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洪霞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266100
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研究在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分析这些问题之前要厘清这一系列的概念,为接下来的研究疏通道路,作出铺垫。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国家的目标和任务,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政务管理活动的总称,可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目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纵织行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1.法律性。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的客观表现为动机、手段和效果等要素。并且,内在意志与外在表现是相互一致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实施者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主观上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意思表示,目的是要追求一定的客观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从而形成行政法意义上的新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