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社会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2015-02-06 16:38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共同体法治法律

张 珍 孙 柏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2.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

我国不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大量的借鉴和移植了外国的法律制度,缺少相关的文化土壤。本土化的过程依赖于人为的努力,除了法律职业者在各自岗位上的努力和加强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外,还依赖于一个精英化的共同体的推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本土化,为我国法治的构建而努力。

(一)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一词在不同法系有不同形成历史和存在现状,相对应的范围和种类也具有差异。在普通法系,狭义的法律职业仅指律师,广义上指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学者等,但核心认为律师。所有这些职业可以相互流动,有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不同,不存在与法律工作者相对应的词语,类似的词语有法律家和司法官,法律家指取得大学法律专业学位,具有一定荣誉地位的人,司法官指法官与检察官。出于法律职业中心的是司法官,各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封闭不可流动,有各自的职业资格考试和行业协会。

一般认为广义的法律职业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公证员、仲裁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现代社会分工趋于明细化,而法律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有关联,有学者认为对于法律职业的范围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使法律职业体现独有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故而采用狭义的法律职业概念,仅将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划归其中。但这种限制对于法律职业的发展并没有促进,职业性质本身就存在交叉,只是各有偏向性,更合理的方法应该是在明确主要和核心的职业类型的情况下采用广义的法律职业概念。

(二)共同体

共同体不仅以共同属性为基础,还表现为感情上的倾向和归属感。共同属性是共同体外在特征,这种同质性可能来自于文化、意识形态、语言、职业等,这些社会因素使共同体具备独有的资质和与外部社会良性互动的能力;而内在的情感倾向使成员间彼此认同从而形成共同的信仰和利益的追求。这样共同体具有利益驱动和精神共鸣的双重激励,从而更加稳定坚固。从而我们可知,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认同和对建设法治精神的最求时,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就随之产生。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群体,其成员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具有近似的教育背景、思维方式、话语体系及职业伦理,并拥有共同的职业目标并维护整体的利益。这个共同体是一个将法律视为连接纽带或表达生活方式的社会群体。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共同体以培养律师为核心:法科毕业生在考取律师从业资格证后进入律师业自由竞争,优秀的律师成为法官或检察官,这种培养方式保障了法官选任的社会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采取的培养模式是使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成为一种法律职业,只是在行使各自的职权时相互独立。这种模式可以让法官、检察官了解律师的业务内容和工作性质,也让律师们感受到法院和检察官的实际工作和立场,促使相互之间产生认同感,从而更好的理解共同的司法使命。

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渗透在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我国的职业共同团体构建不能像西方一样从市民社会自行生长,更不能依靠政府促成。虽然西方法治国家法律职业共同团体的自发生长与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不同,却仍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即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独立性和精英化。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不具有高度的同质化,法律职业者拥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和生活经历从而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加之相互之间的交流不充分。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拥有独立性的特征时才能真正发挥独有的作用,与法治形成相互促进的联系。目前中国需要解决的就是法官独立性与行政体制之间的问题,实现法官真正的审判独立。另外增强律师协会等组织在律师继续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自主性,更好的发挥法律职业组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凝聚力的促进。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利于提升法律职业者和法律的权威。

总体上讲,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方面是实体上的制度设计,而更重要的是该共同体内部的精神理念,也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认同,两者缺一不可。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认同

我们在上面提到,缺乏职业认同的情况下法律职业共同体便难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认同主要涉及个三方面,分别是法律职业者的自我认同、职业共同体内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认同和外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认同。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自我认同

精通法律知识和熟练处理法律事务是掌握法律学识和法律技能的表现,这种学识、思维和技能上的提升能够展示职业者们的职业能力,增加法律职业者职业信心和职业荣誉感。并且通过外界对法律职业个体品质的高度认同来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自我认同。有着适当自我认同的法律职业者,能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共同的利益将自身和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职业者自身与共同体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也因此能与他人沟通和协作。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间的认同

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相关的社会伦理,它包括具有法律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伦理部分通过法律道德规范体现,部分则有法律职业者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通过行动加以去诠释,最终形成职业者之间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共识,这些伦理准则是法律职业特点的典型体现,也是法律职业者之间认可和交流的桥梁。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是为社会营造一种公平正义、平等、理性的法制环境,保证了法律职业者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向社会转达正确的法律精神,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当职业者之间形成了追求公平正义的共识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职业者之间的相互认可度也将进一步大大提升。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外部的认同

法律职业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其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行为体现了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社会也将根据这些外在的表现来评判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的素质水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是一种竞争性的共存关系,相互在竞争中拥有共同的目标,并完善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规则体系是成员之间认同的标准,也是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评价的标准。

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是一种构建的过程,是不断演变的产物,而与此同时产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稳固内部和同化外部的结果,也是不断获得社会中其他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知和认同的结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认同、成员的自我认同和成员之间的认同构成了整个共同体的认同,三个方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成员的自我认同可以促进法律行业的认同,成员之间的认同促进了法律职业间的认同,这两者又促进了社会对共同体整体的认同,这种对整体的社会认同反过来又影响了成员自身和成员之间的认同,形成良性循环。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社会

构建法治社会,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规范的设计和法律机构的保障外,还需要支撑起这些物质性安排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法律职业者拥有比普通民众更为深刻、敏感的法律认知度,前者表现为一种法律信仰,后者表现为一种对法律的信任。当法律职业者和民众都将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依据时,法律的自治才能够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制度上和观念上维护了法治社会的进程,其发展程度反映了社会法治的发展阶段和状态。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法律运行

法律制度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营造的氛围和法律职业者的具体运用中才能验证法律适应社会的情况,同时只有在个案中才能体现其合理性和存在缺陷。在法律职业者具体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个案的审慎处理不仅监督了法律运行中情况,更为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积累了专业的经验。在个案中法律职业者成为社会需求的表达者,反映出来的信息将为法治的发展提供方向,同时减少了相关信息的获取成本。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生活日益多样,社会中形成不同的社会组织,政治的多数人偏向难以制定出满足所有组织和个人合法性需求的政治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远离政治坚定的人权保护的信念加强了对不受重视的权利的保护,从而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的到公平对待。这样少数派在法律的保护下将进一步认可法律的合法性,社会的发展就得到了稳定的方式,避免了冲突。

(三)捍卫并推行法治

法律职业共同体学习并积极更新对法律学识和法律技能,通过法律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引导人们遵守规则。民众对法律认识大部分情况下是在与法律职业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自主性和法律的独立性构建了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领域的权威性,进一步保障了法律权威性的稳定和持久。

(四)为法治政府提供合法性依据

社会结构的稳定和维护需要权力来消除社会中的冲突和矛盾,权力的合法性依赖于法律的论证,法律职业共同者寻求理想的规制来为权力的行使提供合法的依据,并通过对合法性的探讨,将社会的不同意见统一到法律中,从而实现社会的民主。

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

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一种竞争性共同体,以对法律精神和规则的认可而团结,以现实的职业者们加以表现,它的存在是现代社会法治化的标志,该共同体的形成是基于社会制度的演进。季卫东先生在《法治秩序的构建》中提出维护法律伦理秩序的模式分为三种:市场模式、国家模式和共同体模式。市场模式通过竞争的市场本身淘汰不道德的盈利行为,国家模式则是加强国家的干预,通过免费的服务方式来保障业务活动的伦理,共同模式则是依赖于职业内部同志式的结合和团体自律来维持信念与纲纪。①现代复杂的经济市场社会,市场、国家和共同体三种模式的结合已经成为制度化的趋势。②

(一)制度安排

法律职业者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发挥程度取决于制度的安排,制度提供的安排是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它提供了法律职业者严格客观的履行法律职务责任的保,也防止了法律职业者消极对待或滥用法律。制度对司法的安排,是反映和树立法律职业者形象最直接的途径。

1.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

法学教育完成的是对法律职业者的学识教育,为职业教育完成了法律职业者的实务技能培训。这是由社会发展和法律职业本身决定的,也表明了社会对这一职业的高要求。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是培养具有共同法律学识、共同法律技能、共同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

2.建立统一内部培训机制

严格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目前在我国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横向一体化培养模式,把准法官、准检察官和准律师的培养集中在一起进行,这种方式有利于学员在培养结束以后依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作出适合自己的职业选择。同时有利于在未来的法律执业过程中提升相互的关联度、形成相同的法律思维。这样的培养模式有利于日后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工作转换,这不仅符合职业流动的需要,也利于形成法律职业联盟。要想胜任法律职业还必须经过系统的职业训练,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完善对法律职业者的经济和职位保障制度

法律职业者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预、牵制,也容易受到利益诱惑。法官承担着司法和权力相抗衡的职业,其职业保障具有法定化;检察官本来就属于行政体制,对其制度性的安排是保持权利的不扩张;律师与法学学者的职业具有自由的特征,只有律师获得与法官、检察官平等的地位,才能在同一平台代表民众表达权利诉求。

(二)职业自律

自律是一种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自律是以道德和法律的标准要求自己。法律职业者被视为社会中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权利和义务者,此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纠纷双方的影响甚至是各种诱惑,为了减少影响抵制诱惑,从而对法律职业者的自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律职业者个人的自律是社会和公众的需要,除此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和纪律形成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

1.法律职业者自身自律

法律职业者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过程中起着中介的作用,应当处处体现出法不偏不倚的精神。然而在现实的活动中,保持中立性并非易事,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都将对中立性产生动摇。法律职业者必须遵守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的有无是法律职业者获得社会承认的因素,这决定了法律职业者能否的到公众的认可和市场的利益。另外,法律职业者身处在一个职业群体中,同事之间的相互认可和尊重也是一种影响和约束,榜样的力量虽为非正式的,却有着强有力的效果。法律职业者的美德和品行与良好的法治息息相关,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自身的德治是社会法治的前提。

2.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自律

法律职业者个人的自律作为一个个榜样为法律职业者形成职业自律发挥了重要的效果,但这种个人能的道德榜样的力量对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讲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共同体的规章制度和职业培养使得法律职业者以共同体的标准进行职业自律,才能真正形成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故而,将法律职业者的个人能自律制度化,才能使整个职业群体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力量。

[ 注 释 ]

①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1.

②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6.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0.

猜你喜欢
共同体法治法律
爱的共同体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共同体的战斗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