对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教育水平低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制作并在官网上公布了简明书面权利告知单,配备有包括英文版在内的50多种语言版本,供不同语言背景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其享有的权利。二是要求负责扣留的警察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免费的律师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放弃这些权利,警察必须了解放弃的原因是什么。三是大多数警察局的扣留及其他场所都安装了闭路电视,以监督警察告知等行为,保留警察讯问的场景,作为证据供法院审判时采用。如果警察应当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和法律援助权利等义务而没有履行的,法院在审判时有可能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警察通过讯问得来证据不予采纳。四是律师协会为了帮助律师应对警察的规避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策略。如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律师的质资认证、职责作用,为律师提供相关服务指南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等。

四、法律援助如何提供有效刑事辩护

阿里斯特·麦克唐纳(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公会主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进行有效刑事辩护》

一是要明确律师的责任。律师的首要责任是尽其所能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全面如实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律师要获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信任,与他们形成团队精神,以便更好地开展有效辩护。二是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有通过电话或者到场提供服务的值班律师。警察局值班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即使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而且值班律师有能力和经验判断警察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案情披露义务等。为此,每个警察局要选择多个律师事务所配备相应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值班服务,以确保警察局在某个时间不仅仅只有一名律师值班,而要有多名律师值班。三是警察有义务向值班律师披露案件及其掌握的证据情况,以便值班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适当的辩护意见。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是能够充分了解案件和证据情况的,因为警察负有完整的披露义务。四是自代理服务是不可取的。当事人的自代理服务可能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负担,因为自代理服务的当事人不了解证据规则和法庭规则,法官需要向他解释很多事情,告诉他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会影响到法官的中立地位,导致法官作用的异化。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有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几点建议》

有效的刑事辩护援助制度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一个国家的辩护制度、辩护观念,尤其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对辩护律师的接纳程度影响着辩护制度的运行,同时也必然会影响到刑事辩护援助制度的有效运行。二是实施层面。也就是刑事辩护援助方面如何组织实施。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是会见制度,会见权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是时间提前,会见的时间前移到侦查阶段。只要聘请了律师或者是获得了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都可以随时去会见自己的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并且赋予了辩护律师和委托人进行交流的权利。二是查阅卷宗的权利。侦查终结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的卷宗。同时也强化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三是强调了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权。程序参与权概括为三方面:第一是知情权,诉讼阶段、起诉书、判决书必须要让律师知道诉讼的进程。第二明确了这些诉讼阶段辩护律师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特别明确了审查逮捕的时候、侦查终结之前、审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三是对侵犯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重大的侦查违法行为,强化了申诉权利,规定了对这些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的权利。

有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应该从两方面着手:(1)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申请的援助比例。(2)提高援助质量。明确援助律师的资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在提高刑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援助律师的精神激励机制。二是建立刑事援助律师“专家库”,强化援助律师的刑事办案经历。三是建立稳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四是建立职业衔接机制、税收减免机制,激励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事业。

五、刑事法律援助中司法机构的合作

蒂埃里·波勒(法国亚眠高等法院院长 亚眠法律获得委员会主席):《亚眠地区法律获得委员会的运作》

法国法律援助体系不只是由司法部负责的公共服务,而且还通过伙伴式合作方式,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相关司法机构、社会组织等之间的法律援助协作关系,建立了相应的合作机制。在法律援助经费方面,出资方不仅包括国家,还会有其他合作伙伴的出资。

根据1991年有关法律援助立法的规定,法国各个省都可以建立省级法律获得委员会,负责了解公众法律援助需求、制定本地法律援助政策、管理法律援助经费、评估法律援助质量等。从司法机构协作的角度来看,作为拥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法律获得委员会是由省政府所在地的大审法院院长倡议筹建,成员包括政府代表、省长、省议会主席、法律和司法届代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代表等组成。大审法院院长在建立法律获得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法律届人士的合作,因为立法并没就如何建立法律获得委员会作出强制性规定,从实践来看,各地法律获得委员会的建立采取的是渐进合作式的方式。

为了满足公众的不同法律需求,法国各地通过加强司法协作,建立了多样化的法律援助项目。如在地方政府和相关公益法律服务协会的支持下,亚眠法律获得委员会建立了很多“法律服务网点”,聘请律师、公证员、司法协调员等专业人士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

朱小萍(重庆市司法局):《深化公检法司法机关协作 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重庆市刑事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源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重庆于2012年组织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作了调研,2013年作了相关协作的跟踪。从研判和跟踪的情况来看,发现在刑事法律援助协作中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告知权利转交申请不够。二是法律援助文书送达不及时。三是法律援助文书要素不齐全。四是变更强制措施衔接不到位。五是案件办理结果告知存在瑕疵。六是案例办理质量评价对接不畅。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观上的原因是公检法司机关的协作意识不强、协作行为不规范、协作的要求不高。客观方面,协作的事项相应增多,在新的协作开展工作中缺乏制度和协作行为的监督。综合以上问题和原因分析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为:沟通、协调、宣传、以点带面。目的是增强公检法司相互间的协作意识,建立协作机制,使协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优质化发展。

重庆市深化公检法司机关协作主要措施之一是让协作有法律支撑、有制度保障。一是借助修订《重庆市法律条例》的机会制定刑事法律援助协作的工作要求,包括公检法机关要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明确规定要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通知辩护或告知案件办理结果等,为政法机关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二是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协作制度。三是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协作配套制度。出台了《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建立起逐级负责、分类负责的监督体系,设置了征求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14项监督制度。措施之二是内外结合、务实协作。通过搭建平台互通信息,建立了多部门多层次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落实了部门、专门专员联系对接,定期不定期召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开展律师值班制度,在全市41个看守所建立了工作站,13个基层法院、3个区县基层法院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室。这些举措的实施有了初步效果:告知权利方面,法律文书安排专人送达,送达的时限、变更强制措施后及时告知承办律师;法援机构在指派案件时,案件管辖权不变更的安排同一律师承办同一受援人不同阶段的案件,并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案件质量对接方面,通过信函、上门听取意见、召集公检法机关人员进行座谈、定期不定期作回访来了解对律师办案质量的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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