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有速录技能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以衡阳师范学院为例

2015-03-27 19:06谭和平赵晓慧钟佩玲
关键词:普通高校学期技能

谭和平,赵晓慧,钟佩玲

(衡阳师范学院法律系,湖南 衡阳 421002)

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来看,似乎卓越法律人才只局限于涉外型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然而,从教育界达成共识的“人才”概念来看(所谓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一定专业技能,并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自然人)[1],卓越法律人才至少还应包括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因此,具有较高速录技能的法律人才,理应归于卓越法律人才之列。笔者现就此类人才培养的社会背景、培养方式及相关问题详加阐述。

一、普通高校培养具有速录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必要性

1.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需要

通常,普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工作者等岗位,似乎不愿、不屑或不敢涉足书记员岗位。这是法学教育界“重知识轻技能”思想导致的结果。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思想认识的误区,同时也与教育部要求地方高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方向发展的目标相冲突。从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可以看出:地方高校在传授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该更加重视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美国大法官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即法律学习者只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技能。[2]因此,地方高校法科学生速录技能的培养事实上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2.用人单位的迫切要求

为了明确人才培养的特色性,笔者走访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基层法院与检察院。从这些单位反馈的信息看,多数现有书记员的打字速度与庭审记录的要求相差甚远。然而,普通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具备速录技能,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速录技能好一点,但是业务素质又相对较差,毕竟书记员不等于打字员。因此,急需普通高校培养出一批既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较高速录技能的人才。

3.破解法学专业就业困境的需要

近几年来,社会对法学专业办学存在诸多诟病,法学专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威胁。事实上,并非是我国法律人才过剩,而是高校培养出的人才与就业市场相脱节(当然,这里有政策与法律层面上的影响)。一方面,高层次的涉外型法律人才紧缺,一般的地方普通高校难以培养出具备这种能力的学生;另一方面,法院、检察院等法律专业对口性强的单位的书记员岗位上,多是职业院校的文秘专业或文秘与速录技能专业的毕业生。如此一来,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就业就形成了“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局面。如果普通高校能开设一定数量的速录技能课程,加强学生速录技能的培养,加上普通高校在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方面较高职院校存在比较优势,那么普通高校法学本科学子的就业面就会宽广许多。

二、培养形式

1.速录技能特训班

由于速录技能是一门操作性较强的课程,因而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基础的情形下,尚需要一定时间的训练才能获得成功。通过一个学期几十个课时的培养,学生只能掌握速录技能的基本原理,以及初步掌握速录的操作技能。要真正培养出具备较高速录技能的学生,就得在培训与训练的时间上加以延长。而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通常是不能轻易更改的,在这种情况下,开设速录技能特训班是最合适的形式。

(1)培训对象。由于速录技能的培训是一件较为枯燥甚至有点辛苦的事情,因而接受培训的学生必须有自身的主观要求,即自觉自愿地接受培训;同时,由于高级速录技能的培养必须有一定的基础,要求学生具有快速反应和动作协调能力,因而学员的选拔是必需的。[3]笔者所在院校的做法是:在学生学习速录课一个学期后,再在全院进行一次速录技能竞赛,从成绩优异者中挑选出有潜在发展能力的学员,然后征求拟选拔对象的意愿。

(2)培训期限。一个具有较高速录技能或者达到高级速录师水平的学生,通常要培养多长时间呢?笔者所在学院采取了“1+3”模式,即在一个学期速录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再增加3个学期的技能提升课程,即初级速录、中级速录、高级速录,每个档次开课一个学期,一个学期60学时。

(3)开班类型。为了检验二本学生、三本学生在速录技能特色人才培养上是否存在差异性,以便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与办学模式,笔者所在学院在独立学院及其母体学校各办了一个特训班,分别由不同的两位教师任教。二本学员班可以称为“精英班”,所有学员都是速录竞赛中的优等生。人员控制在10人之内,且采取“淘汰制”,即学员在期末学期检测中成绩不达标者,则取消其特训班成员资格;三本学员,速录基础成绩较差,即使是选拔出来进入特训班的成员,其成绩与二本学员间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出于培养潜在学员的考虑,我们组成了一个“混成班”,即一部分是经过特别挑选的有一定速录技能基础的人员,一部分是没有经过速录培训但对速录有较强兴趣的学员或速录基础较差但志力于速录技能的学员。这几种情形的学员同期学习,但教师针对不同性质的学员进行分类指导。

2.选修课形式

速录班的开设是建立在学生自愿,以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不足的前提下的,学生学到了技能,但是所学的内容并没有得到学校的认可,即没有获得“学分”。同时,由于学生所选课程并没有进入人才培养方案,因而教师的劳动付出所产生的费用通常也得不到学校的承认,只能是教师所在院系从其他经费中进行开支。故而,从某种程度上说,特训班的形式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也加重了院系的经济负担。基于上述原因,笔者所在学院准备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正,将初级速录、中级速录、高级速录等三门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分设为3、4、5三个学期的课程,每门课程设2—3个学分。学生如果修这些课程的学分,则可代替其他的法律选修课程。

3.选修课与必修课相结合的形式

这种课程设置的宗旨是希望培养出更多的速录人才。由于速录是一种技术技能性工作,需要反复、不间断的练习,而且水平达到一定层次以后,还得练习相当长时间才能得以巩固,一旦放弃,想再恢复到原有水平,就得从头开始。为此,如果部分学生速录基础较差,但是有学习兴趣,就可以让这部分学生以选修课的形式跟班试读,试读期仅为一个学期,同时可以给选修合格的同学记2—3个选修课学分。这样一来,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部分学生可能对速录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如果有能力、有意愿继续学习下去,他们可以继续深造,此后所修第4、5学期的课程则为必修课。此外,经过筛选进入特训班的学生接受培训期间的课程均为必修课。

三、培养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采取分类培养方式,避免一刀切

由于学生的兴趣不同、天赋各异,因而要想将法科学生均培养成具有较高速录技能的人才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对不同本科层次的法科学生的培养要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本学生、二本学生、三本学生理应分类培养。这一点从衡阳师范学院的二本学生及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的培养状况来看,确实如此。三本学生学习速录技能的自觉性较二本学生差得多。比较之下,教学效果也就相差甚远。因此,对速录技能兴趣不高、速录技能较低的学生,只是要求他们懂得速录技能的基本原理、会使用速录机就可以了。而对那些有志于书记员工作或有志于提升自身专业素质,且具有较高速录技能的学生则可进行特别培养。

2.课内集中指导与课外自觉训练相结合

由于速录技能课程的特点是重在学生的“练习”,因而教师在课堂上将速录技能的方法教会学生后,教学重点是传授教师本人在速录练习过程中获取的“心得”与“体会”,既包括经验,也包括教训。这两部分内容是课堂上必须传授的。由于学生通过仅有的课堂培训是不可能获得较高的速录技能的,因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得靠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进行练习了。但是并非每个学生都买得起速录机,同时没有意愿在该方面发展的学生也没有必要去买。因此,此时可以将速录实验室对学生免费开放,供他们自觉学习。当然,速录特训班的学生则可以将速录机带出实验室并免费使用,以便他们随时进行练习。

3.充分发挥教师乃至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目前,在普通高校普遍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专业技能的培养的大环境下,要引进一位专职的高级速录师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他们可能就是一个本科生,甚至是专科生,根本就不符合普通高校引进人才的最低学历层次要求,所以具有速录技能的合格高校教师就得靠部分教师转型发展来实现。从笔者所在学院的经验来看,将年龄在三十岁左右的女教师派出去培训是较为妥当的,因为她们年轻、接受能力强且反应快。通过约一个月的培训,通常她们就可以掌握速录的基本理论与技能,然后就可以走上讲台,实现由“学生”到“老师”的蜕变。严格地说,此时的“老师”只能说勉强胜任教学。随着教学的深入和学生水平的迅速提高,只掌握基本理论及初级速录技能的老师,授课时就会感到力不从心。古语云:师不必贤于弟子。此时此刻就要充分发挥教学相长的作用,教师与学生间、学生与学生间可以就学习心得进行相互交流,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

[1]谭和平.影响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基本因素分析[J].职业时空,2014(9):88-90.

[2]梁斌,夏玉芬.对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3(2):88-89.

[3]李艳蛟.当前高职院校《中文速录》课程实施分层教学的思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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