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伍晋
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是否构成犯罪
文◎伍晋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系重庆江南某财税学校(民办高校)校长,为扩大自身学校的招生规模,在未经重庆某经贸管理专修学院(民办高校)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在重庆某电脑公司通过电子技术合成了“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大中专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二枚,并使用该二枚印章印制了二万份招生资料、录取通知书,向社会散发并进行招生。案发后经查,该经贸管理专修学院系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刑法》第280条第2款调整的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性质具有非营利性,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第二,其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产;第三,其活动范围仅限于社会服务活动。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公司、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大特征就在于其非营利性,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而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法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实现营利。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司、企业在性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两种组织,相互独立、互不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