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的风险防范

2015-02-12 18:51
检察风云 2015年3期
关键词:催告郭先生诉讼时效

Q:王律师您好,我有个亲戚要买房,想问我借20万元作为购房款。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我想咨询一下,借款时应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借条该怎么写才符合要求?谢谢。

求助人:汪小姐

A:汪小姐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悉。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像类似汪小姐这种个人亲戚朋友间相互借款的情形也经常发生,借贷数额也越来越高,但由于一些朋友亲戚间的人情问题或对于一些借条、收据书写不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日渐增多。基于上述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以往承办类似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向汪小姐和各位《检察风云》的读者,就个人间借款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防范做一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关于借条书写的要求

1. 书写借条或收条时,建议借款人、出借人均应当面书写

在本律师经办的案例中,曾有过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已书写完毕的借条给出借人,且该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我们说,若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借条,出借人无法凭借该借条向实际借款人索要,若出借人也无法确定该借条到底由谁书写,会导致该借款行为的瑕疵,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可能出现无法认定该借款行为发生的后果。因此,本律师建议,无论是借款人书写借条,还是出借人书写收条,均应在对方在场时当面书写,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2. 借款凭证书写时应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3. 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

我们说,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比较密切,可能是亲戚或朋友。在此本律师提醒大家:书写借条时应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其身份证上的全名,切不可以称谓、昵称、小名、外号(如将出借人或借款人写成“李阿姨”、“张大哥”、“小虎子”之类)等等替代真名写入借条,若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的主体指向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4. 借条书写时应写明具体的借款数额,且文字表述应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1)借条书写时应注明借款、还款所使用的币种,在我国大陆地区若不注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话,通常会认为借款、还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2)为了防止借条私下被删改,建议借款的数额和重要的数字(日期、本金、利率、违约金等)用大小写同时注明,且上述大小写务必书写一致。

(3)借条的书写要避免歧义。例如:王小明向李小红借款10万元,其间归还1万元,因此,双方协商将原借条撕毁,王小明重新为李小红出具借条一份:“王小明原向李小红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由此可能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因此,我们在书写借条时所拟定的文字要避免歧义。

5. 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建议将还款期限的具体年月日明确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6. 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明确写入借条中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依据上述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的利息有约定的,应在借条中予以明确,若没有利息约定的视为无息借款。若对于利息有约定的应注意借贷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在借贷过程中,建议以银行划款的方式完成款项的出借和归还

我们经常会遇到,在借贷过程中,双方以现金付讫,在产生纠纷时,没有付款和还款的凭证,只有一张“借条”的情形。上述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本律师建议大家,在借款时为了避免最终为借(还)了没借(还),到底借(还)了多少,借(还)给谁了而产生争议,出借人和还款人最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相关款项的出借和归还。这里本律师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划款时,划款的账户及最终到账的账户应与借条上(或收条)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名字、金额一一对应。

个人借款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就像汪小姐咨询的那样,有时候借款人会告知借款的原因是什么,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借条上约定借款的指定用途。若借款人未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双方可约定由借款人立刻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出借人和借款人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行为约定违约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间的借款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种民事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Q:王律师您好,我一个朋友2012年12月1日问我借了5万元钱,但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之后我通过电话多次询问他何时还款,但他总是推脱。我想问问王律师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听说还有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是不是超过两年,这个钱就无法追回来了?

求助人:郭先生

A:郭先生你好,就你的问题,做以下介绍。

个人借款中的诉讼时效计算

1. 借条上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的

如果借条上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届满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2. 借条上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

如果出借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该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出借人未提还款要求的,出借人将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郭先生的介绍,他的朋友2012年12月1日问郭先生借了5万元钱,但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若在此其中郭先生未主张还款的,则该诉讼时效将在2014年12月1日届满(从借款第二天开始计算两年,即2012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若在此期间郭先生要求其朋友还款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郭先生要求其朋友还款的事实(建议为书面催告)。那么从最后一次催告之日起两年内具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本案例中可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出借人与借款人签署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但注意如涉及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重新明确还款期限;向借款人发送书面的催告函(建议以挂号信或快递的形式,并保留催告函的复印件、挂号信的凭单和快递的底单);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向第三方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等组织要求协助(但注意诉求内容并保留书面记录);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保留提交材料回执、立案受理通知书)等。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而言,我们建议,郭先生应该在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可能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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