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而后中国可兴”与“欲速则不达”——与关晓红教授商榷

2015-02-25 11:50熊元彬
学术界 2015年9期
关键词:宪政清廷大臣

○熊元彬

(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清末预备立宪向来是学界研究的热点课题,近年来已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最近,拜读了关晓红教授的《速成新政与清朝覆亡》一文〔1〕,受益良多。该文对朝野给予清廷的警示作了前所未有的深入探讨,其资料之详实、逻辑之严密、考察之细微等等,均是后生学子值得观摩学习、认真品读、仔细推敲、反复审视、耐心品味之处,但是对于“急于求成的清廷决策者未予重视,甚少采取相应对策及时调整以纠偏救弊”等观点,作为才疏学浅的后生学子,笔者与关教授可能略有一小点不同的看法。因此,笔者欲图借“学术,乃天下之公器。”不揣谫陋,敬献一己之愚,围绕“立宪而后中国可兴”与“欲速则不达”这对矛盾,对清廷是否真如关教授所谓的“清廷决策者未予以重视”和“甚少采取相应对策”进行商榷,以求教于关教授。

一、“立宪而后中国可兴”:朝野对预备立宪之催促

对于清末的国人而言,日俄战争的结果,可谓是给了他们心灵一个强烈的冲击,促使他们在追求以俄为师,还是以日为模板的争论中找到了答案,结束了他们长期以来在这方面的疑虑,并最终确立了以日本二元君主制为其宪政模板。他们坚信:“速定国是”就能达到“立宪而后中国可兴”之目的,认为“中国今日之现象,非立宪实不足以救之”〔2〕。的确,日俄战争以小国战胜大国的结果,这不是简单的军事较量,而是立宪政治战胜专制的必然。但是,强烈的爱国之心却促使国人心理过于急躁,因而在朝野上下立即形成了一种对日学习的热潮。可见,日本既是中国时人学习的楷模,同时又是其强敌,这种双重关系促使中国时人的学习心态极为紧张和焦灼,从而一直催促着清廷速行宪政,甚至还促使近代中国一直处于一种不断的革命状态之中。

在日俄战争已成定局的形势下,除了孙宝琦致电外务部,请求立宪之外,驻俄使臣胡惟德、驻英使臣汪大燮、驻美使臣梁诚、学部尚书张百熙、礼部侍郎唐景崇,以及端方、载泽、袁世凯、岑春煊、周馥等清廷要员也都以立宪为名,“上至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糜不曰立宪立宪,一唱百和,异口同声”〔3〕当时,这种立宪呼声正如考察大臣达寿所言,“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4〕。

从中国时人对宪政的认识过程来看,最初知道立宪与专制之区别的应始于甲午战争之后,当时一批留学生到达日本,其“首触其心目者,中外政教之大异”,继而认为中国之所以长期不振“皆其专制之政体为之”〔5〕。因此,时至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之时,国人的粗浅认识也不过十年而已,而且还仅是一部份人对立宪有此皮毛之认识。这种情况正如梁启超在《立宪运动之进行》中所言:“自甲午以至戊戌,变法之论虽盛,然尚未有昌(倡—笔者注)言立宪者。政变以后,革新之机,遏绝于上而萌发于下”〔6〕,翻译和研究欧美及日本的政治书籍日渐成为一种热潮。也就是说,从初步认识“中外政教之大异”到倡言宪政改革,这个过程是极为短促的,而且宪政已被他们视为挽救危亡的良药,同时也是他们倡言速行宪政的催生剂,致使自由、平等、民主这些陌生的政治概念在时代的催促下,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具体的表现就在于薄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明显不相适应,继而使整个近代中国宪政建设一直都处于一种颠簸、无序的状态之中。

关于国内外人士对清廷仿行立宪的基础、条件的质疑等问题,关晓红教授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客观认识清末预备立宪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清廷是否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却应是值得更加深入、客观研究的问题。在研究近代的相关事宜中,尤其是有关清廷政权的更替问题,更应结合内忧外患的严峻背景。但是,关晓红教授却认为,对于朝野速成新政难免速乱,甚至速亡结局的警示,清廷未予以重视。从当时国内动荡的政局和立宪呼声的不断高涨,以及国外列强咄咄逼人的严峻形势来看,清廷决策者并非简单地急于求成,而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是国内外各种严峻形势综合的结果。

诚然,清廷在实行预备立宪的过程中的确有着颇多的过失之处,但是长期以来,在梁启超“史学革命”的主导之下,学界往往关注的是下层社会和发展的速度问题,认为“面临现实的困境,满清政府只能采取拖延策略,直至被推翻”〔7〕,而几乎忽视了国人过急的一种负面影响,即导致整个近代中国发展历程一直都是在急躁的进程中不断跌宕起伏的。而且,学界往往将预备立宪简单地当做研究革命的背景加以阐述,并以立宪和革命思潮作为近代中国进步的准绳加以评析、论证,认为预备立宪是清廷假立宪之名,行专制集权之实,其所设的“皇族内阁”〔8〕违背了西方宪政对议院负责的原则,以致失去民心,促使清廷速亡。

但实际上,无论以何种范式研究清末预备立宪,都必须植根于当时国内外客观的形势和清廷及革命党等人的主观意图进行综合论述。由于各国国情有别,因而其宪政有异,即使是日本,在模仿德意志宪政之时,无论是在其体制上,还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也都有着明显的区别,且也都有一定的准备过程。因此,“凡效法于人之事,必先有其预备,而后见诸事实不为粉饰具文”,并“循其阶级而后能其进,有渐不至凌乱而杂”,如教育之预备在于培育教师,只有有了优质的教师之后,才可“言新教育”;又如国民只有“守公理而后可以言新道德”。由此可见,“不揣其木而齐其末,我见欲速者之反以不达,而貌袭文明者之将重为异日忧也”〔9〕。

然而,以倡行英国式议会政治和以革命派直接追求美国式民主共和的两股强大洪流,却不断地冲击着清廷预备立宪的步伐,尤其是革命派,他们宣称:“如果变革失败,充分说明清政府的欺骗性;如果立宪成功,无非意味汉人还要继续受到满人的压迫和统治。所以无论立宪成功与否作为汉人都应竭力反对”〔10〕清廷的宪政改革。因此,在这种时势的催促下,清廷的覆灭,不单一是因为清廷在预备立宪过程中有着颇多的过失之处,更不是清廷单方急于求成,而是其加速时代各种因素综合的产物。对于国人过激的心理,民国时人也曾批判道:“只知模仿欧美,而不顾及国情。只立新数异,而不求实用”〔11〕。

从整体和长远角度而言,矛盾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客观地讲,所谓的“急于求成”正是清廷在立宪呼声不断高涨,在预备立宪年限不断被递减的严峻形势下,从而不得不加速预备立宪步伐的结果。同时,清廷统治者及考察政治大臣对速行立宪导致的诸多弊端也都曾有着较为深远的考虑,所以在预备仿行立宪的问题上,他们坚持的是一个“次第更张”、循序渐进,以及与中国国情相适宜的原则,而不应该是关晓红教授所谓的“急于求成”。如考察各国政治大臣戴鸿慈等人“计在美境一月有余,未尝片刻安暇”,认为美国的民主共和乃“纯任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故其一切措施难以骤相仿效。”〔12〕

1908年8月29日,各军机大臣对责任内阁的设置进行了商讨。袁世凯认为宪政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并根据各国内阁性质不同,将其分为政党内阁、半党内阁和官僚内阁三种。其中,“强有半代议制度组织完全之国家,方有政党内阁发生”。对此,袁世凯还以日本宪政为例,认为日本宪政确立已逾20余年,然而直至西园寺组织内阁之时,才“始具半党内阁之模样”,并深信“吾国人民将来参政之能力日益发展,必有政党内阁发现。惟此事宪政草创,吾辈不可不先具一内阁锥形,为日后组织张本”。基于此,袁世凯主张在中国设立官僚内阁。当时,奕劻认为在此内忧外患、岌岌可危之际,“召集议院之期尚远”,但吾等身受国恩,即使“无议院监察于旁,亦不可不共负责任”,因而主张趁此“暂将各部尚书加入会议之列,以为组织新内阁张本”〔13〕。可见,当时的权贵几乎都认为中国宪政本应有着一个预备的渐进过程,但是由于革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所以这个过程已不再容许清廷来主宰了。

而且,在预备立宪极为繁杂的诸多事宜之中,清廷对朝野速成导致速亡的劝阻也并不是未予重视,而只是由于时间过于仓促,事情极为繁杂,所以重视的程度不够,或是在用人方面等有失充分的考虑。如在革命异常激烈的形势下,清廷统治者也曾认识到仅凭“严峻之法”,只会“骚扰愈甚,怨毒滋深”,所以时下“惟有于政治上导以新希望”,即“宣布国是”,实行制宪修律〔14〕。他们认为,当前革命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那么,如果一旦“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籍,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15〕。端方强调,只有这样,才会“使信从渐广,皆趋于宪政之一途,乱党煽惑愚氓之力,当不戢而自销”〔16〕之目的。

然而,部份急躁的革命党人却一贯奉行“一曰鼓吹,二曰起义,三曰暗杀”〔17〕的方针,对清廷的预备立宪严加阻挠。也就是说,在朝野“速定国是”便可使“中国速兴”的一再催促之下,与其说是清廷的“急于求成”,还不如说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国人急躁心理已不容清廷再作跬步式变革在清廷各项决策中的集中反映。

从立宪的进程来看,早在日俄战争之前,民间就曾出现了“立宪之声”。随后,“立宪”的字眼逐渐渗入到了官员的奏折当中。1904年,邓实在《鸡鸣风雨楼民书·民政第七》一文中就曾明确指出,“立宪之声,已遍传于草野,而官府不闻也;立宪之文,已交奏于臣工,而政府依旧也”〔18〕。同年3月23日(光绪三十年二月初七日),出使法、俄、英、比大臣孙宝琦奏请仿照英、德、日之宪政,“定为立宪政体之国,先行宣布中外,予以固结民心,保存帮本”〔19〕。5月7日,实业家张謇联合张之洞、袁世凯等大臣上奏,请求立宪。随后,张之洞又与赵凤昌合刻了《日本宪法》,将其送交清廷。1905年,张之洞、岑春煊、袁世凯等便先后奏请派遣使臣出洋考察。之后,“立宪”成了朝野人士的口头禅。对此,朱执信曾说道:“其倡者一二无赖,而和者乃遍中国;相与鼓吹张皇之,使深入于士民之心”〔20〕。

日俄战争之后,由于朝野立宪之声极为盛行,所以为了挽救其统治,清廷对朝野所说的立宪速成导致速乱的警示,还是较为积极地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时人所言:“舆论既盛,朝议亦不能不与为转移”〔21〕。1905年,以慈禧为首的清廷便决议派遣使臣出国考察宪政。当时,慈禧声称:若派各臣工前往列国调查之后,果无弊害,即决意实行立宪。在封疆大吏的不断奏请之下,7月16(六月十四日),清廷决定派遣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同日,清廷在上谕中还明确指出:“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变法,锐意振兴”〔22〕。

但是,由于在10月5日启程之时被革命党人所炸,载泽、绍英受伤,因而使慈禧在召见戴鸿慈、端方、徐世昌之时,“慨然于办事之难,凄然泪下”〔23〕,延至12月才再次启程出洋考察。在此期间,清廷仍未放弃宪政的准备工作,即11月,清廷又派政务处五大臣设立考察政治馆,负责收集、整理与中国体制相适宜的各国宪法,并随时进呈,以作宪政之参考。

1906年8月,五大臣出洋考察回国,西太后慈禧曾七次召见。其中,召见载泽两次,端方三次,“戴尚两大臣各一次,垂询周详,皆痛陈中国立宪之害,及立宪后之利”〔24〕。他们在上奏之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宪的缓急先后之分及其利害关系。如戴鸿慈认为:若中国不行立宪,则不足以图强。端方认为,中国若欲国富兵强,除了实行立宪,则别无它法,如果不修内政,专制政体不改,则立宪政体不成,继而“财富强之效将永无所望”〔25〕。

随着考察大臣的不断上奏,特别是在载泽秘密奏折强烈的影响下,从而使清廷加强了政治改革的决心。载泽认为立宪乃安定人心和维持国势之良药,不仅可使皇位永固、外患减轻,而且还可消弭内乱。此外,载泽还结合中国国情和日本宪政改革历程,认为日本明治维新速度虽快,但是却也曾经历了多年的宪政筹备。他说:“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为了证实立宪非一蹴而就之事,载泽还进一步指出,日本明治十四年就宣布宪政,但是直至二十二年才召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最后,载泽还说道:“惟先宣布立宪明文,树之风声,庶心思可以定一,耳目无或他歧,既有以维系望治之人心”〔26〕。

然而,部分朝野却不以为然,一再提倡“速定国是”,如当时《东方杂志》评论所言:“往时中国之政界,弊在不动;近来中国之政界,弊在浮动。不动不可也,是麻木而至于死也;浮动更不动也,是恐其死之不远,而更斧斤以摧折之也。中国官制不善,其弊虽不止一端,而明于治者,咸以任官不专,数数更调为一大原因。然此犹以前事也。至今新政行,而更调更速,前以五年、十年为一任、两任者,今且数月、数十日矣。”〔27〕这一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是对当时部分朝野人士人心浮动深层次的经典概括。

经慈禧陆续召见考察大臣,“垂询周详”之后,8月27、28两日(七月初八、初九日),清廷便召开御前会议。会议之时,袁世凯改变了当初以12年为期的渐进主张,继而与奕劻、徐世昌等大臣主张速行立宪。其中,奕劻首先发言道:“以吾之意,似应决定立宪,从速宣布,以顺民心而副圣意。”同时,袁世凯与徐世昌认为:“逐渐变更之法,行之既有年矣,而初无成效。盖国民之观念不便,则其精神亦无由变,是则惟大变之”。

与奕劻等大臣不同,中堂孙家鼐则主张循序渐进,“以渐变更,似亦未迟”。孙家鼐认为只有待国民程度“渐已能及,乃可为也。”而如今国民实知立宪利益者,只“不过千百之一,至能知立宪之索然然而不知为之之道者。殆不过万分之一。上虽颁布宪法,而民犹懑然不知,所为如是,则恐无益而适为厉阶,仍宜慎之又慎乃可。”此外,会议中还存在着尚书荣庆、铁良等强烈的反对声。基于此,瞿鸿禨在综合各方意见之后,主张折中而行,实行预备立宪,他说,“惟如是,故言预备立宪,而不能遽立宪也。”最后,经会议研究决定,诸大臣意见“大略相同”,主要分歧在于轻重缓急之分,于是载沣将三方的意见折中为“立宪之事,既如是繁重,而程度之能及与否,又在难必之数,则不能不多留时日,为预备之地矣”,从而采取了瞿鸿禨和载沣“预备立宪”之意〔28〕。

经考察大臣的不断奏请,以及召开御前会议垂询各家意见之后,清廷便决议实行预备仿行立宪。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预备立宪谕,明确指出:在实行立宪之前,必须广集智识之才、更订法制,作好武备、财政等先期预备工作,“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其立宪时间则是根据时势发展所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而定〔29〕。次日,清廷任命满族大臣载泽、世续等八大臣和汉族袁世凯、张百熙等六人共同编制新官制。同时,又以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三位为核定军机大臣。由此可知,清廷不但肯定了宪法的合理性,而且还确认了以日本大权政治为其模板,大权必统于朝廷,以及必须遵循一个“次第更张”的渐进过程,而并非清廷急于求成。

当时,考察政治大臣载泽、戴鸿慈、端方也都主张立宪,但同时也注意到了立宪不能操之过急,如端方等奏称:中国数千年以来,一切制度文物已有深固基础,就宪政各国与中国相符合的制度而言,可取而用之者实则不多。端方认为,若不行预备,贸然仿各国宪法制定而颁布之,“则上无此制度,下无此之习惯,仍不知宪法为何物,而举国上下无奉行此宪法之能力,一旦得此,则将举国上下扰乱无章,如群儿之以舞,国事紊乱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30〕

二、“欲速则不达”:国内外及清廷对立宪速度之反映

中国近代是一个超前与急剧变动的时代,其宪政建设可谓时人在国家濒临危亡之时,在部分朝野人士急躁的救亡驱使下的一种制度改良。从1898年的戊戌维新变法的政治改革开始,到1912年的民国建立,这一过程中国仅用了14年。然而,与英法相比,这一转变过程,即使是在资产阶级力量较为强大的法国,也是持续了近一百年才宣告结束。更突出的是,在当时立宪派所效仿的英国,更是经历了近五百年的渐进式变革,才得以确立君主宪制。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摺之时曾指出:“改行立宪政体”,在于“以定人心,而维国势”,但是“顾其立言则必曰防损主权。不知君主立宪,大意在于尊崇国体,巩固君权”〔31〕。

对于清末宪政改革,不同人士有着相异的呼声,如一些国外报刊就曾鼓吹:制宪乃“镇压革命党之唯一良策,是不战而屈人之类也。”〔32〕但是,由于当时朝野速立责任内阁的主张根本不适合当时的国情,因而促使国内外一部分人士也对朝野的急躁言行进行了质疑。他们认为中国立宪不宜操之过急,否则势必会适得其反,欲速而不达。由于当时国民具有立宪资格者甚少,所以“无立宪国民,又将谁与立宪”〔33〕?署名为毂生的作者,不但不赞同“立宪而后中国可兴”的观点,而且恰好相反,认为只有“中国兴而后可立宪”。他说,当今只有“自上而下,雷厉风行,不出十年,中国其庶乎可立宪矣”〔34〕。

随着立宪步伐的推进,一些督抚大臣对“立宪而后中国可兴”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1906年,戴鸿慈等五大臣在会见俄国首相维特之时,维特也曾建议以50年为期,渐进而行,维特向戴鸿慈等考察大臣说道:“欲速不能,过迟不可。上急行而下不足以追步,则有倾跌之虞;上不行而下将出于要求,则有暴动之举”。对此,戴鸿慈综合其国内立宪渐长之声势,肯定了渐进的主张,但是也深知其国内的形势已不容清廷再作漫步式的改革,因而他回答道:“准备之功,万不能少,然不必期之五十年”〔35〕。此外,国内诸如陕西布政使樊增祥等人也质疑道:清廷欲图仿效泰西之议院制,但却无开智之人,“是犹效颦以示妍,揠苗而助长也”〔36〕。但是,由于国人的心灵深受日俄战争的重创,所以立宪之心异常急躁,继而一直催促清廷“速定国是”。

同时,日本法学博士中村进午也对清廷立宪之神速表示了怀疑。他说:“清国见立宪之国多致富强,以为立宪即可希冀富强”,眼见日本立宪不过多年就国富民强,所以“清国一立宪遂足以一跃而跻于日本之上”。素不知“日本非因立宪而遂致富强,立宪之外,更有致富强之种种原因”〔37〕。此外,日本《外交时报》也撰文说:“君主独裁之制,骤欲一转为立宪,究非可以易为,中国此次改革,亦为宪政之预备而已。若夫操切而为急遽之行,实为中国之所不取。”〔38〕

随着预备立宪进程的推进,1907年7月8日清廷颁布《立宪应如何预备施行准备各条举以闻谕》,对立宪应如何进行作了一定的规划。谕旨指出,当今宜集思广益,进言献策,以备立宪之基础如实、有效地推行。如该道上谕所言:“凡有实知所以预备之方施行之序者,准备各举以闻”。为了表示立宪之决心,上谕还进一步强调,“只要切合时势实在可行者,逐一具陈,以便省览而资采择”〔39〕。至此,朝野上下,出谋划策者纷纷上书,如御史江春霖《奏立宪宜先务理财并宜变通学制酌定律例消弭革祸等事折》、补用知府岳福《条陈起草宪法等十事并请先立过渡法以调停新旧呈》等等。

为了使考察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清廷又制订了一份详细的考察大纲——“敬事预约”。其内容包括立宗旨、专责任、定体例、除意见、勤采访、广搜罗六大项,清廷要求各考察大臣应“通力合作,以讫成功”〔40〕。袁世凯认为,立宪必应分清先后缓急,方能立竿见影。如1907年7月28日袁世凯就曾上奏指出,各国政体,以德、日与吾国最为接近,如今已“奉诏切实预备立宪”,拟请简明达之大臣分赴德、日,会同出使大臣,专门就宪法进行“详细调查,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但是,对于以何者为起点?何者为收效之时?则应分清先后缓急,随时呈报政府核交资政院会议、定夺,请旨施行,待载泽考察回国之后再行预定,“总以调查完竣巨细不遗为断,庶可由浅及深,随时搜录,俾宪法未定以前,折衷至当,层递推行,模范既良,厘订自易”〔41〕。

袁世凯等人的上奏被清廷所采纳,随即简派达寿、李家驹等为考察宪政大臣,分赴日、英、德,详细深入地察其宪政施行的详细情况,以便为立宪之筹备提供参考和借鉴。此外,奕劻认为中国疆域辽阔,风俗不齐,“洞悉靡遗”均为不易,遂而主张派员分赴各省进行实地考察,以日本、德国之成例,“必各省分任调查之责”。他说,“惟有仿东西各国成法,令各省分设调查局,以为臣馆编制法规、统计政要之助。”〔42〕

经鸦片战争后的“睁眼看世界”“变法图强”,以及聘请日本法学者,志田钾太郎、松刚正义等人分纂刑法、民法、刑民诉讼法草案和派员考察各国宪政之后,清廷基本上找到了仿行宪政的模板,即“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主国现行条例”,编纂法律,并迅即颁布施行〔43〕。1908年3月1日,修订宪法大臣沈家本等人明确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44〕,专以日、德之宪政为其主体的修律宗旨。

综合上述朝野各方所言,1908年7月22日,清廷便饬令宪政编查馆,将君主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未开以前,逐年应行筹备各事,分期拟议,罗列具奏呈览。虽然在朝野的一再催促之下,清廷加大了立宪的步伐,但是立宪派仍然觉得清廷的筹备行动过于迟缓。所以,预备立宪公会便联络十余省,“各派代表,齐集北京”。虽然此次“奏未得达,然清廷颇为所动,八月二十七日,遂下九年后公布宪法上谕,其请愿前驱之功,贻亦有足多焉”〔45〕。

仅一个月后的8月27日,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就在对内进行调研、对外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参仿日本1889年公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并经详慎拟定,在明确了各级政府、各部院在各年具体的筹备立宪事项及其职责之后,就将其奉旨所草拟的宪法大纲、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各项事宜上奏清廷。宪政编查馆分别对日本、德国、英国的宪政作了相应的阐述,其奏文明确指出:宪政各国国体不同,因而宪法有异,其中最主要者有三大端。其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其二、君主按照宪法总览统治权;其三、臣民按照法律,享受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当日,清廷就批准了该道奏折,并在其上谕中明确指出:“至单开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46〕为了使各督抚、府尹、司道认识到清廷立宪的重要性,上谕还“责成内外臣工遵照单开各节依限举办。每界六个月,将筹办成绩,罗列奏闻,并咨报宪政编查馆查核。”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使立宪落实到行动中,按清单依次筹办,上谕还警告道,即使在京言路诸臣,“亦当留心察仿”,若有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或有名无实者“均得指名据实纠参,定按溺职议处。”倘“敢扶同讳饰,贻识国事,朝廷亦绝不宽假,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内外臣工同受国恩,均当警觉沉迷,扫除积习。”〔47〕

由于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是在短短一个月之内就拟出逐年筹备清单的实践者,对预备立宪过于神速的问题深有感触,因而在他们论及预备立宪期限之时,就曾清晰地指出:“窃谓年限之远近,至速固非三五年所能有成,然极迟亦断不至延至十年之久。臣等共同商酌,拟自本年光绪三十四年起,并光绪四十二年止,限定九年将预备各事一律办齐。”〔48〕

1908年12月3日,即溥仪上台次日,以载沣为首的清廷就发布《重申仍以宣统八年为限实行宪政谕》。该谕旨肯定了先朝的立宪旨意,明确了“理无反汗,期在必行”的决心,表示了要“恪遵懿旨”,将先朝刚刚开始的预备立宪事业迅速地推进了一步。所以,仅三个月之后,清廷又颁布《重申实行预备立宪谕》,宣称“今特将朝廷一定实行预备立宪维新图治之宗旨,再行明白宣示。总之,国是已定,期在必成,嗣后内外大小臣工皆当共体此意,翊赞新猷”〔49〕。

1909年3月25日,清廷责成各部院及督抚,将预备立宪各项次第筹划,督率所属,认真办理。清廷饬令各省根据《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的具体规划,要求在1909年之内一律成立咨议局。然而,部分朝野人士却不以为然,一再提倡速定国是,特别是革命者,他们对清廷的革政自始就是持否定态度,如当立宪派奔走庆贺清廷颁布立宪之时,他们就向世人宣称,清廷“昔也践行之专制,今则空名之立宪。”〔50〕

革命党人对清末预备立宪的极力抵制,阻碍了清末预备立宪的进程。孙中山认为,清廷的预备立宪只不过是“彼政府以民气不驯,群思革命,欲借立宪以消弭之,而行事正与立宪相反,凡所施为,适自便其鞑子而已”〔51〕。他们不但对清廷不满,而且还对庆祝预备立宪的立宪派人士等也进行报复,认为凡是庆祝预备立宪之人皆为汉奸,如《汉帜》刊登署名为锄非的《驱满酋必先杀汉奸者》一文所言:“杀汉奸必杀庆祝立宪党”,因而“杀汉奸必杀康有为、梁启超”,认为康梁“欲息邪说,正人心,不诛此两妖魁,不可得也”〔52〕。此外,为达革命目的,革命党人还胁迫外国驻京报馆员,宣称:“汝等外国通信员所登记事多系补助爱新觉罗氏,颇与我党机关有碍,故拟将汝等杀害等语云。言辞激甚”〔53〕。

综上所述,虽然在推行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廷的确有诸多的过失之处,但是对于朝野速乱导致速亡的警示,并不应是清廷未予以重视;亦并不就是清廷甚少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及时的调整;更不应该是清廷单方急于求成,致使清廷速乱而速亡,而是动荡的岁月、急躁的国人已不容清廷再作跬步式的变革,在朝野“立宪而后中国可兴”的强推之下覆亡的,是社会长期发展的必然。

注释:

〔1〕关晓红:《速成新政与清朝覆亡》,《学术研究》2012年第11期。

〔2〕《惟立宪而后可以救中国》,《大公报》1904年10月14日(注:便于阅读和规范,文章注释的时间统一转为民国纪)。

〔3〕《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遍教国民论》,《东方杂志》1905年11期。

〔4〕《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25页。

〔5〕《论惟立宪而后有教育》,《大公报》,1904年10月8日。

〔6〕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4页。

〔7〕田东奎:《清末立宪中的满族因素》,《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8〕但实际上,由于清末政党尚未正式成立,且国会议程亦尚未准备充足,加之预备立宪年限的递减,以及云贵总督李经羲等人速设责任内阁的不断奏请,从而促使清廷至少在形式上急需设立一个与宪政相关的统一性行政中枢,对拟定的九年各项筹备立宪事宜进行集中而又加速的筹划。基于此,以载沣为首的清廷决议打破由多数政党产生内阁的立宪原则,以及既有的先国会后内阁的立宪程序,从而最终提前成立了一个新旧因素皆有,皇族成员占据多数,且在宪政原理方面属“非法”,在国情方面却属合理的暂行内阁,出现了一种"非法"的合理过渡机构——暂行内阁。该次应源于“今因国会未开,谓之暂行内阁”。见《论官制与人才》,《大公报》1911年5月12日。

〔9〕《论过渡时代之可危》,《申报》,1906年2月9日,第1张第2版。

〔10〕〔15〕〔20〕〔24〕〔43〕〔45〕〔50〕〔51〕〔52〕《辛亥革命前后十年时论选集》第2 卷,三联书店,1978年,第116、29、116、14、24、164、184、289、181页。

〔11〕韩闻痌:《关于宪法》,《时代公论》第53、54合刊号,1933年4月7日。

〔12〕戴鸿慈.:《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在美国考察大概情形并赴欧日期摺》,《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7页。

〔13〕《组织新内阁之会议》,《申报》1908年9月8日,第1张第5版。

〔14〕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资料史丛刊·辛亥革命》(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4页。

〔16〕端方:《两江总督端方奏请迅将帝国宪法及皇室典范编定颁布以息排满之说摺》,《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7页。

〔17〕冯自由:《革命逸史·初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45年,第112页。

〔18〕北大图书馆:《光绪甲辰政艺丛书·政学文编》第3卷,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5年,第168页。

〔19〕《出使法国大餐孙上政务处书》,《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

〔21〕别士:《刊印宪政初纲缘起》,《东方杂志》1907年临时增刊。

〔22〕《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页。

〔23〕〔35〕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岳麓书社,1986年,第314、485-486页。

〔25〕〔30〕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文海出版社,1967年,卷6。

〔26〕《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宪政初纲》,商务印书馆,第4-7页。

〔27〕《更调督抚问题》,《东方杂志》1905年第1期。

〔28〕《考政大臣之陈奏及廷臣会议立宪情形》,《宪政初纲》,“立宪纪闻”,第2-5页。

〔29〕、〔39〕《宣布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4、44页。

〔31〕《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摺》,《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73页。

〔32〕《驳(日本)法律新闻之论清廷立宪》,《民报》第3号,第5页。

〔33〕《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年第4期。

〔34〕《利用中国之政教论》,《东方杂志》第2卷第4号,“社论”。

〔36〕樊增祥:《樊山政书》,那思陆等点较:《樊山政书》卷10,中华书局,2007年,第286页。

〔37〕近代史编辑部:《近代史资料(第108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4-36页。

〔38〕《宪政初纲·外论选》,《东方杂志》1906年临时增刊。

〔40〕俞勇嫔:《戴鸿慈与清末宪政运动的开端》,《历史教学》2005年第11期。

〔41〕柴德羮:《辛亥革命》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02-203页。

〔42〕《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摺》,《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9-52页。

〔44〕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重刻明律序》。

〔46〕《上谕》,《大公报》,1908年8月29日。

〔47〕《九年筹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68页。

〔48〕《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摺》,《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57页。

〔49〕《重申实行预备立宪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71页。

〔53〕《革命党胁迫驻京报馆员》,《顺天时报》1910年7月2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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