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探析

2015-03-15 05:52赖金明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4期
关键词:视同所得额税收收入

赖金明

(私立华联学院,广州 510663)

1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原则差异

第一,会计收入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会计收入基本可分为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以及补贴收入等5类,主要特征是有形的收入。

第二,税法收入,根据税务条例及细则,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可简述为,只要能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就是税收收入,主要特征是有形和无形的收入。有形的税收收入主要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非营业收入,无形的税收收入主要是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

第三,确认原则带来的差异。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全面、真实和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变动情况,要遵循客观性,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的实质性,而不是收入在法律的实现。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法主要是遵循法律性和确保收入的原则。

两者确认原则的差异,在一些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存在业务处理的差异。如会计核算根据谨慎性原则,要在一些收入的处理上,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或潜在风险,以确保准确反映一个经济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会计提预计负债。但税法系列中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不予确认纳税人的潜在义务或潜在风险的,所以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能扣减预计负债带来的费用。

2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差异

2.1 税法确认的收入比会计确认的收入范围更广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收入;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以及让渡使用权收入提出4个确认条件;从范围上来看,税法确认的收入比会计确认的收入范围更广,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采取预收款以及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等业务。所以,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

以视同销售为例,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转移行为。其主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时应及时计算增值税。

2.2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时间差异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为当期收入。税收收入的确认时间,主要在纳税申报表反映,对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应税收入时间确认。如税法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增值税细则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比所得税收入确认增加了“发出货物”这个并列条件。通过比较,说明同一经济业务下,不同的税种,确认时间不同。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税种下,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确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这是指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主要从损益表的角度来考虑时间差异:当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某些收入或支出的时间不同时,则产生时间性差异。例如,2010年12月,甲企业购入生产设备一台,入账价值为150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不短于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率25%),产生时间性差异,如表1所示。

表1 时间性差异 单位:万元

根据表1数据,从损益表的角度分析,会计与税法扣除折旧的差异如下(单位:万元)。

(1)2011年,甲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20,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

(2)2012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0-30=10,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25%=2.5;

(3)2013年,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2014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30=-10,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10×25%=2.5;

(5)2015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30=-20,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

上例从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损益表的角度分析了时间性差异,虽然会计与税法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方法和时间不同,产生了时间性差异,但最终结果是相同的,并没有影响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

2.3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依据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定义,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以及租金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收入的定义:“包括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其他用途,应视同销售收入”;从两者的收入定义依据来看,税法列示的收入依据更广,主要是税法规定的其他业务收入比会计规定的更广。

2.4 与会计收入无关的税种

目前,在我国的税种中,有些是企业即使没有会计收入,依然要缴纳的税种,即使没有取得会计收入,也要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2.4.1 与会计收入无关的营业税

营业税来自会计营业收入的确认和计提,一般情况下,没有会计收入就不需计提营业税,但有些特殊经济业务的营业税与会计收入确认无关。根据《营业税暂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和纳税人提供租赁或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从本经济业务分析得出,会计核算中没有确认收入,但税法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2.4.2 与会计收入无关的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纳税人实现销售时计提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需计提消费税;用于非应税行为的,在移送使用实现时,计提消费税。上述情况说明,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的用途,有时会计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上依然要计提缴纳消费税。

2.4.3 与会计收入无关的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属于单位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房产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纳税人以房产租金收入计提房产税。上述情况说明,纳税人只要拥有房产,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或全年没有会计收入,都应缴纳计算房产税。与其类似的,还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3 两者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其确认标准和时间不同造成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是从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体现的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税收收入是从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形式,即企业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均按税法计量标准计征税款,体现的是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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