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电信诈骗亟待“组合拳”

2015-03-16 09:21西北工业大学赵晋伟
通信世界 2015年28期
关键词:组合拳公安机关诈骗

西北工业大学|赵晋伟

防控电信诈骗亟待“组合拳”

西北工业大学|赵晋伟

电信诈骗花样百出,如何应对才能让其不再“卷土重来”?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方式,在信息空间传播虚假信息,从而欺骗、误导、获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如今电信诈骗手段多样、层出不穷,使得全国13亿电话用户面临着上当受骗、财产损失的威胁,然而人们对电信诈骗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仍认识不够,导致打击电信诈骗社会源动力不足,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电信诈骗的嚣张气焰。

电信诈骗产生的社会负效应

蚕食国家形象。诈骗电话满天飞,几乎无人幸免,包括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友人。电信诈骗正在蚕食国家形象,国民信誉受损,全民为骗子“买单”。

吞噬诚信社会。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是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而诈骗电话正在疯狂地吞噬诚信社会基础,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使人们的幸福指数严重缩水。

动摇社会稳定。电信诈骗的成功意味着被诈骗者苦难的开始,被骗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身心也受到极大的伤害。不仅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影响孩子教育,随之而来的自杀等社会不稳定因素也骤然增加。

多措并举对电信诈骗联合扼杀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各种定罪量刑的情节,严格界定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履行其职责收集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对于商业公共机构和媒体、个人等非国家机关的信息处理者,须经过政府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未经核准擅自处理个人信息的,由政府部门予以查处并取缔。在“程序法”中完善管辖制度,健全公安、电信及银行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规定当几个涉案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而当几个公安机关都已经立案时,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合并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取证,提供线索。在“证据法”中将电磁记录规定为法定证据。由于现行“刑法”只能对涉及伪造信用卡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进行处理,而不能处理非伪造信用卡(即真信用卡)和出售信用卡的行为。所以,应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纳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冻结措施时公安民警要到场并出示警官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而诈骗分子在网上操作转款只需几分钟。因此,应通过立法简化对可疑账户查询冻结手续,冻结指令一旦发出,所有商业银行可在第一时间实现网上查询冻结,提高止损效能。由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牵头,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起草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指引,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通过保护指引的方式先确定下来,以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

完善惩治电信诈骗法规

应尽快出台“电信法”,以明确电信行业监管与运营的权责义务、领导任命、组织架构、经费来源等关键内容。明确运营商、银行在维护金融和信息安全工作中的义务,对于因自身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怠于履行安全监管、源头防范义务,而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犯罪,导致群众损失的,必须追究运营商、银行的责任,并赔偿损失。把电信诈骗罪划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对电信诈骗罪进行叙明罪状的规定,未遂犯的标准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度提高电信诈骗罪的法定刑。优化配置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附加资格刑。以财产刑为主,提高罚金数额,采取倍比制罚金刑,而不应把自由刑一味地加重甚至达到死刑。在现有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个团伙犯罪次数或非法收益达到定罪标准的,对同一窝点的拨打(接听)电话、发送短信人员,以及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电话、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专门取款等帮助的人员,一律以诈骗罪定罪处理。要打破按金额大小立案,由被骗方独自承担全部损失的怪圈,从源头为打击电信诈骗提供司法利器。

规范电信业监管

完善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等行业对于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制度,督促行业内部人员加强自律,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强制推行固定电话安装、手机入网申卡或补卡、网络域名的实名登记制度,以遏制犯罪数量与速度。制定行业规范以细化对非法改号软件、“一号通”、“400”捆绑电话、中继网关、境外服务器等技术服务的管理,给诈骗分子获取诈骗技术制造困难。强化对通信设备租赁、销售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群发群拨信号、电信服务器租用及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电信服务器、线路宽带流量非法出租与外包,并要求其记录所有群发群拨信号内容及VOIP(网络电话)服务器呼叫数据,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惩重罚,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布。出台相应文件,要求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与运营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积极提供犯罪证据与技术支持。

强化运营商防控职责

电信诈骗是通过电信活动加以实现的,因此,提供电信服务的运营商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严格落实手机卡实名制、不非法转租通信线路、不为非法经营提供条件;对其网络系统和运营业务的安全性能给予最大限度保障,包括风险评估、拦截诈骗电话和短信技术保障、限制措施的制定等;提醒和告知用户知晓相应业务的风险和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因为追求利润而违背商业伦理。近年来电信诈骗的爆炸式增长,反映出运营商的失职与追责的乏力。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违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与其所谋利益相比罚款微不足道。

强化银行业有效监管

银行企业须采购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证的专业信息安全设备并颁布管理规范,明确相关后台权限开通流程和权限,加强对在职、离职员工权限管理,对违反相关法规,将用户身份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惩重罚,以确保数据最小范围使用和及时回收;加大监管与审核力度,限制个人办理银行账户与信用卡的数量,在引进二代身份证验证系统的同时,对因工作人员审查失职使得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证开设账户而给客户带来损失的行为要加大追责力度,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定期清理无存款或无交易活动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可将以往一年左右的清理周期缩短为一个月至半年,并设定“迟滞期”和“激活期”;开发银行账户及银行卡自动跟踪分析系统:将银行卡、银行账户与持卡人或开户人的指纹结合,实现“人卡绑定”,以杜绝一人持多人卡取款现象并自动筛选出“一人多卡”、“异地办卡”等可疑信息交公安机关分析调查;针对短时间内有大量异常的资金入账、小额分头转账或多次查询余额、试密码的异常行为,应进行碰撞比对、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后及时提供给警方侦查,并向汇款人进行风险提示。通过柜台转账时,必须向客户提供“防范诈骗提醒”,并要求客户签名确认。通过自动柜员机汇款交易时必须在界面上显示汇入人部分姓名、籍贯及银行卡开卡所在地信息,并弹出“防范诈骗提醒”,停留适当时间。若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曾使用的银行账户,一旦有人向该账户汇钱,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并阻止钱款汇入,同时通知警方;对用户账号内敏感信息进行隐藏,对登录异常用户自动增加验证码验证程序,并绑定用户账号与手机,增加手机验证环节。

完善技术措施

构建集110、短信110报警、互联网及运营商报警于一体的统一报警平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并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接受群众咨询。公安机关应同运营商合作开发防诈骗系统,该系统在电话网络内实时搜索批量群拨的VOIP嫌疑电话,一旦发现类似电话被事主接听,则在事主挂机后第一时间播放预警语音提示,避免事主上当受骗。合理采用大数据手段以识破骗局,通过系统的数据分析,发现普通人难以洞察的细节和规律,进而顺藤摸瓜揪出潜在的电信诈骗团伙。

注重打击效果

针对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多发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应着手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的专业队伍,并保障专案经费。以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主,而当多个公安机关受理时由最先受理者合并侦察;以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同时还应充分发挥上级公安机关的统筹和协调作用。尽快建立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反电信诈骗网络技术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运的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情,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取证等工作,改变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的状况,落实公安部提出的“落地侦查”设想。公安机关与银行、运营商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包括涉案账户查询冻结、网银资料查询、网络IP追源、ATM信息查询、涉案电话查询和关停等快速通道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协调联络的专人对接,先行办理,事后补办手续,以方便查询、堵截赃款。建立网警公开巡查执法平台,完善网上公开巡查执法、警示教育、犯罪预防、打击控制等各项子机制,实行依法、公开、主动管理及便民服务。并保持对网络诈骗平台、诈骗网站、微博、微信及聊天记录打击的高压态势,以创造一个干净的网络空间。由于“互联网+”模糊了网上网下的界限,所以应尽快打造一支学习型、创新型的专业网络警察队伍,建立网上网下传统警种与网络警察协作配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警卫模式,提升打击效能。

构建防范电信诈骗天罗地网

积极运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该类犯罪特征、手段、识别方法和防范措施及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地址、电子邮箱等,鼓励并方便群众及时提供线索,从而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的防控监督网。公安机关应利用对手机杀毒软件生产厂商进行监管的有利机会,建立专门针对网络电话犯罪共享平台,使各杀毒软件厂商都能够获得最新网络电话犯罪信息,在第一时间研究防范对策,并及时将信息推送给手机用户。由于国家管辖权的优先,各国在与电信诈骗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如何规定关系安全及如何协调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难题。因此,协调各国的刑事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证据收集、保存、披露和相关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十分必要。

综上,电信诈骗具有迷惑性强、技术含量高、社会负面效应大、手段不断翻新等特征,亟待政府、电信、银行等部门(行业)的有机协调配合和齐抓共管,针对电信诈骗现实特点与发展趋势,与时俱进制定相应的防控对策。惟如此,爆炸式增长的电信诈骗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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