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道德建设之道德赏罚研究

2015-03-18 08:28何小英刘瑶琴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利益

何小英 刘瑶琴

(南华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衡阳421001)

当今已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网络生活应遵循一定道德规范,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 护办法》《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但网络道德建设中除了法律约束外,更应该内在约束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软环境。

一 道德赏罚的内涵——道德和利益的兼顾实现

道德赏罚即赏善罚恶,赏善是给那些实施善举的行为主体或一惯保持高尚人格的人以荣誉或物质的鼓励和奖励,罚恶是指通过社会所认同的某一制度、公众舆论以及内在良心方式对有悖道德法则的行为主体给予惩戒、责罚和谴责以重申道德秩序、维护道德权威并进一步使之逐渐趋于至善的对象化活动过程。

道德既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利益关系的反映,也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道德是群体性、社会整体性、普遍性范畴,它反映的是社会整体的意志和要求,体现的是社会整体的普遍理想、普遍信念,是社会整体所追求和建构起来的用以实现公民合法利益的特定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间接表现形式。其中,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直接表现的看似是个体行为,但深层本质却是在执行社会整体意志的社会性行为。没有道德个体是一开始就自觉愿意放弃个体的利益而遵守社会整体利益的,在这个过程中有对利益的取舍,最后选择遵守社会整体利益必然有对个体部分利益的放弃,因此,道德主体为履行道德义务而遭受的合法利益的牺牲,就应由社会以物质、精神的适当形式予以补偿,从而使其合法利益的完整性得以保护。

赏善是倡导对道德规范的积极肯定,它为个体实施道德行为提供内在吸引力,它以有力的物质性和精神性力量,旗帜鲜明地显示着社会道德的强调、弘扬和推动。罚恶是指对那些践踏道德规范、不顾道德谴责、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极坏影响,而其行为又未触犯现有某一法律条款的主体,给予精神、物质的制裁,对某些因受不正当利益驱使而丧失道德良知的失范行为给予道德意识上的批评和经济利益上的处罚,以有力的有形和无形的力量,旗帜鲜明地显示出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强调、弘扬和推动,以此引导行为主体选择为社会所接受的行为,摒弃为社会所禁止的行为。道德赏罚的一赏一罚,诱导和规范了个体在道德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取向,使之不断按照外在道德规范的要求完善自身,从道德他律转向道德自律,从而促进了个体自身道德的完善和整个社会风尚的纯化。

由上可见,道德赏罚让道德主体在利益取舍过程中坚持道德义务,自觉做到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同时给予履行道德义务的主体以利益上的奖励,对违反道德规范的主体以利益上的处罚,有效保障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主体的利益。

二 网络道德建设面对的难题——利益和道德的急剧冲突

网络道德是调整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的人与人,人与电子空间、进而调整人与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等多种关系的一切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既具备了人类现实社会的道德的特征,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因网络社会的全球性而形成道德的世界性,因虚拟社会的开放而形成道德的多元性,因在网络社会的自由性而形成道德的自主性。网络道德的世界性、多元性、自由性等使传统道德失去了既有效力,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国外把网络道德建设有关的问题概括为“7 P”,即pnivaoy隐私、piaoy盗版、pornography色情、pricing价格、policing政策制定、psychology心理学和protection of netwok网络保护;网络社会经常会面临冲突,国内有的学者提出网络社会道德存在八对矛盾:电子空间和物理空间、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网络开放性与网络安全、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和不正当使用。

这些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社会客观存在的道德问题,本文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个人主义盛行,网络的自由性使网络主体把自我作为网络的中心和主人,道德主体的责任意识淡化,网络主体更多的是从自己出发,打着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旗号,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权利,在发表网络言论时贪图一时痛快,满足个人私欲,而无所顾忌,很少考虑自己在网络中的行为给他人、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是道德规范的外在威慑出现空缺。在现实伦理关系中,人多为面对面的直接关系,道德规范的实施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现,外在的道德法庭和内在的道德法庭相互作用,共同构筑了统一的道德防线;而在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社会中规范主体表现不完整不充分,网络社会舆论的承受对象极为模糊,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加上冲动指责型的报道评论——湘潭产妇之死就是其例子,使大家中对网络舆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至使社会舆论作用下降或失效,只能靠内在良心来调节。

三是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层出不穷。在巴西世界杯举办前半个月,国内一些网店悄然热销医院病假条。这些“病假条”的价格在10元至300元不等。销量最高的网店病假条月销售量已超800件(2014年5月29日《法制晚报》)。网络的匿名性让潜藏在人性中的小恶得到了呈现和放纵,出现了网络不道德行为,以及网络媒体造假博眼球、网络推手为了非法利益推波助澜,如格祺伟网络造谣、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为了非法利益炒作的“僧人船震门”“包机炫富女”以及“郭美美”事件等网络极恶行为,网络谣言层出不穷,恶意造谣抹黑中伤,混淆民众视听,诋毁政府形象。

以上三个方面是互动的,责任意识淡化是网络不道德行为的思想基础,网络失范行为和道德规范作用的减弱又使个人主义得到加强。

道德规范的外在威慑空缺说明在道德和利益的调节过程中失衡,对失范行为不能及时给予道德行为主体批评和经济利益上的处罚。个人主义是以个人为中心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外在约束缺乏,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又极大诱惑着行为主体,在激烈的冲突下,某些因受不正当利益驱使而丧失道德良知的只顾利益不要道德的道德行为会重复出现,道德失范的现象和问题会愈演愈烈。

三 网络道德建设的对策——找到实现网络社会道德和利益的交集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空间”,行为主体之间没有面对面的交往,但控制这种交往的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网络空间中的主体最终要回到现实社会,网络道德的好坏也会影响现实生活。本文认为破解网络道德建设中的难题就是找准网络道德问题的实质——道德主体自由主义泛滥和自律能力不强的矛盾,即一方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道德能力低下,因此要抓住网络社会和现实会的交点——网络社会的主体也是现实社会的人,来破解这一难题。

(一)树立网络责任伦理,实现权和利的统一

网络主体的网络道德意识模糊是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成因。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网络空间视为道德真空,认为在这里,有的只是能力的高低,而没有道德上的善恶,造成许多人在行为上为了满足自己需要,而不考虑其严重后果。如一些电脑黑客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或为了锻炼自己在网络方面的才能,进入他人电脑系统,殊不知这样会给他人的电脑造成严重损害。一些人编造电脑程序只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华,完全没有想到它会使几万甚至几十万台电脑瘫痪。同传统道德建设一样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关键依然是人,即有必要加强道德主体建设。加强网络的道德主体建设,是要唤醒网络人的责任感,注重自己行动后果的价值和意义,为自己的行动后果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使网络道德主体在享受网络自由生活的同时,能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到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强化道德自律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统一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自律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自主、自愿、自决的活动,是人们以理性对自身之外的道德规范的确证与认同,并使之转化为自己内心的法则和行为准则。网络是一个非熟人社会,如果主要依靠他律性的道德机制和法律规范,显然无法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因此,应该建设一种自主型的道德,形成自觉的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的道德约束机制,让人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律体现着自身的需要,是自己立身处世的根本,从而能够身体力行,在实践中只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而绝非屈从于任何外在的权威的结果。这种道德的道德规范应该由网络人根据其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制定或约定而成,而不应该由某些人、某些机构或某些国家按照他们的利益来制定;每个网络人都有义务自觉遵守这些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而不应该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每个网络人都有权利监督其他网络人的行为,都有权利对任何违反这些道德规范的行为人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维护网络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 道德赏罚: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

(一)道德赏罚是提高网络个体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能力的外部动力

众所周知,道德的基础是社会整体利益,它体现的是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共同要求,它不可能囊括这一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所有个别性欲求,这就决定了每个个体,不可能天生就遵守这些规则,个体也不可能在无其他任何措施保障的前提下自始至终自觉地“循规蹈矩”。因而道德具有超越个体的普遍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个体的直接的个人利益相比,表现出间接性、抽象性。这就决定了道德对个体来说具有外在的他律性。“道德的基础是人类自律”②。唯有达到自律,即社会道德转化成为个体道德,成了个体的道德需要,道德才具有其真正的现实性。个体道德的形成,是个体心理过程中认知、情感、意志诸要素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过程,要使社会道德转化为内在的个体道德,还应当通过建立相应的道德赏罚机制,对个体行为产生明确导向,使个体在强烈的情感体验中加强对道德知识和行为规范的理解,这样才能确保从他律到自律的内化过程的实现。在网络社会,个体的道德因为网络主体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为由他律的社会道德到自律的个体道德的内化过程,道德赏罚是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二)道德赏罚是唤醒个体自律意识使道德规范在网络社会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透过网络社会现象,种种网络道德问题,特别是网络不道德行为背后都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任意妄为。例如网络造谣、网络诈骗、制黄贩黄等都直接或间接与经济利益有关。电脑及互联网的普及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方便,同时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也乘机而入,他们有的把色情内容打入电脑网络中牟取暴利,秦火火等通过造谣牟取天价非法利益。道德既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利益反映,也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道德赏罚基于道德的功利价值,又强调道德的实践的精神,通过网络平台给予实施德行者更多的利益来肯定某种行为的合理性,从而昭示和倡导一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由此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使其把对外在的规范的遵从内化成为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使肯定的某一道德行为或道德人格的再现;通过剥夺实施不当行为者的既得利益来否定某种行为,从而显示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以禁止不道德行为的再发生。道德奖赏的正面引导和道德惩罚的外在压力所形成的合力,既可以唤起个体的自觉行为,也可以强化个体的自律意识和能力,道德赏罚正是通过这种特殊的评价方式和手段来维护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体现自身的调控作用的。

综上所述,在网络道德建设过程中,通过利用网络中的公共舆论平台对在符合法则的道德行为进行奖赏,对违背法则的行为或坏的道德品质予以谴责,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体的道德权利予以限制和剥夺,从而促使道德行为体自觉从善去恶,近善远恶,实现由恶向善的转化,从而达到维护道德良知、重申道德秩序,形成良好网络道德秩序,构建和谐的网络道德的目的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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