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公民公共参与意识的多因素分析*

2015-03-24 19:48张善根李峰
北方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治化权利信任

张善根++李峰

摘要:提升公共参与意识是增进法治的重要方式。对上海市民公共参与意识的研究发现,就民众自身特征而言,1976年以后出生的人比之前出生的人、文化程度高的人比文化程度低的人、党团员比群众、中间阶层比其他阶层更具有公共参与意识。就外在政治社会环境而言,社会信任状况、政府法治化水平和公共机构的公信力对民众公共参与意识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有意识地管理公共参与意识、提升公共参与意识不仅在于公民性教育本身,提高公民的教育水平和年限,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程度和公共机构的信任度及其增进个体权益对提升民众公共参与意识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关键词:公共参与法治公民性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105-08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增进法治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主旋律,本文对公共参与意识的关注也围绕着这一主题而展开。我们首先从两个理论维度论证公共参与意识对法治的意义。然后以上海市为例,通过量化分析的方法,主要从市民的阶层地位、对政府的信任态度以及政府的法治化水平这三个层面,探讨它们对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影响。最后就如何发展和提升社会公共参与意识提供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公共参与意识的法治维度

公共参与意识对法治的意义可以从两个相互关联的维度解读,一个是法治的内在视角,在权利的类型结构中,讨论公共参与意识作为一种公共权利观念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个是法治的外在视角,在公民社会的框架中,讨论公共参与意识作为公民精神的重要方面对法治国家的建构意义。

1权利结构中的公共参与意识

从内在视角观察法治,法治可以通过具有法治精神的权利义务体系加以表达。增进法治不仅应在制度层面建立法治化的权利义务体系,更应在社会中培育与之相应的意识和观念。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留存的义务本位,使得在社会转型中对增进法治的路径探索更加集中于权利及其意识这一领域。

有关权利的类型结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元分类。简单而言,权利大致可以区分为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和以政治组织利益为基础的权利。①前者与个体权利相关,后两者一个对应公共权利,一个对应政治权利。这一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自由主义的启蒙运动,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看来,现代法治的起源和社会根基源于个人权利的兴起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②其中个体权利不仅是指民事权利,也内在地包括了政治权利,甚至政治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根本保障。而公共权利则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形成的权利,在概念上与个人权利相对应,其是一种既与个人权利相关,甚至有交集,但在本质上又相异的权利。公共权利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公共权利作为权利的一种,其具有权利的属性。第二,公共权利是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权利,以公共利益为权利基础。第三,公共权利是现代法治的独特属性,是建构现代法治,实现私权的基础。从公共权利的基本范畴来看,其大致包括政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即本文中的公共参与)和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维护三大方面。政治参与是介于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权利,或者说是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的交集点,具有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双重属性,法学界倾向于把这种与政治相关的权利视为政治权利或公权利。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是典型的公共权利,但学界一直对此不甚关注。而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公民维护,在学理上则更多地与公民责任相关,因此,此类型的公共权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公民的义务和责任。③

政治学者喜欢把公共参与视为实现权利和制约政府的重要途径,④而法学则更愿意把公共参与视为权利本身。事实上,从法律的性质而言,公共参与应当属于一种公共权利,是现代权利结构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的重要表征。而公共参与意识则为公共权利意识之一种,是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公共参与意识能表征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参与所持有的态度和观念,这种态度和观念将是衡量法治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因此,增进法治,首先需要对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进行现代启蒙。即包括对民事权利观的启动,也包括对政治权利观的启蒙。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提倡权利本位,⑤呼呼权利时代的来临⑥的根本所在。然而,在2000年以前,我国对权利意识启蒙主要以个人权利意识为主旋律,公共权利意识则很少被人提及。而在2000年以后,诸如公共参与等公共权利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公共权利意识的启蒙时代业已到来。

2公民社会中的公共参与意识

从外在视角观察法治,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价值和规范体系,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基础,这个社会基础就是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⑦也就是说,增进法治还要培育一个与此相应的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⑧而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的价值核心就是培育公民精神或者说公民性塑造。⑨

事实上,公共参与作为一种公共权利,其思想渊源就来源于公民社会理论中的公民精神,公民社会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而公民精神是社会的集体自我意识,是公民社会运转的主宰。⑩公民精神与政治权利的行使是不可分的,其不仅能促进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也是促使社会公众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公共参与虽然不与个人权利直接相关,但与公民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关。公民参与既能维护公共利益,又能促进个人权利的增长。做公民就是参与公共事务,通过理性、自由和公开的交际,同别人一起形成和讨论共同关心的重要社会问题……

没有参与就没有公民。公民参与不是一种消极的或被动的参与,而是积极、主动的社会参与。真正公民性程度高的地区,公民普遍关心公共事务。而公民关心与参与公共事务的心理动因主要来源于对公共参与的权利意识。实证研究也表明,参与态度积极的公民具有更高的法治意识。提升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尤其是促进公民的志愿性参与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

本质而言,公共参与意识既是公民精神,也是法治精神。法治不仅要求社会公众具有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更需具有公共权利意识。让公共权利意识成为公民精神和公民品格既是构建法治的社会基础,也是创新社会治理,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的根本渠道。然而,在传统中国,社会公众缺乏公共参与意识是一个基本的共识,社会公众在个人权利面前秉持“自扫门前雪”、对公共事务秉持 “事不关己”的态度。而法治社会的结构性特征拒斥这种观念并大力创导公共参与,以提升公民精神。

二、研究思路与变量确定

基于公共参与意识对法治的意义及法学研究对公共参与的忽视,我们不仅要从理论上阐明公共参与意识的法治价值,更要通过实证方法深入研究影响社会公众公共参与意识的各种因素。

在法学研究中,当前有关公共参与意识的讨论还主要停留在其对法治意义的法哲学研究,其研究路径大体可概括为文化论。如有学者从公民意识的角度指出,尽管我国法治进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普遍有效的公民意识却仍未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传统伦理取向和权力本位意识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后形成的“主人意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民意识的形成。尽管这种理论比较符合我们的常规推断,但遗憾的是缺乏法律社会学的实证分析。

在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虽然也缺乏对整体公共参与的直接实证研究,但对与之相关的公众政治参与和社区参与的探讨成果却有不少。这些研究的分析路径大体可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几乎所有的相关研究都探讨了个体的人口学变量与政治参与或社区参与间的关系,这些变量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因素。其次,有些研究还就个体的阶层等社会经济地位与其公共参与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再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成果集中于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对公众参与的影响。就文化资本而言,主要讨论教育水平或文化程度对公共参与的影响,认为“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制度内政治参与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可以显著促进制度外政治参与。文化资本,尤其是具体化文化资本对两类政治参与均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有学者则认为社会资本对于政治参与有着非常积极和正面的作用,其中社会信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但也有研究表明“社会性信任对政治参与和社区参与意识都没有影响”。笔者将检验社会资本对民众公共参与是否产生影响,同时更关注公共机构信任对公共参与的影响,在笔者看来,公共参与意识强弱是社会公众基于公共权力机构的判断。而不仅限于社会资本的判断。这也是有学者把信任感归结为机构的信任、政府的信任和村、居委的信任三组变量的重要原因。阶层也是定量研究的重要变量,不同阶层公共参与意识可能存在的差异也是值得关注的重点。

在这些分析中,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国情,除了在研究对象上继续推进,以整体的民众公共参与意识为探讨课题外,在具体的探讨路径和因素分析方面,我们也有进一步推进的可能。具体来说,可从公民的个体属性、价值观倾向及其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评价和公共机构的信任三个方面对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进行分析。

首先,个体属性包括人口学变量、社会经济地位变量及其社会资本。正如先行研究的成果所表明的那样,不同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在公共参与等方面可能存在着个体差异,这是一种静态的考虑;同时,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不同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也可能是不一样的。

其次,在价值观方面,虽然法学界基本证明,我国传统文化对公民(参与)意识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当具体到个体时,我们必须面对差异性和多样性极大的社会现实。因为社会化并非是一个单向的过程,特别是在社会快速转型的当下,一方面,传统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及行动方式仍然影响着人们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基于制度的现代法治意识也开始扎根于社会。在此过程中,基于每个个体对传统价值观的接受不同,其公共参与意识也必然有所差异。

再次,虽然我国正在向法治社会、多元化社会转型,但不可否认,我国当前宏观的社会结构仍为总体性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政治以及政府的影响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为此,我们还需关注影响公民公共参与的政府因素。具体来说:第一是民众对政府法治化程度的判断。公共参与必须是在稳定的制度保障之上的有序参与,在我国当前政府推动社会建设的现实情况下,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尤为重要;同时当我们把公共参与意识视为法治的一个要素、甚至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时,法治尤其是政府自身的法治可能会对公共参与意识发生影响。事实上,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往往被视为政府绩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是民众对政府等公共机构的信任。每个参与者对参与的方式、自我行为的结果必然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判断,而信任的实质是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超越基于绩效之上的功利论逻辑,它可能还是基于一种文化判断或心理判断。

在年龄段的选择方面,考虑到1976年是“文革”结束之年,前后政治和社会文化都发生了剧烈的变迁,为此,笔者以此为界,将样本分为之前和之后两个年龄段,试图考察这两个年龄段的民众在公共参与方面的差异。为便于回归分析,我们将问卷中的受教育程度大体换算为受教育年限:小学以下=3,小学=6,初中=9,高中/技校/职高=12,大专=14,本科=16,硕士及以上=20。在主观阶层认同方面,由于上层认同者比例较少,为此与中上层合并,形成中上及上层、中层、中下层和下层四个类型变量。

最后,除了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外,民众的社会信任是否也会影响到其公共参与?因为公共参与除了考虑外在的制度因素外,它还是一个集体的行为,人与人的信任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基于个体对社会信任的不同考量,其公共参与的意愿也可能不同。而这在先行研究中多以社会资本的形式出现。

三、公共参与意识影响因素的分析

本文的实证数据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居民法律认知与行为调查(2011)”,该调查按照多层随机抽样,共获取有效问卷2300份。

作为定量研究,首先把公共参与意识预设为因变量。在笔者看来,公共参与包括工作单位的公共事情、居住小区的公共事情、本区的公共事情、本市的公共事情与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此五项的Alpha值为0795,说明用它们来测量公共事务参与的可信度尚可。而公共参与意识就是公众参与以上公共事务的意愿、态度和观念。

依照前述思路,本文的自变量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人身份属性。这包括诸如性别、年龄段和受教育年限等人口学变量,诸如政治面貌、主观阶层认同等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变量。

第二,价值观倾向。主要考察民众对集体主义或威权主义的态度倾向,前者涉及的题目为“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都要服从集体利益”;后者的题目为“政府首脑就像一家之长”,题项都为“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五个态度级,依次赋值1~5分。第三,对政府评价因素。这包括对政府法治化水平评价和公共机构的信任。对政府的法治化水平通过因子分析得出,而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包括对政府、司法和立法的信任,其概念操作化的方法是先将问卷中的态度选项赋值:非常不信任为1分,不太信任为2分,一般为3分,比较信任为4分,非常信任为5分,然后将受访者对中央政府、上海市政府、区(县)政府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态度进行累加生成一个取值在1~25间的新变量——政府机构信任,此四项的Alpha值为0813,证明由此四项来表示政府机构信任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同理,将受访者对全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各中级法院、上海市各中级检察院和区(县)法院与区(县)检察院的态度得分累加生成司法机构信任(其Alpha值为0954);将受访者对全国人大、上海市人大和区(县)的信任态度得分累加生成立法机构信任(其Alpha值为0891)。第四,社会信任。社会信任通常是考察社会资本的关键性测量指标,本研究也采用社会学界传统的“总体来说,您认为当前中国社会整体信任状况是:1大多数人不可信任;2说不清;3大多数人是可信任的”测得。

本文将问卷中关于民众对当前社会问题(共28项)的态度进行因子分析获取六个公共因子(KMO值为0917,其总方差为6665%),其中一个公共因子包括对区(县)政府重大决策透明度、市政府重大决策透明度、市政府工作效率、对中央政府重大决策透明度、街道(镇)政府重大决策透明度、市政府依法行政、中央政府依法行政、区(县)政府依法行政、中央政府工作效率、区(县)政府工作效率、街道(镇)政府依法行政和街道(镇)政府工作效率,我们将此因子称为民众对政府法治化的评价因子。

对公共参与意识做多因分析,不仅要了解以上各自变量的影响,而且还需比较它们影响的权重。为此,在数据分析的方法选择上,本研究采用五组嵌套线性回归模型进行讨论:模型一主要检测个体特征对公共参与的影响,是为基准模型;模型二加入价值观变量;模型三则在基准模型一之上加入民众对政府评价中的两个变量;模型四在模型一的基础上加入社会信任变量;模型五在模型三基础上加入对政府评价;模型六则是全变量模型。

公共参与多因素影响回归系数表

模型一模型二模型三模型四模型五模型六

人口学变量

性别a075(096)064(095)024(094)052(096)030(093)025(093)

年龄段b456(108)***415(107)***434(105)***

449(108)***411(105)***410(105)***

教育年限059(020)**065(019)**067(019)***

055(019)**068(019)***066(019)**

社会政治经济地位

政治面貌c963(113)***878(112)***852(110)***945(112)***816(110)***815(110)***

主观阶层认同d

中上及上层415(291)157(289)078(285)

295(292)-057(284)-057(286)

中层723(160)***594(162)***446(161)**624(165)***398(160)*398(162)*

中下层342(160)*246(158)137(157)280(161)097(156)099(157)

价值观

集体主义倾向-502(063)***-325(064)***-324(064)***

威权主义倾向062(057)135(057)*133(057)*

政府评价

政府法治化232(053)***211(053)***203(054)***

政府机构信任157(021)***139(022)***136(022)***

社会信任e

多数人不可信任-745(167)***-185(169)

说不清-176(134)047(132)

常数11692***12713***9357***11949***10212***

模型sig000000000000000

调整后的R2057082107065117

注:①“”为非标准化回归系数,括号内为标准误差。②***P<001;**P<01;*P<05。③a以女性为参照;b以1976年前出生为参照;c以非党团员为参照;d以下层为参照;e 以大多数可信任为参照。

表1的数据显示,从模型一来看,模型中的出生年龄段、教育年限、政治面貌和主观阶层认同中的中层及中下层在005水平显著。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1976年前出生的人相比,1976年后出生的人公共参与要高出5746%。教育年限的系数表示,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受教育年限每提高1年,其公共参与度则提高59%。在政治面貌方面,党团员的公共事务参与度高于非党员。

从模型二来看,当加入了价值观因素后,整个模型决定系数提高了0025(0082-0057),即加入新变量后的模型解释能力提高了25%,这说明,个体的价值观对其公共参与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而言,除了中下层在005水平不再显著外,在模型一中显著的变量亦然显著。从其标准化回归系数来看,年龄段略微有降,而主观中间阶层认同则有较大的降幅。这说明,价值观之于中间阶层认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在价值观因素方面,集体主义倾向变量具有统计显著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个体的集体主义倾向每提高一个标准差,其公共参与度就要降低165%,其社会意义是,个体的集体主义观越强,他的公共参与积极性就越低,两者呈负相关。而威权主义倾向变量则不具统计显著性。

从模型三来看,当加入对政府的评价因素后,整个模型的解释能力达到107%,比模型一提高了0050(0107-0057),即模型的解释能力提高了5%,这比模型二的提高幅度要高,这说明,在影响民众的公共参与因素方面,对政府的评价因素的影响力要大于价值观因素。同样,与模型一相比,除了中下层在005水平不再显著外,其他显著的变量亦然显著。同时,主观阶层认同被抑制的程度也要较模型二更高,这也与对政府的评价因素的影响更大相吻合。在对政府评价的两个变量方面,不论是对政府法治化评价,还是对政府的信任,两者都与公共参与呈正相关,即民众对政府法治化评价越高,或者对政府越信任,那么其公共参与态度就越积极。

从模型四来看,当加入社会信任变量后,除了中下层在005水平不再显著外,其他在模型一中显著的变量亦然显著。在社会信任方面,与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大多数人可信任相比,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认为大多数人不可信任者的公共参与积极性要低5253%(1-e-0745),而持说不清态度者则不具统计显著性。但从整个模型的解释能力来看,模型四仅比模型一提高了0008,增长的幅度极其微弱,而且总解释能力要低于模型二和模型三,这说明,社会信任变量的解释能力要低于对政府的评价和个体的价值观。

从模型五来看,与模型三相比,当加入对政府评价因素后,其最大的变化就是在模型三中在005水平不显著的威权主义倾向变量具有了显著性,而且威权主义倾向与公共参与态度呈正相关,即越认可威权主义政治文化,其公共参与的态度越高。但我们必须看到,威权主义倾向与公共参与的这种相关关系可能也是一种虚假相关,它们之间必须通过中间变量——对政府的评价来实现,也就是说,威权主义倾向会影响到对政府的评价,而对政府的评价才直接作用于公共参与态度。

模型六是全变量模型,从整个模型的解释能力来看,与模型五相比,当增加了社会信任因素后,其调整后的R2还略小;同时,社会信任变量在005水平也不具有显著性。这说明,社会信任与公共参与之间也存在着虚假相关关系。

综合以上模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从显著性水平,年龄段、受教育年限、政治面貌、中层阶层认同、集体主义价值观、对政府法治化和对政府的信任等的影响最为稳定。其社会意义在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1976年后出生的民众的公共事务参与意识要较之前出生者高;而受教育年限越多,其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就越高。而政治面貌一直在001水平显著,随着新变量的引入,其标准化回归系数只有略微的下降,这说明它对民众公共事务参与态度的影响也较为明显,即党团员较非党团员对公共事务更为关注。在阶层认同方面,当进入新变量后,中下层都不再具有显著性;只有中层认同者一直具有显著性,但不论是其显著水平,还是其偏相关系数,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另外,中上和上层认同者的数据都不具统计显著性。这说明,中下层认同者的公共事务参与态度实质是受到对政府法治化水平和公共机构信任的影响,模型一所反映出的相关关系仅是一种伪相关。而中间阶层认同者对公共事务参与的关注要较下层认同者高,同时,它们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对政府法治化水平和公共机构信任的影响。而中上和上层认同者的公共事务参与态度似乎难以有固定的模式。集体主义价值观与公共事务参与间呈负相关。民众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评价以及对政府的信任与其公共事务参与态度正向相关。第二,从各影响因素的横向比较来看,除了个体属性外,对民众公共事务参与影响最大的是其对政府的评价,而在其中,对政府的信任的影响又要强于对政府法治化的评价。其次是集体主义价值观。

前引。

四、提升公民公共参与意识的可能路径

通过对上海市民公共参与意识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公共参与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因此,要提升社会公众的公共参与意识也必须以这些因素为基础。上海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好的城市,公共参与意识也表现得较为强烈。当然这些数据能否推至全国,则需要进一步的验证。但无可置疑的是,通过上海观察其他省市公共参与意识,并理性管理和提升公众的公共参与意识,以增强法治的内涵建设,是一个很好的参照。

第一,人口学因素与公共参与意识。数据显示,公共参与意识与性别无关,而市民的出生年龄段、教育年限、政治面貌与其公共参与意识都具有显著相关性。从出生年龄段来看,1976年以后出生的人比之前出生的人更具有公共参与意识,代际意识非常明显。但为何1976年是分界线,则需要进一步证明。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年龄段与公共参与意识的相关性可能与市民特定时代的成长经历有关,但更与其所受的教育相关。因为这一出生年龄段的人更有机会接触和接受现代的启蒙教育和文化教育。从教育年限也可以看出这一点,社会公众的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其公共参与意识也随之提高。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提高社会公众的教育水平是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增进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路径。

第二,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与公共参与意识。就政治面貌而言,它对民众公共事务参与态度的影响较为明显,党员、团员较非党员、团员更具有公共参与意识。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因为党员、团员是社会的精英和先进代表,比一般民众更具有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党团本身就要求其成员具有更高的政治觉悟和社会关怀。如果把加入党、团视为组织参与的话,那么可以说有组织参与的人比没有加入组织的人更具有公共参与意识。但这是否就能表明加入任何组织都可以提升他们的公共参与意识,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就公众的阶层认同而言,其对公共参与意识的影响也比较明显,但呈现阶层差异。即中间阶层具有比较稳定的公共参与意识,而其他因素对他们的参与意识有一定影响,外在因素的影响会削弱中间阶层的公共参与意识,但影响不大。中下及下层的公共参与意识则比较容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中上及上层则缺乏固定的影响模式。也就是说,中间阶层可能更具法治所需要和提倡的观念与意识,是现代法治的阶层基础。因此,一方面,通过发展和壮大这一阶层有助于增进法治;另一方面,如何发挥中间阶层的辐射作用,提升其他阶层的公共参与意识也是增进法治的重要路径。

第三,个体的价值观与公共参与意识。在传统与现代二分的价值系统中,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传统价值观抑制了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而现代价值观则能提升民众的参与意识。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体主义与威权主义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两个基本价值,其对民众公共参与意识的作用是不同的。就集体主义而言,个体的集体主义观越强,他的公共参与积极性就越低,两者呈负相关。而威权主义对民众的公共参与影响不大。这一方面表明,与政府相比,个体所属的集体对民众的观念和行为取向影响更大。另一方面表明,公共参与意识的提升依托于个体主义。因此,提升民众公共参与意识,应当关注如何增进和实现个体权利。

第四,社会信任与公共参与意识。尽管学界就社会信任对公共参与是否产生影响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但从我们的数据来看,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认为社会信任度低的民众,其公共参与意识明显要低于那些认为社会信任度高的人。因此,增强民众的社会信任感,对提升民众公共参与意识应当有所裨益。但社会信任对提升公共参与意识的影响不仅没有政府的作用大,也没有个人的价值观念强。

第五,法治政府建设与公共参与意识。在笔者看来,影响公众的公共参与意识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法治化建设状况。数据表明,公众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评价与公共事务参与呈正相关。即当公众对政府自身的法治建设越满意,那么公众的公共参与意识也越强,反之越弱。而且与公众的阶层属性相比,公众对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的满意度对公共参与意识的影响更为深远。尤其是对中下及下层民众而言,其公共参与意识强弱取决于他们对政府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评价。也就是说,政府的法治建设作为增进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增进政府自身的法治化水平。因此,加强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更加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公共参与意识。

第六,政府公信力与公共参与意识。作为公共机构的外在因素对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的影响也较为显著。具体而言,一方面,民众对政府机构及对立法机构的信任与民众的公共事务参与呈正相关。即公众越信任政府和立法机构,其参与意识也更强;反之,则更弱。但比较有趣的是,民众对司法机构信任却不具统计显著性,这表明公众对司法机构是否信任并不影响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不同阶层对公共机构的信任状况也影响到他们的公共参与意识。中下层的公共参与意识实质是受到公众对公共机构信任的影响,而与他们所处的中下层境遇无关。而中层的公共参与意识既与其所处的阶层相关,也与其对公共机构的信任相关。因此,提升公共参与意识的途径,应主要聚焦于提升公众对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信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个体属性因素还是宏观政治社会环境都对民众公共参与意识产生影响,而且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具体而言,在影响民众公共参与意识的各种因素中,年龄段、受教育年限、政治面貌、中层阶层认同、集体主义价值观、对政府法治化和对政府的信任等的影响最为稳定。而且,宏观政治社会环境对民众公共参与意识的影响要比个体属性的影响更为深远。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民众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评价和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因此,有意识地管理公共参与意识、提升公共参与意识不仅在于公民性教育本身,提高公民的教育水平和年限,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程度和公共机构的信任度以及增进个体权益对提升民众公共参与意识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而且,扩大中间阶层并利用中间阶层辐射到其他阶层对公共参与意识的提升也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A Multi-factor Analysis of Citizens Public Participation Concep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Empirical Studies based on Shanghai Data

ZHANG Shan-genLI Feng

Abstract: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conception is a major part of citizens virtue and conceptual basis of the rule of law. To improv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conception is a substantial method to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Based on the study of Shanghai citizens and citizens own features, those who were born before 1976 have better conception than those born afterwards. Similarly, more educated people better than less educated people, Party Members and Youth League Members better than the masses, and the middle class better than other classes. With regard to politic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social credit, governments ability of ruling of law, public credibility of public organizations can also improve citizens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refore, discretional management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its improvement not only rely on education of citizens virtue, but also depend on fundamental impacts by promoting citizens educational level and duration, enhancing the level of governmental ruling of law, perfecting credibility of 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mproving individual benefits and interests. Moreover, the middle class should be enlarged so as to play a key role of encouraging other classes to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Key words:public participationthe rule of lawcitizens virtue

①[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页。

②[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2页。

③蒋传光:《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中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公民责任意识为视角》,载《求是学刊》2009年第1期,第80页。

④俞可平:《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学习时报》2006年12月18日第5版。

⑤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⑥参见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⑦究竟用市民社会恰当还是公民社会恰当,当前争议挺大,难以达成共识。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90年代,学界尤其是法学界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较多,而在2000年后,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较多。

⑧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页。

⑨马长山:《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2页。

⑩Shils,Edward,The Virtue of Civility:Selected Essayson Liberalism,Tradition,and Civil Society,Steven Grosby,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7,pp338—339.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下卷),黄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25页。

徐贲:《公民参与和社会主义》,载《南方周末》2004年1月29日。

[英]帕特南·罗伯特:《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周义程、梁莹:《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成长》,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第24页。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5页。

金桥:《上海居民文化资本与政治参与——基于上海社会质量调查数据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84页。

胡荣:《社会资本与城市居民的政治参与》,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150页。

孟天广、马全军:《社会资本与公民参与意识的关系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3期,第110页。

王丽萍、方然:《参与还是不参与: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心理分析》,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101页。

前引。

[德]卢曼:《信任》,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0页。

关于信任产生的文化机制和心理机制,详见Mishler W & Rose R, 2001, What are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Trust? Testing Institutional and Cultural Theories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34Newton , K & Norris P, 2000, Confidence in Public Institution: Faith, Culture or Performance? In Pharr S J & Putnam R D (ed), Disaffected Democracies: Whats Troubling the Trilateral Counti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ality Press.

作者简介]张善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峰,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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