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刍议

2015-03-27 16:18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独创性数据模型艺术性

朱 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3D打印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刍议

朱 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工业版权的一种,在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的情况下,仅具备一般独创性即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3D打印”中,“扫描模型”、“转换模型”仅是复制结果而不构成作品,独立设计的数据模型符合一般独创性则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打印成品过程也属于“复制”。在保护对策上,可以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作品范畴、扩展复制权内涵等方式对其予以保护。

3D打印;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

在当代社会,艺术不仅仅具有鉴赏和收藏功能,而越来越与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相结合。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工业版权的一种,因3D 打印所涉及的立体作品中很多是实用艺术作品而受到了高度关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将会被赋予新的生命。 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著作权客体作品范围,仅在第三次修改稿中将其列入,很多以3D打印产出的实用艺术作品将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探讨实用艺术作品是否该列入作品范畴、3D打印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兼顾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变得颇有意义。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可著作权性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

“实用艺术作品”一词来源于英文“works of applied art”,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被界定为“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造成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对实用艺术作品下的定义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这一定义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可分离标准

从以上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主要特征,而被纳入著作权中予以保护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它的艺术性,在于它是一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所以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必须是能够分离的。

可分离的标准又可以分为物质上的分离和观念上的分离。物质上的分离标准要求物品的艺术部分和实用部分可以真实地分开并独立存在,且实用部分的功能并不会因艺术部分的分离而有所影响。观念上的分离是指虽然从物质上不能将二者分离,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完全融为一体,但是艺术成分可以从观念上独立于实用成分而存在。判断是否符合观念上的分离,可以从更改艺术成分的设计是否影响物品的实用功能来判断。 如果更改了设计,没有影响实用功能,则视为二者可以分离,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可分离要求。如果设计的更改影响了实用功能,则视为二者无法分离,而不能列入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

(三)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从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来看,能够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的条件是具有艺术上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艺术性是独创性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务审判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通常指的就是对其独创性的要求。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常常被纳入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的范畴,视为一种特殊的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两大显著特征实用性和艺术性决定了设计人在设计时必须兼顾二者,其作品的保护期间25年也只为美术作品保护期间的一半也同样说明二者是有区别的,不能够期待其独创性达到美术作品的艺术高度。因此,实用艺术作品达到一般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即可。“独”要求作品是创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复制、抄袭、剽窃而来。创作者需要做出一个完整的创作行为,包括各阶段的创作行为,即创作意图、创作行为和创作结果。 “创”要求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要求体现创作者个人智力的选择和判断,展示了个人的个性并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

二、3D打印中数据模型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3D打印的流程

3D打印技术是一种快速成形技术,它通过精确的数字化模型,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性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构造物体。在建模阶段,数据模型又分为利用3D软件直接设计出的数据模型和普通设计图或照片转换生成的数据模型(以下简称“转换模型”),经扫描生成的3D打印也会形成一个“扫描模型”。在打印阶段,3D打印机依据数据模型最终打印出立体成品。在此,本篇所讨论的“扫描模型”和“转换模型”是直接扫描和转换形成的,对原物是未加修改的,对其修改加入创造性活动的另作他论。在这个打印流程中,新产生的数据模型和打印成品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享有著作权需要具体结合不同的打印方式一一分析。

(二)“扫描模型”仅是机械复制但不构成作品

通过3D打印机的三维扫描形成的扫描模型,不仅可以复制现实物体的外形,还可以复制该物体的内在细节,是将既有立体物通过机械复制的方式转化为数字形式,类似于纸质文件扫描为电子模型,扫描人在其中并没有加入任何独创性劳动。因此,扫描模型不构成独立的作品,著作权仍归属于被扫描的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人。

(三)“转换模型”类似“精确复制”但不构成作品

3D打印中,把其他格式的原始设计图或照片转换为3D数据模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中虽然需要专家进行调整优化 ,但从调整的出发点和目的上看,调整优化始终依据原始设计图,并且是为了调整后的数据模型和原图更加相似和贴近,类似一种“精确复制”。“虽然毫无疑问需要娴熟的技术和努力,但仍然不具有独创性。” 转换的结果是为了原图精确地展示在三维空间,并不具备创造性劳动成果,因此转换模型也不构成新的作品。

(四)独立设计的数据模型符合一般独创性则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除去三维扫描和设计图转换,设计人也可以通过CAD 或其他设计软件设计出3D数据模型直接打印。在承认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为著作权客体的前提下,虽然立法上没有规定3D数据模型为作品的一类,但只要它满足上述实用艺术作品的一般独创性要求,符合实用性和艺术性物质上或观念上的分离,作为数字化的智力创造性成果,是可以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的。 例如,在Meshworks公司诉丰田汽车案中,美国巡回法院就认为未经装饰的汽车外形的3D线框模型,由于缺乏创造性而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五)打印成品过程属于“复制”

打印成品阶段,3D打印机结合打印材料,将数据模型物质化,实体再现数据模型的立体造型。这一过程是平面转化为立体的过程,也即二维到三维的过程,是否属于“复制”,我国立法上未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中也尚无定论。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仅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而依照数据模型再现作品的过程中虽然涉及构造的技术方案,但同时也涉及独创性艺术表达。而利用3D技术打印活动部件很少操作简单的实用艺术作品(例如珠宝、玩具、家具等)来说,复制其独创性表达变得更加便捷,按下“开始”按钮,3D打印机自行打印出和数据模型一样的立体实物,无需打印人付出创造性活动。若不承认此过程为“复制”,未经授权的复制实用艺术作品的设计图或立体实物则没有法律的规制,且在3D打印时代会发展得更加难以控制,那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只能沦为一纸空文。二维作品和三维实物是同一著作权的两种表现形式, 而打印物则仅为作为载体的复制件,打印成品过程属于“复制”行为。

三、3D打印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策

3D打印过程中不仅涉及著作权人、打印终端用户、设备制造商,同时还产生了相应的3D数据模型网络共享服务商,目前已有像海盗湾、Thingiverse、Shapeways等大型3D数据模型共享网络开放3D数据模型的自由上传和免费下载。未经授权或超出权限范围的以商业目的的使用、修改他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的数据模型或实体物品,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或精神权利的行为。如何在著作权的框架下,既不阻碍3D打印产业的发展,又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考虑。

(一)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作品范畴

虽然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为遵守条约义务已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也已在著作权第三次修改稿中将其列入作品范围,但如果不能加快通过草案并正式确认其为作品的进度,不仅会继续存在着超国民待遇的质疑,还会因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不利于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和实用艺术作品市场的繁荣。

(二)明确3D数据模型的著作权归属

虽然3D数据模型是作品的一种数字化的立体形式,应当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但是立法中却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著作权中明确“扫描模型”和“转换模型”的性质,规定其著作权由被扫描的实用艺术作品或被转换的原始设计图或照片的“源始”著作权人所享有。 同时,明确规定经设计的数据模型如符合一般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具备可分离性,则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反之则不构成。这样明确的法律定性和全面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激发作者设计的热情,并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出售、修改实用艺术作品等不法或不道德行为。

(三)扩展复制权的概念内涵

依据上述分析,以及借鉴《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复制可以是“任何方式”“任何形式”, “二维到三维”的3D打印应该被纳入复制权的概念范围。否则,随着技术的发展,3D打印将借法律真空地带“合法盗版”时,法律却对此束手无策。

(四)引用“通知、移除”规则约束3D数据模型网络共享服务商

当3D数据模型中介商在3D打印产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时,它也逐步成为了侵权源头的源头。在明确规定3D数据模型的著作权归属的前提下,为从根本上遏制数据模型的非法传播,可以直接借鉴已有的“通知、移除”规则来要求3D数据模型网络共享服务商承担其应尽义务,方便切实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五)以技术措施权规制3D扫描行为

除了从网络上非法获取3D数据模型外,通过3D扫描也可轻易获得,对实用艺术作品的3D扫描更是简单易行。我们可以在实用艺术作品上设置技术措施并适用著作权法的技术措施权来防范普通公众进行非法3D扫描、打印,而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7条也都对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

(六)将CC知识共享协议引入3D数据模型共享平台

因用户可能对下载得到的数据模型进行修改再打印出来,而这很容易引发侵权纠纷,但我们可以借鉴知识共享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引入知识共享协议,打印用户可以知晓某个3D数据模型是否开放修改权,从而能够对其进行授权范围内的修改而不必担心侵权问题,这有利于明确3D数据模型上的权利保留状况,打印用户可选择权利开放的作品进行3D打印,从而减小侵权风险。

(七)建立模型数据库,制定严格的打印行业规范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针对3D打印行业,建立模型数据库,强制要求设备制造商在打印机中安装相应的“控制”系统,推出严格的打印行业规范。使打印机在打印前,自动联网将待打印数据模型与权利人上传数据库中的已登记模型进行对比,在模型一致的情况下,禁止打印该数据模型,或只能在权利人的授权范围内打印,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3D扫描和打印技术正在改变和挑战着整个制造业,就像个人电脑改变传统的计算世界一样,很可能会在继音乐、电影等版权风波之后引发新一轮的著作权危机。尽管3D打印机被称为“盗版机器”,但技术是中立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寻求兼顾各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在将来的3D打印时代,我们更要处理好“私人复制”与作者权益的关系,去寻求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新的平衡以维护著作权法基石的稳定。

注 释:

①Bridgeman Art Library, Ltd. v. Corel Corp., 36 F. Supp.2d 191 at 196 (S.D.N.Y. 1999).该案中,法院明确提出“精确复制”(Slavsh copying)

②CAD (Computer Aided Design)即计算机辅助设计,是利用计算机及其图形设备帮助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工作的软件。生成的3D数据模型可以被多数3D打印机识别并打印出3D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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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新职]

D923.41

A

1672-1047(2015)04-0071-04

10.3969/j.issn.1672-1047.2015.04.18

2015-07-12

朱榕,女,湖北孝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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