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解读

2015-03-27 04:19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人民政协协商意见

张 峰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海淀10008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俞正声主席作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专门论述了如何“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专门学习讨论了《意见》。当然,在贯彻《意见》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认识和理解的问题,需要解决。我梳理出一些问题,谈谈我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一、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根本目的是什么

概括地说,就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见》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协商民主“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就是要突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根本目的。具体地说,是要破解民主这一难题。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我们举着这面旗帜,争取到了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的支持,建立起了新中国。但在民主问题上,我们也有过诸多失误。改革开放后,民主建设再起步,但也是一波三折。尽管如此,我们在发展民主上还是取得了一些决定性进展,但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对扩大民主行使表达权的要求更为突出,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将会引起强烈的不满。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好的,但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不能使政治制度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就是为了破解民主难题,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更是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命题。《意见》开宗明义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表达了这个意图。

协商民主不是今天才有的,但在今天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意见》提出我们要面对“四个新”,即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深刻阐明了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二、为什么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要再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在我国,一谈到协商民主,人们都会想到它的制度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这次《意见》只是用“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加以涵盖,并没有特意标明。相反,倒是两处指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什么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在十八大之后的一段时间,党的正式文献中未再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次使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一直使用的,并且写进了宪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用,是目前已形成的规范用法。为什么我们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成文性制度,还要再创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新概念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前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特指包括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在内的政治协商,并不能囊括协商民主的全部类型,如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等。而后者恰恰又需要既广泛又多层地开展起来,为此就有必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基础进行拓展,创造出更具广泛性和包容性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协商民主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再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协商民主只是其中一个功能,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关于协商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制度,二者是一种交叉关系,不是属于同一类别。

三、什么是协商民主;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协商民主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缺乏一个严格的定义。我国许多研究者通常认为: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视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种治理模式。这个定义概括了协商民主的一般情况,有其合理性,可以看作是学术性定义,不足之处在于缺乏中国特色,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定义。在党的有关文献中,比较接近协商民主定义主要有两处:一处是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概括:“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其中,“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另一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意见》指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一定义明确了协商民主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协商的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协商的内容是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协商的基本要求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协商的目的是努力形成共识。特别是表明协商民主是重要民主形式,蕴含着承认民主形式的丰富性。从对协商民主的各基本要素均有所明确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关于协商民主的科学定义,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上个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deliberative democracy”,其本意是“审慎民主”,中央编译局将其翻译为“协商民主”。这种译法是这个词汇具有的含义之一,与我国早已有的协商民主实践相适应,易于为我国读者所理解接受,自然有其道理。但由此也造成了一定误解,似乎西方国家早就有协商民主,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学他们的。为此,有必要作些澄清。西方左翼学者提出“审慎民主”是为了弥补西方代议制民主存在的弊端,而非创造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来取而代之。西方“审慎民主”研究目前还主要处于理论上的探讨,远未达到付诸实践的程度,更未形成制度性的规定。它和我国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可同日而语。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审慎民主”理论热的出现,客观上展现了协商民主有可能作为一种新型民主潮流而出现的趋势。西方学者关于“审慎民主”的许多研究成果,特别是程序性设计方面,对于我国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如何理解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判断。理解这一判断,主要是解决了两个重大认识问题:一是协商民主为什么产生于社会主义中国?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是什么?

《意见》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协商的本意是商量、讨论、沟通,就此而言,古今中外历来皆有协商行为和协商活动。但作为政治制度规定的协商民主,既不是从外国学来的、搬来的,也不是我国封建社会留下来的,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跟人民商量办事”,就是周恩来同志所说的“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这种议事精神,在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建设中有了以协商民主为鲜明特色的新型民主政治的成功尝试。一届政协的协商建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不仅是符合实际的,而且是当之无愧的。协商民主为什么产生于社会主义的中国,主要原因在于有深厚的基础:一是文化基础即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二是理论基础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是实践基础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四是制度基础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曾有概括:“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后来在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又具体地概括为五个方面: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了一个中观性的概括,提出了“五个有利于”:“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五、如何理解民主的实质,以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票决民主)的关系

“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 “德谟”和“克拉西”两个词合成,前者的意思是“人民”和“地区”,后者的意思是“权力”和“统治”。合起来说,“民主”就是指“人民的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由人民直接地通过分区选出来的代表来治理、统治”。中国古代典籍中虽然很早就有“民主”一词,但实际的意思是“民之主”。由于这个历史传统的原因,西方理解的民主强调的是选举而且是直接选举,奉行多数人决定原则。但我们理解的民主,跟他们有区别,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至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形式则主要取决于基本国情、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涵义的新理解。

《意见》下发后,大家会发现没有提“选举民主”甚至“选举”,似乎是把协商民主当作民主的唯一形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到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概括两种民主形式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存在的问题是,把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概括为“选举民主”,并与“协商民主”相对应是否准确,因为投票行为不完全是用于选举,更多地用于决策。从这个意义说,可能概括为“票决民主”更为准确。这也是迄今为止党中央关于协商民主的文献中一直没有使用“选举民主”这一概念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当承认,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特别是实现全国性直选一直是我国发展人民民主的目标。邓小平同志1987年曾经设想中国大陆在下个世纪可以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照理说我们现在就要把扩大直选范围提到日程上来,但我们注意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极力通过“颜色革命”向全世界推行他们的多党竞争全国直选,致使一些照搬西方民主模式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滑坡,民不聊生,政局动荡,恶斗不断,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猖獗。就国内来看,民主选举中存在的贿选和候选人身份失真问题比较严重也比较普遍。特别是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腐败问题突出,社会分化严重,匆忙实行全国直选,势必导致局面失控,甚至党的执政地位丧失。因此在发展民主问题上要坚守定力,调整思路。西方国家那样的选举制度,一人一票选总统,不是我们的发展方向。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发展选举民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仍然强调“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而是说协商民主要走上前台,成为发展人民民主的重点选择。为了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保障人民享有广泛而持续的政治权利,使人民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并且要避免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的形式主义问题。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自由。前者涉及到选举民主,后者涉及到协商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都需要。事实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或票决民主)一般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结合的,并且只有在结合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和作用。《意见》也注意到了协商民主的局限性,即存在着“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可能性。

六、如何发挥各协商渠道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是由若干协商渠道所构成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协商渠道的表述比较简略,仅仅提“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补充上了“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两个渠道。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将协商渠道细化为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10个渠道。《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出7个主要协商渠道,分别是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主要变化是把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合并为“政党协商”,把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合并为“基层协商”,“各类智库”虽然没有列为协商渠道,但仍然指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同时《意见》不再使用“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等较为模糊并且与协商渠道相交叉的概念。从构建完善的协商民主体系来看,这些协商渠道都要发挥作用,缺一不可,但从各自的主要职能和开展协商活动的发育成熟程度来看,又不能等量齐观、齐头并进,必须有区别地对待。因此,《意见》将7个协商渠道区分为三类情况或者说“三个梯队”:第一类是继续重点加强的,有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第二类是要积极开展的,有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第三类是需要逐步探索的,有社会组织协商。这样的区分既照顾到了全面,又突出了重点。

七、继续加强政党协商的创新性意义是什么

《意见》下发正值2005年5号文件10周年,明显具有纪念的意义。《意见》这一部分最大的创新是将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第一次明确地概括为“政党协商”,并列为各协商渠道之首,以突出其重要性。提出“政党协商”这一新概念旨在表明,我国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8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依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协商,合作共事,以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

《意见》提出的创新性举措主要是三个方面:(一)规范政党协商形式。2005年5号文件主要是明确协商的内容,对于协商的主要形式只是简单地提“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而《意见》则依据政党协商的实践经验,将协商内容与协商形式相结合,把协商的会议形式完善为四类,即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协商座谈会,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召开人事协商座谈会,就民主党派的重要调研课题召开的协商座谈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其他协商座谈会,并相应地规定了中共中央的主持人,体现了对政党协商的高度重视。同时将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约谈形式,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书面沟通协商形式也作为政党协商形式,使之进一步丰富。(二)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要举措,俗称“直通车”,《意见》将其规范为三种情况:一是集体性的,民主党派中央每年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个人性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三是配合性的,根据需要,经统一安排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开展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三)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这是针对影响和制约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来的。主要是三个机制:一是知情明政机制。知情才能出力,明政才能参政。因此,《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材料,组织专题报告会,协助民主党派优化考察调研选题。二是联系沟通机制。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政府和司法机关工作,因此,《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与民主党派的联系,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三是协商反馈机制。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因此,《意见》提出:中共中央将协商意见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民主党派参加政党协商,存在着本领恐慌、能力不足的突出问题。由于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我国的政党协商在中央层面一直开展得比较好,但在地方层面差异比较大,甚至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把民主党当作政党来对待的倾向,因此,《意见》特别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要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具体安排。这对政党协商在全国不同层级范围内深入开展起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八、如何理解立法协商以及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

“立法协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来的,要求“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立法协商进行了展开表述:“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在我国只有人大具有立法权,立法协商也必然是由人大主导的。《意见》在人大协商部分专门列出“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一条。展开来说,主要有五点:一是立法准备阶段的协商,“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立法起草阶段的协商,“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三是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四是立法公开的协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五是立法特殊情况的协商,“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就人大的立法工作而言,关于立法协商这五个方面的规定是比较严密的,应该予以肯定。

九、如何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过去普遍有这样一种认识,一谈到协商民主,人们一般都会想到人民政协的协商。但按《意见》对协商渠道的排序,政协协商排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之后,位居第四,并不突出。由此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政协协商的地位弱化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意见》是按照我国现行政治组织架构来对协商渠道进行排序的,并不表明排后的协商渠道不重要。《意见》把政协协商列为继续重点加强的三个协商渠道之一,并且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政协65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再次予以强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和政协协商的高度重视。协商渠道有多种,但专门协商机构只有一个,就是人民政协。这意味着人民政协要在发展协商民主中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

当然,随着协商民主在各协商渠道蓬勃开展起来,过去一些由人民政协所承担的协商活动可能主要由其他协商渠道来做,政协协商确有一个重新定位的问题。虽然所有协商民主活动都涉及到共识、决策和利益问题,但按协商主要目的来划分,协商活动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的协商,即共识性协商、决策性协商、利益性协商。人民政协既非国家政权机关,亦非决策机构和利益协调部门,其协商活动虽然有益于科学民主决策、协调利益关系,但主要目的是形成共识,即属于共识性协商范畴。因此,《意见》首先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意见》对政协协商的总要求是“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主要是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二是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三是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虽然人民政协只是协商渠道之一,但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也需要与其他协商渠道有效衔接,积极参与或配合。《意见》在其他协商渠道中涉及到政协的主要有:一是政府协商,政府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完善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二是人民团体协商,“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界别委员的作用,积极组织人民团体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和人民团体的联系”。另外,人民政协要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探索新的社会组织等参加政协活动的方法途径。

十、如何加强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意见》虽然最后用一部分专门讲加强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但实际上通篇都强调党的领导。“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基本定性。《意见》不仅开宗明义重申了这一定性,而且更为明确地提出了在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如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就人大协商提出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就政府协商提出加强与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就人民团体协商提出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就基层协商提出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就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提出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等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协商民主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新任务,涉及国家的各层级和社会的各方面,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具体来说: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各级党委要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对职责范围内各类协商民主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二是制度上予以保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协商,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三是实践上探索创新。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之外的其他方面协商都需要通过试验积累经验开拓发展,因此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探索创新。要注重协商的广泛性,综合运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避免协商形式单一,重新造成文山会海的形式主义问题。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重视基层实践创造,注重对协商民主实践经验进行提炼总结,树立协商民主建设先进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要加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

关于协商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还有两个具体问题要解决。一是党内有没有协商民主及其与社会协商的关系问题。协商民主的本意是商量着办事,就此而言,党内也有协商。但为什么没有将党内协商列为协商渠道呢?主要原因在于,协商民主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而中国共产党不仅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党内也不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可将党内协商与其他各种协商渠道相提并论。但这不妨碍我们将协商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发展。二是进一步细化各类协商的实施办法并制定有关党内法规问题。这次中央印发的《意见》,主要是发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动员令,所提要求还比较原则,下一步的工作是分类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样,未来关于协商民主建设的制度才能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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