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2015-03-26 17:48洪,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作案人犯罪心理犯罪现场

郑 洪,冯 奇

(1.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 刑事侦察大队,贵州 龙里 551200;

2.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局 刑事科学技术室,贵州 遵义 563000)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现场所产生的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切现象和状态。它反映作案人惯常的或突发性的心理活动支配的行为特征,传递出特定的心理活动信息,为心理画像提供条件。

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主要依据心理学原理,通过对作案人惯常或突发的心理活动支配引起的物质环境变化,来对发案过程中的心理事实进行辩识和认定。是基于犯罪现场物质环境与作案人心理具有交互、双重作用的内在联系,充分认识两者之间的高度相关性,来确定作案人作案的可能性。实际上,作案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的所有物质痕迹,都不同程度地透射了作案人的心理活动。作案人在作案前惯常或突发的内在心理活动,都可通过其具体作案行为实施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物质痕迹外化出来。只有很好地把握这两者的关系,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转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才能找到客观的依据,犯罪心理痕迹才能获得有效应用,在第一时间锁定作案人身份,固定其犯罪证据。

二、犯罪心理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一)能更快更好锁定作案人身份

刑事案件中很多是惯犯所为,其在使用作案工具、侵害对象、作案方法及逃遁方法上,往往呈现出同一性、连续性的特点,不同的作案现场,若反映出“似曾熟悉”的印象这种现场气氛感,很容易让刑侦人员将相似案串并起来。事实上,这种同一性、连续性和相似性,就是惯犯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它体现了作案人惯常的心理活动特征。通过心理痕迹分析,其高度指向性就为作案人身份定位提供了依据,锁定了作案人特有的心理特征。震惊国内外的沈阳劫钞大案,就是从踩点人员一惯骑摩托车踩点行为方式而获得突破性进展。这次劫钞案,仍是作案人在案发前不经意地出现于现场的奇怪举动,直接为案犯的身份提供了第一手线索。通过对作案人大量心理痕迹的分析,依据作案人踩点时习惯骑乘摩托车的特点,很快锁定了作案人的真实身份。犯罪心理痕迹在这起大案中的有效应用,对作案人身份的揭露,为破获一连串相似案,取代了以往单纯“物质痕迹检验”无法起到的作用。

(二)从“无形”中再现“有形”犯罪物证

通常,作案人于犯罪现场留下的足迹、手印、痰迹及作案工具等物质,由于对其认定的不确定性及发现的不完全性,往往有时使侦查破案走进死胡同。而犯罪心理痕迹的有效应用,为铁证的寻找和发现,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往往能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作用,能更直接地寻找现场潜在的物证。近来在国内影响甚大的呼格案,之所以成为冤案,固然与刑侦的草率及物证不充分的前提下断案有关,其实质仍然是从根本上忽视心理痕迹分析有极大的关系。呼格案提示人们,在物证认定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寻找更充分、更完整、更相关的证据,包括潜在的无形证据。而心理痕迹分析,于无形之中再现有形,就能发挥显著作用。

(三)能更真实地还原案发过程

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质痕迹,有的因多个现场存在,以及物质痕迹的可迁移性、消失性、部份物质痕迹的潜在性等多种因素影响,刑侦人员很难获得整案的全部物质痕迹,给还原案发过程造成困难。若结合犯罪心理痕迹分析,能更充分发现和还原案发相关联的痕迹信息,从而为还原整个案发过程,提供更有利的线索,发现先前没有发现的事实。具体的物质痕迹,往往只呈现案件的片断,其零碎、孤立特征不足以反映案件全貌,会给完整的情景再现造成困难。只有充分分析其内在联系传递出的案犯心理活动信息,掌握作案人的心理痕迹的逻辑链,使其心理痕迹特征进一步固定,才能为进一步发现有迹可循,完整的作案过程才能还原。

(四)能更精准地揭示案件(事件)真相

犯罪心理痕迹在刑侦中的作用,还在于能更精准地揭示案件真相,与物质痕迹检验具有双重锁定犯罪事实的效果。物质痕迹检验提供的是物证,而犯罪心理痕迹则可提供心理事实的认定,案件真相定性,往往借助于这种二维关系,精准确定案件真实的一面。宋代包拯,在断定某女家人状告某书生性侵案时,包拯在勘查现场未见有反抗引起现场紊乱的景象,并对此作了深刻分析,决定单独询问该女,最后断定事发原因,是该女倾募书生引发的通奸事件,从而断他们为夫妻。可见,物证在不足以断定案件性质时,心理痕迹的分析,更能为案件(事件)定性,揭示案件原来的真相。 因此,对刑侦人员来说,丰富的物质痕迹所呈现的信息,在不足以对真相锁定时,通过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就能发现案件的真相。但是,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过程中,对心理事实的真实性认定,要尽可能剔除其主观性、表面性,心理痕迹才能真正有效应用于刑侦过程中。

三、犯罪心理痕迹在刑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很大局限性

很多案件中对作案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技术及方法上,主要借助传统的心理学理论对作案人的心理进行分析,虽然有些案件侦破借用了测谎技术,由于人类心理具有极强的伪饰性,仍不能十分肯定地认定其测试结果。此外,长期的实际刑侦工作,重物质痕迹物证认定,而对心理痕迹重视不足,限制了心理痕迹在刑侦工作中的有效应用。

(二)对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内在关联性认识差

犯罪心理痕迹反映作案人作案的心理特征,从动机、准备到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无一不是其具体心理活动过程的细节体现。“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在本质上,也体现为一方对另一方的透射。尽管诸如指纹比对、DNA检验这些物质痕迹检验技术,对于锁定作案人身份的唯一性信息,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一旦这些唯一性的物质痕迹无可寻找时,案件侦破也就显得无能为力。轰动全国的沈阳劫钞案在侦破过程中,一度限入困境,原因就在于案发现场能锁定作案人身份的物质痕迹无法在现场发现,所使用的枪械痕迹,也无法从检验上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后来还是心理痕迹分析使案件侦破有了转机。

(三)有些刑侦人员自身的理论素养低

长期以来,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因其存在主观性的一面,因而在案件侦破及犯罪事实认定上只重物证,偏重于物质痕迹检验,重物证信息揭示的人物画像,轻视作案人心理画像,使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具有双重锁定作案人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由于物质痕迹所传递的心理痕迹信息得不到足够重视,有的因此造成冤、假、错案,影响刑侦破案质量。心理痕迹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刑侦人员自身的理论素养差,对心理痕迹缺乏必要的理论认识及必要的专业知识,不能充分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有效应用。

四、提高心理痕迹应用的途径

心理痕迹要获得有效应用,就要重视以下几个途径:

(一)重视科学手段的应用

犯罪现场遗留的物质痕迹,透射出作案人的心理痕迹。从现场物质痕迹特征,就能发现作案人心理痕迹的蛛丝马迹。沈阳劫钞案在侦破上,转而对其主犯之一的汪家仁在案发前的行为表现,从而为案件侦破找到了转机,这是心理痕迹得到充分应用的结果。测谎仪在现代心理痕迹分析中的应用,实际上也是重视科学手段应用的结果。因而,要真正充分有效应用心理痕迹,就必须重视科学手段的应用。应用发达的信息技术对犯罪现场模拟,结合再现“心理痕迹”的情景模拟,能找到更有利的案件线索或更直接的物质铁证。

(二)重视自身理论素养的提高

刑侦人员在应用心理痕迹使其达到高效侦破案件的目的,就要重视自身理论素养的提高。掌握心理痕迹分析的基础理论、原理和方法,不断提高自已侦查破案的能力。特别是在信息化社会,各类刑事犯罪手段日益倾向高科技、高智商发展,刑侦人员自身理论素养与案件侦破所必须的知识不合拍,在具体工作中会受到很大的局限和限制。当前,大多数高科技手段作案表现出来的刑事犯罪,如利用电脑等作案工具,其心理痕迹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就越来越显著,要求刑侦人员能从心理痕迹中直接发现作案人的行为特征,从而更精准地寻找和发现作案人所遗留的潜在隐性的物质痕迹,为锁定作案人身份及证据赢得高效率。

(三)场景模拟尽可能发现潜在痕迹

一般来说,痕迹检验的充分性,依赖于对现场痕迹发现的充分性。而现场很多潜在的、无形的痕迹,是不能通过直观发现的,必须通过合理的场景模拟,去发现潜在的痕迹,从而为犯罪认定找到最客观的痕迹物证。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反侦查能力的高智商作案人,对作案现场作最大程度的破坏、或伪装,因而,对发案细节的场景模拟与还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发现更有价值的潜在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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