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榜文类别述考

2015-03-01 03:06徐燕斌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徐燕斌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宋明榜文类别述考

徐燕斌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榜文是古代政令传播的重要方式,通过榜文,朝廷将地方与中央联接起来,从而得以将中央的意志贯穿到帝国边陲。宋明之际的榜文主要有榜谕、敕榜、诏榜、印榜四种,其颁布主体各异,制定程序亦不尽相同,在中国古代的上情下达、信息传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榜文;榜谕;敕榜;诏榜;印榜

榜文是古代重要政令传播的方式,最早可追溯到尚书中的“诰”,在西汉末期时榜已作为信息传播之用。到了唐代,榜文已经成为朝廷传播政令信息最为常见的方式,在各种诏书中,都可以看到诸如“榜示天下”或“格文榜示”之语。两宋时期榜文不仅广泛地用于政令的传播,而且形成了不同的形式,如榜谕、敕榜、诏榜、印榜等,成为中央政府在庞大帝国维持法制一统的重要工具。作为古代政令民情沟通的重要载体,目前学术界关注不多,本文拟对宋代榜文的种类做一初步探讨。

一、榜谕考

谕,《说文》谓:“告也”,段注:“凡晓谕人者,皆举其所易明也。”简而言之,榜谕即以榜文晓谕,是将政令通过榜文的方式公布,使众人知悉的信息传递方式。榜谕在宋代得到广泛运用,与榜文相比,榜谕的适用面相对较小,但针对性更强,具有更强的强制力。如《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一·急递铺》载:

十一月六日,诏江州马递铺兵汪立杖脊刺面、配流三千里外州军,巡辖官赵不退追两官勒停,巡检使臣武安追三官除名勒停。检坐见行条旨,并令责罚,下诸路提举马递铺官于逐铺牓谕。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一》载:

十一月,诏:“……其令诸路监司检举前后不得科买、科配、率敛、差顾、假借、制造、纽折之类条诏,申明牓谕,咸使知之。”这两处实际是将具体的诏令以榜谕的形式传布全国,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律法。

有时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规定必须榜谕民众。如《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一》载:

诸大礼御札已到,提点刑狱司具录于法不以大礼赦原事,(谓翻论公事不实及强盗之类。)遍下州县乡村榜谕。

这类制定之际就规定需榜谕的法律一般是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通过遍下州县乡村榜谕,民众知悉法令内容,可以减少民众因不知法律内容而误触刑网,以达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维护王朝基本秩序的目的。

就榜谕的范围来看,有不少是针对全国性事务的。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六载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李谘等既条上茶法利害,朝廷亦榜谕商贾以推行不变之意”。《明会要·职官十一》载永乐十六年(1418年)十月,明廷“定僧道常额及限年之禁,榜谕天下。”《皇明典故纪闻》卷四载:“太祖谓户部曰:‘……尔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这些榜谕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

有些榜谕由朝廷授权颁布,针对某个地方特殊事项,这些榜谕数量较多。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十七载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

丙子,诏:“访闻陕西自罢滥钱后,军民交易,尚为兼并之家不肯以省样铁钱与铜钱一般行使,亏损官私,深属不便。可令两路转运司分明榜谕州县,如有所犯,即行严断,仍令众五日。”

《资治通鉴》卷二百七十七载长兴三年(932年):

是夕,知祥宿雒县,命李昊草榜谕东川吏民,及草书劳问璋,且言将如梓州询负约之由,请见伐之罪。

《续资治通鉴》卷三十载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

帝以江、淮、两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令择民田之高仰者莳之,盖旱稻也。仍出种法付转运使,揭榜谕民。

这些具体地方事务,由中央发布榜谕,用以调整规范地方的日常行政行为。宋代地方官员亦可在职权范围内针对辖区内具体情况,适时发布榜谕。著名的如朱熹,在任职地方期间,为劝谕考生,曾发布《补试榜谕》、《策试榜谕》。这些榜谕并不具有强制力,主要劝诫考生勤勉学习,“使之究义理之指归,而习为孝弟驯谨之行,以诚其身而已”。地方官员发布的榜谕很多是具有强制力的。如《宋史·食货上三》载:“元符元年,泾原经略使章楶请并边籴买;豫榜谕民,毋得与公家争籴,即官储有之,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这里的榜谕为泾原经略使所颁布,内容为禁止民众与公家争籴。类似的榜谕宋代史籍殊不少见。如《宋史·赵昌言传》载:“(赵昌言)历知天雄军府境内有小盗,昌言榜谕:‘能告贼者给赏,牙吏即迁职。’”《宋史·燕瑛传》载:“瑛字仁叔,以荫为瑕丘尉。县人习为盗,瑛榜谕曰:今平民或呼以盗,必怒见词色,顾乃舍耕稼本业,为人所不肯为者。及陷于罪,则终身不齿于乡闾,尉不忍以是待汝。”《宋史·刘珙传》载:“湖北茶盗数千人入境,疆吏以告,珙……揭榜谕以自新,声言兵且至,令属州县具数千人食,盗果散去,其存者无几。”都属于是由地方官员发布的、具有法律之强制力的榜谕。

榜谕的发布,可以直接以君主名义。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一》谓:“十一月,诏:……比年以来,诏令数下,训迪戒谕,毋得骚动,播告之修,不匿厥旨。……申明牓谕,咸使知之。”《宋史·高宗本纪》载:“丁酉,榜谕福建、江东群盗,赦其胁从者。”这类榜谕在明代史籍中亦颇为常见,如《日知录之馀》卷三在:“(永乐)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经典,而私簪剃,败辱教门,命礼部定通制,今后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仍命礼部榜谕天下。”

榜谕也可由君主授权,委托具体部门发布。如《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一载建炎二年(1128年):“北京留守兼河北东路制置使杜充奏磁、洺解围,诏尚书省榜谕。”《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三载建炎三年(1129年):“戊寅,江、淮、两浙制置使吕颐浩奏已复扬州,诏尚书省榜谕士民。”这些都是尚书省奉皇帝之命发布。有时具体官员或职能部门认为某事有必要发布榜谕,上请朝廷。如《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举诚·亲试杂录》载:“五年六月九日,中书舍人刘大中言:‘前举登第注官之人,有纰缪尤甚之日,四方传笑。愿诏有司,精加考校,勿尚浮虚,勿讳切直。其文不乖于理,其言有补于治乱,则以充选,庶几所得皆可用之实材。乞前期牓谕。’从之。”获得朝廷许可,放颁布天下。

榜谕也对明代有重要影响,史家有云“明代洪武、永乐两朝的以榜文为主,律为辅”,[1]其中不少法律就以榜谕形式昭告天下。如《明史》卷七十八:“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罪不宥。”《万历野获编补遗》载:“景泰三年七月,景帝谕礼部尚书胡濙:闻民间自宫者甚多,可榜谕敢犯者及投王府势宦之家,俱如旧例处以不孝。”[2]可知榜谕从明代始终,一直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敕榜考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如《余冬序录摘抄·内篇》载:“刘宋郭世通,家贫,佣力以飬继母,妇生一男,夫妇恐废侍飬,乃垂瘗之。文帝敕榜表门为孝行焉。”说明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有了敕榜。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所谓敕榜,《文献通考·职官考五》载:“曰敕榜,赐酺及戒励百官、晓谕军民,则用之。”陈均《宋九朝编年备要》谓:“布告大号令则用之曰敕榜。”敕榜则是将敕这种政令以榜文的形式予以公布,使民知悉。所以,与一般榜文不同,敕榜的发布,主要经由皇帝或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官员是无权发布敕榜的。

宋代敕榜作为中央发布的政令,已广泛施用于宋代各个领域。《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十四载绍兴三十一年,诏“金人无厌,背盟失信,军马已侵川界。今率精兵百万,躬行天讨,措置招谕事件,令三省、枢密院降敕榜晓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十三载:“诏建州作过军民,既已受招,已前所犯,不论轻重可并赦免,令尚书省降敕榜晓谕。”

宋代敕榜所涉内容也较为广泛。有专门针对地方事务的,如《咸淳毗陵志·卷第四·诏敕·抚定常州敕榜》载:“敕常州管内百姓人户等,汝等咸在偏方,未沾皇化,以热耨寒耕之苦,困急征暴敛之风,念尔生灵,因兴吊伐今者,已收郡邑竚期,尽殄氛霾,当使蒸黎永遂苏息所,宜远安家业,各着农桑,被予临照之恩,共乐混同之化,凡尔民庶体我诚怀故,兹榜示各令知悉。”

《宋会要辑稿·蕃夷五·西南蕃》载:五月二十四日,诏:“蛮人知归徕州乞弟作过,傍近蛮族或两属夷如能斩获乞弟首,若愿归徕州,即与本州岛刺史,……降敕榜于夷人出入要路,及遣招安将等深入夷界晓告之。”

在制定敕榜的程序上,虽然地方官员不能制定发布敕榜,但可以奏请中央,就某个具体事项提出建议,请朝廷降下敕榜。《宋会要辑稿·食货七·水利上》载:三年二月十六日,户部尚书叶梦得言:“……望出敕牓,应士庶限五日,有能通知道路、措置备御等事,并令实封或彩画地图,诣都省陈献。”从之。

有些机关发布的敕榜对落款之印章也有特殊要求,据《文献通考·王礼考十》中“书诏之印”谓“翰林诏书敕别录敕榜用之”,说明在翰林制定的敕榜时,其所署印章须以“书诏之印”署之。

在某些特殊时候,也有将敕榜用作军法,如《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九载:“六月某日,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三省委左右司郎官,枢密院委都承旨,检察置籍,以受功状。通限不施行者必罚,受赂乞取者,依军法,许人告。军士遇敌逃溃者斩,因而为盗贼者,诛其家属。凡军政申明约束及更改法制者,数十条,皆用敕榜揭于通衢。”

《通鉴纪事本末》卷四十二亦谓:(冬,十月,辛未)仍下敕榜曰:“专发大军,往平黠虏。先取瀛、莫,安定关南;次复幽燕,荡平塞北。”又曰:“有能擒获虏主者,除上镇节度使,赏钱万缗,绢万匹,银万两”。

这些军法以敕榜公诸于众,除了起到上情下达的作用之外,还有向普通民众传达某种积极信息的政治功能。如将规范军士军纪的军法“敕榜揭于通衢”,可以向民众展示军队纪律严明的形象,从而获取其支持。前引《通鉴纪事本末》所载之敕榜看似军法,实更近为檄文,既可显示军队必胜信心,也可威慑敌胆。

此外,敕榜还作怀柔夷人、招抚叛乱之用。如《宋会要辑稿·蕃夷五·西南蕃》载:五月二十四日,诏:“蛮人知归徕州乞弟作过,傍近蛮族或两属夷如能斩获乞弟首,若愿归徕州,即与本州岛刺史,月给茶、彩;若愿授汉官,与内殿承制,赐银千两、绢千疋。或能捕斩以次头首,即第赏。其乞弟下蛮人,如自能杀获乞弟首及以次头首,亦凖此。降敕榜于夷人出入要路,及遣招安将等深入夷界晓告之。”

此为朝廷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敕榜,剿抚并用,“降敕榜于夷人出入要路”,以达最大宣传之功效。敕榜中涉及招安的也较多,如《宋大诏令集》中有《招谕江州敕榜》、《常州敕榜》、《谕江南管内敕榜》等,谓:“长令其万户千门,共喜于轻徭薄赋,所宜自安家业,各着农桑,无怀忧惧之心。”“所宜速安家业,各着农桑,被予临照之恩,共乐混同之化。凡尔黎庶,体我诚怀。”对叛乱者以情理利害招纳。这类记载宋代史籍中还有很多,如《太平治迹统类·仁宗平桂阳监贼》载“敕榜至桂阳监招降叛蛮二千余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第四十七载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再降敕榜招安,仍令田况等且退兵,选人赍敕入城,若遂开门,即一切抚存之”。同书又谓“丁酉,降敕榜下知潭州刘沆招谕桂阳监蛮贼,有来首身者,并与等第推恩”。《宋史·仁宗本纪》亦载:“甲寅,遣内侍以敕榜招安贝贼。”这些招抚以敕榜形式发布,恩威并施,对招抚对象可以起到一定的心理威慑作用,甚至可促其内分化瓦解。

朝廷还常以敕榜的形式免除地方租赋,如《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十一载广顺二年(952年):“五月,丁亥,敕榜宋州,凡常思所举丝悉蠲之,已输者复归之,思亦无怍色。”《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一载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降附之众,皆依敕榜免五年租赋,群情翕然顺向。”如此,既昭示朝廷爱民之仁德,又能避免地方官员暗中不奉诏令的可能。

敕榜也作公布律法之用,如《宋大诏令集·开封府管内许人户从便输纳敕榜》谓:“宜依所奏,取人户稳便,依仓式例折纳诸色斛斗并绵绢见钱。故兹榜示,各令知悉。”这种做法一直沿袭到清代,据《清史稿·彭鹏传》载:三十八年,擢广西巡抚。湖广总督郭琇请除学政积弊,……鹏疏言:“琇请严督抚处分,学政贪赃,提问督抚,需索陋规,视贪赃治罪,久有定例,请敕榜示律条。

宋代发布不少敕榜处理地方事务,如《赐潭州造茶人户敕榜》、《赐通州煎盐亭户敕榜》等,不一而足。这些敕榜所涉规范往往非常具体,以《赐潭州造茶人户敕榜》为例,其规定“宜令本州岛自今并依旧椿模制造茶货,旧日每三十片重九、十斤者,不得令过十斤。即须如法制造,无令卤莽夹杂”。《赐通州煎盐亭户敕榜》主要是维护煎盐亭户利益,防止地方胥吏过分欺压,规定“自今后应支盐本钱,一依旧定。每石正盐价例,并给见钱与人户,不得更有折支。故兹榜示”。因为盐茶在宋代属于专卖,敕榜所调整的范围虽仅限于这些地方区域,但因为牵涉宋代中央财政政策,故地方官员不能任意制定相关法令,须由中央统一予以规制。

三、印榜考

宋代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印刷术的出现,使得榜文出现新的变化,印榜即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所谓印榜,也称“镂榜”、“板牓”,“谓刻文遍示也”,是将政令教谕等内容刻于整块板上,然后涂墨印之于纸张之上。其无需反复誊写,便于信息的大量传播。故而印榜得到宋代朝廷的青睐。如宋高宗曾下诏:“今后诸路有颁降诏令,并仰监司关报州县,真书文字,镂版印给于民间。”

相较于传统榜文逐级抄录誊写,容易错讹脱漏的缺点,印榜的好处显而易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零二载天圣二年(1024年)八月辛巳条,仁宗诏:“自今赦书,令刑部摹印颁行。时判刑部燕肃言:‘旧制,集书吏分录,字多舛误。四方覆奏,或至稽违,因请镂版宣布。’或曰:‘版本一误,则误益甚矣。’王曾曰:‘勿使一字有误可也。’遂着于法。”因而,诏令中直接与民相关者,朝廷常在诏文中要求印榜晓示。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宋漕运四》载绍兴七年(1137年)二月二十九日诏令,为防止官吏借两浙路诸州县雇舟船运军粮谋取钱财,规定:“除已令转运司打造官船计置纲运外,委提点刑狱官躬亲遍诣管下州县子细体访,如有违犯去处,按劾以闻,其官吏当重置典宪;或监司隐庇不发,并当一例坐罪。仍令提刑司镂板印榜,散给州县晓示。”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盐法》具体规定盐袋规格:“九月二十二日,诏:淮东、浙东西路提盐官,仰日下印榜严行约束照条,盐袋并以三百斤装打,不管分毫大搭。仍常督责觉察。”

这些诏令为求最大实施效率,在发布之时就规定必须印榜民间,使得民众知悉法令的基本内容,防止官员玩法牟利,祸民害国。

从宋代的记载来看,对有些事关重大的事项,其制定发布往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如《宋会要辑稿·刑法四·配隶》载:“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后州县如有合科催物色,须管明以印榜开坐实数若干,仍具一般印榜申监司。监司因出巡视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数,然后轻重出入。违者窜岭表,人吏决配,仍许民户越诉。”

即要求州县向民间催科时,须先以印榜列具实数,然上报监司处,不得随意轻重出入,违者责罚。并特别规定此类情形民众可越诉检举。

宋代印榜的制定,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可以由官员提请,报经皇帝批准之后发布。如《宋会要辑稿·职官五·疏浚黄河司》载:庆元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刑司严立板牓,行下州县约束:“应合解州公事,有预将案款先为计嘱州吏者,许诸色人指寔,经提刑司陈诉。仍将先狱移勘,其犯人送无干碍官司根究,具案取旨,重作施行。”从大理评事沈槐之请也。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农田杂录》载:州选幕职官再行覆检,印榜示见佃户,依估纳钱买充永业,不得更将肥田请佃,兑下瘠簿。

宋代中央各部在印榜的制定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一·户口杂录》载绍兴二十六年“户部镂板”颁布“放免诸州军身丁钱”,《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刑部》载干道二年“刑部镂板”并“许人户越诉并告示所断因依“的诏令并“遍牒行下”,《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三·礼部》载绍熙三年由礼部镂板,并“遍牒诸路州军守臣、通、签判”关于“括责拘收已故僧道度牒”的政令。

宋代地方官员的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示范意味,通过惩罚犯罪者,警示他人不敢轻触刑律,因而判决有时也以印榜的方式公之于众。这种记载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颇为不少。如卷十二:“牒本州岛从条录问讫,实时引断押遣,仍镂榜州县。”卷十三:“合从法官书拟,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三,仍加送五百里外军州编管。未许押发,拘锁外寨一年,限满别呈。仍镂榜遍行晓谕,其有堕此习者,宜知悔悟,毋犯有司。”卷十四:“如有违犯,不分首从,并行凌迟处斩,家属断配,家业抄籍充赏。如官容纵,本司体探得知,定将知县并巡、尉按劾,当行人吏决配,邻人、保正隐蔽,一体施行。仍镂榜晓示。”判词通过印榜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还可以将儒家价值内化其中,纯良风俗。

因为印榜的便捷性,宋代地方官员在施政中也广为采用。朱熹在地方任职,也曾多出印榜,《朱熹文集》卷九十九中收录不少印榜,如《约束不得搔扰保正等榜》谓“右镂榜示所管乡分乡村市镇张挂”。《约束粜米及劫掠榜》谓“右今镂榜晓谕民户知悉”。《晓示科卖民户曲引及抑勒打酒》谓:“右今印榜晓示民户知委,今后如遇吉凶聚会,或修造之类,官司辄敢科买曲引,或酒务坊场抑勒买酒,并仰指定见证,具状径赴使军陈告。切待拘收犯人,根勘依条施行。”《减半赏格榜浙东提举常平司》谓:“右当司除已恭依圣旨指挥行下诸州县劝谕外,今印榜晓示富室上户,仰体朝廷恤民之意,广出米谷,以拊乡闾。”《晓谕逃移民户》谓:“已散榜管下县分,元给晓谕,切虑文榜沉匿,合行再给文榜晓谕。右今印榜晓示逃移民户,具状赴使军陈诉,切待追人根究施行,各令知委。”这些印榜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某些具体的地方事务,通过印榜的形式广泛地将这些法令传播到基层乡间组织,使得民众了解并能在一定程度配合地方的施政行为,可以有效降低执法成本。

与这些强制性较强的印榜相比,还有一类印榜以劝谕为主,体现了中国法律中教化为先、以礼治国的倾向。如《鹤山先生大全文集·文集二十七附二十八卷·督府奏陈》载:“给榜付四川制置司,及江陵府,又散印榜二百道,于七路州郡,劝谕大家豪民,结集民丁,保护上流,以官资厚赏。”朱熹亦曾数发劝谕文,如《劝农文》谓:“昨去冬尝印榜,劝谕管内人户,其于农亩桑蚕之业、孝弟忠信之方详备悉至,谅已闻知”,“右今印榜劝谕民间,各请体悉前件事理,父兄教诲子弟,子弟遵承教诲,务敦本业,耕耘收敛,以养父母。毋或惰游赌博吃酒,妨废农桑,庶几衣食给足,礼义兴行,感召和平,共跻仁寿。”《再劝修筑陂塘》是朱熹颁布的一则修筑陂塘的榜文,其文曰:“契勘今岁旱伤,盖缘人户不修筑陂塘,积水灌溉田禾,致令干死。使军已节次行下三县,及散榜,给印榜晓示。人户陂塘浅漏处,亦合并力开掘修筑。如有欠阙工料支费,并诸军县借米吃用修筑,次年送纳。如陂塘广阔,费用工力数多,亦当计料工食申军,切待具申提举衙,拨米借贷。”《知南康榜文》中朱熹提出敦劝风俗、改进学校教育等施政主张,并规定:“右出榜星子、都昌、建昌县,并市曹晓谕。管下士民父老等请详前项事理,逐一遵禀,仰副圣朝爱民敦化之美意。并牒三县照会,及别给印榜每县各一百道,委巡尉分下乡村张挂,不得隐匿。”[3]这些榜文以说教为主,地方官员将儒家的孝悌忠信之道浸润于榜文之间,以达其淳化风俗的目的。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政令公布方式,榜文源远流长,作为联接中央与地方政令上情下达的重要媒介发挥着重要作用。

注释:

①明代榜文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成果,代表作品有杨一凡的《明代榜例考》。新近柏桦:《榜谕与榜示:明代榜文的法律效力》(《学术评论》,2012年第2期。)故而本榜文的研究以宋代为主,明代仅作简单介绍。

[1]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序[C].中研院出版社,1979.

[2](明)沈德符.禁自宫[A].万历野获编补遗卷1[C].四库全书版.

[3](宋)朱熹.知南康榜文[A].朱文公集卷99[C].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

The Research on the Types of Bangwen between Song Dynasty and Ming Dynasty

XU Yan-bin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Kunming650221)

Bangwe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decree ways of communication in ancient China,but also an important means of local governance in Song Dynasty.Bangwen includes four types,such as Bangyu、Chibang、Yinbang and Banbang,which shows the reality thatthe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attaches it self to the powerful nation.

Bangwen;Bangyu;Chibang;Yinbang;Banbang

1009—0673(2015)01—0027—06

D909.2

A

2014—12—31

徐燕斌(1978— ),男,湖北武汉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史。

责任编辑:韩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