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律学与律学家发展历史的简要考察

2015-02-13 05:06:28李菊蕾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李菊蕾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驻马店 2869000)

中国古代律学与律学家发展历史的简要考察

李菊蕾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驻马店 2869000)

自汉萧何造律,李悝《法经》为《九章》,是后来治律家之始祖。而后治律者代不乏人,只是盛衰有之。律学兴盛于汉,在魏晋独具一格,发展至隋唐集大成,宋时始衰微,元代全面陷落,明清一度中兴,但终难挽颓势,及至沈家本改律,律学告终结。律家者也随之跌宕起伏,如汉之张汤,武帝期间任廷尉,执掌天下刑狱,可谓权倾一时。又如清之薛允升,著述颇丰,且执法如山,却因宫廷争斗而赋闲在家,以至郁郁而终。如是,律学家的家国命运与律学兴衰息息相关。

律学;律学家;兴盛;衰微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产生原因

1.律学产生的特殊背景

中国古代律学植根于封建社会土壤中,历时近两千年,它脱胎于中国古代封建法,自然打上了皇权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烙印,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统治者运用封建法律条文来治理国家,并试图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中间的过程也许可称作“律治”。不同于当今的法治,律治更强调的是维护君主的统治,其次才是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律治下的封建社会中,君主的意志主要体现为律法,而律法本身因归属于上层建筑而产生的与普通民众之间的隔阂,使律法的推行困难重重。古代奉行“民贵君轻”,君主总是高高在上,因而律法施行也总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上行下效固然简单快捷,但是会出现执法与实践相脱节,典型案例如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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