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维权意识的现状及其特点

2015-03-17 13:45申建英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新生代救济维权

申建英

(邯郸学院 社科部,河北 邯郸 056000 )

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维权意识的现状及其特点

申建英

(邯郸学院 社科部,河北 邯郸 056000 )

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努力实现市民化的过程中,职业权益屡屡被侵犯,维权困境日渐凸显。本文以河北省为样本,依据问卷调查和访谈案例,归纳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维权意识的现状及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对与职业相关的权利了解不足,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影响权利的实现;主动维权的权利救济意识增强,但维权的方式途径缺乏合法性与理性。

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维权意识;特点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维权意识的内涵

新生代农民工亦工亦农的特殊身份,决定其维权意识中的“权利”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其作为农民身份在农村的权利,又包括其作为农民工身份在城市生活的权利,还包括其作为农民工身份在城市职业生活中的权利。根据全国总工会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调查显示,对于职业身份,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农民”的占32.3%,比老一代农民工低22.5个百分点,认为自己是“工人/打工者”的占32.3%,高出老一代农民工农民工10.3个百分点;[1]而在20世纪90年代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中,认为自己是“农民”的仅占11.3%,这一比例几乎是老一代农民工的五分之一,认为自己是“工人/打工者”的占34.5%,这一比例是老一代农民工的2倍多。这组数据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对角色的认同已由农民向工人转变,对职业发展的定位倾向于非农职业。但是,在融入城市过程中,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学历或技能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城市职业选择范围的狭隘与回归土地无力或不愿耕种的尴尬境地,用工企业利用其弱势,不断降低用工成本,侵害其职业权利。最集中、最典型的侵权现象有职业安全隐患、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恶意欠薪和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等。造成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权益屡次被侵害的原因很多,但是自身对法律规定的权利、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的认识非常重要,应当树立与现代法治观念相吻合的维权意识。

维权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认知、理解、评价和态度,是人们采取何种方式实现自身权利,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和手段予以救济的一种心理反应[2]。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维权意识是指该群体对与职业相关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后的反映,体现为该群体对与职业相关权利的正确理解、主动维权意愿的强烈程度和合法选择维权的方式途径[3]。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维权意识的现状及其特点

笔者以河北省为样本,发放“河北省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问卷调查300份,范围覆盖了河北省辖区的11个地级市,回收有效问卷293份,回收率为97.67%。同时,课题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到新生代农民工出行比较集中的汽车站和火车站、居住比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工作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和餐饮行业等进行实地调查访谈。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维权意识的现状及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对与职业相关的权利了解不足,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影响权利的实现

维权意识高低程度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以及维权的主动性,即权利意识。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初醒,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相关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在问卷调查中,关于“您知道与自己职业生活相关的权利吗? ”的单项选择题中,选择“知道”和“知道一些”的比例为87.17%。在对青岛打工的唐山遵化籍90后小段姑娘的访谈中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当问及“哪种劳动权益是最重要的?”,回答“先看单位是否给缴纳五险一金,工资是否满意,休息时间是否宽裕。”《劳动合同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和报酬支付等方面。在问卷调查中,关于“您是否认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作用?”的单项选择题中,选择“劳动合同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比例为66.73%。在访谈中,小段姑娘已经在一年内换过三份工作,问其原因,回答“其中一份工作是由于公司不给签订合同,口头承诺只要按时拿到工资,工资一分不少你就可以了,但我觉得还是没保障,因为身边被骗的太多了,特别是发生工伤时,自己掏腰包,自己挣的工资远远不够,甚至会影响自己的一辈子!”由此可见,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有正确的认识。近几年来,涉及新生代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具体法规政策纷纷出台,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对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险有一定的认识,社会保障需求和参保意愿比较强烈。在问卷调查中,关于“您对社会保险的认知情况”的单项选择题中,选择“知道社会保险的种类,并知道单位应该给员工购买”的比例达到85.3%。在访谈中,小段姑娘已经在一年内换过两份工作,问其原因,回答“公司没有投保,有工伤怎么办,工作没保障”。在问卷调查中,关于“如果您的工作场所存在高温、噪声、粉尘、刺激性气味等情况,是否要求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单项选择题中,选择“会”的比例为83.45%,选择“不会”的比例仅为8.32%。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认识到工作场所应实施安全保护与职业防护。

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对与职业相关的权利了解不足,缺乏正确的认识,当权利阙如时,不能积极主动进行主张与维护,从而影响其权利的实现。以劳动合同为例,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知道就业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知道劳动合同的作用,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中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中保护自己职业权利的相关法律条款不清楚,了解不足,当权利阙如时导致被侵权。在问卷调查中,关于“您对自己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了解吗?”的单项选择题中,选择“知道一点”和“不知道”的比例达到67.55%。由于对劳动合同中相关法律条款的不清楚,作为强势一方的用工企业借此弱点,在签订的合同里写上了许多有失公平的条款,或者合同条款含糊其辞,做出模棱两可的表述,欺诈其合法职业权益,影响其职业权利的实现。笔者对所在城市的某建筑工地访谈中,了解一典型案例:在包工头刘某的带领下,邯郸魏县的一群新生代农民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劳动合同,3个月后领工资时发现,每个月的工资比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1 420元多不了多少,表示不愿干下去。但公司认为,集体劳动合同已经签了,必须履约,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万般无奈之下,刘某带领大家继续工作。归其原因,就在于其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不知道这样的劳动合同对大家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从而导致没有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权利意识内在包含其权利行使应自觉地在法律约束的范围里进行。权利是相对有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访谈中,一名职业技术学校刚毕业的邯郸小伙子在东莞电子厂上班,老板口头约定月工资 3 000元,3个月后,在工作中受了伤。电子厂老板认为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自己不负赔偿责任,小伙子也没有缴社保记录和保留诉讼的证据。当问小伙子为何不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回答的结果出乎意料,“其实我内心希望电子厂不要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为了获赔“双倍工资”,给自身维权带来麻烦。

(二)新生代农民工主动维权的权利救济意识增强,但维权的方式途径缺乏合法性与理性

维权意识中的“维护”主要指的是权利救济意识。权利救济意识是指当自身的权利阙如或者受到侵害时,主动寻求维护的方法和途径的意识[3]。在问卷调查中,关于“如果企业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您会怎么办?”的多项选择题中,选择“找企业反映”的比例为35.69%,选择“找工会”比例为8.63%,选择“向政府部门投诉”的比例为49.13%,选择“去法院诉讼”的比例为9.21%,选择“找记者”的比例为40.78%,选择“不采取行动”的比例仅为7.23%。以上数据充分说明,新生代农民工主动维权的意愿强烈,权利救济意识不断增强。

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方式和途径缺乏合法性与理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作为弱势群体的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救济的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公力救济途径之一的司法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是权利被侵害后的最终救济方法,是法律救济的核心。但是,在问卷调查中,关于“您是否有用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职业权益的经历?”的单项选择题中,回答“是”的比例仅为47.63%。春运期间,在火车站与几名在北京打工的90后张家口新生代农民工交谈中,问及“你们觉得哪种维权方式最有效?”,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回答“公司的待遇不好,我就会辞职走人,打官司维权太麻烦,就算赢了也不划算。”此回答形象折射出当下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诉讼的司法救济方式解决纠纷,面临着费用高,拿不出;期限长,拖不起;执行难,得不到;黑法院,不公正等困境,从而导致通过司法救济的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不足,愿望比较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受到侵害后,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保护其权利。在问卷调查中,关于“如果企业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您会采取哪些行动?”和关于“如果您的职业权利受到侵害,您会怎么办? ”的多项选择题中,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会通过个人或者集体找用人单位谈判协商、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与信访、寻求的工会帮助或者借助媒体等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动维权的意愿比较强烈。但是,当自己的职业权利诉求通过以上途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时,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选择采用自杀相威胁的抗争式维权的私力救济方式来维护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春运期间,在火车站与几名在北京打工的90后张家口新生代农民工交谈中,问及“你们觉得哪种维权方式最有效?”有少数新生代农民工回答“跳楼,然后找媒体!”,当问及“你们眼中的维权楷模是谁?”,有一个小伙子腼腆回答“我看现在想要维权,就要弄出点动静来,那些跳楼的我就觉得挺厉害,办法虽然简单,可每次都能要回钱来”。还有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以频繁跳动的私力救济方式表达对企业损害自身职业权益的抵制和反抗,被学界称为“用脚投票”。在访谈中,一家笔者所在城市的化工厂老板说“现在的新生代农民工更具有抗争意识了,当他们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立刻就会想到‘维权’两个字,但他们的维权方式还比较低级,就是走人。”还有少数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选择自救犯罪的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职业权利。自救性犯罪是指当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维权无果或上告无门后,不得已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5]。新生代农民工自杀式抗争维权、用脚投票和自救犯罪等私力救济的方式频繁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方法途径缺乏合法性与理性。

三、结语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我国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其主动职业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对与职业相关的权利认识了解不足和维权的方式途径缺乏合法性与理性,导致其维权的能力与耐力逐步弱化。培育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维权意识,需要政府、司法机关、非政府组织和用工企业等多方面的合力,但更重要的是自身要转变观念,树立与现代法治观念相吻合的维权意识,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

[1]全国总工会报告: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已影响国家社会稳定 [N].工人日报,2010-06-28.

[2]曾坚.对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历史考察及反思[J].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1,(1).

[3]范少虹.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4版附最新司法解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5]蔡雪冰.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特点及原因[J].时代法学,2011,(6).

2095-4654(2015)08-0030-03

2015-03-12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重点课题“河北省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研究”(2014020605)

D922.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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