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辨正*

2015-02-21 18:19曾晓强谭登梅袁金慧
关键词:公民民主意识

曾晓强,谭登梅,袁金慧

(重庆工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067)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决定》制定了“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政治改革蓝图。“健全的民主制度”和“健全的公民意识”互为因果、相得益彰,是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民主政治良序运行的两翼。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因而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任务。加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对于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西方反华势力的意识形态渗透,以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均有重大意义。

不过,“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似乎尚未得到“马列·科社”学科应有的关注。迄今为止,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该学科10余份期刊上,探讨“公民意识教育”的文章极为少见,且未见有文章对相关问题作过深入或系统讨论。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种可能:第一,对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认识不足;第二,对“公民意识教育”的提法在意识形态上的正确性存有疑虑。第二种可能恐怕是学界关注不足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本文特别就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公民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与目标等问题加以讨论和澄清,以期对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有所促进。

一、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

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对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教育等概念进行分析,是准确理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前提。

何谓公民?尽管从古希腊城邦到近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但究其根本,公民(citizen)就是拥有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人。“公民身份”包含三个共同的基本要素:国家、平等、权利义务[1]。就国家要素而言,公民身份意味着作为国家正式成员的资格,即公民是国家的公民,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就平等要素而言,公民之间在身份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内在地要求国家政体应该是民主的,而从历史上看,公民与民主制事实上有着天然的联系[2]。就权利义务而言,公民依法享有市民权利(civil rights,也译作“公民权利”、“民事权利”)、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服从法律的公民义务、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责任等;不过,政治权利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与保障,公民概念始终以政治权利为核心[2],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并有权参与该国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民主,国民依宪法取得公民身份,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公民身份及其民主实践必然形成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又反作用于民主制度与实践。

何谓公民意识?马长山(1999)认为,公民意识就是公民自身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4]。朱学勤(1999)认为,公民意识就是民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主体意识与监督意识,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5]。周胜蛟和倪洪涛(2008)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知,体现为公民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以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和理性政治参与的公共精神为核心[6]。郑杭生(2008)认为,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国家主人地位、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7]。许耀桐(2009)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8]。综合上述界定,可以提出公民意识的简明定义:公民意识就是公民自身对其公民身份的理性认识与价值认同,以及相应的行为倾向。公民意识既包括对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理性认识(即公民知识),也包括对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价值理想的理念与情感认同(即公民品格或公民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行为倾向(即公民实践意向)。根据公民身份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国家、平等、权利义务),可推演出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基于国家要素,公民与国家相对待,国家是公民的国家,可导出民主意识、国家意识等;基于公民平等的要素,可导出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等;基于权利义务要素,可导出法治意识(权利义务由法定)、公共参与意识(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公民美德(公共参与必需的道德)等。

何谓公民意识教育?郑杭生(2008)认为,公民意识教育就是一种通过学校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种教育渠道,培育、培养社会成员具有公民意识的过程[7]。简言之,公民意识教育就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教育活动。严格说来,公民意识教育是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的子范畴。据《教育大辞典》,公民教育一般指国家或社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要求,培养其所属成员具有忠诚地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等的教育[9]。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必要的公民知识(civic knowledge)、公民品格(civic virtue)和公民技能(civic skill)[10],进而能积极并负责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合格公民。公民知识、公民品格(公民价值)属公民意识范畴,是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公民技能就是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涉及批判思考能力、领导能力、沟通与说服能力、谈判与妥协能力等。鉴于公民知识、公民品格和公民技能彼此渗透、相互支撑,且某种教育途径通常对三方面素质均有影响,因而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公民意识教育”与“公民教育”大致相当,二者可以通用。

何谓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就是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教育活动,以使公民获得对社会主义公民身份的理性认识与价值认同,并形成相应的行为倾向。社会主义公民身份及其意识以社会主义制度与实践为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必然是一种意识形态教育。

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有个别学者主张“取代论”,即用所谓“中性的公民教育”替代“意识形态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没有洞悉公民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及其意识形态性。

思想政治教育无疑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1];它是“一定的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政治目标,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影响,以期转变人们的思想,进而指导人们行为的社会活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解决人们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行为等问题,还必须解决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问题”[9]。思想政治教育有“泛指”与“特指”之别:在“泛指”意义上,是指人类所有阶级社会共有的从思想政治品德上培养教育人的活动;在“特指”意义上,就是指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尽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上是在特指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究其实质,其他国家尽管无“思想政治教育”之名,却行“思想政治教育”之实,因为任何国家的统治集团都力图用他们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来影响全体国民,以巩固其统治。在任何阶级社会,思想政治教育都是一种客观存在[11]。西方的公民(意识)教育作为对其国民进行政治社会化的教育活动,就是“泛指”意义上的、西方国家所实施的思想政治教育。

公民(意识)教育同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公民教育亦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的公民教育”泛指一切民主政体的国家对其国民实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标是使其国民获得同该国基本社会制度、主导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技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因而构成意识形态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针对本国公民实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民意识教育即属广义的公民教育。此前,我国或许无“公民教育”之名,但有或者应该有“公民教育”之实。“狭义的公民教育”特指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对其国民实施的公民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同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形态属性是各国公民教育的基本属性。正如武东生(2013)所论,“由以阶级性为根本属性的、具体的历史的‘国家’开展的公民教育活动,无疑会打上深刻的意识形态的烙印”,“在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上,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并无不同,公民教育究其实质而言,同为‘非中性的’意识形态教育”[12]。

仔细对照前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和“公民教育”的界定可知,就内涵而论,泛指的“思想政治教育”同广义的“公民教育”大致相当,因而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中国的公民教育”[12],而“西方的公民教育就是西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外延而论,“思想政治教育”似乎比“公民教育”还要大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涵盖了对国民的思想观念(包括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公民教育侧重于培养“民主公民”;另外,公民意识教育严格而言是公民教育的子范畴。由此可合理地得出如下结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13],公民意识教育不应也不能取代思想政治教育;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和宪法法律层面上都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容

郑杭生(2008)基于其对公民意识内涵的分析,认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国家主人意识与祖国民族意识,核心任务是培养权利与责任意识,基础内容是培养民主与法治意识,延伸内容是培养道德与文明意识[7]。许耀桐(2009)认为,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此外还要培养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8]。两位学者的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并存在如下共识: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应培养主人(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民主与法治意识、道德意识。不过,主人(主体)意识其实质就是民主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可归入民主与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的外延则过于宽泛,“道德”既有“公德”与“私德”之分,又包括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范畴,因此广义的道德同狭义的、公民身份认同意义上的“公民品格”虽有关联,但不严格对应。总之,学者们当前广泛认可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法制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任务时,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表明,第一,“公民意识教育”与“民主制度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第二,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党的十八大在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时,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三个倡导”的十二个基本范畴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这五个范畴是对十七大倡导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再次重申和确认,并提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范畴的高度。侯惠勤(2012)认为,核心价值观应该反映“制度精神”,应是国家制度、国家运作模式的灵魂,应奠定国家制度的道义基础和合法性依据,为国家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思路和基本方向[14]。韩震(2013)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反映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特征和意识形态特征,紧密联系当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根本性质[15]。在“三个倡导”的十二个基本范畴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这五个范畴无疑最能反映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精神,因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培育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是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内容。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公民品格核心的“公共理性”应成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落脚点。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公民的理性,是秩序良好的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其目标是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16]。一方面,在思辨层面上,公共理性可从“公民身份”概念中演绎出来,即“公民身份”内在地意味着公民在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每个公民的诉求和权益应得到同等的尊重和考虑,因而公民在参与公共事务时应当超越私人立场而秉持一种公共立场,诉诸并追求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上,有序的民主也要求公民具备并运用公共理性,其原因在于,如果公民只关心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只运用个人理性而非公共理性,那么民主过程势必难以就公共争议达成共识,会导致民主的失序甚至自我否定。公共理性作为实践理性,既是一种理智能力,更是一种道德能力即公民美德[17]。作为理智能力,意味着能够准确分辨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能正确判断各方诉求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安排可得何种程度的满足。作为公民美德,意味着尊重他人的诉求与权益,关心公共利益;在面对分歧时,能秉持公正的态度和达成共识的真诚愿望,提出基于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有说服力的论证,同时愿意倾听并采纳各方的合理意见而非固执己见;愿意遵循已达成的共识,等等。公共理性是贯穿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等公民意识的红线,健全的公共理性与有序的民主实践互为因果、相互促进,公共理性的养成应贯穿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全过程。

另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正的扬弃。一方面,我们要有智慧和勇气来倡导这些代表目前人类价值共识和历史进步方向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坚持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正。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不能止步于倡导、宣传这些抽象的价值词汇,更加重要和紧迫的是,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深入梳理并正确阐释上述理念具体的、历史的和发展的内涵。

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

在公民层面上,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公民,培养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备相应的公民知识和公民品格的爱国公民。现阶段的重点是培育社会主义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特别地,中国的公民意识教育既要倡导自由平等,培养权利意识,更要塑造国家与社群认同,培养责任意识[18],注重养成以公共理性、公共精神为核心的公民美德[19]。

在国家与社会层面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自觉目标。公民意识、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三者相互促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是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务必要阐明下述问题。第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否则会水土不服并带来灾难性后果[20]。第二,要破除“民主迷思”。既要始终不渝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要防止“民主万能”的迷信。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作为发展民主政治的起点和归宿。要把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同加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结合起来,使公民意识、民主制度、民主实践三者相互适应,进而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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