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辉
从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旨在督促小企业建账建制,提高核算水平,也助于税务机关根据小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但是,毕竟立法机关和立法目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仍有不少差异,纳税人只有掌握这些差异,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除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类小企业外,应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划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别对16个行业按照企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了小型、微型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备建账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并且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三个指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一,工资薪酬支出的职工界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