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晚的影视作品性质
——基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独创性视角

2015-02-20 07:49严波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性质

■ 严波

论春晚的影视作品性质
——基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独创性视角

■ 严波

中央电视台投入巨资拍摄的“春节联欢晚会”在著作权法下的性质在法律界饱受争议,围绕春晚的作品性质,各方学者和法官分别形成了“影视作品说”“汇编作品说”和“录像制品说”。春晚作品性质争议的根源主要在于对其节目独创性的不同理解,通过对影视节目创作因素和表现形式的剖析,得出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主要通过“镜头”和“衔接”体现出来的结论,并将其归纳为影视作品独创性的“镜头、衔接二维分析法”。以春晚典型案例的独创性分析,明证春晚作为一部经典的电视综艺节目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可以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被定性为影视作品。

春晚;独创性;影视作品;著作权法

央视每年投入巨资,耗时近半年筹备、拍摄创作的春节联欢晚会(以下简称“春晚”)在遭遇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其著作权作品性质在法律界遭受较大争议,并导致司法上的混乱以及春晚在版权保护上的困难。上述争议根源在于当前法律学界对影视作品独创性的见解存在不足。本文希望通过对春晚作品性质问题的分析和讨论,为电视综艺类节目作品性质的界定提供可供借鉴的方法。

一、春晚作品性质的争议

当前,关于春晚的作品性质在法律界争议很大。比如,在央视国际分别向北京法院、上海法院和广东深圳法院等起诉的春晚案中,原告主张春晚为以类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北京法院则认为春晚为录像制品,上海法院和广东深圳法院则在各自审理的春晚案中却均认定春晚为汇编作品。不同法院竟对春晚的作品性质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

著作权法下作品性质认定的不同对于综艺节目版权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影响很大:如果综艺节目被定性为作品,则权利人可以享有著作权法所赋予的17项著作权权利,而如果被定性为“录像制品”,则权利人作为邻接权人,只能享有5项权利,二者受保护程度相差很大。而作为“影视作品”或“汇编作品”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影视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权利人在后续对综艺节目的使用和开发上无需再经过其它权利人许可,而汇编作品的后续使用和开发还需要再次获得单个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春晚在著作权法下作品性质的界定是春晚版权保护的前提和最根本性的问题。

二、春晚作品性质的各方观点及其不足

围绕春晚的作品性质,各方学者和法官形成了“影视作品说”“汇编作品说”和“录像制品说”。三方观点各有其道理,但也都在不同层面存在不足。

1.春晚“汇编作品说”对独创性理解的误区

法律界一种观点认为,春晚构成汇编作品。此观点认为,春晚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单个文艺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上。例如,在央视国际诉土豆网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判例中认为“春晚”是汇编作品。①然而,“汇编作品说”存在逻辑矛盾。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有不同分类:按照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不同种类的作品;而针对汇编创作、合作创作、职务创作等作品的特殊创作方式,为了明确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法又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作品,比如汇编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但凡是被认定为汇编作品、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前提是该智力成果仍必须是某种表现形式的作品。比如某作者经过筛选、编排出版了《莫言文集》,该《莫言文集》首先必须是文字作品,其次才是汇编作品。同理,春晚作为一部电视节目,一方面在独创性上承认其满足汇编作品在选择、编排上的独创性要求,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其独创性不满足影视作品的要求,不承认其作为影视作品的性质,这显然在逻辑上存在矛盾。事实上,春晚的创作核心在于如何通过电视画面以及声音来综合表达艺术和情感,其创作目的是为了给电视屏幕前的广大观众奉献一台具有我国春节文化特色、以“回家”“团聚”为主题的电视节目,而并非仅限于编排、组合一台文艺晚会的表演。“汇编作品说”片面强调了春晚在单个节目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却忽视了其作为一部电视节目在影像化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

2.春晚“录像制品说”对独创性理解的片面和不足

法律学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春晚独创性程度不高,不能被认定为影视作品,而只能被判定为录像制品。甚至有学者认为春晚只是对现场“表演活动”的一种机械记录,达不到著作权法上作品创作的独创性要求。②“录像制品说”存在对春晚独创性理解上的片面和不足。春晚作为一部电视综艺节目,需从整体以及每个节目的画面和声音的创作来进行精心统筹、安排、设计及拍摄。在实际拍摄和直播过程中,春晚的每一个镜头画面、声音以及镜头的选择、切换、衔接与包装效果也无不是经过主创人员精心编排,并经过多次彩排演练才能最终达到的艺术效果,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机械记录”。

3.春晚“影视作品说”尚缺乏对独创性的有效分析

有学者认为春晚应被定性为著作权法下的“影视作品”。比如,刘春田教授、冯术杰博士等认为,春晚体现了电视晚会制作者的独创性,属于影视作品。③然而,春晚“影视作品说”也同样存在缺陷,即从未有学者能从独创性角度去有效分析和明证春晚作为一部影视节目所具有的较高的独创性。遗憾的是,由于当前法律学界对于影视作品独创性的分析和研究仍十分不足,此方面的研究专著尚付阙如。

三、影视作品独创性的分析

1.春晚作品性质争议源于对其独创性的不同见解

春晚作品性质争议的根源主要在于对春晚独创性的不同理解。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有“独创性标准”的要求,该“标准”可比喻为衡量一部文学、艺术、科学上的智力成果或表达是否是著作权作品的量尺。对于春晚这一部电视节目而言,如果认为春晚的独创性达到了影视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要求,则春晚可以被定性为“影视作品”,反之则只能被定性为“录像制品”;如果认定春晚的独创性只在于对单个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在于影视创作,则只能被定性为“汇编作品”。当前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未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有过任何的规定或解释,法官在春晚独创性的判定问题上根本无据可依,只能单凭主观判断;另一方面,影视作品的独创性较其他作品形式而言,因其涉及较多影视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尤显复杂,往往不为法律界人士所熟知和了解,难免会造成不同法院的判定结果迥然不同的情况。

2.影视作品独创性的二维分析法

独创性是著作权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然则,正如学者刘辉指出,在作品独创性问题中,独创性的程度高低问题一直是一个如同哥德巴赫猜想般非常重要而又难解的问题。④许多法律学者对作品独创性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从来没有一个判定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和方法。为此,从判断春晚影视作品性质的目的出发,本文希望通过结合对著作权法理论和影视创作知识的交叉学科研究,找寻一条判定影视作品独创性的可操作的方法。

影视作品的创作元素和表现形式与其它任何作品都存在本质不同。我们知道,影视不能像文字那样能够直白地表达思想,只能通过一系列活动画面和声音来加以描绘。因此,影视节目的创作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个将艺术思想与情感影像化的创作和表达过程。由于从著作权法角度,声音并非是影视作品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比如默片时代的电影都可作为“影视作品”来保护,因此,对影视作品独创性的分析应首先集中在对影像中活动画面的独创性表达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影视创作理论,将影视作品的活动画面从创作和表达角度进行抽象分析和归纳,笔者发现,无论经过怎样的创作过程,影视作品的独创性最终都表现在活动画面的“镜头”以及画面之间的“衔接”两个维度上。质言之,任何影视作品最终都是通过“镜头”及“衔接”两个维度来表达艺术魅力与情感,正如画家是通过“线条”和“色彩”来构筑自己的艺术世界一样。这个观点也间接得到德国法学界观点的支持。如德国法学家雷炳德就指出,影视作品的产生是在拍摄工作开始之后才产生的;影视作品的表达形式体现在画面衔接与声音衔接的构思方面。⑤

综上分析,本文认为,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可以归纳为镜头和衔接两个维度的创作体现,笔者将其称之为影视作品独创性的“镜头、衔接二维分析法”。影视作品的创作者们正是通过“镜头”和“衔接”这两个维度的语境来认知和描绘世界,并创造出对这个现实世界的艺术再现。

四、春晚影视作品性质的界定

如果以“镜头、衔接二维分析法”来分析春晚的独创性,我们可以发现,春晚无论在镜头拍摄还是衔接上都体现了春晚节目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和艺术构思,具备较高程度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可以满足影视作品对于独创性的要求。

首先,春晚的独创性体现在镜头的选择与构图。春晚节目中对于不同景别及运动镜头的设计、创作及运用完全体现了春晚在“镜头”维度上的独创性。从影视创作角度看,摄像机镜头的独创性在于它能强制性地让观众去观看节目创作者想要观众去看的画面和事物。易言之,在春晚节目中,每一个画面的选择及构图都是创作。如镜头景别的选择和组接既取决于要表现的每一个节目的内容及作品的风格,又取决于创作者对春晚主题思想的把握、艺术细节的处理以及个人情感的表达。长镜头、景深镜头往往强调画面所带来的现实意义,而近景和特写镜头则往往更加突出戏剧性和个性化表达。

这里笔者试以春晚特写镜头的运用为例说明:春晚中特写镜头的使用是比较多的。特写镜头里被摄的人物或道具需要充满画面,可以细微地表现人物面部表情以及内心活动,也可以表现重要的戏剧因素,是最能体现创作者主观意图和个性化表达的景别。比如在小品《不差钱》中:先有镜头对道具的特写,突出展现了“苏格兰情调”的招牌,反衬“苏格兰调情”的滑稽好笑。而后衔接的镜头是小沈阳“苏格兰裙”的特写,延续了“苏格兰调情”的搞笑元素,强调并突出展现中国服务生东施效颦穿错衣服的滑稽像,其深意实则是对当前社会中一些盲目模仿国外却不谙其道的“媚外”心态的嘲讽。再后衔接的镜头有毛毛开始才艺表演时的特写镜头,在小品吝啬守财与高级消费情景对比所产生的强烈的喜剧冲突中,毛毛在开始才艺表演的一瞬间所展现的清纯、热爱歌唱、渴望未来的形象恰如浮躁社会中的一朵青莲。编导十分恰当地在此时给了毛毛一个近距离的特写镜头,从毛毛清纯的面部表情和期盼的眼神中我们不难读懂淳朴的毛毛对未来充满渴望的内心活动,十分传神。总言之,从“镜头”这一维度分析,春晚每一个镜头的选择与构图都无不经过创作者精心的构思和艺术处理,可以体现出春晚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其次,春晚在声画“衔接”上同样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对于一部影视作品而言,镜头画面的“衔接”是影视创作中创作者艺术表达的核心,是影视蒙太奇艺术最主要的体现。“蒙太奇”的法语本意是指用砖砌墙,影视节目创作的本质就是艺术大师们把一段段镜头的活动画面衔接起来“砌”出最终的艺术作品。从“衔接”维度分析,春晚虽然是现场直播,但导演每一个画面之间的切换与影视剧中的剪辑从最终的表达上看产生的是完全相同的效果。无论春晚中的歌曲、舞蹈、戏曲、魔术、杂技、小品还是相声,任何一个节目不仅需要摄像师选择远、全、中、近、特等不同景别的镜头进行拍摄,更需要春晚导演通过镜头的选择与切换把演员、道具、背景以及观众的不同镜头画面衔接起来,通过组接完成影像节目,综合表达出节目中美好的艺术境界。如2015春晚杂技节目《青花瓷》的多种景别镜头的组合与衔接,综合表达了中国传统杂技节目古典唯美的意境,让观众完全融化在青花瓷般绚烂的画面和音乐当中。多种镜头的选择、构图以及画面的完美组合、衔接明证了春晚节目所具有的较高的独创性,可以符合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要求。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春晚作品性质的巨大争议反映了当前法律学界对影视作品独创性研究的不足以及理解上的局限。本文通过对影视节目创作因素和表现形式的剖析得出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主要通过“镜头”和“衔接”体现出来的结论,并将其归纳为影视作品独创性的“镜头、衔接二维分析法”。最后,本文通过对春晚典型案例的独创性分析,进一步明证了春晚作为一部经典的电视综艺节目,在“镜头”及“衔接”上都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满足了影视作品对于独创性高度的基本要求,可以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被定性为影视作品。

注释:

① 参见《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1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年1月22日,来源: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17732613。

② 唐姗:《春晚是汇编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央视国际诉鸿波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案件评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10月31日。

③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刘春田教授、冯术杰博士发表的观点。参见《保护“春晚”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已经够用》,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11/19/content_1183686.htm?node=194,2009年11月19日。

④ 刘辉:《作品独创性程度“三分法”理论评析》,《知识产权》,2011年第4期。

⑤ [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153页。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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