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项集中审批的实践与成效

2015-04-09 09:31蒋红菊黄大志
税收征纳 2015年6期
关键词:办税税务机关事项

蒋红菊 黄大志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是可以采用事后监督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这显示了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也为国税部门推行涉税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拟从钟祥市国税局推行的涉税事项集中审批的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一、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潮流,钟祥市国税局按照“集约化、实体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要求,以涉税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打破固有观念,梳理业务流程,成立了集中审批办公室,通过“先批后审”等方式,使所有的涉税审批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一站”办结。集中审批办成立以来,共审批各类非即办涉税审批事项507条,做到了审批正确率100%,各类执法文书审批“零差错”的好成绩。

(一)成立集中审批机构。改变过去涉税事项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状况,成立涉税事项集中审批办公室,实行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三集中”。按照简明制度、简单程序、简便操作的原则,把分散的审批事项从税源管理、征管、税政等部门的职能中剥离出来,将征管、法规、税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和分局的部分管理职能,整合归并到涉税审批办公室统一行使,施行“一站式”审批,实现所有县市级审批职能及事项由审批办公室集中审批。

(二)规范涉税审批流程。针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操作规程》中列明的29大项50小项非即办涉税事项,结合钟祥市国税局的实际,明确集中审批办公室负责处理的38项具体涉税业务,让复杂的工作简单化,简单的工作标准化,标准的工作持续化,使集中审批办公室的人员工作能够有的放矢,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征税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其他业务科室的协调与沟通,制订了具体的岗位职责,规定了各个环节的流转时限和文书种类,通过税收执法信息预警系统,严格掌控文书流转时限,跟踪督办环节流程,确保每项审批事项不超期,确保执法零差错。通过数据交叉比对与审计,对涉税事项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实地核查,实施事后监督。

(三)切实减轻税户负担。严格落实规范进户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涉税审批进户核查事项。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凡不需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能进户。对确实需要进户实地核查的审批事项,事先填制《国税工作人员进户执法核准表》,请示领导获得同意后方才进户。进户前充分运用征管信息数据,进行案头分析,确保进户管理工作有的放矢。建立国税人员进户执法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执法项目、执法项目来源、纳税人名称、审批人员、审批时间、执法时限等内容,并按时上报市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未获通过的涉税审批事项,建立详细台账,第一时间给纳税人就未获通过的相关政策依据详尽解释,切实优化了服务,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

(一)厘清了征纳关系。涉税事项申请是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实行涉税事项集中审批制度,将涉税申请的主动权赋予纳税人,由纳税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还其真正的纳税主体地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不干涉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而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当场校对,采取备案和“先批后审”等方式,通过数据交叉比对与审计,对其涉税事项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地核查,实施事后监督。这样既体现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同时也有利于厘清征纳关系,体现了税务机关以服务为主的精神和宗旨,也更有利于税源控管。

(二)提高了办税效率。对于一些流转类的涉税事宜,如果不从审批流程上作根本改革,就无法真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新的涉税事项审批机制,优化了征管流程,减少了办税环节,改变了以往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的现象,和谐了征纳关系,以往一些长时间才能办结的涉税事项,实现了“立等可取”。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手续,办税服务厅受理后,需要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税政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市局分管局长最终审批告示层层环节流转,一个环节不办结,审批事项就无法完成。现在经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移交到集中审批办公室进行“一站式”办结,办事效率大大提高。

(三)规范了税收执法。在原有审批制度下,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或调查意见,按权限逐级呈报审批。实际操作中,以后的审批环节都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只是根据案头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和要件审核,表面上看多道环节,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可审批结果一旦出了问题,每一道环节都要承担相应的调查、审核或审批责任,最终往往法不责众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纳税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形中已转嫁给参与审批事项各个环节的税务干部共同承担,扩大了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部分税务干部更是钻审批环节多、流程繁的漏洞,将本该为纳税人办事的“事权”无限放大和充分利用,以权谋私,导致腐败。新的涉税事项审批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甚至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的裁量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腐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降低了执法风险。

三、完善涉税审批制度的措施

钟祥市国税局推行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也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认同。但涉税审批制度改革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积极跟进。

(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刻认识到当前推进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改革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纳税信用评级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和动态评估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办法,实现涉税审批的规范化。

(二)优化涉税服务机制。税务机关高效、公开、公正、诚信的服务是纳税人诚信纳税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障涉税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应积极推行电子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将税法规定和办税程序向纳税人公开,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自觉纳税的遵从意识。

(三)完善事后监管措施。实施涉税审批制度改革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在于事后的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税务机关应主动做好实地巡查、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事后监管措施,做到既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又能发挥监管措施的最大功效,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搭建信息查询平台。搭建审批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公开和反馈各环节的审批事项信息,方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审批事项的动态查询,让内外人员及时了解审批过程的相关信息,便于进行批后管理、工作考核和执法监督,实现“阳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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