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感情是法力量的源泉
——基于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文本分析

2015-03-27 02:51刘丹丹
关键词:斗争感情力量

刘丹丹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210023)

法感情是法力量的源泉
——基于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文本分析

刘丹丹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210023)

耶林认为法的力量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法规的完备以及国民对法的熟知和掌握,法的全部秘密都蕴藏在法感情之中,法感情是法力量的源泉。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法感情是所有权利的心理源泉,主张权利就是主张精神上的生存,任何人企图剥夺权利人的正当权利,是对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否定和人格的污蔑,更重要的是对权利人法感情的伤害,会受到权利人的反击。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抵抗,为法而斗争就是为权利而斗争。

法感情;法力量;权利;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写于罗马法中蕴藏的法感情处于逐步衰弱状态之时,在耶林看来,法不是学术上冷冰冰的抽象物,法的力量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完全蕴含在感情之中。法感情起源于法是斗争而来的,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是法的生命。国民法感情的强烈程度与为法而斗争时付出的艰辛和劳苦成正比例。法感情是测量法律对一个国家重要程度的晴雨表,法感情是衡量法力量的重要尺度。法感情就是整棵大树的根,当树根不起任何作用时,其他一切都将归为泡影。

一、法感情起源于法是斗争而来的

关于法的起源,与鲁道夫·冯·耶林(Rudolfvon Ihering)同一时代的著名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认为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法的形成是一个无意识自发形成的过程,“缓慢而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沁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1]6。耶林认为萨维尼的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法的形成确实同语言形成一样表现为超越意识并遵循着内在规律有机的发展,但是耶林同时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必须从其否定者中夺取”[1]1。法历史上记载的废止农奴制和确立土地私有制莫不经过长达几百年的艰苦斗争方取得胜利。法背后其实表征的是个人或阶级利益,利益与法盘根错节交织在一起,新法颁布的同时也意味着是对既得利益者下的宣战书,必然招致其猛烈反击,斗争是不可避免的。法的诞生与人的出生类似,通常都伴随着剧烈的疼痛。法的诞生是国民浴血奋战的结果,懂得法来之不易,才会倍加珍惜法。正因如此,当法受到不法侵害时,人们会舍身为法而斗争,这是隐藏在内心深处的法感情在起作用。法感情是联结国民和法之间的纽带,国民法感情的强烈程度与为获得法而斗争时付出的艰辛和劳苦成正比例。

二、法感情是法力量的心理源泉

(一)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

在德语中,Recht既用来表述权利也可以用来表述法。在形容针对私权利的诉讼案件时,德语中常用“法律被召唤”(gesetz angerufen)来表示,而罗马人则习惯用“法律的实行(legisactio)”来称呼诉讼。本来是个人具体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从对诉讼的两个称呼可以看出,法律本身却成为关注的焦点,形成了围绕法律的诉讼,由此也可以得出,个人权利与法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是相等同的。众所周知,法这一概念在客观的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所谓客观意义上的法(Recht)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1]74抽象的法规是具体权利得以成立的法律依据,具体权利从抽象法中获得力量,与此同时,为权利而斗争也维护了抽象法的威严。

客观意义的法和主观意义的法之间的关系就如同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血液从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如此循环反复。客观意义的法和主观意义的法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法感情是法力量的源泉对客观和主观意义的法都成立。

本文主要从主观意义的法即个人具体权利的角度来论证法感情是法力量的源泉。从私权角度来看,“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对前者的侵害或主张也同时是对后者的侵害或主张”[1]60。“权利主张不仅能使权利获得实现,还能够给予法律以实效,这种实效是事实意义上的,是实然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能够给予有效力的法律以实效(生命),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也就可以说是为法律而斗争。”[2]因此,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不能认真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的看待法律;要认真的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看待权利。权利只能由权利主体所拥有,唯有当权利主体真正存在有权利意识时,才能达到用法律去维护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3]

(二)法感情是权利的心理来源

法的力量并不是完全取决于国民对抽象法的熟知和掌握,法的全部秘密都蕴藏在法感情之中,“把所有权利的心理源泉叫作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1]45。“法感情,即是指个人对法所赋予的情感,其包括对待权利与义务的态度、实现个人权利的法制意识等诸多方面,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4]法感情是一种心理上的感觉,“法感情是主体法律人格的一种内在情感体验”[5],需要靠感觉感知,法不是学术上冷冰冰的抽象物,法的力量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完全蕴含在感情之中。尽管平常不会晓得恋爱的感觉,一旦机缘巧合遇到心仪的对象,就会充分感知得到。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法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故意侵害他人的权利,不论是所有权、名誉权还是生命权等,都是对法律的挑衅,他人权利的否定以及人格和尊严的侮辱,是对人们内心深处法感情的伤害。“在人们因自己权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蕴含着权利对他而言究竟为何物(目前是对他个人、接着是对人类社会)的被动的本能的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利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1]45没有经历这一痛苦的人,纵然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体会法感情到底为何物。个体权利受到侵害,使隐藏在内心深处的法感情充分流露出来并迸发出强大的力量,为权利而战就是为法而战。“耶林的‘法感情’最终将人们引向对法的信仰和尊重,对法的信仰和尊重永远围绕着权利意识而展开的。”[6]

(三)为权利而斗争根源于法感情受到伤害

一切生物都有自我保护的本能,“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1]23。对人类而言,自我生存不仅是肉体的生存,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生存。权利就是人类精神生存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没有权利,人就如同奴隶一样,仅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失去了人之为人的根本。权利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依据是什么?以所有权为例,所有权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正当性起源于劳动,其中劳动既包含体力劳动也包含脑力劳动。劳动是所有权产生和发展的源泉,法律保护所有权也就是对劳动以及劳动成果的承认,否认所有权即否认权利人对劳动成果的合法拥有,也就是否认权利人精神生存的条件。只依靠抽象法来保护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权利主体自觉地主张。主张权利就是主张精神上的生存,是个体对自己的义务。“权利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坚决捍卫的观念. 它表现为人们认识到权利是自己‘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这一重要性,因而决不轻易的放弃自己的权利,敢于与侵犯自己的权利的人进行斗争。”[7]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抵抗。“民众诉讼感情的高涨,社会矛盾的激化并非根本原因,人天生而具有的法感情才是诉讼的脊梁。”[4]当然,不法侵害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过失的不法,这是主观的不法;另一种是无过失的不法,也就是客观的不法。从公正的角度而言,对客观的不法可以采取和解态度,但是对主观的不法必须零容忍,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法如果不能用来与不法作斗争,其自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息事宁人是‘胆小鬼’的主张,他不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更是用逃避的行为对不法以姑息、对正义之法以挑战”[8]。所有权愈高度发展,法感情受侵害的苦痛就愈深切,为权利而斗争的欲望则愈强烈。

三、法的力量全部蕴藏在法感情之中

(一)法感情的衡量标准

衡量法感情的标准是感受性和实行力。感受性是指当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感知其痛苦的能力。感受性是检验法感情健康程度的试金石。此外,法感情的感受性因阶级、职业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在面对所有权、名誉权和信誉权受侵害时,对农民来说,当所有权被侵害时农民法感情的感受性更深一些,因为农民更透彻地了解自身的权益,没有人比农民抓住所有物更牢固,也没有人会像农民那样为此倾其所有财产对簿公堂。表面上看,农民貌似表现为矛盾的双重性格,事实上,农民的所有权高度发展,当所有权受侵害时,被侵害时的苦痛越深,法感情的感受性也越强,反抗也越强烈。与之相类似的是,当荣誉权被侵害时,军人法感情的感受性更深一些,当名誉权被侵害时商人法感情的感受性会更深一些。

衡量法感情最重要的标准是实行力。实行力是指对不法侵害采取措施进行反抗的决断和勇气。“法的本质在于行动——行动的自由对于法感情恰如良好的空气对于火焰一样。因此,对于法感情禁止行动的自由或妨碍之(像断了空气来熄火一样),意味着扼制法感情的呼吸。”[1]79面对不法侵害,实行力毫无疑问是显示个人节操最好的试金石。利益以及贫富差别不是衡量实行力强弱的根本尺度,有时被害人不惜花费数倍于受损失标的物的价值而提起诉讼,“此时问题不在于物的物质价值,而在于权利的理念价值及经常指向权利这一特别方向的法感情的能量,不是财产的性质,而是法感情的性质在此时起决定性的作用”[1]48。

(二)法感情是衡量法力量的重要尺度

法感情是测量法律对一个国家及其国民价值的晴雨表。法感情同一般的感情不一样,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性格或气质,而是法律制度对国家的生存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这种感情在起作用。“据我看来,法感情对权利侵害反作用的能量是衡量感知法(即法和各种制度)对个人、阶级或国家自身和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的比较确实的尺度。”[1]35权利的价值就在于被实现,维护权利也就意味着维护法律规范。如果对权利侵害置之不理,那法律规范就如同钟表上松弛的发条,无法启动法律机器。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感受痛苦的程度愈深即法感情愈强烈,则表明法或权利对自己的价值越高,法的力量越强大,保护权利的冲动也越强,愈激励自己为权利和法而战。“源于斗争的法必须在公民对于法中权利的主张与抗争之下才能得以存活与发展,对法的信仰应当成为一种普遍并丰富的情感,在法感情的支配下,一切权利人都应当负有保护自己权利的义务,从而保护彼此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9]法感情是保持法活力的象征,对侵害权利的行为漠然视之而不采取任何反击,长此以往法感情对痛苦麻木不仁,毫无知觉,逐渐被消磨殆尽,最终法也就随之消亡,与之俱损。

在耶林看来,对不法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会阻碍法感情的发展,是法退步之所在,也是时代退步的征兆。正如耶林所说:“即对债务人的同情,是衰微时代的征兆,衰微时代自己称为人道。强盛时代首先考虑的是债权人拥有自己的权利,为保障交易、信义、信用的安全,必要时对债务人严惩亦在所不辞。”[1]88中国自古以来深受儒家思想的洗礼,崇尚以和为贵,恪守宽容,讲究仁爱、礼让,但是不能一味地为和而和,无底线地宽容,这样慢慢地会吞噬国民的法感情,消弱法的力量,对此耶林指出“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1]74。由此可见,国民法感情的强度决定国家的力量,“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1]77。法感情不仅是法力量的源泉,也是国家力量的源泉,一个国家想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培育国民的法感情。

(三)法感情衰弱的表现

法感情衰弱的表现主要是金钱判决制度和证据理论。耶林认为在先前的诉讼中,金钱处罚的目的在于补偿受伤害的法感情,金钱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但是近代以来法学逐步落入呆板物质主义的漩涡,权利侵害与金钱损失紧密相连,仿佛权利就是金钱的化身,权利受到侵害理应转化成相应金钱损失,却忽视法感情的根本作用。证据理论强调客观的现实或结果,而法感情强调内在情感体验,是一种主观感受,法感情有时是无法用金钱或证据来客观衡量。比如,法官认为双方争执的标的物金额太小,因此没有必要走法律繁琐的程序;如何衡量女佣人无理由任意停止工作给你带来的物质损失以及如何为此提供确凿证据?针对上述情况现行法束手无策,现行法关注金钱损失和证据理论却无法保护受伤害的法感情,法感情就是整棵大树的根,当树根不起任何作用时,其他一切都将归为泡影,整棵树将面临枯死的危险,一旦暴风雨来临,便将大树连根拔掉。

证据理论表面上是维护法实际上是摧毁法律,耶林甚至指出这样的诉讼给原告带来的是灾难,给被告带来的是幸运。

四、评价

耶林的理论也有些缺陷,比如虽然感受性是检验法感情健康程度的试金石,但是,法感情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当不同主体的同一权利遭受侵害时,由于权利主体的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和职业不同,法感情的感受性和实行力也不同,无法用客观统一的标准来具体衡量法感情的强弱程度。耶林还认为权利或法感情一旦受不法伤害,必须为权利而斗争以维护法的尊严,但这描绘的是一种纯粹理想状态,现实生活中是否为权利而斗争受到纷繁复杂各种关系和利益的纠缠和牵绊。

耶林的法哲学理论是极富创造力和精辟的。比如,他批判了现行法中片面强调金钱判决和证据理论的制度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与耶林同时期的法学家大多脱离现实生活沉溺于机械地进行抽象法律概念建构的研究,忽视法律的目的和宗旨,不考虑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条件和实际效果,导致罗马法只是流于形式,法律效力低下。为此,耶林遵循着法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独树一帜地提出法的力量全部蕴含在法感情之中,法感情是权利的心理源泉等创见,这对于深入了解法感情、法律的起源以及法律和权利之间的关系等基础理论大有裨益。在耶林理论的影响下,法律界和学术界关于法感情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为法的生命重新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为进一步研究法律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王雷.为权利而斗争:民法的“精神教育”[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3]郭道晖.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治而斗争[J].政治与法律,1997,(6).

[4]法感情与诉讼[N].人民法院报,2010-08-27.

[5]李大勋.法感情——启动公民法律意识的内在动因[J].中国科技信息,2005,(16).

[6]尹晓闻.解析耶林“法感情”中的权利意识[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7]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201.

[8]尊重健全的“法感情”[N].解放日报,2009-04-17.

[9]赵云.法感情鼓舞下的生生不息之法——读《为权利而斗争》[J].法制与经济,2010,(2).

[责任编辑:李 莹]

DF041

A

1008-7966(2015)02-0004-03

2014-10-24

刘丹丹(1990-),女,山东临沂人。2013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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