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成效评述

2015-03-23 03:26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5年1期
关键词:绩效实施

刘 进

(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 10220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成效评述

刘进

(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102209)

【摘要】1996年《电力法》作为我国电力工业第一部基本法律,自颁布实施之日起至今已经经历了18年,本法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电力法》的订立背景、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等方面出发,对该部法律进行客观科学地评判,力求为下一步《电力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借鉴。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制──电力部史大桢部长在贯彻《电力法》电话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1996,3.

【关键词】《电力法》;实施;绩效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是我国电力工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部行业法,《电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沿着法治化的轨道迈进。本法自实施之日就伴随着电力行业、电力部门、电力企业及全社会广泛地关注及质疑。对《电力法》实施成效的评述,我们既不能固步自封,更不能全盘否定,而是应该从订立背景及产生社会效益等角度进行客观、全面、科学地评判。

1《电力法》订立背景

电力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5年,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以达到2.1亿千瓦时,居世界第三位,年发电容量达到10000亿千瓦时,电力设施已经普及到2300县级行政单位。然而,电力工业的发展仍然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发展,电力投资、经营、使用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各个环节的活动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手段调整,由此产生的新问题需要法律解决。

(1)电力工业的发展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电力工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但电力工业的发展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电网规范方面,在建规模严重不足,缺乏发展后劲;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现象严重;投资主体违背了效益原则及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忽视电力发展的整体规划,盲目发展技术落后、耗能高、污染重的小火电;工业建设项目和城市的发展规划没有与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统筹考虑,加剧了电力紧张的局面。在电网调度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地区利益,不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总体的经济效益。在电力建设方面,电网重复投资建设及争夺供电营业区问题严重,用户的用电安全及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在电网建设过程中,因征地、用水青苗赔偿等方面争议影响了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2)电力事业的安全和稳定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保护。电力设施破坏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扰乱了正常的工农业生产秩序。全国电力部门仅1992年上半年,电力设施盗窃、破坏案件达1597起,其中重大案件390起,特大案件27起,损失电量515万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达4874.4万元。1994年,全国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8700多起。拒交电费、拖欠电费的情况普遍。以湖南省为例,1995年全省拖欠电费最高额超过10亿元,即使省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加大收费力度,电费仍拖欠5亿元。偷窃电现象危害严重。截止到1996年,全国每年被窃电量约15亿千瓦时,相当于同时期30多个中等县的全年用电量。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经济体制转化与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迫切的需要国家运用法律规范、指引、保障、约束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和电力使用等电力运行的各个环节,《电力法》的出台刻不容缓。

2《电力法》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

《电力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来讲,《电力法》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了电力事业的稳定发展。《电力法》确定了电力发展方针、政策和基本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电力事业的稳定和发展,总结了我国电力发展的经验、教训,有利于我国电力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据此建立起基本的电力法律制度。

(2)肯定和巩固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电力体制的改革确定的“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因网制宜”办电方针,明确的以“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为基本取向的改革目标。《电力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了将电力体制的改革成果,保障和促进电力体制改革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

(3)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促进电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电力法》实现电力工业法制化管理,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厘清了政府管理部门与电力企业的关系,明确了政府在电力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阐述了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在发展电力事业中的地位,强调电力企业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4)保障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电力法》通过合理的电价机制,使电力投资产生了稳定的投资收益,调动了电力投资者的积极性,维护了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电力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有效约束了非法拖欠电费,盗窃电能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保护了用户的合法利益,保障了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3《电力法》面临的新形势

《电力法》已实施了18年了,电力工业规模和行业组织结构都发生的巨大变化。现行《电力法》与当前电力工业生产力要求和生产关系特征存在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以适应和推动电力工业新的科学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明确政府是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责任主体,明确供电企业是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实施主体。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基本电力服务。其责任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电网企业则是依法律授权履行该义务的实施主体。现行《电力法》关于普遍服务存在缺乏法律保障、主体不明确、业务范围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普遍服务资金来源和成本补偿机制等问题。

(2)明确电网企业用电检查权。电网企业负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电能保障的社会责任。由于该项责任具有公益性,电网企业不仅要按照法律要求向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能,同时还享有对妨碍用电安全和可靠性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排除的职能,以避免个别用户的非法或不当行为扰乱全社会的整体用电秩序。从域外立法例来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均赋予电网企业对用户用电行为进行检查的权力,该权力具有公法属性。因此,即使没有合同约定,电网企业仍有权行使。对此,在《电力法》修订过程中应加以明确。

(3)对高压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进行适当扩张。《侵权责任法》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相应废止。与该司法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事由不再包括“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以及“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只包括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从实践来看,由于难以证明受害人故意的存在,电网企业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几乎难以免责,大大增加了电网企业的风险和负担,使触电人身伤害案件成为实质上的“客观归责”,严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建议在《电力法》中参照法释[2001]3号的有关规定,对高压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进行适当扩张。

参考文献:

[2]史大桢.电力发展需要法律保障 [J].农电管理,1996,3.

[3]卢仁江.电力立法与改革刍议[J].《农电管理》 2000,6.

[4]吕振勇.制定《电力法》的目的和意义[J].华北电业,1996,5.

引用文献格式:刘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成效评述[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140-141.

Review on the Performance Effect of “Electric Power Law” Implementation

LIU Jin

(State Grid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Beijing 102209)

Abstract:“Electric Power Law” as the first basic law our country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in1996,since the date of issued and implemented has gone through 18 years,this law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electric power industry,had a profound impact. This paper has reviewed,from the formation background,implementation of the “electric power law” of social benefit,facing the new situation,to objective and scientific evaluation of the law,to modify and perfect “electric power law” for the next step.

Keywords:“Electric Power Law”;implementation;performance effect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88X(2015)01-0140-02

作者简介:刘进,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力法律、科技创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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