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2015-03-26 17:48张富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张富霞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引言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民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们能够充分展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规律,并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并在政府的法规与宏观调控下建立公平、平等、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因此,我国的民商法正在不断地优化,改善,以发挥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持续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健康开展[1]。作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高的地位,学界应围绕其展开深入的研究。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内涵与作用

(一)含义

1.字面含义

从字面上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其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经济制度开展交易活动,在交易过程中做到诚实,不欺诈,遵守承诺。在字面含义上,其意义与日常生活中的诚实信用并无太大区别。这是最容易被理解的一层含义。

2.道德行为标准含义

作为日常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强制性的效用。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具有较强的道德约束力。从道德标准的角度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应符合道德价值观。比如婚姻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多是通过道德标准来表现的。

3.法律性原则含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制度中也有所体现,其在强制约束市场竞争行为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2]。从法律性原则的角度出发,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较明显的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

4.道德与法律双重含义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起到道德约束作用,还能够起到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双重含义即为其将道德调节与法律强制约束合为一体,二者共同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3]。比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决问题,就更加合情合理,也更有说服力。另外,市场竞争失信行为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道德与法律双重含义的典型表现。

(二)作用

1.指导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本。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为违法。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能够起到指导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作用[4]。例如,在商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既有享受保险服务的权利,也有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在出险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均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实现。

2.解释评价法律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释评价法律行为。灵活地使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变更、扩充、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还能够赋予双方拒绝履行等权利。并且,其还能被作为调整法律行为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够起到指导当事人行为的作用,还能够解释评价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可以从反面督促民事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达到法律的要求[5]。如目前出现的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瘦肉精事件”,便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并评价对当事人的法律制裁,这样也能够较容易地使民众感受到该事件处理的公平性。

3.解释补充法律

法律条文的内容相对抽象。为了更加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指导作用,法院在裁判时就需要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同时,只有灵活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补充法律制度,才能够有效维护法律地位与社会稳定。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能够在民商法中成为“帝王条款”,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其具有解释补充法律的作用,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产生更好的法律解释效果。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主要应用领域

(一)在物权法中的应用

物权法是民商法的一个分支,主要作用是明确物品归属,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物权。诚实信用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有助于维护物权法的权威。首先,它要求民众遵循公示公信准则,即物权的设立、转移均要向社会广泛公示,让第三方知晓物权的设立或者转移的信息。其次,它体现为对物权中的相邻权的保护,即在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过程中,应保护相邻人的权益。若其权益受损,则需要及时补偿。最后,它体现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在物权转移的过程中,善意第三人享有物权,在原物权所有者受到损失时,由转移人进行补偿。该制度在许多国家被广泛应用,对处理物权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二)在债权法中的应用

债权法也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体现在多个方面:第一,体现在情事变更上。所谓的“情事变更”,是指如果在外界不可抗拒的突发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债权合同的违约,那么应保护当事人中权益受损的一方,以维护公平。第二,表现在归责制度上。例如,在发生过错侵权后,归责制度会运用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达到损失分配、责任归属的目的,进一步维持社会的良好风气与秩序。第三,表现在合同义务扩张上。在当今这个商业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们对合同的依赖性非常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当事人的义务会得到适当的延伸,形成附属合同、从属合同、后续合同等。第四,表现在合同的变迁处理上。如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均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不能随意撤销特殊约定。合同双方均须承担合同撤销的责任,并履行合同义务。

除此之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领域还包括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企业法、保险法等。它贯穿于民商法始终,是维持法律威信的重要支柱。比如人身权法中对肇事者与受害人的处罚与补偿,知识产权法中对著作权人权益的维护,婚姻家庭法中对夫妻双方的关系维护等,在具体执行中都需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内涵与定义不清晰

目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较为模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我们承认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但学界却没有形成统一、准确的标准定义,我国民商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运用该原则处理民商事纠纷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商事纠纷,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时需要把握好道德与法律的平衡,避免引发新的纠纷。例如,债务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合同,但其主观上又没有违约的故意。此时,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与法律依据就容易产生矛盾,案件处理具有较大的难度。

(二)顺序位置相对落后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但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排位更加靠前。这就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进而极大地影响了其价值的发挥。比如,在婚姻法中,自愿原则在前十二条条文中表现得极为明显。相对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就没有如此突出的地位了。

(三)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用于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其下位原则极其匮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成熟,尤其是信用体系很不完善,导致规范交易秩序的难度较大,侵权行为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前几年的阜阳奶粉、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给消费者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对于这种现象,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甚微,多数情况下仅仅停留于法律文书层面,缺乏实际的支撑体系。

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

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能够增强其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还能够让群众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理解法律制度,进而充分利用法律制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了解较少的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等,民众更需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掌握相关条款制度。

(二)加快民法典的制定进程

民法典在调节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信誉体系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自出台以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调整的频率较低,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内经济与全球接轨,市场经济管理的难度更大。因此,应加快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使之能够与市场经济环境相匹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让当事人明确自身义务与权利,保障民事主体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当今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和热点问题,比如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对男性的性侵犯日渐增加,正当防卫与反击过当之间的界定模糊等。民法典应规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通俗化著作权保护条款,增加对男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条款,使正当防卫的界定更加灵活,以减少纠纷处理的争议。

(三)构建市场经济信用体系

市场中的最小环节为双方之间的交易。交易的结构链越多,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也就越复杂。为了从根源上防止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信用缺失严重的安全事件出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应逐步加快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制定民法典,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商品流动的公平与平等性。会议还对提升社会诚信进行了具体安排,提出要加快建设诚信政府的步伐,建立公民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违法奖惩机制,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其中,对于食品行业、医药行业等与全民健康息息相关的行业,要加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以保证民众的合法权益。在构建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时还需要注意,各行业之间的信用体系应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连通性。所谓“独立性”,即其信用体系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的,具有十分明显的行业特性。所谓“连通性”,即不同行业的信用体系里的信用结果可以相互借鉴,以更好地约束市场竞争行为,规范竞争机制。比如,医药行业的信用评分可以作为保健行业的借鉴。如果某企业在医药行业中有信用缺失的表现,那么其进入保健行业后,该信用缺失记录将作为其在保健行业信用体系评价中的借鉴。

(四)完善政府约束机制

1.提高失信成本

失信成本指的是失信当事人因为失信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民众的信任、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排斥等。其中,主要的失信成本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所产生的。失信成本过低是信用缺失事件一再发生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较轻。在市场主体产生失信行为以后,往往会用罚款、警告等措施处理,效果并不好。因此,想要切实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就必须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对失信人的惩罚力度,预防失信行为的出现。以三鹿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为例,该案的处理使三鹿集团的失信成本极高,在警示其失信行为的同时,也引起了较大的社会效应,从而更好地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提高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2.增强政府的信誉度

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社会诚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国家,最关键就是要立规矩,守规矩。现代社会诚信极其匮乏,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部分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政府部门姑息了失信者的行为,不能保证诚实守信者的权益。面对这种观念,政府在完善信誉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应实行信誉监督机制的透明与公开化,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正确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重视诚实守信原则。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政府信誉,做到言而有信,让守法者意识到诚信守法的好处,让失信者付出惨痛的代价,进而形成诚信致富、失信必惩的良好风气。

3.鼓励诚实守信者

虽然说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够完善,但其中仍然不乏诚实守信者,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经济活动。相关部门应鼓励这种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精神的表扬和物质上的奖励。比如目前的一些传统老字号医药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方面均起到了表率作用。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峰会、论坛、行业交流等途径,采取勋章授予、称号授予、物质鼓励等措施,让民众进一步认识到行业榜样的作用。全球多个国家的研究表明,相比对消极现象的惩罚措施,对积极现象的鼓励措施往往能够获得更显著的效果。

(五)灵活应用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款相对固定。虽然其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依然不可能完全涵盖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因此,在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时,不仅要从道理上与诚实信用相符,也要从情感上与诚实信用相辅相成。只有灵活变通处理,才能为民众所信服,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

五、结语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是法律执行的基本准则,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却存在诸多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可以从原则定义、法典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突显政府约束力等方面加以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与社会稳定无疑需要法律制度强有力的保障,其中,民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平衡、协调的积极作用。

[1]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8):94-95.

[2]惠强.探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青春岁月,2013(23):374-371.

[3]王斐民.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59-62.

[4]冯玥.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J].现代商贸工业,2011(8):227-228.

[5]熊靓.企业商事信用原则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3(35):29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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