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郁芬
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中的作为义务
吴郁芬
为了妥善解决高职院校与学生的人身伤害纠纷,有必要明确高职院校的作为义务。基于危险控制理论、法经济学原理、信赖关系理论以及社会责任理论,高职院校有责任、最适合、有必要承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高职院校作为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伤害主因开展安全教育;针对伤害源头实行规范管理;基于人身安全建立保护机制。明确作为义务,不仅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与学生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有助于妥善解决人身伤害法律纠纷,是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争议的一条良策。
高职院校;学生人身伤害;作为义务
在学生人身伤害争议的处理实践中,往往出现赔偿责任认定不明,赔偿主体难以确定,赔偿对象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等情形,究其根本,作为义务界定不明确是重要原因。作为义务,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或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基于人们的理性思考等,“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形,应当采取合理行为以除去或避免该情形的发生,在损害发生之后应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义务”。[1]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高职院校承担的作为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造成对于作为义务的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极不统一的现状,也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诸多争议和执行困境。因此,确立并明确高职院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中的作为义务,一方面有助于妥善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高职院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安全风险,是平衡高职院校职责与学生权益的一条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